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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元治理到黨領導下的鄉村自治

——中國鄉村治理七十年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重中之重。美國學者塞繆爾•亨廷頓曾指出,在現代化的政治過程中,農村扮演著關鍵性的“鐘擺”角色,并強調“得農村者得天下”。新中國成立70年的農村社會發展變遷,是我們黨帶領全國人民對社會主義道路艱難探索的重要內容,驗證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強大生命力,展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不斷發展與創新。

中國有數量龐大的農民生活在鄉村社會,這是基本的社會底色,也是傳統中國能夠維持相對穩定的重要基礎。但是,在現代化進程中,底色濃重的鄉土社會既是國家治理的基石,也是國家現代化進程中的“弱項”。作為國家現代化“弱項”的鄉村,從結構上看,是農民的分散性造成的。分散的農民以家戶為單位從事農業生產生活、進行社會交往,他們的橫向聯系很難超出家族或鄉域的小圈子,從而出現孫中山先生所指的,中國只有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沒有國族主義。從行為主體上看,體現為農民的弱主體性,這使得他們的社會政治目標相對有限,以至于內斂到僅僅對家庭問題的解決。由此,龐大的農民群體難以在政治上成長為一個自為的階級,也難以承擔國家現代化的重任。

作為國家治理基石,讓數量龐大的農民群體邁入現代化的門檻是國家治理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農民、農村的現代化不僅要加強黨的領導,更需要黨帶領廣大農民實現富裕,實現鄉村振興,實現全面小康,推動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在歷史和人民的選擇中,中國共產黨以堅定的理想信念和天然的使命感,通過“政黨下鄉”“宣傳下鄉”“精英下鄉”等手段將黨的組織深入扎根農村社會,有效宣傳、教育并動員廣大的農民群體,從而在歷史的夾縫中走出了“農村包圍城市”的道路,中國共產黨也自下而上成長為中國革命的核心領導力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又通過自上而下的深度嵌入和有效整合,成為鄉村現代化的支柱力量,并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上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治理特點。

黨的組織性統合下的一元治理

面對鄉村治理問題,黨在革命時期就注重組織性動員,不過真正實現黨組織在廣大農村地區全面延伸則是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而展開的。新中國成立初期,黨一方面通過土地改革,廢棄傳統的土地制度,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遺留的歷史任務,實現黨對農民的承諾,迅速贏得農民的認同與擁護,并將黨和國家的意志全面迅速滲透到廣大農村,從而實現了黨對農村社會結構的改造和對廣大農村的有效整合,提高了農民對共產黨政權的認同感。另一方面,通過集體化解決農民的分散性問題,激發農村的生產活力。這種組織性動員在兩個層面上進行:一是通過將“支部建在生產單位”上逐步實現了組織全覆蓋,分散的家庭都成為集體的一分子,克服了農民結構上的分散性;二是通過集體化和人民公社化等一系列運動將分散的農民與國家建立了有效的聯系,農民不僅在身份上得到明確,其勞動也“國家化”了,農民的政治主體性得到了空前的成長。

這一時期,農村對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國家對農村的汲取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工業體系的基本條件,國家不僅通過統購統銷、集體化、人民公社等方式,從農村汲取工業化所必需的原始積累;限制城鄉流動的二元戶籍制度,也為國家工業化做出了重要貢獻,“在人口大量過剩條件下,保證了國家集中財力建設社會主義工業化,推動我國的產業結構在 20 年左右的時間內走完了由以農業為主到以工業為主的歷程”。

綜合來看,黨通過基層組織的延伸更進一步扎根于鄉村社會,實現了對鄉村社會的縱向統合。鄉村治理的主體力量被國家化,黨的基層組織也成為了鄉村治理的權力主體,鄉村社會的治理結構表現為黨的一體化統合,政治性突出。相比于傳統的鄉村治理,農民通過黨的基層組織連接,從狹小的家族認同上升到國族認同,農民的政治參與熱情也空前高漲,克服了弱主體性的困境。但是,鄉村社會被置于一種靜態的治理框架中,而且黨的基層組織以政治性期待替代了農民的經濟性需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正是在這點上取得了突破。

