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澳門基本法實施20年來的實踐表明,只有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實有效地落實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國家治理體系中“一國兩制”的順利運行。因此,應始終堅持“一國兩制”,堅持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基礎和秩序,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要處理好四個關系,即“一國”和“兩制”的關系、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的關系、行政與立法的關系、政府與居民的關系,使其之間實現良性互動、有機結合。
【關鍵詞】基本法 憲法 澳門 “一國兩制” 【中圖分類號】D921.9 【文獻標識碼】A
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正式生效實施。20年來,澳門基本法的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全面準確地理解基本法,才能切實有效地落實基本法,做到依法治澳,保障國家治理體系中“一國兩制”的順利運行。澳門基本法成功實踐的關鍵,在于始終堅持“一國兩制”不變形、不走樣,嚴格依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鞏固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和秩序,處理好“一國”與“兩制”的關系、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的關系、行政與立法的關系、特區政府與居民的關系。只要堅守憲制基礎和秩序,理順和處理好四個關系,“一國兩制”就能夠成為和諧的體系,順暢地運行。反之,若破壞憲制基礎和秩序,上述關系之間互相對立沖突,就會破壞“一國兩制”的運行。
堅持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基礎和秩序
“一國兩制”首先是在憲法中確立的;其次是依據憲法,通過基本法加以法律化和具體化。所以,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實行“一國兩制”的憲制基礎和秩序。維護這個憲制基礎和秩序,關鍵就是堅持憲法和基本法不動搖。
港澳納入了國家治理體系。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是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領土范圍內的地方包括澳門特區均有效,因此,中央對特區的治理離不開憲法。
國家依憲治澳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國家以憲法為依據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澳門是統一國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實現國家的統一,澳門必須回歸祖國。憲法還規定,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全體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中國政府和人民努力奮斗,完成了澳門回到祖國大家庭的任務,實現了一百多年來中華民族的愿望。也就是說,中國政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行使國家主權,解決了澳門這一歷史遺留問題。
第二,國家以憲法為依據設立特別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決定自1999年12月20日起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所以,沒有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就沒有特別行政區,沒有特別行政區就無法實行特別行政區制度。
第三,國家以憲法為依據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澳門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第四,國家以憲法規定為依據,建立了特別行政區的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既堅持“一國”的原則,即特別行政區尊重和遵守憲法有關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主權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等)的法律地位、職權及其對特區的管治,國家的象征(國旗、國徽、國歌)等規范;也尊重“兩制”的差異,實行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保留原有的社會制度。
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了特區的憲制基礎和秩序。憲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之一,根據“一國兩制”的需要,憲法以第三十一條為依據,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具體制度。基本法由于是特別行政區具體制度的法律基礎,與憲法一同構成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憲制基礎。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本法的規定為依據”。一方面,基本法有關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有關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的規定沒有脫離憲法的規定,而是以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和授權為依據。另一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具體制度和政策,包括高度自治,“澳人治澳”,原有制度基本不變,行使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自行制定有關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政策等,均以基本法為依據。基本法作為特區的憲制性法律,在特區的地位和效力要高于普通的法律,凡與基本法抵觸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均無效。
