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過對中日關系四十年歷史的簡單回顧和整理,可以發現中日關系既有友好合作的時期,也有對抗競爭的時期。盡管兩國關系起起落落時好時壞,但是基本上保持了一種和平與穩定的關系。中日關系是國際關系中重要的雙邊關系之一,在世界經濟越來越趨向全球化的今天,中日兩國的經濟關系、民間文化交流日益密切,這種密切聯系對兩國之間的政治矛盾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中日關系的最終根本性改善需要兩國在增加共同利益和共同責任的基礎之上逐漸超越歷史并走向未來、超越不同政治制度而以平等法律地位相處、超越國家并擴大民間交流以及推進和實現地區多邊合作。
【關鍵詞】國家關系 安全利益 共同責任 法律意識
【中圖分類號】D8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2.003
從1978年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決議將黨的工作重心由階級斗爭轉向經濟建設算起,已經過去了整整四十年,同時也是在1978年的這一年,中日之間簽訂了《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在1972年兩國邦交正常化的基礎之上兩國關系更近了一步。四十年來,在改革開放的政策之下,我國經濟獲得快速發展,綜合國力有了巨大提升,與此同時中日關系也經歷了起起伏伏各種變化。
改革開放的背景與動因以及日本在其中發揮的作用
四十年前的1978年,是中國在經歷了“文革”十年浩劫之后整個國家內政外交發生巨大轉折的一年。在此之前,中國對內以階級斗爭為綱,對外追求世界革命的實現,最終導致國內經濟相對停滯落后,甚至到了崩潰的邊緣,在外交上則與一些大國對抗,對一些社會主義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承擔了過多的援助義務,既導致自己經濟狀況更加困難,也影響到了中國的外交關系。
面對如此的內外形勢,正在進行“文革”后撥亂反正的中國領導層在1978年12月召開了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將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從過去的以階級斗爭為綱轉變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此提出了改革開放的政策,即為了實現經濟的發展必須相應改變國內的一些僵化體制和做法,同時要向世界開放,尤其對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開放。為了配合這一重大轉變,不久之后中國外交也進行了重大調整,即放棄過去追求世界革命的外交,轉而實行不確立敵人和不結盟的和平友好與合作的外交。
作為中國近鄰的日本,對于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既給予了影響也給予了實際的支持與幫助。1978年8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兩國關系在邦交正常化的基礎之上又上了一個新臺階,10月中國領導人鄧小平訪問日本,這是新中國建立后國家高層領導人對日本的第一次訪問,期間雙方相互交換了條約的批準書,鄧小平還乘坐新干線參觀了日本的一些城市和工廠,深感日本經濟和社會的發達以及中國改革開放的必要性。隨后,中日兩國交往更趨密切,從1980年起日本開始向中國提供政府開發援助(ODA),分別用于中國改革開放初期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后來的環保、醫療和技術合作等項目。據統計,四十年間日本累計向中國提供了300多億美元的援助,這些援助資金無疑對中國的改革開放早期的經濟發展提供了巨大幫助。當然,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中日經濟互補性強,日本的援助資金不但支持和幫助了中國的經濟發展,同時也為日本的商品和投資找到了一個廣闊而良好的市場,日本經濟也從中國市場獲益良多。
然而,國家關系畢竟是一種利益關系,由于歷史認識或現實利益的某些不同,尤其隨著國際形勢和中日兩國實力對比的變化,中日關系同樣也起起伏伏,有時甚至出現摩擦沖突,比如在20世紀80年代兩國就曾圍繞歷史認識問題出現過多次外交摩擦,進入新世紀之后又增加了在安全問題上的矛盾和爭端,特別是在2012年9月中日兩國圍繞釣魚島及其海域主權問題出現激烈爭端之后,兩國關系降至了20世紀70年代兩國建交以來的最低點,甚至有一段時間雙方在東海海域及其上空針鋒相對,劍拔弩張,大有發生軍事沖突的可能性。
