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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困境及對策

【摘要】隨著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云計算技術、數字化技術、互聯網技術等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和應用,信息產業的競爭力也在不斷地加劇,依托于大數據技術而蓬勃發展的信息產業是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然而,大數據對人類的數據駕馭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其廣泛運用給人們的隱私保護帶來了一系列倫理困境。關于隱私泄露而導致的倫理問題早在互聯網發展初期就已經存在,而大數據時代數據挖掘技術、數據預測方法和可視化描述工具的使用都使隱私倫理問題進一步凸顯。本文以隱私概念在大數據時代的新發展為切入點,分析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產生及其在大數據時代的進一步演進,并針對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根源,提出構建大數據倫理準則等對策,讓每個參與數據生命周期的個體都能盡到自己在維護數據安全上應盡的責任和義務,理解相互合作在解決問題上的重要性。

【關鍵詞】大數據  隱私保護  倫理困境

【中圖分類號】TP30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5.008

大數據是一場全新的數據技術革命,它的海量搜尋及可視化描述等新方法的出現對人類的知識發現、思維方式、價值觀念以及倫理道德產生了全方位的影響。新技術的出現在改變世界的同時,必然會與原有價值觀、社會關系和利益分配發生沖突。其中,隱私泄露就是表現方式之一。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亦使人們的隱私保護面臨新的倫理困境。

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問題的提出

在人類歷史發展的長河中,從未出現過任何一個時期像今天一樣產生如此海量的數據,這些數據的產生不會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人類社會數據的產生共經歷了三個階段,每一次產生方式都發生了從量到質的飛躍。人類社會數據量產生方式的第一次飛躍是在數據庫被廣泛運用的時期中建立起來的;數據量變化的第二次飛躍則是依托互聯網,伴隨著互聯網的興起而迎來的Web2.0時代引發了數據量的爆發;感知式系統的出現及廣泛應用讓數據產生進入了第三階段,這也是大數據產生的根本原因。

大數據是以一個較為抽象的概念出現在人們面前的,具有“4V”特征:Volume(規模),Variety(種類),Velocity(速度)和Value(價值),這些特征從不同的角度詮釋了大數據的各項優勢。

大數據時代隱私概念的溢出。在人類社會發展初期,人類就懂得利用動物皮、植物制成衣服,遮蔽自己身體的某些部位。這種“知羞恥”“掩外陰”的心態是人類隱私的開端。[1]在互聯網發展初期,隱私所包含的不僅僅只是傳統時期那些私密、敏感、非公開的個人領域的信息,因參與各種社會活動而被他人或自己上傳到網絡的普通個人信息也將成為互聯網時代應該被保護的隱私。隨著時代的變化,隱私的概念和范圍不斷地溢出,并在大數據時代呈現數據化、價值化的新特征。大數據時代的隱私將共享的、原本不敏感的、公共領域的個人信息[2]也包含在內,即使是未被上傳的個人信息也有可能會被監控或智能設備記錄下來。相較于互聯網發展初期僅通過cookies搜集數據的方法,大數據時代電子產品的應用讓我們的姓名、年齡、性別、家庭成員、教育程度、就業情況、收入水平等一切個人信息都已數據化,可在網絡被搜尋,被相關利益者記錄、分析,從中挖掘價值。這種多維度、多類型、全方位的信息搜集讓所有碎片化的個人信息都可以黏合起來,呈現一種“合成型”的特點,發揮出比以往簡單記錄更重要的作用。隱私的價值化則在數據使用者和生產者之間形成了一種新的利益矛盾,鼓勵著人們去破除那些原有的數據加密,讓原有的匿名化和告知與許可等隱私保護方法都無法應對大數據時代隱私泄露的風險,僅僅處在被動防止的階段。

大數據時代隱私呈現新變化。大數據的“4V”特征不僅預示著大數據時代隱私的變化,更預示著隱私無處可藏。其隱私變化呈現如下特征:第一,隱私范圍擴大。隱私范圍的擴大既是因為技術發展帶來了海量數據的產生,也有網絡用戶認識進步的因素。信息網絡的全球覆蓋,數據抓取的規模性、多樣性都使得網絡不再僅僅只是一種輔助我們工作、生活,延伸我們感官的工具,更是一種現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必需品”。隱私伴隨著這種“必需品”的使用,從現實世界進入虛擬空間,再回到現實生活。包含隱私的信息在這個過程不斷循環,其傳播的不可控性和技術的復雜性,使得個人對隱私的保護和掌控能力不斷下降;第二,隱私權利歸屬復雜。數據作為一種資源,已經可以在市場上通過交易的方式來獲取利益。因而,明確隱私權利的歸屬,制定一套與當今時代發展相符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大數據技術的使用、保護個人的隱私是必要的。在大數據的發展過程中,基于多個主體不同的特點和在數據生命周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衍生出多種不同的權利類型。這些權利類型的主體歸屬與權利信息都不相同,但相互依賴、相互制約。這些相互關系是我們要真正運用好大數據而必須認識的;第三,隱私保護難度提高。大數據時代信息技術的發展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界限,讓六度空間理論得以完全展現,地區壁壘被完全打破也成為可能;然而同樣也使任何隱私泄露的負面影響被無限放大。企業機構可以在網絡上借由云計算、數據挖掘等新興技術,利用黑客、專業技術人員來獲取用戶的個人信息,甚至對多年之前的數據都可以進行挖掘和二次分析,使得告知與許可、匿名和加密等互聯網發展初期的隱私保護技術失效。因此,如何提高隱私保護的技術手段和加強隱私保護的法律手段將是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研究的重點。