因此,在 “一國兩制”實踐中,澳門始終堅持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注意將憲法和基本法有機結合、互相配合。為了更好地發揮憲法和基本法的作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務局專門設立了憲法和基本法專題網站,澳門高校在通識課中開設了憲法和基本法的必修課,通過各種方式加強澳門居民的憲法和基本法意識,維護憲法和基本法在特區的權威,讓詆毀憲法作用、否定憲法效力的論調沒有市場。
堅持“一國”之本,發揮“兩制”之利
在“一國”與“兩制”的關系中,“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兩制”是由“一國”派生并統一于“一國”之內的。正確處理“一國”與“兩制”的關系,其關鍵是堅持“一國”之本、發揮“兩制”之利。
堅持“一國”之本,必須要堅定地落實基本法的有關規定。第一,維護國家統一。基本法第一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所以,中國政府對澳門行使主權不容侵犯。落實基本法的這一規定,就必須堅決反對、限制、制裁特區內有關分裂國家、損害國家主權的言行。同時,也必須防止和遏制外國政治勢力對特區的滲透、干涉,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能夠依照基本法賦予的出入境管理權,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嚴格把關,拒絕威脅國家和特區安全的人士入境澳門,防止外部勢力影響澳門的穩定。
第二,維護國家的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落實基本法的這一規定,需要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200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嚴格履行基本法義務和承擔憲制責任,在特區居民的支持下,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違法必究。2018年,為了有效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特區設立了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專門負責統籌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第三,保證對國家的效忠。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和檢察長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除上述人員外,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檢察官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為落實基本法的規定,澳門在1999年制定了《就職宣誓法》。2017年,澳門特區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在任職期間不得擔任外國的聯邦級、國家級、地區級和市級議會或立法會議員,以及政府的成員或公共行政人員;同時,擔任上述外國職位的據位人,亦不得參選澳門特區立法會議員。由此,建立了明確、規范的效忠制度,限制特區政治職位人的雙重效忠,避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特區的政治穩定。
第四,尊重國家的象征。基本法第十條規定,特區必須懸掛國旗和國徽。按照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的規定,要舉行升國旗唱國歌儀式。澳門特區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以下簡稱《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的規定,制定了實施細則,做好升國旗唱國歌的安排。近年來,澳門特區政府為了做好升國旗唱國歌的工作,以資助的方式給各類中小學學校安裝旗桿,確保學校有升國旗的條件;同時,將《國旗法》《國徽法》《國歌法》的內容列入中小學的教育課程,培養學生尊重和愛護國家象征的意識。
第五,提高國家認同意識。堅持“一國”之本,除了落實上述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不斷提高居民的國家認同意識和愛國愛澳的家國情懷。居民只有有了國家認同意識和愛國愛澳情懷,才能夠自覺地擁護國家的統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維護國家安全,反對一切分離主義的言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此,澳門特區政府重抓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兩個方面的工作。
在學校教育方面,澳門特區政府教育青年局和高等教育局積極在大中小學推動國情教育和憲法基本法教育,制定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綱要法》,明確將愛國愛澳教育納入教育總目標。2011年頒布的《非高等教育發展10年規劃(2011-2020)》和2012年頒布的《澳門青年政策(2012-2020)》,均將愛國愛澳教育列為重要目標。在實施過程中,抓好教學課綱、教學(不同階段的學習能力)要求、教材編寫、教師培訓這幾個重要環節。澳門特區高等教育局成立憲法和基本法教學協調小組,推動憲法和基本法教育列入大學通識課的必修科目。
在社會教育方面,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暨公職局、法律和司法培訓中心開辦公務人員基本法培訓課程,組織領導和主管級公務員參加基本法研習課程。司法培訓中心將基本法列入司法官入職的必修科目。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培養了一大批宣傳基本法的人才,尤為重要的是,培養了一支基本法青年推廣大使隊伍。澳門特區的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帶頭組織澳門的青少年回內地參觀訪問,通過實地走訪、親身體驗,接受國情教育。愛國愛澳社團通過各種途徑,組織青少年參加各類講座、培訓、參觀訪問,了解國家的歷史、國情,涵養其愛國愛澳的情懷。正是政府和社團的一系列措施和作為,使澳門居民的國家認同意識、愛國愛澳精神得到了傳承和發揚,保障了“一國兩制”的正常運行。