不過,中日關系并非只是由歷史認識問題和領土爭端等這些兩國關系中的消極因素所構成,在世界經濟越來越趨向全球化的今天,中日兩國的經濟關系日益密切,兩國社會之間的民間文化交流關系也更加密切,據統計目前中日雙方每年的貿易額已達3000多億美元,雙方往來人員已達到每年1000多萬人次。中日之間這種經濟文化上的緊密聯系,對兩國之間的政治矛盾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即兩國雖然存在矛盾,但在主觀上都在避免發生直接的沖突,而且在緊張一段時間之后總會重新謀求關系的改善。比如,2018年10月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時隔七年之后對中國的正式訪問,就意味著中日關系正在改善,用中國領導人的話來說,就是兩國關系正在重回正軌。
四十年來中日關系的不同時期及其結構性變化
從1978年至今四十年的中日關系,大體上經歷了兩個不同的時期,即以20世紀90年代中期為分界,根據各個時期兩國關系的主要特征,我們可以將前一個時期稱為“蜜月與合作期”,后一個時期則可以稱為“競爭與摩擦期”。當然,以上的分期也只是一種粗略的分期,不同時期內的主要特征也是兩相比較而言,并不意味前一個時期里絲毫不存在摩擦,后一個時期里絲毫沒有合作。
在第一個時期,中日關系得以全面發展,兩國在建立正式外交關系和簽訂貿易、海運、航空、漁業、科技等協定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基礎之上,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個領域都展開了積極的交流與合作,不論政府還是民間都保持了一種友好氣氛。比如,雙方領導人互訪成為當時兩國政治交往的主要形式,當然在當時中日之間在外交和安全領域具有大致相同或相近的利益,兩國的經濟也具有高度互補性,日本的經濟和技術援助及其投資對當時中國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巨大幫助,同時中國的經濟開放政策也為日本經濟的持續發展提供了良好和巨大的市場,中日兩國在文化上相近及其親近感也使得兩國國民的交往更為容易,雙方各種形式的文化交流規模不斷持續擴大,當時兩國國民的感情也非常友好。
當然,中日關系的全面友好與合作,并不意味著兩國關系中不存在任何問題,其實中日關系中的一些問題在當時就已經有所顯現,比如1982年和1986年的兩次“歷史教科書事件”[1]1985年的“參拜靖國神社問題”[2]1987年的“光華寮事件”[3]和80年代開始出現的“中日民間賠償問題”[4]等,這些問題有些和兩國不同的歷史認識有關,有些則和兩國關系中一直敏感的臺灣問題有關。不過,在當時中日關系總體友好的大背景之下,這些問題并沒有演變成為大的問題,兩國都采取了低調處理的方式,盡快將這些問題平息了下去。即使在冷戰結束前后中國同包括日本在內的整個西方世界關系發生重大變化之后,中日兩國仍然在冷戰結束后的20世紀90年代初期保持了相對友好的關系,甚至在1992年兩國還實現了中國最高領導人訪問日本和日本天皇首次對中國的訪問。
然而,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中日關系進入了第二個時期,即兩國關系開始出現一系列的不適和摩擦,先是有中國進行核試驗遭到日本反對,緊接著又有臺灣海峽危機引起日本對中國的不滿和警惕,隨后日美之間對其同盟關系再度進行確認并明確擴大和強化了對東亞乃至全球安全事務的干預,引起中國的不滿和反對。進入21世紀之后,中日兩國更是圍繞“參拜靖國神社”等歷史認識問題和釣魚島及其東海海域領土爭端等問題爭論不休沖突不斷,導致中日關系嚴重倒退甚至出現全面對抗。當然,中日雙方也曾謀求尋找發展兩國關系新的共同合作基礎,如1998年中國領導人訪日,雙方簽署兩國關系中的第三個政治文件,試圖為即將進入新世紀的中日關系找到一個新的基礎,該文件宣布兩國將建立“面向21世紀致力于和平與發展的友好合作伙伴關系”,只不過雙方的這一努力并未成為現實,中日關系很快就由于時任日本首相小泉純一郎連續參拜靖國神社而導致嚴重惡化,而且在此期間還出現了東海摩擦等新的問題;2006年安倍政權成立后,宣布構建相互的“戰略互惠關系”,隨后經歷雙方所謂的“破冰”“融冰”“迎春”和“暖春”首腦互訪以及在2008年雙方又簽訂了第四個政治文件,即《中日關于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系的聯合聲明》,雖然兩國關系有所恢復,但是與前一個文件一樣,文件提出的原則和目標基本上只是停留在了文字上而非實際行動中。
