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舉行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
保護未成年人 學校應建欺凌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
10月2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在京舉行,本次會議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修訂草案確立了國家親權責任、增設了強制報告制度;針對社會關注的校園欺凌問題,修訂草案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培訓和教育。針對性侵問題,草案創設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查詢及禁止制度。
亮點
時隔13年后再次大修 確立國家親權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在當天的會議上,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作說明時表示,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復雜多樣,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有:
監護人監護不力情況嚴重甚至存在監護侵害現象;校園安全和學生欺凌問題頻發;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問題時有發生;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特別是網絡游戲問題觸目驚心;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應有保護等。
“修訂草案對這些問題均作出積極回應,著力制定和完善相關制度和措施,以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在章目編排及條文順序方面進行了調整。新增“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兩章,條文從72條增加到130條。
修訂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強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第一責任;同時還確立了國家親權責任。
修訂草案第八條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責任、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其他合法監護人的,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
修訂草案還增設了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侵害后的強制報告制度。
修訂草案提到,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關注
有多次違法行為 不得擔任被委托人
監護人不得實施的行為
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等人身傷害;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
放任、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等不良行為;
放任或者唆使未成年人參與迷信活動或者接受宗教極端思想等侵害;
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放任未成年人過度使用電子產品或者沉迷網絡,放任未成年人接觸違法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讀物等;
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允許或者迫使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從事法律法規特別規定以外的勞動;
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違法處置、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
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未成年人保障義務的行為。
家庭保護
五類人員禁止擔任被委托人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細化了家庭監護職責,具體列舉有監護應當做的行為、禁止性行為和撫養注意事項。
如修訂草案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分別列舉了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以及不得實施的行為。修訂草案增加了監護人的報告義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疑似受到侵害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情節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修訂草案還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完全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照護。
委托照護應當充分考慮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質、家庭環境、經濟和身心狀況、與未成年人在生活和情感上的聯系等情況。
禁止委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作為被委托人:
曾實施過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行為的;曾長期忽視未成年人照管需求,拒不履行照管責任的;有吸毒、酗酒、賭博等嚴重不良習性或者多次違法行為的;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相關工作的;具有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情形的。
修訂草案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委托監護的,應當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學校和實際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并與未成年人和被委托人保持聯系與交流,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情況,并給予相應指導。
學校保護
禁止學校幼兒園推銷保險產品
“學校是未成年人成長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場所”,何毅亭在作報告時提到,修訂草案從教書育人和安全保障兩個角度規定學校、幼兒園及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保護義務。
修訂草案從教書育人和安全保障兩個角度規定學校、幼兒園的保護義務。
在教書育人方面,修訂草案主要是完善了學校、幼兒園的教育、保育職責。
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規定了校園安全的保障機制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置措施,增加了學生欺凌及校園性侵的防控與處置措施。
學校、幼兒園對未成年人在校內、園內或者本校、本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同時明確,禁止學校、幼兒園指定購買或者直接推銷保險產品。
針對社會關注的校園欺凌問題,修訂草案也予以回應。
第三十三條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培訓和教育。
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凌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
社會保護
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應保障其合法權益
與現行法相比,在“社會保護”章節還有不少新增內容。修訂草案第五十條提到,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現行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修訂草案第五十一條在此基礎上,增加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的內容。
修訂草案第五十三條還提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網絡直播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草案還提到,國務院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由公安機關向有用工需求的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相關組織提供查詢服務。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未向公安機關進行查詢,或者錄用、繼續聘用相關人員,由人社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網絡保護
網絡產品服務應設消費管理等功能
修訂草案增設了“網絡保護”專章。
何毅亭在作草案說明時提到,修訂草案對網絡保護的理念、網絡環境管理、相關企業責任、網絡信息管理、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規范,力圖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線上線下全方位保護。
修訂草案明確,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提供便利。
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
在防止網絡欺凌方面,修訂草案作了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侮辱、誹謗、威脅未成年人或者惡意扭曲、損害未成年人形象。
國家保護
五種情形下由國家進行臨時監護
修訂草案將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相關內容加以整合,增設“政府保護”專章。
修訂草案明確,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監護。各級民政部門承擔臨時或者長期監護職責,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修訂草案明確未成年人具有五種情形的,應當由國家對其進行臨時監護。包括監護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短期內無法指定或者不適合委托其他人代為照護導致未成年人無人照料的;遭受監護人嚴重侵害需要被緊急帶離的;來歷不明、暫時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判決中止監護人資格的;其他需要由國家進行臨時監護的情形的。
臨時監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臨時監護期滿后仍無法查明或者確定監護人的,由國家進行長期監護。
對由國家長期監護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通過收養等方式妥善安置。對于依法收養的,民政部門應當進行收養評估。收養關系成立后,對未成年人的國家監護終止。
司法保護
長期虐待未成年人撤銷監護人資格
修訂草案設立了檢察機關代為行使訴訟權利制度。
第九十七條明確,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有權代為提起訴訟或者行使相關訴訟權利的組織或個人放棄權利或在合理時限內怠于行使權利的,檢察院可以代為行使訴訟權利。
對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怠于行使未成年人保護職能,涉及公共利益的,檢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訴訟。
修訂草案還細化了監護中止和監護撤銷制度。
修訂草案第九十九條提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教育仍不改正,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中止其監護人資格,由國家進行臨時監護。
這三種情形是,怠于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處于危困狀態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的。
修訂草案提到了監護撤銷制度。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重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或者由國家進行長期監護。
這兩種情形是,性侵害、出賣、遺棄、長期虐待、嚴重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的;中止的監護人資格被恢復后,再次出現符合中止監護人資格的情形的。
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