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面臨的挑戰。關于隱私保護的問題是自人類產生互聯網就無法回避的事。隱私侵權的行為在目前的技術手段及立法水平層面上是無法根除的,但大數據的發展和普及讓隱私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布的《2015年第3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46.3%的網民遭遇過網絡安全問題的困擾,其中26.7%的用戶電腦、手機中過病毒或木馬,25.9%的用戶出現過賬號被盜現象。[3]由此可見,我國的網絡安全狀況不容樂觀。

第一,隱私保護關鍵技術不完善。目前,關于大數據隱私保護的主要技術,基本分為防御型和溯權型兩類。防御型技術是指預防和阻止個人的隱私泄露的技術,如匿名保護技術、數據干擾和推演控制等;溯權型技術是指將個人信息進行標注,以便讓他人使用信息時,知道并能證明信息的來源。但這兩類隱私保護技術都存在不可忽視的缺點。匿名法效果較好,但容易導致數據可用性降低;數據干擾操作便捷,但其實現起來比較繁瑣,且應用性不高;溯權型中的反向查詢法,的確追蹤較為簡便,僅需要少量元數據就可以對數據進行溯源追蹤,但構造函數有一定的局限性,造成了現實比較復雜的狀況。

大數據技術發展成熟的標志不只是指它能很好地完成我們所下達的指令,還要求它能很好地完成隱私保護的責任。目前,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呈現井噴式狀態,基因圖譜的制作、流行趨勢的預測、客戶肖像的描繪無一不顯示出大數據技術在應用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而在隱私保護上,也提出了k-anonymity、i-diversity、t-closeness和差分隱私的方法,這些方法的出現都是為了在保證用戶隱私的同時,也能為實際應用和研究提供有價值的數據。

第二,隱私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關于隱私保護的法律、法規早在18世紀就已經開始建立,但在不同階段有著不同的保護重點。在18世紀,美國建立了隱私保護的基本法律制度基礎——《隱私法》;但在20世紀80年代到20世紀末,伴隨著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隱私保護的重點集中在個人隱私保護方面;而今天,個人隱私都將注意力集中在數據層面,數據開放的質量、個人數據的安全問題都成為這個階段的焦點。

目前,處在大數據發展初期的隱私保護還存在著權利歸屬不清晰的問題。在個人層面上,我們要求得到充分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同時,大數據相關企業和組織也同樣具有利用在網絡上通過合法方式搜集到的信息的權利——信息產權;而政府則擁有以整個國家為主體而產生的所有數據。雖然這些權利各有不同,在大數據時代形成了不同級次、范圍、性質的權利歸屬,但究其本質仍然是由普通個人所產生的數據集合體。因此,國家和組織如何合法取得個人信息的問題就值得探究。

第三,隱私保護意識不充分。在大數據時代,我們無論是購物生活,還是出游旅行都會受到社交媒體和網絡社會的監控記錄。無處不在的移動WiFi和攝像監控,讓我們的個人軌跡、個人喜好和個人意圖都無處可藏。個體身份的數字化,生活信息的量化處理,還有用戶不斷開放的隱私觀與較弱的隱私保護意識,都使得人們愿意在網絡上公開自己的信息,和大家分享自己的生活。對待這些信息的公開,他們并不認為這是一種隱私的泄露,而認為是一種生活的態度。即使他們當中有些人刻意地在互聯網環境中保護自己的隱私,但因為缺乏一定的技術,而不足以抵擋大數據搜索者的猛烈攻擊。

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困境

大數據時代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了網絡時代的信息處理、信息傳播和信息搜集技術,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更進一步的深化發展,加快了科技、社會進步的速度。但同時也讓網絡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問題進一步演化。相較于互聯網發展初期隱私保護的倫理問題,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問題無論是在影響范圍,還是在解決難度上都與之前存在明顯區別。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問題主要分為個人權利、社會責任和公平正義三個方面。以下將從這三個方面去研究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問題并探究其形成原因和解決辦法。

個人權利與隱私泄露的矛盾沖突升級。在互聯網發展初期,由隱私泄露引起的倫理問題中涉及到個人權利的部分主要體現在對隱私尊嚴的侵害。而大數據時代,隱私的范圍逐步擴大,公共領域的不斷縮減也使得隱私保護愈來愈困難,人格尊嚴受損、自由意志受限都是隱私保護倫理問題中涉及個人權利的典型代表。

