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等處置”原則就是游手好閑者的狀況不應明顯好于收入最低層獨立勞動者的狀況。新濟貧法的主要特點就是在“劣等處置”原則下實行“院內救濟”。濟貧院不是監獄,人們自愿進入,但新成員要經歷種種艱苦磨難。
到了十九世紀,英國(不包括蘇格蘭,下同)濟貧法受到多方面的批評,道德哲學家,經濟學家如邊沁、李嘉圖和馬爾薩斯等批評濟貧法,社會輿論也呼吁對濟貧法進行改革。
1832年,英國成立了一個皇家濟貧法委員會,目的是對英格蘭和威爾士濟貧法的實際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認真而充分的調查,并提出改革意見。社會思想家,后來被稱為英國公共衛生之父的埃德溫·查德威克作為委員會的一員,執筆起草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報告指出現行濟貧法的一些弊端,但并不建議廢除濟貧法,而是提出在“劣等處置”原則下,改革濟貧法的設想。
埃德溫·查德威克在報告中說,應該得到普遍認可的首要而根本的原則是,游手好閑者的生存狀況不應該明顯的比最差的獨立勞動者的狀況更為稱心如意。所有的證據都表明,貧困階層的狀況如果好于獨立勞動者,獨立勞動者的境況就會受到抑制。他們的勤奮精神將受到損害,他們的就業變得不再穩定,他們的工資將遭到縮減。他們將受到極為強烈的誘惑而離開不合意的勞動階層而進入狀況反而更好的貧困階層。而當貧困階層被安置于一個合適的,低于獨立勞動者的位置時,則會出現相反的情況。每一個便士的授予,如果導致窮人階層的狀況比獨立勞動者的狀況變得更好,那就是對懶惰與惡習的獎賞。
概括而言,“劣等處置”原則就是游手好閑者的狀況不應明顯好于收入最低層獨立勞動者的狀況。事實上這種意思邊沁和馬爾薩斯早就表達過。邊沁設想濟貧院對接受救濟的貧民進行強制勞動,以食品作為獎罰的工具,利用貧民對自由的渴望激發其勞動熱情,且濟貧院中的勞動條件要比自由雇工的條件差。馬爾薩斯則強調把沒有自立能力而陷于貧困看作是一種恥辱。這些想法都會導向“劣等處置”原則。
為了使“劣等處置”原則得到更好落實,埃德溫·查德威克的報告提出“濟貧院檢驗”方法,即停止一切戶外救濟,救濟活動集中在濟貧院。濟貧院被設置成管理苛刻,人們沒有自由,生活水平極其低下的場所,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濟貧院內受助者生活狀況確實低于院外獨立勞動者,從而使濟貧院令人生厭,讓人望而生畏、望而卻步。人們為了不去這樣的地方受罪,就會選擇通過自我獨立勞動獲得謀生的機會。這樣就可以實現“劣等處置”原則。濟貧院到底怎樣可怕才可阻止人們進入的熱情呢?報告提出一些建議,如將男人和女人分開;禁止外出或會客;禁止吸煙;強制從事體力勞動;對違規者進行監禁。總之,通過心理的威懾,基于羞辱和恐懼,迫使窮人自我拯救。
1834年,根據皇家濟貧法調查委員會報告的基本主張起草的濟貧法修正案出臺,獲得議會兩院通過并得到國王批準。這便是英國歷史上的新濟貧法。
新濟貧法的主要特點就是在“劣等處置”原則下實行“院內救濟”。濟貧院不是監獄,人們自愿進入,但新成員要經歷種種艱苦磨難。例如,進入伯明翰聯合濟貧院,要經過在當地以“哭泣的拱道”著稱的拱門。貧民欲進入濟貧院,必須經過嚴格的財產審查及體檢醫生的檢查。如果申請人有孩子或父母等家屬,一旦接受救濟,整個家庭將進入濟貧院。進入濟貧院后,家庭私有財產將被沒收,但這項法規在執行上比較寬松,考慮到救濟者可能離開救濟院找到更有前途的工作,允許他保有自己的工具。院內貧民失去政治自由,選舉權被剝奪,還要脫下原來在家中穿的衣服,換上濟貧院的統一服裝。在一些聯合濟貧院,未婚媽媽被迫穿上黃色長袍,表明她們的放蕩,有些還被剪成平頭,并不許戴帽子。濟貧院的貧民被分為七種類型,每種類型的人被安置在不同的房間或者建筑里,丈夫與妻子,孩子與父母都被拆散。隔離是濟貧院體制的一個特征。
“劣等處置”原則下的濟貧院內,人們必須穿統一的制服,按時起床、吃飯、工作、睡覺,如同坐牢服刑。這些明顯的人格侮辱與懲罰,意在刺激全體社會成員依靠自助擺脫貧困。這些做法引起了人們強烈的不滿和譴責,如批判現實主義大作家狄更斯對濟貧院更是口誅筆伐,今天我們對濟貧院的了解,主要就是來自他的小說。但客觀來說,新濟貧法也取得一定的成效。
新濟貧法多少實現了減少濟貧稅的目標。由于人們害怕進入濟貧院,寧可接受低劣的條件到工廠去做工人,為工業資產階級提供更多可供雇傭的自由勞動力的作用,促進了工業的發展。濟貧院雖然制造了許多錯誤,犯了一些罪行,但也為許多沒有其他服務機構存在的鄉村提供醫療,為沒有依靠的弱者提供了避難所,它甚至為無助者提供了比獨立家庭更高水平的照料。許多年里,濟貧院兼備學校、精神病院、醫院和老人之家等功能,它還是無家可歸者的最后避難所。而濟貧院對兒童的教育,引領了國家對學校的資助,提高了貧窮兒童的適應能力。總之,濟貧院是處于教區濟貧和福利國家之間的過渡性制度,是機構關懷的第一次國家試驗。
(作者系財稅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