中日關系之所以會在90年代中期以后出現不適和摩擦,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冷戰結束后國際形勢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中日關系也深受這一變化的影響,兩國關系出現了一些結構性的變化。總體來說,這些結構性變化包括兩國間一定程度的“安全困境”[5]、兩國實力的相對均衡、雙方國家發展目標一定程度的沖突和兩國國民感情的惡化。
也就是說,冷戰結束和東方集團以及蘇聯自身的解體,雖然改善了整個國際社會的安全環境,但是卻嚴重改變了中日兩國的安全關系,過去構成兩國共同安全利益的基礎、即共同面對來自北方的安全威脅不再存在,中日兩國作為東亞最大的兩個國家,在面對東亞地區仍然存在的眾多安全問題時卻有著不完全相同的看法和利益,兩國之間反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安全不信任,比如在面對中國核試驗和臺灣問題時日本對中國的不滿以及日本強化與美國的同盟關系給中國帶來的不安,等等,這些問題都使得中日兩國互相產生安全上的疑慮,其后中國在包括軍事能力方面的全面力量增長和日本在強化與美同盟關系的同時開始運用軍事力量更多參與國際安全事務,都更進一步強化了中日雙方在安全上的相互不信任感和警惕感。
同時,也就是在冷戰結束之后,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其經濟高速增長,綜合國力也快速提升,而日本卻在泡沫經濟崩潰之后,其經濟陷入長期的相對停滯或增長緩慢狀態,導致中日兩國的實力對比開始發生變化,即中國對日經濟差距迅速縮小,以至于在2010年在經濟總量上已經超過日本而占據了世界第二經濟大國的位置,而且中日之間的經濟關系在合作規模持續擴大的同時,雙方經濟的互補性卻在相對下降,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過去那種日本向中國提供援助而中國向日本提供市場的兩國經濟合作模式發生變化,雙方經濟的競爭性有所增加。而且,中日兩國經濟實力的相對均衡或中國逐漸占據更強位置的變化使東亞歷史上第一次出現的中日兩強并立局面并沒有促成彼此之間更緊密的合作,在東亞這個相對缺乏地區主義和地區合作傳統的地區,很自然地激發了中日兩國更強烈的競爭意識,雙方的國家主義和民族主義思維都有所增強,在處理雙邊關系時都顯得不再寬容,一旦出現矛盾往往就會相互指責甚至導致矛盾激化升級。
此外,也是在冷戰結束之后的90年代中期之后,中日兩國的國家發展目標也對兩國關系形成一定沖擊,成為雙方相互疑慮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隨著中國的快速發展,中國政府在此時提出了“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分別要在2021年和2049年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強國目標,即實現“振興中華”的宏偉目標,而與此同時日本政府卻想要通過改變國內政治和增加國際政治中的權力來實現所謂“普通國家”目標,也就是徹底擺脫戰敗國的地位和重新回到近代日本的強國地位。然而,中日兩國在實現各自國家發展目標時,難以避免地會有一定程度的利益碰撞,即中國在實現成為一個強國的目標的過程中,必須要恢復部分在近代之后失去的歷史性權益,比如釣魚島和南海諸島的歷史性權利和地位,而日本在實現成為一個所謂“普通國家”的目標過程中,也必須要擺脫戰敗國地位的束縛。無疑,中日兩國在追求這些目標實現的過程中都有可能會受到對方的阻礙。
就在中日總體關系變差的大背景下,兩國的國民感情好感度也在下降,根據由中國日報和日本言論NPO近14年來所做的“中日共同民間輿論調查”,大部分時間里中日兩國國民對對方國家的好感度都在20%以下,今年的調查顯示雖然雙方的這一數據都有所回升,但仍然停留在40%以下。這種友好度并不高的國民感情,很大程度上也制約了中日關系的改善和發展。
正是在中日關系出現結構性矛盾的背景之下,中日關系出現了眾多問題,其關系也顯得比較脆弱,其中的一些問題本來就是過去存在的問題,有些問題則是新出現的問題,比如東海海域劃界、日美同盟強化和日本介入南海爭端等問題。在這些眾多的新老問題中,安全問題成為最近這一輪中國關系惡化的主要原因,2012年9月爆發的釣魚島危機成導致了中日關系的嚴重惡化。不過,即使在這些敏感的安全問題上,中日兩國也存在共同的底線,即盡可能管控危機不使其發生誤判而導致沖突,比如在2018年5月中國總理李克強訪問日本期間兩國間談判已久的“海空聯絡機制”正式啟動。
四十年來中日關系的基本經驗教訓及其持續改善的途徑
