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共治共享的深刻內涵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這是新時代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的總體要求。共建、共治、共享分別從資源整合、治理過程和成果分配三個維度提出了社會治理的基本要求:共建強調合力合資,共治強調合智合作,共享強調共益共贏。其重心在于一個“共”字,凸顯了社會治理的公共性。這種公共性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社會治理同時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屬性,因此需要黨委領導和政府負責,也需要大量公共資源的投入和必要的公權力的介入。
二是社會治理一般具有主體多元、過程開放、領域廣泛等特征,需要來自黨和政府、社會各界、上下各層級的多元、廣泛、持續和深入的參與,以及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各向度的交流和東西南北中各方面的網絡化合作。
三是社會治理具有跨界協動的特征,所面對的問題往往不是單一部門或系統所能化解的,需突破主體的邊界和局限,用跨界的思路、跨界的方法、跨界的機制進行協商對話、協調互動、協力共治。
四是社會治理具有共生共在的一體化特征,其整個過程及系統并非簡單的拼裝組合,通常具有不可分割性,社會治理中的各環節,各主體相互影響、興衰一體,因而,圍繞社會治理所展開的相關問題,必然達成多元主體之間共建共治共享的深度合作與廣泛融合。
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的多元主體,主要包括黨委、政府、社會組織及公眾等。多元主體共同推進的社會治理創新,在實踐中涌現出了大量豐富多彩的案例、經驗及模式,也在探索和創新中幫助我們逐步厘清多元主體的權利邊界。十九大報告在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要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建設,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治理體制。這一表述在一定意義上明確了社會治理中的多元主體構成,也給出了多元主體各自職責的基本區分。本文在此所討論的并非這種職責上的區分,而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下多元主體的權利邊界:多元主體的利益指向以什么為依據?多元主體應在怎樣的范圍內行使各自權力?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和下限如何界定?
多元主體中的“公共性”
共建共治共享格局下多元主體的權利邊界,取決于社會治理的公共性。公共性是政治經濟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強調與私人利益相對立的公共利益及其所建構的公共領域和公共價值。
在馬克思看來,公共性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根本屬性之一,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定的社會關系。馬克思在揭露資本主義社會的本質時提出并論證了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的存在及其內在機制,進而預判未來將通過公共性實現形態上的“自由人聯合體”。哈貝馬斯則強調,在現代社會,“公共性本身表現為一個獨立的領域,即公共領域,它和私人領域是相對立的”。可以說,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和與私人領域相對立的公共領域,是公共性的基石,其中既包含對私有制的否定,也包含私人權力向公權力的讓渡。
在這種意義上,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意味著在多元主體之間通過讓渡各自的權力形成一定的公共領域,意味著不同主體間在頻繁的交往和互動中達成共識,并形成超越各自不同利益的公共利益,也意味著基于公共領域和公共利益在共建共治共享的過程中實現一定的公共價值。
回到東方,在中華傳統文化綿延數千年的思想演進中,公共性并沒有缺席,恰恰以其特有的方式表現出來。孔子在《論語》中強調的“里仁為美”,陽明心學倡導的“致良知”,以及孫中山先生所踐行的“天下為公”,等等,表達的都是超脫于“小我”的公共性。這種公共性的來源與西方文化不同,并非源自超越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或私人權力的讓渡,而主要來源于個體的內在良知和“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的君子情懷與責任。這種基于個體的內在“里仁”與良知的公共性,強調的并不是利益、契約或公共領域,而是更看重個人的德行、責任及作為意義和情感共同體的家國情懷及其精神歸屬。“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在這種意義上,多元主體共同治理,最重要的出發點不是利益,而是里仁;不是權力,而是良知。誠如古人所言:欲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必先正心誠意致知格物。
綜上可知,東西方文化和價值觀的差異,塑造了兩種不同的公共性:一種是以人為本、私權公域的公共性,強調公共利益和公共領域;另一種則是以仁為本、天下為公的公共性,注重里仁與良知。這兩種公共性,從兩個向度上給出了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的邊界:其一是向外,強調利益和權力的邊界,即與私人利益、私人領域相對立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領域,規定了共建共享共治的外在邊界;其二是向內,彰顯價值、道德與倫理的境界,即對多元主體內在里仁與良知的更高要求,指向了共建共享共治的內在境界。
現代社會治理格局中多元主體的利益指向
進一步來看,體現在共建共治共享中的公共性,歸根到底就是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大報告開宗明義強調的“初心和使命”,即“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這種公共性在本質上規定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內容之一。
十九大報告結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總目標,提出到2035年“現代社會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的戰略目標,其基本特征是:法治社會基本建成,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社會文明程度達到新的高度,人民生活更為寬裕,社會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可以說,這一戰略目標本身,就是對社會治理公共性的充分彰顯。2018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出訪歐洲時表達的“我將無我,不負人民”的境界,既是最高層次的向內體認和向外擔當的統一,也是對以仁為本、天下為公的公共性的最好詮釋。
因此,在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下,公共性規定了多元主體的利益指向必然是超越各方不同利益的公共利益,惟其公共利益才有多元主體共建之據,共治之由,共享之依,也才有多元主體超越各自利益謀求共同發展的基礎;公共性明確了多元主體應在公共領域的范圍內行使各自的權力,只有公共領域才是多元主體謀求共建之平臺,探索共治之場域,實現共享之家園。
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和下限,一方面與法治保障有關,即不斷健全和完善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社會共治規定了越來越清晰的法律和制度下限;另一方面,共建共治共享的上限則取決于多元主體的內在良知、里仁與公共價值。人之為人,君子之為君子,其本質特征也在于此。說到底,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非君子而不為也。惟君子斯可與共建,惟君子斯適與共治,惟君子斯當能共享。公共性乃社會治理之道,亦是新時代的君子之道。“君子謀道不謀食”,惟其謀道,君子之公共性才得以彰顯,社會治理的公共性才最終有所歸依。
【本文作者為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國特色社會體制改革與社會治理創新研究”(項目編號16ZDA007)階段性成果】
責編:李 懿 / 董 楠(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