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我國目前城市垃圾分類過程中存在的多樣問題,應通過完善基礎法律體系、明確主管部門責任、遵循寬嚴相濟處罰原則、實現行政監管與媒體監督并重,集社會之力做好城市垃圾分類工作,以法律治理實現城市垃圾分類長效發展。
【關鍵詞】垃圾分類 法律治理 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R142.3 【文獻標識碼】A
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正式實施《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市民嚴格遵循《條例》規定,將生活垃圾依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進行分類,取消傳統垃圾投放處,集中設置新型垃圾投放處,由管制單位監督,個人混投垃圾最高處以200元罰款,企業混投垃圾最高處以5萬元罰款。同時,在垃圾分類投放過程中,對拒不履行分類投放、嚴重阻礙執法部門職責的行為,將依法對個人信息及企業信息錄入失信平臺,被稱為“史上最嚴格垃圾分類”。一直以來,我國關于垃圾計量收費、違規投放垃圾處罰存在爭議,我國《憲法》以及相關基礎法律并未設定公民環境保護義務,《環境保護法》《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都是我國垃圾分類的基礎性法律,但這些法律并未對城市垃圾分類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城市垃圾分類法律依據不足。針對目前我國城市垃圾分類過程中存在多樣問題,應通過完善基礎法律體系、明確主管部門責任、遵循寬嚴相濟處罰原則、實現行政監管與媒體監督并重,集社會之力做好城市垃圾分類工作,以法律治理實現城市垃圾分類長效發展。
明確主管部門責任,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明晰城市垃圾分類主體責任之辯
基于城市垃圾分類地方性法規規定,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實施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需要依照地方性法規設置分類容器,對公眾投放垃圾行為進行指導。但是,不同城市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主體存在差異,物業、業主、業主委員會、社區居委會都具備管理資質,導致城市垃圾分類主體責任之辯始終存在。
明確物業、社區居委會為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主體。一般情況下,業主和業主委員會不適宜擔任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業主是垃圾生產主體,由業主管理業主顯然不妥,而業主委員會實質上代表全體業主利益,在管理過程中也容易產生傾向性,擔任管理責任主體也不恰當。相比之下,物業負責小區管理服務工作,系盈利性組織,具有獨立財產,應設為管理責任主體。如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小區,應根據《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明確社區居委會作為管理責任主體,承擔城市垃圾分類責任。
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很大一部分源自生產者,比如產品包裝、產品損耗,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有助于幫助公眾妥善處理垃圾分類,從源頭減少生活垃圾。以四川省為例,《四川省推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方案》中明確規定,企業從事產品生產,應履行產品廢棄后回收責任,采取妥善方式處理廢棄產品,比如消費者購買電動車,當電池報廢后,應由電動車生產商負責回收處理,減少公眾垃圾分類壓力。同時,網購商品中包裝紙箱也應在消費者受到包裹后,將紙箱返還給快遞公司,由快遞公司回收處理。
遵循寬嚴相濟處罰原則,積極落實獎懲制度,解決城市垃圾分類處罰限度之爭
目前我國各城市紛紛出臺地方性法規,用于規范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其中最大爭議就是罰款金額,上海等21個城市對個人混投垃圾處以最高200元罰款,廈門最高處以1000元罰款,寧波最高處以500元罰款,處罰限度差異引發爭論。
處罰應遵循寬嚴相濟原則。鑒于我國相關立法尚未明確混投垃圾處罰標準,各地處罰標準差異性明顯,應遵循寬嚴相濟處罰原則,要堅持以教育引導為目的,著重處罰絕不更正者。混投垃圾行為屬行政處罰范疇,對個人處罰應體現謙抑性,將重點處罰對象落實在企業以及承擔垃圾分類責任主體身上,若對個人處罰過于嚴厲,超出公眾心理預期,反而影響處罰的實效性。
積極落實獎懲制度。垃圾分類處罰目的是約束公民行為,促成垃圾科學分類。多數省市雖設立處罰標準,但未構建獎勵機制,激勵效果并不明顯。事實上,垃圾分類應設立積分獎勵制度,依托垃圾分類APP系統,實施“一戶一碼”實名制,公民在垃圾分類后,貼上專屬二維碼,垃圾回收企業掃碼回收,對優質用戶獎勵積分,積分累積可直接兌換禮品,提高公眾垃圾分類積極性。
將垃圾分類納入個人信用體系。垃圾分類與公眾信用息息相關,部分公眾認為垃圾分類過于麻煩,故意混投垃圾,除對其進行處罰之外,也應扣除信用積分。杭州等地已經率先將垃圾分類納入信用體系,設立“信用處罰”機制,將違規投放垃圾的行為向社會公告,記錄至個人信用檔案。
行政監管與媒體監督并重,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破解城市垃圾分類監督權利之亂
城市垃圾分類治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理應由行政部門履行監管職責,但由于城市垃圾分類依照地方性法規,行政監管效力、速度落后于城市垃圾分類管理,勢必會出現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效果不明顯現象。長此以往,將導致城市垃圾分類監管工作混亂,亟待出臺監管細則,實現城市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破解城市垃圾分類監督權利之亂。
完善行政監管。基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城市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應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城市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進行全程監管,向垃圾處理企業派駐監督人員,實現更好地垃圾分類監管工作。派駐監督人員應積極履行自身職責,依照規定實施查閱資料、要求說明、現場檢查、責令整改等行為,對違規行為進行記錄,并報告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監管結果。
強化媒體監督。城市垃圾分類關系社會民生,新聞媒體應履行監督職責,對個人、企業、垃圾處理單位違規現象進行披露。借助新聞媒體力量,將垃圾分類問題公之于眾,不僅能夠引發相關部門重視,更能吸引公眾關注,有利于改善垃圾分類存在的多樣問題。同時,電視、報紙、新媒體也應承擔宣傳推廣責任,引導公民正確進行垃圾分類,向公眾灌輸正確的環保意識、法律意識。
強化社會監督。城市垃圾分類與社會公眾利益息息相關,社會公眾不僅要自身做好垃圾分類工作,更要承擔其監督重任,要求其他個人、物業以及垃圾處理單位做好垃圾分類工作。垃圾分類主管部門更要深入群眾,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管,暢通舉報通道,及時做好反饋工作,與公眾共同完成垃圾分類監管工作。同時,應積極開設垃圾分類課程,以環保理念為核心,對學生實施垃圾分類教育,從小提高公民垃圾分類意識。
(作者為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公共管理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我國頁巖氣開發中水污染法律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8YJC820090)階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①杜春林、黃濤珍:《從政府主導到多元共治: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的治理困境與創新路徑》,《行政論壇》,2019年第7期。
②應雁:《生活垃圾分類的地方立法研究——基于12城市立法的比較》,《中共寧波市委黨校學報》,2019年第7期。
③常紀文、吳雄、孫天一:《推行我國農村垃圾分類和集中處理的法制思考》,《環境保護》,2019年第6期。
責編/李一丹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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