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轉型期,現有規則體系經常會受到一些不守規則、潛規則甚至是反規則行為的沖擊。今天,我們認識規則、制定規則以及施行規則,應當基于“三本”原則,即本于“感性原則”“理性原則”以及“靈性原則”。
【關鍵詞】規則意識 感性原則 理性原則 靈性原則 【中圖分類號】D669 【文獻標識碼】A
轉型社會,中國人的規則意識受到沖擊
對于社會來說,沒有一定的規則,就沒有一定的秩序。規則,乃是社會生活得以存在和發展之必需。廣義來說,在當今社會之中,我們有著一套巨大的、合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規則體系,它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交往等各個領域。
當然,規則也難免有例外,就像計算機程序可能有bug、有漏洞,會遭到黑客攻擊一樣,在社會的各個領域中,也不乏一些漠視社會規則的案例,使我們制定的良好規則體系受到沖擊。具體說來,有以下表現。
一是為謀一己一時之便利而忽視或者不守規則。現實生活中,為避免等待而闖紅燈、公共場所插隊、隨處亂扔垃圾等現象屢見不鮮,這些都是個人只考慮自身便利性而忽視社會公共性的典型表現。
二是為謀一己之私利而尋求潛規則,或者說讓規則開一扇利己的“后門”。現代社會很多時候仍保留著鄉土社會的血緣或地緣關系。在人際關系網中,人們往往根據關系親疏區別對待,遵循著從家人到熟人再到陌生人的交往路線。個別人利用潛規則為親屬、為自己謀利,還有一些人遇到事情時傾向于托關系找有權者利用潛規則為自己解困或謀利。當然,潛規則也是一種游戲規則,但它是擺不上臺面的、見不得陽光的。
三是為一己之私而藐視規則,讓自己成為“規則的例外者”,成為反規則者。反規則者往往知法犯法、有法不遵、有紀不守、有規不循。這些人往往是位高權重者,他們本來應該是規則的最好守護者,卻因為私欲熾盛,成為啃噬規則的“碩鼠”和“蛀蟲”。
四是對規則持一種虛無主義態度,認為“規則非我所有”“規則都是有權者對守規則者的壓迫”。有些人可能在一些和生活相關的領域中受到過不公正對待,是社會生活中的失利者,他們往往以某種社會規則不合理為借口而拒絕遵守社會規則。他們有時會以非法的手段或者非正常的手段來謀求自己看起來正當的利益,成為規則的“消極例外者”。
不守規則的社會根源何在
上述無論哪一種類型的人或現象,都是良好規則的破壞者。這些破壞規則的不良現象長久存在,并有肆無忌憚之勢,其原因又是什么呢?略說起來,大概和下列因素不無關系。
一是近現代以來,中國革命打破舊時代往往是以舊規則的挑戰者、破壞者身份出現的。曾經一段時期,我們對優秀傳統文化不夠尊重,認為傳統社會的生活方式都是不值一提的,是封建落后的,是糟粕。由此,潛移默化地影響一個人的人格,使其成為規則的破壞者、不守規則的人。在與優秀傳統文化割裂的同時,我們失去了對久遠文明以及創造這種文明的古圣先賢的尊重心、敬畏心,由此也就失去了對規則的尊重心、敬畏心。
二是市場經濟對人心的擾動。市場經濟是講究規則的經濟,但是人們不斷膨脹的物質欲望卻能夠破壞規則。這在馬克思、恩格斯的偉大著作《共產黨宣言》中被描述得淋漓盡致:資本主義摧毀了一切守衛它自己文明規則的萬里長城。在我們大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邁進的同時,我們的道德建設和法治建設并沒有跟上前進的步伐,以至于人們在享受改革開放成果的同時,逐漸遺忘了對能夠體現社會規則的靈魂、道德、良知等應持有的敬畏之心。
三是相關制度不健全,獎懲措施不到位。規則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益的平衡器,它意味著社會鼓勵人們運用正當手段來實現正當的個人目的。一個社會的規則,制約著生活在這個社會中的各種類型的角色扮演者的“公正性期待”。公正性期待,意味著遵循規則的人受到獎勵,也意味著違反規則、破壞規則的人受到懲罰。然而現實中,許多規則的破壞者卻成了利益的獲得者。
四是缺乏讓人遵循規則的有效途徑。有的時候表現為社會規則缺乏有效的配套制度建構,例如要人們遵守信用規則,那就要有配套的失信懲戒制度。有的時候表現為那些和人們社會生活緊密相關的規則雖然已經被制定出來,但是個體卻可能缺乏相應的遵循規則的有效途徑。例如,垃圾分類處理被倡導多年,但是不少人反映即使自己在家里作了分類,垃圾處理機構最終還是將其混同處理。這往往讓人們在生活中將規則視為無足輕重的存在。
五是少數領導干部甚至一些位高權重者肆意踐踏規則。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在傳統社會中,官僚士大夫被視為“守法者”,而普通老百姓是“守法者的模仿者”。因此,才有所謂“治民先治官”“治國先治吏”的千年古訓值得借鑒。