人格尊嚴作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包括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榮譽權和隱私權等。它不僅是社會與他人必須維護的權利之一,更是人作為一個單獨個體存在的標志。然而,大數據時代那些新型監控、搜索與分析的技術正在慢慢侵蝕這種權利。因此,隨著這些技術的不斷應用,我們的人格尊嚴也在持續受到侵害。大數據時代,私人領域的不斷縮小和數據化,使得我們的一舉一動都處在電子眼的監視之下,隱私保護舉步維艱。私人領域是受法律保護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它要求任何人、任何機構未經允許都不可以隨意侵犯他人的私人領域。在傳統隱私保護時期,沒有有效的保護方式使得隱私泄露,而網絡時代,即使隱私可以在網絡中被傳播,但有效的技術手段和相關的法律條文使得隱私仍然處在一個相對安全的領域。在大數據時代,公共領域和私人領域的界限不斷模糊,私人領域的陣地不斷失守,使得公共領域搜集到的數據不再是絕對的安全。這不僅是對當代的隱私保護發起挑戰,更是對隱私權的嚴重侵害。

自由是人類從古至今一直在追求的,人類從原始時代開始就不斷追求物質上的進步,以求得到生理上的解放。而在物質上得到充分的富足后,思想與心理上的解放成為了人類前進的首要目標。因此,在當今這個物質充足的社會,追求心靈上的自由顯得更為重要。自由,即一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行動。倫理學上將自由意志能否實現看作自由實現與否的標志。在大數據時代,由隱私泄露帶來的倫理問題的負面影響首先會被人所感受到的就是自由意志受限。一旦自由意志處于障礙之中,人們就變得不自由。物質越豐富,科技越發展,人們卻好像變得越來越不自由,這是當代所有人都會有的一個疑問。科技創造了便捷的生活,將人類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出來,但又好似將其捆綁在一個只有科技能延展到的地方。科技所不能達到的地方就成為人類所不能適應的“危險地帶”。而大數據時代,這種科技帶來的“自由生活”更是將人們所需要思考的能力進一步省略,讓人們的自由意志在完備計算和數字預測面前不堪一擊。就連人類獨有的感性思考和隨性行為都顯得有些幼稚。因此,在大數據時代,人們面臨著因實現“自由”而帶來的悖論:如果為了避免隱私的泄漏而慎言慎行,自由意志不輕易“表達”,那么自由就已經受到了限制;如果為了獲得自由而按常態生存下去,那么個體的隱私就會不斷被泄漏,隨時處在監控之下,同樣也達不到真正的自由[4]。

政府與企業的社會責任再度缺失。社會責任一詞無論是對于個人、企業還是政府而言,都屬于道義上的要求。它站在更高的道德層面上希望人們去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卻沒有權力強制要求人們按照倫理規則辦事。但法律不同,法律強制或禁止人們越過那條規則,一旦越過,便會受到懲罰。而在大數據發展初期,一切規范與制度還處在尚未成熟的階段,人們必然會面對大數據技術發展過程中一系列利益與風險的抉擇,究竟是遵守市場守則——利益最大化的標準來行事,還是更多地考慮公眾利益,都是當代企業與政府必須慎重思考的問題。

政府作為數據生命周期過程中的參與主體,不僅承擔著引導數據行業發展、推動經濟增長的重任,也因其特殊性需要對所有參與者進行監督。但目前,大數據技術發展還不成熟,法律規則、倫理體系尚未完全確立,政府很容易忽視對個人應盡的保護義務和對其他主體的監督職責,導致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發生。

政府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它既可以在矛盾緩和時,引導建立良好的社會規范,以實現道德教化的作用;也可以在矛盾激化時,擁有制定和實施強制性法律,暴力規范他人行為的權力。政府在監督所有參與數據生命周期主體的同時,也承擔著對個體隱私保護的責任,是對個人隱私和個人安全的承擔者。在大數據時代,隨著人們對大數據的依賴性愈發增強,隱私泄露情況卻日益嚴重,保護個人隱私安全逐漸成為政府首要關注的責任。目前,政府在使用大數據技術來完成公共服務、優化決策時,如疾病防治、公共交通、預防恐怖襲擊等,有時需要以犧牲大量個人隱私為代價。這種一方面要求保護個人隱私;另一方面又要求搜集海量個人數據的悖論需求,使得政府很難作出一個正確的決定來實現責任的履行。

企業是整個社會創新發展中的一大重要主體,其對技術的接受程度和運用范圍遠遠高于政府,并且它有能力將新技術推廣到實踐運用之中。因此,企業在整個社會發展過程中,是創新性和接受能力較高的主體。而大數據技術作為一種新型技術創新,它的強大搜索、運算能力和超高經濟價值都吸引企業將其在市場中推廣開來。

用數據來尋找財富,用互聯網來判斷市場走向的行為很早就已經在市場上運用。但是,當企業利用大數據在市場上取得巨大成功時,一定有人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為什么這些商家的定位如此準確,他們采用的那些分析數據從何而來?事實上,這些企業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未經用戶同意,直接提取個人信息。這不僅是對個人隱私的危害,也是對個人行為的監控。用戶不知道自己的信息何時被使用,也不知道這些信息將來會用在哪里。因此,作為一個有道德、富有社會責任心的企業應該在保護用戶隱私的前提下使用數據,履行優秀企業對社會和他人應盡的義務。