首先,在中日關系中常常有一種說法,即“和則兩利,斗則兩傷”。也就是說,從中日關系四十年的風風雨雨過程來看,盡管兩國關系起起落落時好時壞,但是基本上保持了一種和平與穩定的關系,特別是彼此密切的經濟合作和文化交流關系為兩國都帶來了巨大的利益,這種情形與兩國建立正式外交關系前的二十多年,尤其與19世紀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雙方對抗敵對或進行戰爭的情形,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在目前世界總體和平的形勢之下,作為東亞地區大國的中國和日本,如果發生沖突,可想而知其代價將會是雙方都難以承受的,即雙方都很難成為完全勝利者,彼此以及地區的發展與繁榮當然就更無從談起。
其次,在中日關系中雙方政治領導人的政治智慧和勇氣以及決斷力至關重要,即對于改善、維護和發展兩國關系要有著強烈的政治意愿并能夠排除各種干擾,正確把握兩國關系的大局,引導輿論和民眾,通過相互妥協維護必要和穩定的相互關系。例如,兩國政治領導人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談判過程中所發揮的決定性作用,以及最近在中日關系的改善和雙方領導人互訪恢復方面兩國政治領導人所發揮的作用。
第三,任何兩個國家之間的關系都需要具有堅實的共同利益基礎,中日關系當然也不例外,尤其在作為國家核心利益的安全利益方面要具有共同利益,以及在兩國國家發展戰略和其他地區和全球事務上有著大致相同或相近的利益,否則即使兩國在經濟文化等領域具有比較密切的關系也難以保證雙方關系的長期穩定。例如,20世紀90年代前二十年的中日關系就建立在具有相同安全利益的基礎之上,那時即使出現一些問題也都沒有動搖兩國關系和平穩定的基本狀態,而在此之后則由于缺乏共同的安全利益基礎而出現了各種摩擦。
第四,盡管經濟合作與文化交流關系并非國家關系的決定性因素,但是在經濟文化領域的密切關系畢竟是國家關系的積極因素,這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不僅會給彼此都帶來實際的利益,而且在國家政治關系出現問題和惡化時也會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使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不至于走向徹底攤牌和對抗。例如,2001年至2006年的中日政治關系就因為日本首相不顧中國方面一再警告多次參拜靖國神社而嚴重惡化,但是在當時中日兩國的經濟關系仍然發展良好,被人們稱為所謂的“政冷經熱”現象,使中日整體關系不至于完全失控。
第五,歷史認識問題和臺灣問題始終是中日關系中的一個消極因素,即使在中日之間歷次達成的法律文件中對這兩個問題已經做出了規定,但是這些問題涉及到了雙方不同的意識形態和民族感情,在同樣的問題上兩國仍然存在著認識和理解上的差距,所以這些問題就會經常成為兩國產生矛盾和摩擦的原因,也常常會因此而惡化兩國國民的感情。例如,日本社會多次出現的“教科書事件”和“參拜靖國神社事件”以及“光華寮事件”和日臺之間官方交往層級不斷升級的事實,甚至因為日美同盟公開干預臺灣地區事務而引發的中國抗議,等等。
第六,中日兩國都作為東亞國家以及在歷史上具有大致相同文化傳統的國家,其交往及其關系雖然也是通過一系列法律文件建立起來的,但是感情化的特點仍然比較明顯,即兩國之間雖然簽訂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但其中的原則性規定比較多,對兩國間存在的一些具體問題卻沒有做出規定或者為了能夠簽訂協議而故意作了一些模糊化的處理,彼此都可以作出對己有利的解釋,長期以來的實際交往和關系的維持則主要靠的是彼此的利益和感情。例如,在中日實現邦交正常化后的大約二十年時間里,中日兩國之間彼此的利益需要以及當時不斷提倡的“中日和平友好”“中日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等宣傳口號確實將中日關系帶入了一個近代以來最為友好的所謂“蜜月期”,當時對彼此間存在的法律文件的解讀也都是善意和積極的,然而冷戰后隨著雙方共同利益的減少和結構性矛盾的出現,中日之間帶有強烈感情色彩的“蜜月期”終于難以維持,圍繞一些既有和新出現的問題雙方的摩擦越來越多,但是過去用以構筑彼此關系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似乎也難以解決這些問題,雙方對已經簽訂的各項法律文件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比如對包括民間賠償和釣魚島爭端等問題在內的戰爭遺留問題的理解,兩國建交時簽訂的《中日聯合聲明》所放棄的戰爭賠償要求是否包括民間賠償和對釣魚島問題的擱置,其實對此并沒有做出嚴格法律意義上具體規定,以致給直至今天的兩國關系都留下了很多模糊的地方。
