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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保障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中的作用發揮

摘 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其中,社會組織是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的重要載體和機制建構主體之一,在國家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期待即將召開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能夠為其作用發揮提供更加全方位的保障和支撐。

關鍵詞:社會組織 國家治理 十九屆四中全會

中圖分類號D60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和任務,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了方向引領和政策依據,激發了社會組織活力。特別是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改革,成為社會組織成長的加速器,對社會組織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在這之后,我國社會組織無論是在數量增長還是質量提升、乃至社會組織管理水平方面,都有了長足的進步。黨的十九大確立了“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的時代主題,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出了目標;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有力憲法保障;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解決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主導和關鍵性問題。可以說,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法治保障”的基礎上,確保“社會協同、公眾參與”再次被提上日程。其中,社會組織是社會協同和公眾參與的重要載體和機制建構主體之一,期待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能夠關注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作用,并為其作用發揮提供全方位保障和支撐。

社會組織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社會組織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要素之一。社會組織作為社會自治的載體,其發展經歷了法律認同、社會認同和政治認同三個階段。社會組織自身及其能力的現代化,是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影響著國家治理體系完善和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進程。作為社會治理多元主體之一,社會組織成為參與國家治理的重要力量。

第二,社會組織是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中堅骨干力量,在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供給、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形成有效的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主體之一。

第三,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根據調研,社會組織在基層治理、科技治理、行業治理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如在超大型社區治理中,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在公共服務供給、矛盾糾紛解決方面作用突出;在科技治理領域,科技類社會組織在學科前沿發展、產業鏈整合、國際標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展現更多活力;在行業治理領域,行業協會商會在行業統計和規劃、行業信用管理和政策倡導等方面卓有成效。

國家治理體系中社會組織作用發揮的保障措施

社會組織發揮作用,需要解決立法問題,以及清除政策障礙、資源障礙等,期待能從以下方面進一步促進社會組織發展。

第一,加強黨建,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方向和路徑。社會組織黨建不僅能夠確保社會組織正確的發展方向,同時也是解決社會組織不確定性問題的首選方案。目前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有很多創新模式,如理事會層面的功能性黨委、社會組織聯合黨建等。但是,在發展黨員、黨建工作經費等方面還存在有待解決的問題。

第二,加快立法修改進程,為社會組織作用發揮提供法治保障。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三個登記管理條例修訂尚未出臺,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組織的發展。

第三,構建新型政社關系,解決社會組織依法自治的政策障礙。行業協會商會脫鉤之后的政府和社會組織在資產等方面的歷史遺留問題還需要厘清,禁止黨政領導干部兼職的政策配套措施還需完善,一些政策實施中的障礙需要進一步解決。此外,時機成熟后,行業協會商會脫鉤工作可以進一步延伸到其他類型的社會組織。

第四,加強綜合監管,排除社會組織成長的風險源。社會組織需要扶持和發展,同時也需要解決監管真空地帶。建立行之有效的綜合監管體系,加速構建行之有效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是關鍵。例如,脫鉤后,業務指導單位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模式發生變化;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四類組織直接登記改革,取消雙重管理的社會組織和新增的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數量增多。作為登記機關,無論是從編制還是從業務方面,對社會組織的監管心有余而力不足,本著誰登記誰負責的原則,登記機關的監管責任重大,而業務主管單位轉為業務指導單位后,監管力度降低。如何脫鉤不脫管,雙重管理模式下的業務主管單位監管責任如何落實,需要更多的制度跟進和政策優化。

第五,加大扶持力度,解決社會組織發展的資源障礙。在提質增效的社會組織管理原則下,進一步加大對社會組織的扶持力度。就像落實監管政策一樣,切實落實已有的優惠政策,探索創新符合社會組織發展實際的扶持政策。如北京出臺的《關于在回天地區開展完善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機制的試點方案》(京民社組發〔2019〕141號)、《關于回天地區社會組織創新發展示范區建設的試點方案》 (京社委社組發〔2019〕14號)等文件,在政府購買服務、社會組織創新發展示范區、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社會企業認證與扶持方面做了大膽的探索,值得進一步推廣,從而使社會組織更好地參與基層治理。

第六,志愿倡導,技術增能,為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人力支撐和能力保障,構建社會組織發展的生態系統。特別是倡導專業志愿者,為社會組織的專業化品牌服務提供人才保障。

第七,合理規劃,重點布局,優化社會組織結構。重點發展支持類、樞紐類社會組織,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協同方面的機制構建作用;加速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科技類社會組織,大力發展慈善組織、志愿服務組織,不斷優化社會組織結構,提升社會組織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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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名:《治理創新重在政社分開》,《人民論壇》,2014年第10期。

[3]張康之:《論社會運行和社會變化加速化中的管理》,《管理世界》,2019年第35期。

[4]彭榮軍:《激發社會組織活力 發揮社會組織作用》,《中國社會報》,2019年10月21日。

[5]《提升“回天”地區治理水平》,《北京觀察》,2018年第11期。

【本文作者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公共管理教研室教授】

責編:董 楠(見習) / 司文君(見習)

責任編輯:國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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