數據壟斷與數據鴻溝影響社會公平。也許就個人而言,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僅僅只是代表了一種新技術的出現,它為人們生活帶來了一些好的或壞的改變。但從宏觀層面上看,從企業、政府,甚至是全球格局的角度看,大數據技術正在影響整個人類社會的結構和全球局勢的發展。其中,由數據壟斷產生的霸權主義和數據鴻溝拉大的社會差距是目前較為引人注意的兩個方面。

數據壟斷的直接后果就是數據霸權。數據霸權是數據富有者對數據少有者的控制,但這個詞往往只是用來形容全球各國家之間的數據主權博弈。國家為反恐和國際間共享數據的需求必然會對大多數數據形成控制,而這些關乎國家機密的數據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機會、有能力掌握的。特別是數據交流國際化的今天,跨境的數據融合和聯合服務會為數據主權的確定和隱私泄露責任的判定帶來一定的困難。

信息時代的發展不可能離得開掌握了數字信息技術能力的人,缺乏基本信息技術能力的人很可能會陷入信息貧困,進而導致收入貧困、人類貧困。目前,大數據時代的“鴻溝”差距逐漸由技術、信息接入方面而轉向價值鴻溝。而鴻溝將因地域、性別、受教育程度不同而逐漸拉大,并越來越重要,逐漸加大社會貧富差距,影響社會公平、正義。尤其技術水平和認知能力的差異讓個人在很多情況下都無法與企業、政府相抗衡,從而造成個人與組織之間在數據獲取、占有、應用等方面的數據鴻溝現象。

數據鴻溝的出現拉開了各主體之間因掌握和運用信息技術的不同而產生的差距,但更重要的是拉開了普通個人與擁有龐大數據資源的企業、機構和政府之間的差距。在整個社會秩序的建立過程中,單獨個體對企業和政府的監督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環,也是個人在技術發展過程中作用的重要體現。但現在,企業、政府能輕而易舉地掌握個人的行為、思想,而個人卻對企業、政府的行為一無所知。有時,政府和企業甚至還會聯合起來加強對個人的監控。這種狀況持續下去,政府和企業將一直作為社會的上層建筑而存在,個人的監督權形同虛設,自由、平等必然遭到侵害。

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根源

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產生既是互聯網發展初期未解決問題的進一步發展,也是大數據技術作用于客觀現實世界帶來的利益與價值觀沖突等內在因素的結果。我們要從大數據技術本身和不同參與主體的內在責任進行考量,進而分析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產生的根源。

大數據技術自身存在邏輯缺陷。大數據技術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它的使用前提是通過互聯網搜集不斷產生、傳播和存儲的數據。但這種廣泛搜集數據的行為與保護個人隱私的要求存在天然的、不可調和的內在矛盾。面對這種由技術本身造成的隱私泄露風險,我們很難從技術上去化解,需要從內部解決其自身存在的邏輯缺陷。

大數據技術應用的最終目的是要通過對海量數據的分析,以期得到有價值的結果來指導我們的決策與生產。但無論是在大數據技術應用的初期階段還是其最終目標都存在隱私泄露的風險。首先,大數據技術應用的前提是要搜集和挖掘大量的元數據。這些元數據記錄著你的行走軌跡、發送短信的時間、內容與對象、瀏覽商品的跳轉次數、還有網頁的停留時間與回復等。這些看似只具有單一屬性的數據,通過大數據技術的梳理、整合、分析,可以得到你不想為他人所知的敏感數據。其次,數據的“二次使用”和預測模型的建立都需要不斷更新數據集來進行試錯檢驗。目前,用于建模和分析的數據大多來源于互聯網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留下的足跡,而是否獲得其生產者的許可是判斷是否侵犯隱私的關鍵證據。即使每一個數據使用者都規范采集,在征求生產者同意的原則上才進行數據搜索與分析,仍然難以避免數據濫用所導致的隱私泄露。因為,在由技術所驅動的互聯網中大肆搜尋可用信息本身就是一個極易泄露個人隱私的行為。而且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不僅是簡單的商業行為,滿足國家安全和軍事的需要也是其重要的功能。一旦個人隱私和公共利益發生沖突,關于隱私保護的倫理困境就產生了。

大數據技術要求以龐大的數據作為支持,因而數據的搜集除了網絡上公開信息的獲取,還更應該鼓勵各公司機構和科研院所對專業型數據進行“分享”。這股“分享”的數據潮流很快就融入了大數據技術的發展,促進了大數據時代人們思想觀念的變革,使得“自由、平等、開放、分享”的精神更深入人心,并成為大數據發展的有效準則。但我們往往只看到了“分享”所帶來好處的一面,卻忽略了它背后的負面效應。目前,關于信息“分享”還沒有明確的規則、流程和制度保護,盲目地公開科研數據和政府數據可能會導致嚴重的資料泄露事件發生,甚至危害個人乃至國家安全。雖然各國政府正在努力嘗試政府政務數據的公開建設,期望真正做到數據驅動決策。但這些政策目前仍然只是在初步實踐階段,并沒有取得階段性的顯著成果,不適合大范圍進行擴展。在沒有完善的技術和制度保護下,“分享”數據雖然是大家一致公認的未來發展必然趨勢,是各個專家和領導者所倡導的發展方向,但其不可忽視的缺點很有可能成為他人手中犯罪的武器,是隱私泄露,網絡犯罪的借口之一。