那么,如何才能夠接受這些經驗教訓去持續改善中日關系呢?首先,兩國的政治領導人要從觀念上真正認識到彼此的根本利益,并通過宣傳教育告誡兩國的國民“中日決不能再戰”,堅決摒棄和批判那種“中日必有一戰”的認識和說法,并作出政治決斷。兩國間的矛盾和問題,只能通過對話和相互妥協而非沖突的方式加以解決,而不是被極端民族主義所裹挾,常常發出一些顯示強硬態度的聲音,導致兩國關系更為緊張和惡化。之所以需要這樣做,是因為從目前的國際環境和中日兩國的實力對比來看,戰爭不可能最終解決問題,反而會進一步加深中日兩國之間的仇恨和惡化兩國的國民感情,而且也是兩國不堪承受之重。而且,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中日之間有和平友好條約的法律制約,兩國間存在的所有爭端都應該用和平方式解決,如果以非和平的方式解決爭端無疑就是破壞了和平友好條約中彼此所作出的法律承諾。
其次,在兩國存在爭端的情形下就需要建立起平等對話的談判機制和管控危機的有效機制,避免兩國由于誤判或其他技術上的一些原因發生正面直接的沖突,并且在控制危機不致擴大和沖突的前提下,就有關爭端事項進行對話和談判。當然,既然存在爭端就說明兩國有著不同的主張和利益,但是只有通過對話和談判才能夠了解對方的主張和提出自己的主張,并且從中尋找出雙方可能妥協的部分,如果仍然難以找到可以相互妥協的部分,那么就應該嘗試通過第三方仲裁或國際司法機關裁判的方式解決爭端。利用國際司法方式解決國際爭端,應該是未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有效方式之一,這樣做可以有若干好處,既可以避免發生軍事沖突,又不至于因為軍事沖突斷絕和影響兩國間正常的經濟合作和文化交流關系,此外還可以顯示自己的和平國際形象,對未來國家的發展和整個東亞地區的和平穩定及國家之間的各領域合作都可以起到積極的示范和推動作用。
第三,盡可能地持續尋找和擴大中日之間現有的共同利益,比如經濟合作和文化交流以及在某些地區問題上的合作,加深彼此間的相互依存程度,尤其要擴大民間交流的深度和廣度,并且要探索建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國家行為的地區多邊合作機制,以及尋找和增加兩國在一些地區和全球問題上的合作,使中日兩國在這些合作的過程中逐漸擁有更多的共同利益和增加更多的共同責任。即使在矛盾相對集中的政治安全領域,中日之間也可以開展對話與交流,嘗試建立某種長效穩定的對話機制,增加相互之間的透明度和信任度,逐漸減少乃至消除對對方發展的疑慮和兩國間的“安全困境”狀態,此外還可以在抑制解決諸如朝核問題等地區安全問題上以及在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應對國際恐怖主義等非傳統安全領域進行合作。
第四,慎重應對和處理中日關系中的一些敏感問題,比如對待歷史認識問題、臺灣問題和領土爭端等問題,在這些問題上中日雙方肯定有著不同的看法和利益,但是在這些問題上暫時找不到妥協點或者還難以解決時也要特別注意應對方式,盡量不要去刺激對方的感情和立場底線,尤其對于在這些問題上占據主動的一方更應該謹慎行事,比如在歷史問題上作為加害者的日本一方就應該在言行上更為謹慎。
第五,中日兩國要逐漸習慣用更加平等的法律意識處理兩國關系,盡量減少感情化的意氣用事,即使存在或出現矛盾或爭端,也應該將其納入法律框架內以獲得和平解決,當然在就具體問題進行談判或就試圖解決問題達成某項協議時,要盡可能制訂出能夠具體操作和執行的法律條款,以避免出現各自作出不同的模糊化解釋。
如果從更為長遠的角度來看,中日關系的最終根本性改善需要兩國在增加共同利益和共同責任的基礎之上逐漸超越歷史并走向未來、超越不同政治制度而以平等法律地位相處、超越國家并擴大民間交流以及推進和實現地區多邊合作。當然,超越歷史并不是要忘記歷史,而是要盡可能用現實利益去沖淡歷史上的恩恩怨怨;超越不同政治制度也并不是要否認國家的政治性質和政治利益,而是各方都不應該以自己的政治標準去衡量和要求對方,更不應該為了達到某種政治目的故意貶損對方或妖魔化對方,應該在維護政治利益的同時以更為平等的法律方式來處理彼此的關系;超越國家也并不是要否認國家的存在和國家利益,而僅僅是強調在政府間交往的同時應該更多地開展民間層次的各種交往,尤其是人與人之間的直接交流。在此雙邊關系的基礎之上如果再能夠實現某種包括中日兩國在內的地區多邊合作,那么中日關系改善就不但能夠實現而且還會具有堅實的利益基礎。
當然,上述這些步驟和方法還僅僅是一些設想,要真正做到還需要中日雙方的共同努力和相當長的時間,不過正因為困難才更需要呼吁和推動,以便中日關系能夠向著一個和平與光明的未來前行。而且,這樣做不僅僅是一個政治道德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涉及中日兩國真正長遠利益的問題。
