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破產法在制度設計上強調了對擔保物權的充分保護,但是破產程序涉及到眾多利益的實現,勞動報酬權作為勞動者重要權利之一,也應當成為破產程序中給予保護的重點內容。擔保物權和勞動報酬權同時作為破產債權,兩者之間必然產生利益沖突,法律應當化解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找到均衡保護的利益平衡點及思維路徑。
【關鍵詞】勞動報酬權 擔保物權 利益沖突 利益平衡 【中圖分類號】D922.291.92 【文獻標識碼】A
法律的功能在于調整利益之分配,破產法作為典型“分配法”的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樣承擔著社會資源再分配的功能,其制度設計應平衡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的公正分配。在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與勞動報酬權(以下簡稱“兩權”)作為同時存在的兩種債權,受到保護的程度明顯不同,當擔保物權備受青睞之時勞動報酬權卻被忽略甚至無視。為協調雙方利益,法律應當找準兩者之間的利益沖突點,透析沖突存在的原因,以制度設計確保利益的分配平衡。
由立法現狀看“兩權”利益之沖突點
破產法的制度設計側重于保護擔保物權的實現。我國破產法規定,擔保物權在破產清償中占有絕對優先權地位。但是破產法在保護勞動者報酬權方面的規定卻并不像保護擔保物權那樣有力。尤其在破產清算環節中,勞動報酬權往往無法得到有效實現,尤其是當勞動報酬權與擔保物權發生沖突時,擔保物權往往占據著絕對優勢,從而導致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率偏低。
現有破產程序難以兼顧擔保物權與勞動報酬權的利益平衡。物權法將擔保物權置于物權法定主義的結構體系下,專門為擔保物權的保護制定了相應規則,并且明確了擔保物權的優先受償地位,可以說對擔保物權進行了全方位的保護。除物權法以外,我國破產法在破產清算、破產和解、破產重整程序中也對擔保物權給予了大量的制度保護。雖然破產法將勞動報酬權放在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的第一清償順位上,但這樣的規定能否有效地保障勞動報酬權的實現仍有待商榷。企業在經營遇到困難的情況下,一定會通過財產擔保的方式取得資金以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如果破產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財產都作為擔保物存在,那么能夠用以清償勞動報酬權的財產將屈指可數,勞動報酬權的實現也將成為一紙空談。
勞動法對勞動報酬權的保護無法滲透到破產程序之中。我國勞動法保護勞動報酬權的制度設計,只能適用于對勞動報酬權的一般性侵權行為的規制,若要在破產程序中實現對勞動報酬權的保護,必須借助于破產法的制度構建。如果破產法對擔保物權人給予過多的保護,則很有可能會損害破產程序的效率,甚至損害作為無擔保債權人的勞動者的利益。因此,如何平衡擔保物權與勞動報酬權兩者間的利益分配,使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得到均衡保障,使具有絕對優先性的物權與附有人身屬性的勞動報酬權得到公平保護,應該是破產清償制度設計的重點考量內容之一。
權利性質、權利屬性和權利特征的不同,導致“兩權”利益沖突
權利性質的不同是導致“兩權”利益沖突的根本原因。擔保物權的實現保護的是促進資本進入市場、促進經濟增長、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經濟秩序的經濟利益;勞動報酬權的實現保護的是創造社會生產力、提升社會創新力、提高社會福利、維護社會穩定的生存利益。法律在兩種利益發生沖突時要對其進行衡量,選擇出更應該受到保護的利益。在利益的權衡中,法律天平勢必要向最基礎的生存利益傾斜,著重保護蘊含著更廣泛社會群體利益、代表著公共利益的勞動報酬權,這樣的選擇也符合法律對于“以人為本”理念的要求。故此,經濟利益與生存利益的權衡博弈致使利益沖突難以避免。
權利屬性的不同是導致“兩權”利益沖突的主要原因。擔保物權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權利。作為破產清償債權之一的擔保物權既具有物權法上的權利屬性,同時也具有破產法上的債權屬性,在破產程序中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度將直接影響到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實現,甚至影響到整個社會資源的分配效果。勞動報酬權相較于擔保物權而言,不具有物權法上的權利屬性,僅具有破產法上的債權屬性。受到雙重屬性強化保護的擔保物權與本就處于弱勢地位且屬性單一的勞動報酬權之間的利益差距必然導致利益沖突的存在和擴散。