新技術條件下隱私保護的倫理規范滯后。社會生產關系是決定倫理道德產生和發展的主要因素,即倫理規范的形成應實時根據新的生產力的出現,生產關系的變化而作出改變。一旦舊有的倫理規范與新的社會狀況不相符合,就會產生新的倫理問題。目前,大數據技術作為一種新的信息技術工具,它的出現在改變了人們的生活、交往方式同時,也改變了人們的思維方式。新技術引領的發展變化與舊有的社會倫理道德規范不斷發生摩擦與碰撞,使得具有約束功能的社會秩序不斷失靈,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出現一種不斷下滑的趨勢。

一般而言,可以從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來分析新技術對舊有倫理規范的侵犯。從內部來說,大數據技術其本身的技術屬性就是要求搜尋廣闊的用戶數據,并對此進行歸納、關聯性分析,但在人們舊有的觀念中,網絡信息的所有權是歸屬于其數據生產者的,這種未經過允許就對他人數據進行搜集的行為是對他人隱私的侵犯。而且大數據技術獨有的大數據預測,在一定程度上能準確預測出你的性格、喜好甚至是下一步可能會作出的選擇。這種狀況似乎給人一種機器比你還了解你自己的錯覺,無形之中加大對智能系統的依賴,人作為社會關系的主體地位逐漸缺失。從外部來看,現有的社會秩序和法律規范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大數據技術的高速發展,很多隨技術發展而出現的新問題并未及時地被包含在已有的規范之中。特別是當個人隱私與集體利益、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一條行之有效的終極道德標準還未確認,公眾關于此類問題的認知還未達成一致,眾多誤解與麻煩由此產生。

各主體的道德倫理意識尚未形成。無論是在互聯網發展初期,還是大數據時代,各主體道德倫理意識的缺乏都是倫理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不同時期的道德倫理意識會有所不同,但尊重他人隱私、履行相應責任的準則卻是始終都應秉持的態度。而目前,隨著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產業等技術資本化進程的加快,個人道德認知的偏差和某些企業與政府社會責任的缺位越來越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運行速度。特別是當個人因道德認知不充分,社會責任感缺乏而犯下侵犯他人財產與信息安全的罪行時,提高各主體的道德倫理意識顯得尤為重要。

人作為倫理規范的主體,具有作用于客體的效果。因而,任何理解世界、改變世界的行為都必須以人是主體作為基本前提條件。但在大數據時代,由于其所繼承的網絡空間“虛擬性”和大數據技術智能化發展,使得作為主體的個人在改變原有理解世界、行為方式的同時,也虛化了其作為主體而存在的方式,呈現被動化局面,各主體的道德意識弱化。

各主體的道德意識弱化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互聯網用戶在網絡空間中的自我控制與行為約束不足;道德倫理教育匱乏。首先,網絡空間是由計算機構成的新型社會組織,每個人在其中發表言論、瀏覽網頁,甚至交朋友使用的都是“虛擬身份”。這個“虛擬身份”的使用使得互聯網用戶獲得了現實社會所不能比擬的自由度,可以在網絡中任意宣泄現實生活中的緊張、壓抑、煩躁、焦慮等負面情緒。這種不受控制的宣泄行為一旦長期發展,就很有可能會演變成非理性的、惡意的言語攻擊。一旦謠言大面積傳播,就會對他人名譽、財產,或是現實生活空間的規范和秩序產生消極效用。同時,大數據技術應用帶來的“智慧”的生活則有可能讓人們過度依賴智能產品,降低記憶力和思考能力,逐漸變得缺乏自我選擇能力,在無意識的狀態下泄露更多的個人隱私。其次,我國雖然是全球網民數量最多的國家,但在專門的網絡道德教育上仍處于較為匱乏的狀態,即使是一些設置了德育課程的高校,也很少將網絡誠信道德教育作為重點內容講授。因此,我國少數網民道德素養不高。將重視網絡誠信道德教育作為降低不道德行為的手段,應該是快速而有效的。

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對策

通過對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根源分析,可以分析出從根本上解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問題,就需要承認大數據技術與舊有倫理體系之間的矛盾沖突和數據生命周期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責任缺失。因此,建立一套適應大數據技術發展的倫理準則,并在各主體自覺規范道德行為的前提下,輔之以完善的監督約束機制是有效解決倫理問題的途徑。

構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準則。由于舊有的倫理準則大部分都是以傳統倫理的義務論、功利論和德性論為依據,忽視了大數據時代強烈的科技屬性和科技行為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在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準則的構建中,添加關于“責任”的觀點,賦予舊有倫理準則新的內涵,使其更多地關注個體科技行為帶來的后果與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倡導一種適應當代科技發展的隱私保護倫理準則是必要的。