注釋
[1]日本一些學者編纂并得到日本文部省批準的中學歷史教科書中對二戰時期日軍侵略中國的歷史事實進行了篡改或中性甚至美化的描寫,引起中國方面的強烈抗議并出現外交摩擦。
[2]當時的日本首相中曾根康弘在8月15日日本戰敗投降日不顧中方的一再提醒和反對以首相身份正式參拜了供奉有眾多戰犯的靖國神社,此事同樣引起中國方面強烈抗議。
[3]光華寮是日本京都大學內一座過去曾屬于中國國家財產的學生宿舍,戰后曾屬臺灣當局所有,但在20世紀60年代時臺灣當局與居住其中的學生自治團體發生產權糾紛,案件審判期間正值中日邦交正常化,所以京都地方法院將其判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但是臺灣當局不服上訴,1987年大阪高等法院將其改判為臺灣當局所有,自然引發中國方面對日本的不滿以及出現外交摩擦。
[4]二戰期間日軍侵華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提出要求賠償的一系列訴訟事件,多被日本法院駁回,至今仍沒有得到解決,也成為影響中日關系尤其刺激中國國民感情的問題之一。
[5]在安全上相互不信任,都在追求自我強大基礎上的安全,但反倒刺激對方同樣強化軍事能力,最終使得雙方感覺到更加不安全。
Look Back on the Sino-Japanese Relations in the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Liang Yunxiang
Abstract: Through an overview of the 40 years of history of Sino-Japanese relations, we can find that China-Japan relations have experienced both periods of friendly cooperation and periods of confrontation. Despite the ups and downs, they have basically maintained a relationship of peace and stability. The Sino-Japanese relations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bilateral relation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Due to further economic globalization, the economic relations and cultural exchanges between them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close. This close relationship helps to mitigate their political conflict. To substantially improve the Sino-Japanese relations, the two countries need to gradually surpass history and look forward to the future on the basis of increasing common interests and common responsibilities; transcend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 and get along with each other on an equal legal footing; think beyond the state and expand people-to-people exchanges; and realize regional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Keywords: state relations, security interests, common responsibility, legal awareness
梁云祥,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博導。研究方向為日本政治外交、中日關系、國際法、東北亞國際關系。主要著作有《國際關系與國際法》等。
責 編/趙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