權利特征的不同是導致“兩權”利益沖突的客觀原因。為了維護經濟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擔保物權被賦予了排他性、優先性等特征,確保其能夠獨立受償、優先受償,權利的可實現程度更高。相比之下,作為話語權有限、經濟實力薄弱、信息來源不對稱的弱勢群體,勞動者要想在破產程序中維護其勞動報酬權則顯得困難重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致使兩者之間存在著強烈的依附性,因此勞動者在尋求勞動報酬權的法律救濟時原本就要面臨巨大的阻礙,如若再進入破產程序勞動報酬權將更加無從依附,難以保障。可見,擔保物權實現的獨立性與勞動報酬權實現的依附性差異致使利益沖突客觀存在。
厘清“兩權”的破產清償順位,平衡“兩權”利益關系
平衡勞動報酬權與擔保物權的焦點在于厘清“兩權”的破產清償順位。基于勞動報酬權的特殊地位和價值,破產法應當對其承擔起保護之責。我國乃至世界許多國家的破產法都在破產清償中賦予勞動報酬權以優先受償的地位,目前實現利益平衡的焦點在于勞動報酬權與擔保物權孰更優先受償的問題,即“兩權”的清償順位問題。
平衡的基礎在于確認勞動報酬權相對于擔保物權的優先清償地位。勞動報酬權與擔保物權的破產清償順位將對破產債權的實現效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也將體現一國破產法的立法宗旨和目標。根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來看,破產企業在現行破產法公布之日前所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優先于擔保物權受償,至于破產企業在現行破產法公布之日后所欠的勞動報酬則于擔保物權之后受償。此項規定的問題在于,如果在有擔保的債權受償之后再對勞動報酬權進行清償,勞動報酬權的實現程度將會受損。無論是基于理論基礎還是現實需要,我國破產法都應當規定部分勞動報酬權永久優先于擔保物權得到受償,而不應該進行這種時間上的限制。許多國家雖然沒有規定勞動報酬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受償,但是他們都有相應的制度對勞動報酬權進行強化保護,例如,設定欠薪保障基金或欠薪保障制度。我國在尚未建立相應制度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對已有破產法制度的修正來對勞動報酬權進行適度的保護,即讓部分勞動報酬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得到受償。
平衡的關鍵在于對優先于擔保物權清償的勞動報酬權設定必要的限制。由于破產法本質上是平衡各方債權之法,因此在使勞動報酬權得到應有保護的同時還要兼顧到擔保物權的利益。對優先于擔保物權受償的勞動報酬權應當加以限制,將勞動報酬權的一部分列為優先受償對象,其余的部分則作為一般債權進行清償。鑒于許多國家的已有經驗,我國破產法可以從數額和時間等方面對優先于擔保物權受償的勞動報酬權加以限制。規定勞動報酬權優先于擔保物權清償的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的正常生活,因此對于該部分優先受償的勞動報酬權的限制,應該以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為標準進行設定。此外,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均衡,因此數額上的限制也應當根據各地區不同的經濟水平加以區別考慮。這樣的限制設定一方面可以給勞動者再就業提供充分的選擇和保障;另一方面可以給其他債權人以實現債權的機會,并使他們對該風險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實現對各方利益的平衡。
綜上,破產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平衡各方利益,使各個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將部分勞動報酬權的破產清償順位優先于擔保物權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可以體現法律平衡調整各類社會關系的立法理念;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勞動報酬權的破產實現率,維護社會穩定,體現法律制度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彰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公正分配的核心價值觀。
(作者為吉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許德風:《論擔保物權的經濟意義及我國破產法的缺失》,《清華法學》,2007年第3期。
②周寶妹:《企業破產與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4期。
責編/陳楠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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