【摘要】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引導和鼓勵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采取約束性強的措施”對農村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一些功利化和庸俗化的農村社會風氣,如“人情整酒風”“大操大辦風”已成為農村社會的“人情之痛”,消除農村陳規陋習,維護鄉村社會秩序勢在必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制定的“約束性強的措施”之所以有效,不僅在于其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同時也在于它有黨和國家及基層組織的權威性支撐。
【關鍵詞】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鄉村治理 村規民約
【中圖分類號】C31 【文獻標識碼】A
縱觀中國農村地區的發展,2000年以后,農村大量青壯年勞動力外出務工,獲取遠高于農業收入的工資性收入。2006年,全國范圍內取消農業稅費,隨后國家大量資源輸入農村,務農的收入也大幅提升。就這樣,農民家庭通過“代際分工”基礎上的“半工半耕”獲取了務農和務工兩部分收入,農民家庭的收入普遍達到了當地中等收入水平。2014年,精準扶貧戰略逐步在全國實施,幫助農村貧困戶快速脫貧。然而,與此同時,與農民物質上脫貧乃至奔小康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許多農村地區在精神上卻遠未“脫貧”,甚至出現更嚴重的“精神貧瘠”。表現為一些農村地區公序良俗受到挑戰,陳規陋習、不良社會風氣盛行,鄉村秩序基礎受到沖擊。其中,最具有典型性的就是以“婚喪嫁娶酒席泛濫”“庸俗表演”“天價彩禮”等為表現形式的農村“人情之痛”。村民間原本聯系緊密、充滿溫情、相互照應的人情往來已經逐步演化成功利的、庸俗的、甚至令人生厭又不堪重負的“人情之痛”,更成為了當前農民家庭的一項沉重負擔,對農村社會風氣和社會秩序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
2018年,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就指出當前農村存在“紅白喜事盲目攀比、大操大辦等陳規陋習盛行”等問題,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工作,引導和鼓勵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采取約束性強的措施,對婚喪陋習、天價彩禮、孝道式微、老無所養等不良社會風氣進行治理。”這一重要指導性意見的提出,可謂切中要害、非常及時。農村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要采取約束性強的措施推動農村移風易俗,治理農村“整酒風”,規范農民人情行為。
農村“人情之痛”的赤裸表現
一是“人情整酒風”,它是指部分農村地區的農民通過頻繁辦酒席來收取人情禮金,導致人情泛濫、酒席成災。據調查,這些農村地區主要包括貴州農村、湘北農村、東北農村、江漢平原農村、湖北恩施農村、重慶農村等地,這些地區的一些農民受累于人情酒席,每年有接近一半到三分之二的家庭收入用于趕人情和吃酒席上,是典型的“人情整酒風”的受害者;同時,這些農民又被迫不斷地卷進辦酒席的社會網絡當中,又成為了酒席泛濫成風的“制造者”。
農村“人情整酒風”主要表現為村民超出傳統“人情名目”“人情周期”和“人情范圍”辦酒席,使得農村辦酒席和吃酒席數倍乃至上十倍地增多。傳統上,農村辦酒席的名目一般與出生、周歲、結婚、大壽、喪事等主要生命周期節點有關,這樣就使得農民家庭辦酒席既被規定了主要的名目和事由,又有明顯的周期性。農民只有在這些約定俗成的“人情名目”下才能辦酒席,而找其他事由來辦酒席則不被認可。同樣,如果一個農民家庭在原有“人情周期”內頻繁辦酒,也會被人家說閑話。另外,農村也形成了基本的“人情單元”,比如,以村民小組為單元的人情屬于近鄰的人情,超出村民小組范圍,又沒有親緣關系,則一般不被納入家庭的人情鏈條。農村“人情整酒風”首先是突破了人情名目,在生命周期的節點之外找“事由”辦酒,如建房、考學、買車、開業、立碑、母豬下崽等;有的人還沒到六十歲就辦“六十大壽”,等到六十歲時再辦一次;高考之后分數還沒下來,不管錄取如何先辦“升學宴”;有的家庭幾個兒子輪流給父母辦“大壽酒”,沒有父母的家庭則將岳父岳母接過來辦壽宴;更有甚者,一些家庭實在找不到名目就直接辦“無事酒”。