第一,權利與義務對等。“責任”一詞在拉丁文中的意指“我作答”,即允許一件事對另一件事的回答。目前,我們通常將責任解釋為責任主體應對自身行為及其后果進行承擔,或因沒有完成好分內之事而承擔的后果。因此,“責任”一詞天然與行為主體所扮演的角色相關,角色是責任倫理的邏輯起點。[5]但不同的參與者在不同的事件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起著不同的作用,很難對其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的劃分,或對不同事件的判斷給出清晰的評價標準,特別是在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對社會關系、社會生產力產生深遠影響的今天。所以,將權力和義務的對等作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準則,既符合不斷變化的社會狀況,更是對原有倫理準則公平、公正的繼承發展。

權利與義務的對等經常用在法律條款的制定中,但在構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準則的過程中,它要求所有參與數據生命周期的個體都有同等保護隱私的義務和享受大數據技術發展帶來益處的權利。數據生產者作為數據生命周期中的堅實基礎既有為大數據技術發展提供數據源和保護個體隱私的義務,又有享受大數據技術帶來便利與利益的好處。數據搜集者作為數據生產周期的中間者,他們既可以享有在網絡公共空間中搜集數據以得到利益的權利,又負有在數據搜集階段保護用戶隱私的義務。數據使用者作為整個數據生命周期中利益鏈條上游部分的主體,他們在享有了豐厚利潤的同時,也負有推進整個社會發展、造福人類和保護個人隱私的義務。

第二,自由與監管適度。自由作為一種人類的基本需求,是深刻人性需要的內在價值和達成自我實現與社會進步根本條件的外在價值的綜合體現。[6]而在大數據時代,這種沒有外在障礙而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的行為卻難以實現。[7]究其原因,還是數據化程度不斷加深的個人行為讓手機、網絡成為現代社會便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公眾的自由也因這種安全、高效的生活而受到影響與限制。個人權利要求的自由與社會安全所需要的監管看似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其實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在社會生活中,每個個體雖然都享有普遍的、必然的、絕對的、無條件的意志自由或選擇自由,[8]但在大數據時代,主體的意志自由正在因嚴密的監控和隱私泄露所導致的個性化預測而受到禁錮。而個人只有在具有規則的社會中才能談自主、自治和自由。因此,在解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問題時,構建一定的規則與秩序,在維護社會安全的前提下,給予公眾適度的自由也是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準則所必須關注的重點。所以我們要平衡監管與自由兩邊的砝碼,讓政府與企業更注重個人隱私的保護,個人加強保護隱私的能力,防止沉迷于網絡,努力做到在保持社會良好發展的同時,也不忽視公眾對個人自由的訴求。

第三,誠信與公正統一。誠信是當今社會普遍需要的道德倫理準則。在人們處理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中,誠信居于普遍道德規則體系的首位。[9]大數據時代,因豐厚經濟利潤的刺激和社交活動在虛擬空間的無限延展,使得互聯網用戶逐漸喪失對基本準則誠信的遵守。例如,利用黑客技術竊取用戶隱私信息,通過不道德商業行為攫取更多利益等。在社會范圍內建立誠信體系,營造誠信氛圍,不僅有利于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準則的構建,更是對個人行為、企業發展、政府建設的內在要求。公正同樣作為社會普遍需要的道德倫理準則。在社會生活中,被解釋為社會公正,即對一定社會結構、社會關系和社會現象的倫理認定和道德評價。[10]這種等利(害)的交換[11]是大數據技術發展初期,倫理規范、倫理準則尚未確定時期所亟待確定的規范與約束。因此,我們應將誠信與公正這兩大社會基本倫理準則相統一,互為輔助,讓數據在不斷地分析和共享中能夠實現新的價值。

第四,創新與責任一致。大數據技術是一種技術創新,所以它未來的發展道路必然受到一定的技術條款與倫理規則限制。而“負責任創新”理論就是近年來歐美國家針對技術創新領域的倫理問題提出的方法論,目前這一理念已被列入歐盟2020年遠景規劃,在理論界和社會上得到了廣泛的重視。[12]“負責任創新”理念是“可持續性發展”在當代的深化和延伸,試圖通過分析用戶這一與大數據技術聯系互動最緊密的利益相關者全體,來彌合技術系統和有效部署之間的差距,在充分考慮大數據技術應用在自然和社會環境中造成的后果以及所面臨范圍的影響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涉及社會需求和道德價值的結果和選擇,在綜合評估二者的基礎上,從而找到作為新的研究、產品和服務的設計和開發的功能性需求。[13]因此,在構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準則時,我們可以引入“負責任創新”理念,對大數據技術的創新和設計過程進行全面的綜合考量與評估,使大數據技術的相關信息能被公眾所理解,真正將大數據技術的“創新”與“負責任”相結合,以一種開放、包容、互動的態度來看待技術的良性發展。

注重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道德倫理教育。道德教育是一定社會的階級依據一定的道德準則和要求,有組織有計劃地對人們施加系統的道德影響的復雜過程。[14]可以說,這種良好影響的復雜過程不僅能幫助受教育者提高道德認知、陶冶道德情感、鍛煉道德意志,還能保障健康的市場經濟運行和促使社會矛盾的緩和。因此,在大數據時代,面對諸多隱私保護倫理問題,加強各參與主體關于隱私保護的道德倫理教育既是時代發展對個人素質的要求,也是個人不斷要求進步的結果。