發揮“兩制”之利,必須要互相尊重共同發展。基本法序言中確立的“一國兩制”宗旨是,既要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也要促進特區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全國人大通過基本法授權特區實行高度自治,“澳人治澳”,保留原有制度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權利和自由制度基本不變,既希望有利于特區自身的發展,也希望通過特區制度的優勢促進國家的發展。
第一,“兩制”要和平共處,互相尊重。澳門居民由于具備比較好的憲法意識和國家認同意識,所以能夠始終堅持尊重國家制度,尊重內地的社會制度。澳門和內地的關系比較融洽,溝通比較順暢,有利于特區與國家的合作。相反,惡意詆毀內地制度的言行在澳門沒有市場,不成氣候。
第二,特區自覺融入國家的發展。國家和特區是一個命運共同體,是互相依存、互相支持的關系。國家支持特區的發展,特區也要利用自己的優勢融入和配合國家的發展。在 “一國兩制”實踐中,澳門居民充分體會到了澳門與國家密不可分。澳門發展有今天的成果離不開國家的支持,澳門未來的持續發展也必然依賴于國家的發展。所以,澳門居民支持特區參與、融入國家的發展,包括粵港澳大灣區的合作。同時,澳門特區也希望發揮自身國際旅游休閑中心、中葡經濟貿易平臺、以中國傳統文化為主體的中西文化交流基地的優勢,支持國家的發展。由此,澳門特區和國家基本形成了良性互動的局面,保障了國家利益和澳門利益共同得到實現。
做好中央管制權和特區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中央支持和保障特區的自治權,特區落實和配合中央的管制權,這是“一國兩制”的基本要求。要達到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互相配合,關鍵是要做好中央管制權和特區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明確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的關系。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明確了中央和特區的關系是領導和被領導、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中央的全面管治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區的自治權來源于中央的授權,絕非固有的權力。中央行使對特區的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管治權力,如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由中央任命行政長官;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基本法的解釋權。也包括對特區的行政權、立法權行使中央監督權,如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五十條規定,特區的行政長官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接受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有關規定發出的指令;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特區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接受審查,如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特區備案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關系的條款可以將有關法律發回。根據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區的司法管轄權也受中央管理事務的限制,不能管轄國家行為和國家行為的事實等。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司法權。因此,中央和特區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行使法定的權力。
做好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有機結合工作。根據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的管治權與特區的自治權既有分工,又有互相合作。落實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做好兩者有機結合的工作。
第一,特區落實和配合中央的管治權。2012年5月,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附件一、二的規定,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提出了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草案,草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這既遵從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確保了中央在特區政治發展中的主導權和決定權;又通過特區立法推動了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完善,將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有機結合。再如,根據基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中央負責特區的防務,維護特區的外部安全。對此,特區主動配合中央并提供駐軍用地,制定保護軍事設施的法律,支持國家的防務。特區的配合使得中央的管治權能夠生根落地。
第二,中央支持特區行使自治權。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中央負責與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特區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對此,中央政府協助和配合特區政府開展相應工作,如澳門特區護照獲免簽證的國家由回歸之初的3個增至144個;澳門加入的國際組織由51個增至120個;澳門特區成立之初,社會治安不穩,在中央政府的配合下,通過兩地警務合作,治安很快就恢復了;當特區制定發展旅游博彩業的政策時,中央推出了內地居民赴港澳個人游的措施,極大地促進了澳門經濟的發展;當澳門發展空間受到一定限制時,中央照顧澳門的需要,將澳門大學新校區建在珠海橫琴,并由特區政府管理,還對澳門行政區域管理的范圍進行擴充,將85平方公里的海域劃歸澳門管理;當澳門經濟發展需要適度多元化時,中央推動粵港澳區域合作和大灣區建設。中央的這些支持措施使得特區的發展得到了更大的空間、更好的條件。