辦酒席的名目增多,使得農村人情周期急劇縮短,從過去十幾年才辦一次酒發展到兩三年或一兩年辦一次,有的農民家庭甚至每年都辦酒席。筆者調查到的最離譜的是一戶一年之內辦了三次酒:在江漢平原某村,2016年上半年,某村民就連續辦了三次酒席,第一次是給兒子辦的“訂婚酒”,沒過多久女孩沒看上這家人而分手了,后來該農戶的兒子又找了一個女孩,三個月后再辦一次“訂婚酒”,又過三個月則辦了“結婚酒”。這么頻繁地辦酒給吃酒席的人帶來了負擔,鄰里親朋私下里都有抱怨,但又礙于面子不得不去吃酒席。其中,該農戶的叔外公前兩次送出的人情禮金都在千元以上,第三次就堅決沒去,說“實在是負擔不起”。當地酒席泛濫讓很多農戶不堪重負,農民私底下情緒很大,都不想去趕一些無事找事的人情,但是同時又被這種社會風氣控制著,為了收回送出去的禮金,不想辦、討厭辦的農民也不得不找事“整酒”。農民家庭為了多收人情,不僅突破人情名目和周期多辦酒席,還將過去沒有人情往來的人邀請來吃酒席,從而將這些人納入到自己的人情范圍。這樣就會使得每個人的人情范圍都在擴大,吃酒席趕人情的次數增多,相應的“人情負擔”也就不斷增大。
二是大操大辦風。如果說“人情整酒風”主要目的是多辦酒席多收人情禮金的話,那么大操大辦則是通過擴大酒席規模和提高酒席檔次來達到炫耀財富、身份和地位的目的。這種風氣在環洞庭湖平原農村和江浙沿海農村一帶較為盛行。大操大辦風有兩個主要表現,一方面是擴大酒席規模,酒席規模越大,在場面上就越有氣勢,說明農戶家庭廣交朋友和廣結善緣,進而也就表明自己混得成功,在村莊里凸顯自己的面子和榮耀。在江浙沿海農村,較為富裕的農民家庭一次酒席有多達兩三百桌的規模,一般也有一百桌左右。其二是酒席的檔次,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宴席的檔次,包括菜肴和煙酒。在江浙沿海地區,婚宴已經普遍超過了5000元一桌,上層農戶家庭有的接近1萬元一桌。高檔的煙酒包括茅臺、上等紅酒、軟中華等,菜肴則主要以海龍蝦、海蟹、鮑魚和甲魚為主。另一方面是攀比酒席布置檔次,如戲臺布置、拱門個數等。在湘北常德農村,拱門是酒席競爭的主要對象。客人送的拱門越多,意味著主家越有人緣和地位。在一些農村地區,戲臺的布置檔次以及請的戲班子的檔次也為農戶所競相比拼。
三是庸俗表演風。近些年,農村酒席一般都會伴隨著戲曲歌舞表演,它原本是“紅白喜事”儀式過程的一部分。但是在一些農村地區酒席上的歌舞表演越來越庸俗化和低俗化。這些農村地區主要是以“小親族”為基本社會結構的農村地區,包括蘇北、皖北、河南、河北、山東、山西、陜西、甘肅等地,村莊內各“小親族”之間的激烈競爭推動了庸俗表演風。在這些農村地區,無論是“紅喜事”,還是“白喜事”,一般都要請職業的歌舞團助興,以增加辦事的人氣,看熱鬧的人越多就越彰顯主家的面子和地位。為了增加人氣,主要有兩種辦法,一種是請多個歌舞團輪番表演,通過填補所有空白時間來留住和吸引看熱鬧的人。另一種是在節目內容和形式上下功夫,來吸引村民們的眼球,因此一些涉及低俗、色情的“搖頭舞”“脫衣舞”以及涉及色情的小品段子表演便在農村的舞臺上出現了。表演越露骨,看熱鬧的人就越多,現場氣氛就越熱烈。由于農戶之間在酒席歌舞表演上的相互競爭和攀比,歌舞團隊之間也相互爭奪客戶,歌舞表演的節目內容和形式需要不斷“推陳出新”,低俗化和色情化傾向就越發明目張膽。
“人情之痛”對于農村社會危害深遠
不同農村地區有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人情之痛”,表面上看只是一些地方事關風俗文化的小事,但實際上,其社會危害是深重且影響長遠的。
首先,農村的“人情之痛”會造成了巨大的資源浪費,增加了農民的經濟和精神負擔,甚至帶來致貧返貧的問題,影響農村脫貧攻堅。“人情整酒風”、大操大辦風和庸俗表演風不僅直接制造了浪費,也給吃酒席的人帶來了人情負擔。農村人情酒席越密集,農戶的人情就越多,負擔也就越大。尤其是對于中西部農村的農民來說,收入來源本來就不多,整體收入并不高,年收入中的一大部分用于人情開支,會縮減家庭其他方面的開支,影響家庭生活的水平和質量,阻滯家庭發展。調查發現,許多好面子的農戶因為長期背負較大的“人情支出”,常常陷入相對貧困的狀態。農民家庭最大的“人情支出”是婚姻成本的支出,包括結婚的彩禮和禮金,而農村居民需要背負的最持久的“人情支出”是村中愈演愈烈的人情酒席的支出。所以,在我國一些農村地區,脫貧攻堅最重要的任務除了幫扶造血、建立產業、增加農民收入外,還要糾正不良社會風氣,減少他們的“人情債”。