第一,樹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的價值觀。大數據技術在市場經濟中的應用不僅為社會各行各業帶來了豐厚的利潤,也帶來了隱私泄露的風險。雖然市場經濟構建和發展的根本動力就是最大限度地實現利潤的擴張,[15]但仍然不能忽視由市場參與主體帶來的風險。其實,由于人類行為不可避免的伴隨性結果、理性的極度張揚和科學技術不受控制的發展,[16]我們所生存的現代社會早已成為一個風險社會。從風險產生的根源可以區分為“外部風險”與“人為風險”。而“人為風險”這種由于人類實踐活動引起的風險,即由我們不斷發展的知識對這個世界的影響所產生的風險,[17]在當今時代逐漸地占據了主導地位。責任倫理正是看到了這種風險的存在和其不斷擴大的趨勢,提出了“絕對不可能拿整個人類存在去冒險”[18]的原則,認為人類不應該為了自身的利益而踐踏其他物種的正當權利,不可只著眼于當代人的利益而忽視,甚至侵害未來人的利益。[19]在責任倫理這種將視角聚焦于未來的倫理學的指導下,我們應該了解大數據技術可能會給社會發展、人類進步帶來益處與壞處,因此,要樹立利益與風險共享的正確價值觀,完善對數據生命周期參與主體的道德倫理教育。

第二,加強責任倫理意識培養。責任倫理是一種將人作為唯一的責任主體的道德情感和內在責任感,強調人的道義擔當和必須為自身行為后果負責的判斷標準。[20]在大數據時代,從責任倫理的角度出發,加強責任倫理意識的培養,不僅是現代社會科技發展和當代倫理學理論實踐的需求,也是約束科技人員和科技使用者權利,提高社會公眾道德修養的重要方法。由于網絡本身的虛擬性和隱匿性特點,所有人都可以在網絡上進行不負責的信息交流和傳輸,但作為一個有道德修養的人,或是為了未來大數據技術的發展,責任倫理的意識發展是必須的。目前,在大數據技術發展初級階段,加強責任倫理意識培養的職責應主要由政府、企業和相關組織履行并起到帶頭作用。加強責任倫理意識培養的最終目的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參與主體認識到目前科技行為所需要承擔的未來后果,并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一系列明確的公共道德規范,讓人們知道什么是應當做的和什么是不應當做的,使人們有正確的道德價值定位和價值取向。[21]而這種將制度賦予倫理內涵,并定位于未來視角的做法是社會轉型時期,舊有倫理規則不能滿足現實需求,新的理論還尚未明確時解決秩序混亂的重要途徑。

健全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道德倫理約束機制。任何倫理問題的解決都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它不僅需要正確道德觀、價值觀的時刻指引,還需要約束機制的時刻監督,幫助參與數據生命周期的各主體約束自身行為,抵御網絡的不良誘惑。而這種道德倫理約束機制作用的產生,一方面需要充分激活潛藏于各主體的自律意志和自律意識,從根本上認同并接納任何外在形式的合乎理性的倫理道德規范和法規,并進一步內化為主體自身的道德素質與道德素養;另一方面需要依靠外在的社會輿論監督和道德評價功能,彌補自律所不能約束的范圍或漏洞。

第一,建立完善的隱私保護道德自律機制。自律是倫理道德的重要基本原則,要求道德主體自己為自己立法、履行道德義務,并規范自我行為。[22]而在大數據時代,建立完善的隱私保護道德自律機制首先需要參與數據生命周期的主體做到自覺保護隱私、維護數據安全,特別是其主要參與者——個人、企業與政府。其中,個人作為數據生命周期過程中的數據生產者,應尤其注意自身的隱私安全,主動減少由自我隱私觀的過度開放或自我隱私保護技術不足而帶來的數據泄露,努力提升自我的隱私保護意識,加強對數據控制的能力。

個人自覺保護隱私,首先應該清楚意識到個人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做到重視自我隱私,從源頭切斷個人信息泄露的可能。而政府、組織和企業作為數據生命周期中數據搜集和分析階段的主要參與者,在整個數據生命周期過程中起著更為重要的主導作用。因此,相較于個人,企業、政府和組織擁有更好地保護個人隱私的能力,并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健全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道德倫理機制。政府、組織和企業可以通過不斷創新與完善隱私保護技術的方式讓所有數據行業從業者都認識到隱私保護的重要性,并在數據使用中自覺采取隱私保護技術,以免信息泄露。企業還可以通過建立行業自律公約的方式來規范自我道德行為,以統一共識的達成來約束自身行為。

第二,強化社會監督與道德評價功能。除構建完善的隱私保護道德自律機制外,強化社會監督與道德評價功能也是健全隱私保護約束機制的重要途徑。這種通過外在強制力而實現的約束方式雖與僅靠意志力對個人行為實現控制的自律行為不同,但在操作、實踐和生效周期上更容易實現。畢竟,不同人之間的道德標準和意志力強弱即使經過很長時間的道德教育與培訓也是難以實現統一的。因此,以強化社會監督與道德評價功能的方式來解決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是約束個體行為的必然選擇。