黨的協調性領導下的鄉政村治

黨的組織性統合雖然在鄉村動員有力、組織有效,維持了穩定和公平,卻缺乏發展效率。家庭聯產承包和改革開放是激發農村活力的催化劑。1978 年冬,安徽省鳳陽縣小崗村18 戶農民將土地承包到每個家庭,從此開啟了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先河。同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中國改革開放的序幕緩緩拉開。從此,在農村自下而上的創造與黨自上而下的推動下,農村的活力逐步釋放。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尊重了家戶的效率價值,農民的經濟自主性也得到了空前釋放,這就解構了黨在鄉村的統合性治理結構。為了解決自主性增強所引發的秩序問題,以行政村為單位的村民自治與自上而下的行政治理在村級黨組織層面進行了對接,“鄉政村治”治理模式應運而生。黨的基層組織也因此承擔著協調者的角色,一方面是協調農民家戶的“分”與集體的“合”,即農民以家庭為單位獲得了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自主性日益增強,但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是集體所有的,增強家戶的效率與壯大集體經濟之間必然要依靠凝聚核心力量的黨組織來協調,才可能將矛盾保持在一定的秩序范圍內。另一方面,隨著鄉鎮企業的興起和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農民工大量進城,進一步釋放了農民的發展活力,此時的農村基層黨組織不僅要協調村莊的“事務”,還要完成政府的“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確立了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指導與協助關系,但在具體的實踐中,自上而下的政府任務通過村黨組織成為村委會的職責,農民自治因各方面原因而難以自下而上地進入鄉鎮的視野,結果是“村治”中被嵌入“鄉政”的內容,而“鄉政”中卻難以體現“村治”的因素。處在中間節點的村黨組織難以調和政府和農民之間的這種緊張關系,也就影響了黨的領導作用的發揮。

由于社會自主性的成長和對發展經濟的重視,黨在基層的領導出現了一定程度的弱化、虛化、邊緣化問題,尤其是來自鄉村社會的人情關系等非制度性因素與來自市場社會的經濟利益等誘致性因素的疊加,出現部分黨的基層組織協調性功能有余而領導能力相對不足的困境。

黨的整合性引領下的治理有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兩者是一個有機整體。具體到鄉村社會中,必須在推進鄉村治理有效中不斷增強黨的作用力和整合力,堅持和加強黨對鄉村治理的集中統一領導,這是構建新時代中國特色的鄉村治理體系的必然之需,也是全面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時代所要。

新時代鄉村治理體系的特色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以政黨的有效性來實現鄉村的整合性。對于黨的基層組織,十九大報告提出,要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這會強化黨的戰斗力,提升黨的有效性。在此基礎上,實現基層黨組織對村級各類組織的領導,進而通過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保障等實現對鄉村農民的有效整合。二是黨的引領以農民社會自主性的成長為目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黨的根本宗旨,黨的十九大進一步確立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發展的成果要讓人民共享,要讓人民來檢驗。但與此同時,“幸福都是奮斗出來的”。不論是在新時代的脫貧攻堅戰中,還是在鄉村振興戰略的推行中,都要強調對農民自主性的尊重、發掘和提升。所以,黨的基層組織在凝結群眾、整合社會的過程中,必須要不斷激發農民的社會自主性,進而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征程中不斷推進人自由而全面發展的目標實現。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背景下,當前農村治理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黨的領導下通過改革、發展加以解決。

一是需要進一步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把“三農”工作擺在重要位置,出臺了一系列推動農村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方針政策。實踐也證明,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持續提高黨在農村的組織力,是打贏脫貧攻堅戰、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的根本保障。農村富不富,關鍵看支部。當前,隨著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深入和脫貧攻堅戰進入決勝的關鍵階段,農村基層黨組織也出現了帶富能力不強、陣地建設不規范、黨員老化、黨員教育管理“寬松軟”現象、“三會一課”等制度落實不到位的情況,農村黨員違紀違規等現象還普遍存在。因此,新時代的鄉村治理,全面加強黨的領導,全面提升黨的組織力,突出政治功能,健全基層組織,優化組織設置,創新活動方式,嚴格黨員教育管理,全面提升和增強農村黨組織帶富致富的能力,推動農村基層黨組織全面提檔升級,是重要任務。

二是農民增收和農村治理現代化的能力還需進一步提高。黨的十八大以來,農村持續發展,農民持續增收。但是,與城市相比,農民收入增長乏力,城鄉收入差距拉大是一個事實。因此,下一步需要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新路徑。需要進一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提升農產品質量和水平;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水平。需要進一步拓寬農民增收渠道,通過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業補貼制度,確保農民持續增收。需要因地制宜發展支柱產業,確保脫貧農民不返貧,走出一條長遠發展的產業扶貧之路。需要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做大做強特色產業;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

黨領導下的鄉村治理七十年實踐證明,農業農村農民問題是關系黨的執政之基的重大問題,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根本性問題;必須始終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新時代的鄉村建設,必須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對鄉村振興的全面領導,以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為主線,突出政治功能,提升黨的組織力和治理能力,把農村基層黨組織建成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斗堡壘。

【本文作者為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馬克思主義學院黨的建設與社會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北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系研究中心地大分中心研究員】

責編:臧雪文(見習) / 董惠敏

責任編輯:賀勝蘭
標簽: 鄉村   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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