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在近年來持續呈現多發高發態勢,詐騙手段不斷升級,偵查難度不斷加大,公安機關偵查工作面臨著較大壓力。對此,我們需要堅持循環研判理念、加速推進偵查資源整合、強化反詐中心建設、完善偵查工作機制、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努力構建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關鍵詞】電信詐騙 偵查工作機制 反詐中心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為了有效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公安機關近年來充分發揮打擊職能,精心謀劃、多措并舉,不斷探索新機制,形成打擊電信詐騙的工作新格局,打擊效果明顯改善。作為一種新型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其作案手段不斷變化,持續地給我們的偵查打擊工作帶來新的挑戰,進一步提升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能力非常必要。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發展迅猛,偵查難度不斷加大
隨著詐騙分子作案經驗的積累,電信網絡詐騙方法不斷更新。信息流方面,詐騙分子不僅利用QQ、微信等社交軟件進行詐騙,還通過視頻直播平臺、網絡云盤、虛假APP、微信外掛、微信木馬、虛假微信紅包等手段進行詐騙。資金流方面,單純通過銀行卡網銀分拆被騙資金的案件比例越來越低,騙子在騙得被害人錢款之后,往往通過銀行卡、POS機、網絡購物、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多種渠道快速轉移贓款,且有越來越多的詐騙分子與洗錢集團相互勾結,組成從詐騙到洗錢的犯罪鏈條,加快了詐騙資金的轉移。這些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不斷出現的新手段、新技術、新方式,無疑加大了偵查打擊的難度。
由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特殊性,該類案件的偵查取證工作存在涉及面廣、周期長、跨區域(國境)的特點,刑偵部門需要集中電信、銀行、互聯網企業等多個領域,以及公安各警種的資源,才能有效開展偵查打擊工作。近幾年來,在各級聯席會議的推動下,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所需的各方面資源有了一定的整合,但整合的深度和廣度還遠遠不能滿足偵查打擊工作的實際需要。案件偵辦中,往往是投入大、耗時長、成本高、收效低。抓獲嫌疑人的人數雖在不斷上升,但破案率卻一直在低位徘徊,甚至導致基層偵查人員產生畏難情緒,“不愿打、被動打”的現象普遍存在。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具有非接觸、時空跨度大、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等特點,并且犯罪環節多、涉及主體多,在偵查打擊中,對有關嫌疑人的行為進行認定時,經常出現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情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于2016年12月20日聯合發布實施了《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一定程度上為打擊該類詐騙犯罪提供了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加大了對該類犯罪的懲處力度。但是,在實踐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適用問題,比如,個人出賣本人銀行卡、手機卡、網上支付賬戶等行為如何定性;又如,詐騙數額的認定、上下游犯罪在性質上是一罪還是數罪、取款人員是構成詐騙共犯還是單獨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具有一定管理職責的窩點受雇人員如何區分主從犯等,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尚還存在一定爭議,有待進一步通過立法進一步明確。
增強偵查研判能力,強化反詐中心建設
電信網絡詐騙具有職業犯罪特點,為犯罪提供上下游支撐的開販卡團伙、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團伙、非法線路商、取款團伙等,并非只與一個詐騙團伙合作,而是不斷為眾多不同的詐騙團伙提供服務。而一個詐騙團伙也不會一直與固定的上下游團伙進行合作。因此,在對一個案件的資金流、信息流進行追查時,除了要查清與本案有關的上下游團伙,還應繼續研判和拓展,主動延伸打擊,進一步發現與這些上下游團伙有關聯的其他詐騙團伙,及時鎖定證據,不斷擴大戰果,實施全鏈條打擊。
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偵查需要銀行、電信、互聯網企業等眾多單位的支持。根據目前資源整合進展緩慢,整合深度、廣度都遠遠不能滿足偵查實際需求的現狀。首先,應依托聯席會議制度,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拓寬資源渠道,增強涉案信息、資金的調查能力,解決在部分領域,查詢難、反饋慢、無渠道的問題;其次,應盡快明確偵查部門向相關行業、企業調查取證時的操作流程,規范偵查取證行為,加強偵查部門與相關行業、企業之間的協作;最后,應進一步深化刑偵部門與技偵、網偵部門之間的警種合作,在案件偵查中與技偵、網偵捆綁作業,提高合成作戰的效率與水平。只有在偵查資源充分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循環研判、主動延伸的打擊思路,才能順線追蹤、追根朔源,全鏈條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各級反詐中心是公安機關開展偵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實戰平臺,也是偵查部門與電信、銀行等部門的協作平臺。反詐中心建設的好與壞,直接影響著公安機關偵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能力和實效。目前,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已經全部成立了反詐中心,但是,由于機構設置、工作機制、職能定位、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問題,很多地市級反詐騙中心還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各級反詐中心應嚴格落實《全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中心建設規范》,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方面盡快完善;并不斷深化與聯席成員單位之間的協作,爭取更大的支持。
完善偵查工作機制,增強自身偵查辦案能力
自開展專項打擊行動以來,各地公安機關高度重視,積極開展打擊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案件偵辦中的跨區域協調難、辦案查證難等問題依然突出,各自為戰的現象普遍存在,直接影響了打擊效果。盡管國務院部際聯席會議于2018年2月建立推行了“1+8+32”的偵查研判制度,但從實施一年的情況來看,效果并不理想。為此,應深入推進貫徹“1+8+32”工作機制,盡快形成全國“一盤棋”的打擊格局。從全國層面謀劃、部署打擊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綜合研判,通過經常性地開展專項行動、發起集群戰役,對當前案件高發的詐騙類型逐個擊破。通過制定獎懲措施,強化案件核破工作,保證每搗毀一個窩點、每打掉一個團伙,都能夠將其打深打透,力爭打擊效果最大化。
防范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專業隊伍建設和專業力量培養需常抓不懈。首先,各級公安機關刑偵部門都應成立偵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專業隊伍,在人員配置上保證偵查打擊工作由專人負責。其次,加強刑偵部門隊伍業務培訓。可以考慮以各省反詐中心為依托,從各地市反詐中心和專業隊抽調若干數量的骨干到省中心進行輪訓,建立常態化輪訓機制,每一期不應低于半年。地市級中心也應考慮從各區縣分局抽調人員到市中心進行輪訓,保證在基層刑警隊、派出所有一定數量的偵查人員和民警能夠熟練使用反詐平臺,提高基層一線偵查力量的研判打擊能力。
打擊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不勝打的重要原因之一。從該類犯罪的發展來看,偵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工作始終是處在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中,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要不斷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也應持續完善。結合偵查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實際需要,目前亟需推動立法進行完善,明確出賣本人銀行卡、手機卡、網上支付賬戶等行為的法律性質,使公安司法機關在懲處該類人員時有法可依;明確認定詐騙數額、涉上下游犯罪一罪與數罪、取款人員單獨構罪與共犯、受雇人員主犯與從犯等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公安與檢察、法院部門之間的認識。同時,也應考慮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納入“有組織犯罪”范疇,提高對主犯的量刑幅度,將參與但沒有詐騙成功的團伙參與者納入刑罰范圍,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懲處的力度。
(作者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與刑事科學技術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9年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打防工作創新研究”(項目編號:2019JKF211)階段性成果】
責編/孫垚 美編/陳琳(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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