首先,可以建立由多主體參與的監督體系來實時監控、預防侵犯隱私行為的發生。多主體參與監督體系的建立在公共事務上體現為一種社會合力,代表著社會生活中一部分人的發聲,具有較強的制約力和規范力,是完善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道德倫理約束機制的重要一步。其次,健全道德倫理約束機制還可以發揮道德的評價功能,讓道德輿論的評價來調整社會關系,規范人們的行為。在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的建設過程中,運用社會倫理的道德評價,可以強化人們的道德意志,增強他們遵守道德規范的主動性與自覺性,將外在的道德規范轉化為人們的自我道德觀念和道德行為準則。

結論

大數據技術依托于網絡空間的快速傳播、匿名性與寬容性等特點,正在飛速地融入并改變我們的生活,但隨之而來的隱私問題卻令人擔憂。大數據技術的廣泛運用使隱私的概念和范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相較于傳統隱私和互聯網發展初期的隱私呈現數據化、價值化的新特點。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產生不是一朝一夕,是原有互聯網發展初期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演進。互聯網發展初期原有的隱私尊嚴問題進一步上升為個人權利問題,道德約束力下降發展為政府與企業責任的缺失,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困境更是進一步影響到了社會公平。而這些倫理問題的產生不僅是大數據技術自身邏輯的缺陷,也是由新技術與舊有倫理規范不相適應,各參與主體隱私保護倫理意識缺乏所引起的。面對這樣的倫理困境,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問題的解決需要從責任倫理的角度出發,關注大數據技術帶來的風險,倡導多元參與主體的共同努力,在遵守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倫理準則的基礎上,加強道德倫理教育和健全道德倫理約束機制。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大數據視域下科學方法創新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15BZX040;北京理工大學社會科學學院碩士研究生尚冰璇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第二版),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年,第24頁。

[2]呂耀懷:《信息技術背景下公共領域的隱私問題》,《自然辯證法研究》,2014年第1期,第54~59頁。

[3]三川:CNNIC發布第3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中國遠程教育》,2015年第2期,第31頁。

[4]陳仕偉、黃欣榮:《大數據時代隱私保護的倫理治理》,《黨政視野》,2016年第10期,第48頁。

[5]解琳那:《試論責任倫理的邏輯起點和價值追求》,《理論與改革》,2015年第4期,第114~117頁。

[6][7][8][9][11]王海明:《新倫理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1005~1007、982、1001、1384、774頁。

[10]楊禮富:《網絡社會的倫理問題探究》,博士學位論文,蘇州大學,2006年,第147頁。

[12]Ides Nicaise, EU 2020 and Social Inclusion: Re-connecting growth and social inclusion in Europe, Wiesbaden(Germany): VS Verlag für Sozialwissenschaften, 2011, pp. 148-168.

[13]郭佳楠:《大數據技術創新的倫理審視——負責任創新方法論應用研究》,《科技和產業》,2014年第10期,第143~145頁。

[14]蘇新民:《略論道德教育的系統性》,《學術界》,1999年第4期,第28~29頁。

[15]劉素杰:《企業家責任倫理面臨的問題及其對策》,博士學位論文,,河北師范大學,2011年,第35頁。

[16]劉婧:《風險社會與責任倫理》,《道德與文明》,2004年第6期,第34~38頁。

[17]安東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全球化如何重塑我們的生活》,周紅云譯,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頁。

[18]Hans Jonas, The Imperative of Responsibility: In Search of an Ethics for the Technological Ag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5, p. 24.

[19]潘斌:《風險社會與責任倫理》,《倫理學研究》,2006年第3期,第15~19頁。

[20]程立濤、崔秀榮:《論責任倫理的社會價值》,《石家莊學院學報》,2007年第4期,第13~17頁。

[21]張康之:《尋找公共行政的倫理視角》,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12頁。

[22]張巍巍:《論網絡主體的道德意識培養》,博士學位論文,哈爾濱工業大學,2007年,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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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編/周于琬

The Ethical Dilemma About and Solutions to Privacy Protection in the Age of Big Data

Zhang Feng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cloud computing technology, digital technology, and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have further developed with wider applicatio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information industry is also constantly increasing. The boom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based on the big data technology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future development. However, big data poses new challenges to the human world in terms of data management, and its widespread use has brought about a series of ethical dilemmas to people’s privacy protection. The ethical issues caused by privacy breaches already existed in the early days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use of data mining techniques, data prediction methods and visual description tools in the era of big data have expanded the privacy-related ethical issue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ncept of privacy in the big data era; analyzes the emergence of privacy protection ethical issues and its further evolution in the big data era; and proposes formulating big data ethics guidelines in order to address the root cause of privacy protection ethical issues in the big data era, and enable everyone involved in the data life cycle to fulfill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in maintaining data security and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cooperation in solving problems.

Keywords: big data, privacy protection, ethical dilemma

張峰,北京理工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科學技術哲學、科技教育。主要著作有《博弈邏輯理論與方法》等。

[責任編輯:周于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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