其次,農村的“人情之痛”帶來了農民之間人情的異化。農村傳統人情互動在經濟上是人們相互支持渡過難關的方式,在社會關系上則是連接雙方關系的紐帶。然而如今,酒席泛濫、相互攀比,人情互動退卻了舊時傳統的功能,變成了斂財的工具,不僅沒有達到救助的效應,反而使得農民普遍為人情所困。成災的人情沒有達到潤滑和加強社會關系的功能,反而使得人們對無故辦酒席的人產生厭惡心態。有的農民甚至因不堪人情重負而不再參與較疏遠的社會關系,而有的因此產生隔閡矛盾,甚至從此不相往來。可見,人情的異化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人情形式的異化,也就是指酒席越辦越多,以前不能用來辦酒席的事由也可以用來辦了。人情的周期被打破,過去只要在人生轉折點上才能辦的酒席,現在“隔三差五”就辦。趕人情的形式強行改變,本來酒席是人情雙方溝通的重要方式,現在很多是“錢去人不去”,完全沒有了人際交往的意味。另一個是人情功能的異化,也就是人情的社會紐帶功能失去了傳統的意義,甚至走向了反面。
再次,農村的“人情之痛”造成了農村社會關系的功利化。在農村無論是血緣關系,還是地緣關系,都帶有較強的情感因素,人們在相互交往當中講究血緣親情和禮尚往來。而一旦人情酒席泛濫成災,成為斂財的工具之后,農村社會關系就會逐漸脫離情感因素而走向功利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相互之間算計成分增加。農民不僅在算計自己送出去的人情禮金的數量,以及想著法子怎么通過辦酒席收回人情禮金,還要算計著怎么從其他農戶手中收取更多的人情禮金。筆者在遵義的農村調查中了解到,有的農民外出打工沒賺到錢,年底返鄉后就找名目辦酒席,通過收取人情禮金以應付過年。二是農戶辦酒席不再考慮他人的感受和社會輿論,一切以自我為中心,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由于人情是構建和維系傳統農村社會關系的基本紐帶,農民一般不會輕易中斷人情關系,這就使得人們雖然苦于人情酒席的泛濫,但又不得不被迫加入人情鏈條的循環之中。一些農戶正是利用農民的這個心態多辦酒席多收人情。三是農戶之間的攀比愈發激烈。在人情酒席中,農戶之間不僅攀比辦酒席的次數和收入人情的數量,還攀比趕人情的數額;不僅攀比辦酒席的規模和檔次,還攀比歌舞表演的熱鬧程度。激烈的面子競爭使得農戶之間相互提攜、互助合作的傳統不斷喪失,相互攀比和盲目競爭成為村莊交往的主流,農村社會關系的性質正在悄然改變。
最后,制造了民俗文化異化的風險。農村人情及酒席中的儀式過程,是農村典型的傳統民俗文化,具有整合農村社會、滋潤農民文化生活、傳承優良傳統、凈化社會風氣的功能。而農村“人情之痛”則可能制造了農村民俗文化異化的風險,比如,人情酒席泛濫不僅起不到整合農村、潤滑農村社會關系的功能,反而加劇了農民之間的攀比心態,拉大了農民之間的距離。人情酒席的泛濫也使得人情不再作為一種周期性的民俗活動,而轉變為人們深表厭惡又不得不參與的社會活動。還如酒席中的歌舞表演,也失去了重要儀式的教化功能而變成了純粹的感官刺激。又如大操大辦的風氣,使得酒席成為農戶之間攀比炫耀的載體,失去了舉辦儀式本來的意義。筆者在遵義農村實地參與過當地嫁女兒的酒席,酒席中新郎始終沒有出現。
農村“人情之痛”的治理之道: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優勢作用
農村人情酒席之所以會泛濫成災,農村之所以會多辦酒席、多收人情,乃至發展至今逐漸形成大操大辦風和庸俗表演風,一是因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要素進入農村社會,農民相互間的依賴程度降低,市場化的供給客觀上使得農民不再過于依靠溫情脈脈的熟人社會關系來滿足生產生活的需求。
二是因為農民分化后,農村原有的血緣地緣關系淡化,農民之間的互助合作關系被競爭關系所取代,而人情酒席以及歌舞儀式又是最具展示性和顯示度的競爭標的。
三是因為農村原有內生約束性規范和再生產能力逐漸衰弱,農民個體敢于依照自己的偏好和興趣突破既有人情規則。當農民突破人情規則也不會遭致村莊共同體和其他村民的反對和懲罰,卻反而會獲得相比遵守規則更大的收益時,他們就會傾向于突破既定規則。一旦既定規則被突破,而農村內部又不能生長出新的規范的時候,農民的行為就不再受到規范和約束,個體家庭的偏好和興趣就會大行其道。正是因為可以不再遵守人情規則,而人情又是目前農村社會難以打破的凝結紐帶,這樣就造成農民雖然痛恨名目繁多又浪費資源的各種酒席,但又不得不去吃酒席、趕人情,也不得不通過頻繁地辦酒席來收回送出去的人情禮金。
實際上,農村內生規則的脆弱和再生產性的逐漸衰弱,是農村“人情之痛”的根源。那么,要有效治理農村“人情之痛”,就要在人情規范上下功夫。