六是對滿足人民需求的規則尚缺乏完整的哲學反思。“禮”曾經是傳統社會賴以構建其文明生活的根基。孔子對被踐行于西周生活中的“禮”進行了深刻的反思,荀子則是“禮治文明”反思的集大成者。《禮記》對“禮”的本質性存在作了最為系統的哲學反思,將人類歷史視為一部“禮”不斷展開、運行的畫卷。進入近現代社會后,一方面,我們砸碎了傳統社會的“禮治主義”牢籠;另一方面,我們卻沒有能夠建立起取代“禮治文明”的、有關社會秩序的規則意識,更沒有充裕的時間和精力來反思規則所蘊涵的對人類生活的全部意義。
養魚以池,育人以則:制定規則的“三本”原則
《荀子·禮論》說:“禮有三本:天地者,性之本也;先祖者,類之本也;君師者,治之本也。”今天,我們認識規則、制定規則以及施行規則,也有“三本”,即本于“感性原則”“理性原則”以及“靈性原則”。只有基于感性原則、理性原則和靈性原則來制定和實施規則,才能夠育人成才乃至于治國安邦。
首先,社會生活是感性的實踐活動。因此,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應該遵循感性原則。所謂感性,就是可以感知的或者經驗的,是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是可以執行或操作的,是有溫度的。遵循感性原則,要求我們在規則的制定和施行過程中不能僅僅考慮管理者的方便,而應該最大程度地考慮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多地關注老百姓的切身感受或感性經驗。應該遵循“同理共情”的價值理念,將身比身、將心比心。
感性原則,還要求規則的遵循是可為的、可以操作的。一個僅僅停留在口頭上、文件上的規則,是不可能長久存在的。比如,交通規則總是通過紅綠燈、斑馬線以及其它各種交通指示符號來呈現。紅綠燈、斑馬線等,使得交通規則成為一種感性的存在。再比如,許多家長指責自己的孩子“磨蹭”,實際上,時間是一個很抽象的觀念,孩子在很小的時候并沒有對時間的感性經驗。要想給孩子制定一些“守時”的規則,就必須要準備鐘表、沙漏等一些可以感知的、觀測的或能夠體驗的象征物。
其次,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應該遵循理性原則。一般來說,規則應該是清晰地、合乎邏輯地被表達出來的,關乎權利和義務的條例。規則無論呈現為道德或良心,還是呈現為法律法規,本質上都是人類理性精神的一種呈現或產物,是人類理性生活的內在要求。
規則的制定遵循理性原則,這意味著規則不是憑著長官個人意志拍拍腦袋決策而形成的,而是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的結果。在現實生活中,規則往往體現著各種利益之間的博弈和平衡。因此,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應該考慮到各方利益,而不是獨斷專行。應該確保利益相關方的廣泛參與、民主協商。規則制定過程中的民主協商,既保證了程序上的正當性,也強化了規則的合法性。
最后,規則的制定和實施還應該遵循靈性原則。一般來說,規則是利益的均衡器,但是僅僅停留在利益層面上的規則,也是不可能長久存在的。靈性原則,意味著規則內含著超出人類的狹隘利益或欲望之外的某種東西,意味著我們應該擺脫人類中心主義的桎梏,意味著規則的制定需要合乎某種“大道精神”。
何謂合乎“大道精神”的規則?規則,既是一種肯定,也是一種否定,是肯定和否定的統一。規則,往往意味著不自由,因為它需要人們放下自己的暫時利益、走出自己的舒適區,這就是規則的否定性一面。但是,真正具有靈性特征的規則都是對個體生命的呵護,這就是規則在否定之中的肯定。靈性原則,意味著一切戕害生命、降低生命質量的行為或現象,都應該被摒棄。例如,當人們認識到交通規則并不意味著要失去自由而是要守護生命時,一般就會欣然接受和遵守。由此,規則的遵循不再是迫于外在的壓力,而是自己對生命意志的遵循,是自律而并非完全他律。當真正化為個體內在的道德律令時,規則就體現出其呵護生命的靈性意義,成為人們生存與發展的必要保障。可見,真正的合乎大道精神的規則是呵護人的根本利益的,其與生命的本質力量相統一。
靈性原則,意味著各種規則應該是人的潛能發展的助力,而不能成為分裂人的某個教條或規條。靈性原則,要求規則的制定者和實施者始終將人視為一個完整性的存在,并不斷促進這種完整性存在向更高階段發展。人的完整性存在,表現為人始終是一個具備感性能力、理性能力和靈性能力的存在,而任何規則的制定、實施與遵循只不過是這三種能力自我實現的內在要求而已。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社會與人口學院教授、博導;中國人民大學博士研究生仲靖然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本成果受到中國人民大學2019年度“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支持】
責編/孫渴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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