對挑戰中央管治權的行為加以制止。2014年,澳門社會的某種政治力量也曾提出在澳門搞所謂的“公投”,挑戰中央的權力和權威。對此,特區政府根據憲法和基本法,明確指出“公投”沒有法律依據,與澳門作為國家內的一個地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應予以制止。在司法訴訟中,法官同樣指出,無論是基本法還是澳門第2/93/M號法律,或其他的現行法律,均沒有賦予澳門居民享有舉行公投的權利。所以,“公投”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不受保護,最終“公投”的企圖落空。特區政府通過依法行政,法院通過依法審判,維護了中央的管治權。
在堅持行政主導的前提下,維持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分工、制約和配合的關系
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權力核心的行政主導制。處理行政與立法的關系,關鍵是在堅持行政主導的前提下,維持行政與立法之間互相分工、制約和配合的關系。
堅持行政主導的原則。特別行政區是國家的一個地方行政區、一個地方政府,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所以,作為地方性的政治體制,既要處理與中央的縱向權力關系,也要處理行政與立法的橫向權力關系。在中央與特區的權力關系中,特區的行政長官必須對中央負責,決定了行政長官在行政、立法、司法關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在特區行政與立法權力關系中,行政長官必須對特區負責,確立了行政長官及其領導的政府在與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關系中占據主導地位。行政長官既要對中央負責,也要對特區負責,確立了以行政長官為權力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要擔負起雙重責任。
澳門在基本法的實施過程中堅持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不搞變相的三權分立制度,即既不能否定、虛化行政長官權力核心的地位和職能,也不能用立法主導取代行政主導。
第一,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保障行政長官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基本法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并頒布執行”。為落實行政長官的這個職權,解決社會上對行政長官制定行政法規的效力、范圍的爭議,2009年澳門立法會審議通過了第13/2009號法律《關于訂定內部規范的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可以制定獨立的行政法規和補充性行政法規。獨立的行政法規可以就法律沒有規范的事宜設定初始性的規范,為行政長官依法施政提供了條件。
第二,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保障政府在立法事項上的主導權。基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政府對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方案享有專屬提案權。為確保政府的專屬提案權,立法會議事規則第100條和103條規定,政府享有法律提案權和隨后的提案權,明確規定立法會議員可以對政府專屬提案的內容提出修改的建議,但不能作出修改的決定,如果政府接受議員的修改建議,則由政府隨后提案,交立法會審議通過。
處理好行政主導與立法監督之間的關系。行政主導并不排斥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相反,行政機關要對立法機關負責。在制約和負責中,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相互合作,保障行政長官依法施政,提高施政的能力和效率。
基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復立法會議員的質詢”。為了落實這一規定,一方面,特區政府自覺接受立法會的監督,行政長官除了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外,還分別增加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的立法會答問大會,解釋政府的政策,回答議員的問題。澳門立法會除了議員20年間提出了8280個質詢外,還專門成立了監督政府工作的跟進委員會,包括土地和公共批給事務、公共財政事務、公共行政事務委員會,以發現政府施政中的問題,幫助政府不斷改進工作。另一方面,立法會監督政府秉持理性,在監督和合作中掌握平衡,不搞為反對而反對,隨意阻礙政府政策通過、損害政府行政效率的行為。在政府與立法會的溝通中,建立兩者既監督又合作的關系,保障政府依法施政、積極有為,促進澳門經濟發展、民生改善。
建立政府和居民之間和諧、合作的關系
政府的職責是發展經濟,改善民生,完善法律,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居民的義務是遵守法律,服從政府的管理。所以,處理政府與居民的關系,關鍵是建立政府和居民之間和諧、合作的關系。
第一,發展經濟、改善民生是居民權利保障的物質基礎。基本法第三章對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了規定,包括法律平等權,參政議政的選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住宅自由權,通訊自由權,信仰自由權,出入境自由權,接受教育權,文學藝術科學創作和研究權,婚姻自由權等。將法律上規定的權利變成現實的權利,離不開物質的保障。特區政府通過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讓澳門居民實實在在地享受了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和自由。