既然農村無法再生產具有約束性的內生規則,那就需要輸入相應的規則。輸入性的規則需要具備三個基本特征:一個是權威性,只有建立了能夠得到政府部門乃至黨和國家認可的農村規范,農民才會有動力和壓力去遵守;二個是約束性,對違反規則的人及行為具有一定的懲戒性,使違規的成本高于違規的收益;三個是群眾性,輸入性規范既要與各地的實際情況相符合,又要獲得當地農民的普遍認同。因此,通過國家制定法律規來范農村人情,雖然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較強的約束性,但是農村人情酒席畢竟是社會性事務,屬于農村社會的自治事務和個體家庭的私事,國家不宜也沒辦法直接干預和介入。同時,大一統式的規章制度也難以與各地不同的實際狀況相結合,在運行中容易出問題或流于形式。綜上,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既是國家認可的權威性組織,又是農民自己的組織,由它制定出來的相關規范就可以很好地把村規民約應有的權威性、約束性和適應性有效地結合起來。
從調查來看,通過農村群眾性自治組織制定約束性強的措施來治理“人情之痛”,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黨和國家提供原則性倡議。黨和國家對治理農村“人情整酒風”、大操大辦風、庸俗表演風等不良農村社會風氣要有明確的態度,從而在全社會形成正確的價值導向,使做這些行為的人沒有底氣,而阻止這些行為的人獲得稱贊。可以說,黨和國家提供原則性倡議是治理農村“人情之痛”的最高權威,既契合了廣大農民群眾的呼聲,也體現了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
基層組織給予政策性建議。從實踐來看,基層黨委政府對農村人情酒席的直接干預和運動式治理,容易激化與農民的沖突或引發輿論危機,不利于農村工作的展開。因此,在治理農村“人情之痛”過程中,基層黨委政府可以依據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政策建議、指導建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配合自治組織實施約束性強的措施。比如,在黔東南地區,基層黨委政府出臺相關文件,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議哪些事情可以辦酒席,哪些酒席需要禁止。基層組織的政策性建議也具有較強的權威性。
群眾性自治組織出臺約束性強的村規民約。群眾性自治組織制定的相關措施既要符合黨和國家的精神,又要獲得大部分群眾的認可才能得到有效的實施。在治理農村“人情之痛”方面,各地的實踐一般是在基層黨委政府的指導下成立“紅白理事會”,其成員由群眾選舉產生,有較強的群眾基礎,其制定約束性強的村規民約也由村民大會通過,約束村民的人情整酒行為,推動移風易俗,倡導節儉辦事的新風氣。譬如有的村莊“紅白理事會”幫助村民小組內的農戶來組織和操辦紅白事宜,對村民的酒席檔次、儀式過程、辦事天數、歌舞節目等進行規定,對不按村規民約辦事的農戶將予以警告和懲戒。有的“紅白理事會”還會依照村民之間的親疏關系規定人情禮金的檔位,凡是不按照規定送人情禮金的都一概不予接受。
總之,我國一些農村地區的“人情之痛”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而群眾性自治組織制定的“約束性強的措施”是較為有效的治理之道。而之所以有效,不僅在于其有較好群眾基礎,同時也在于它有黨和國家及基層組織的權威性支撐。所以,治理農村“人情之痛”,黨委政府、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農民群眾都是當仁不讓的主體,一個都不能缺位。
(作者為武漢大學社會學系研究員、博導)
【參考文獻】
①賀雪峰:《論熟人社會的人情》,《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4期。
②桂華、歐陽靜:《論熟人社會面子——基于村莊性質的區域差異比較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
③宋麗娜:《論農村的人情規則模式》,《甘肅行政學院學報》,2009年第6期。
④劉練軍:《公序良俗的地方性與謙抑性及其司法適用》,《求索》,2019年第3期。
⑤翟學偉:《人情與制度:平衡還是制衡?》,《開放時代》,2014年第4期。
責編/谷漩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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