回歸后,澳門特區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下,制定了符合澳門經濟發展的以旅游博彩業為龍頭、以服務業為主體、各行業協調發展的政策,澳門經濟從負增長逐步變成了正增長,投資活躍。據2018年的統計,澳門本地生產總值從1999年的519億澳門元增至4447億澳門元。2018年底,財政盈余5056億澳門元,較1999年增長193倍。經濟發展對居民權利的實現產生了積極影響。教育方面,2008年澳門全面落實15年免費教育;2019年對家庭經濟有困難的學生繼續按學年發放“學費援助”“學習用品津貼”“膳食津貼”及“書簿津貼”,其中“學習用品津貼”調升至幼兒及小學生2500元,中學生3250元,每名學生的“膳食津貼”調升至3800元;繼續向在廣東省就讀非高等教育的澳門學生提供學費津貼;同時,對就讀大專和研究生課程的本澳學生發放學習用品津貼的金額調升至3300元;持續推行成人教育的“持續進修發展計劃”。工作方面,本地居民充分就業,失業率從1999年的6.3%降到2018年的1.8%。住宅方面,優先考慮建設公屋和公共建施,貫徹“社屋為主、經屋為輔”的公共房屋政策,實施社屋恒常申請以及重開經屋申請,提供約4000個經屋單位,逐步解決居民的住房問題。健康方面,對14歲以下65歲以上的居民實行免費醫療,并向居民發放一定金額的醫療券。2018年,普通殘疾津貼調升至每年9000元,特別殘疾津貼調升至每年18000元;繼續對合資格受雇殘疾人士每月補貼至5000元。
第二,完善法律,為居民的權利提供法律保障。澳門居民權利的實現,除了需要物質保障外,還需要法律保障,即讓居民有法可依地行使權利。20年來,澳門立法會共制定了290部法律,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有效地保護了居民的權利和自由。僅列舉涉及居民基本權利的法律說明。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六條,保障選舉權的法規有第3/2004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2001法律《立法會選舉法》,第12/2000法律《選民登記法》。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自由的法規有第7/90/M法律《出版法》、第2/93/M法律《集會權及示威權》、第2/99/M法律《結社權規范》。實施基本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法規有第9/1999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中人身保護令規范、第6/2008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實施基本法第三十條,保護人格尊嚴和隱私權的法規有第8/2005法律《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實施基本法第三十二條,保護通訊自由的法規有第16/92/M法律《通訊秘密及隱私保護》。實施基本法第三十三條,保護出入境自由的法規有第6/2004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4/2003法律《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實施基本法第三十四條,保護信仰自由的法規有第5/98/M法律《宗教及禮拜的自由》。實施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保護擇業自由的法規有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系法》、第9/2003號法律《勞動訴訟法典》、第12/2001法律《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實施基本法第三十七條,保護教育、學術研究、文化創作自由的法規有第9/2006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9/2000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科學技術的政策綱要》。實施基本法第三十八條,保護婚姻自由的法規有第6/94/M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保護青少年權益的法規有第2/2007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第6/2001法律《加重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
第三,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建立和諧社會。澳門居民通過親身的經歷和實踐明白,只有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實現居民與政府之間的良性互動,社會才能穩定,政府才能集中精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自己才能從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分享成果,才能不斷提高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和質量。在一個對抗和撕裂的社會中,居民不可能安居樂業。只有社會和諧,澳門才能保持穩定、持續的發展。這是澳門特區成立20年來的一條重要經驗。
基本法為政府和居民確立了行為規則。澳門特區政府要嚴格依照基本法辦事,依法行使職權,做到權力和責任一致,努力為居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讓居民真正享受到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居民要做到權利和義務相統一,即在行使權利時履行義務,支持政府施政,與政府合作,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只有這樣,才能形成政府與居民互動的良好局面。在澳門基本法實施20年的過程中,一些重大問題,如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澳門政治發展的決定、在各級各類學校開展國情教育、融入國家發展開展區域合作等,都是在廣大居民的大力支持下順利解決并取得成果的。
綜上所述,“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成功實踐的經驗表明,必須做到一個堅持,即堅持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基礎和秩序,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同時,必須處理好四個關系,即“一國”和“兩制”的關系、中央管治權與特區自治權的關系、行政與立法的關系、政府與居民的關系,使其良性互動、有機結合。
(作者為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刁娜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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