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結合是近年來農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手段。自黨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后,如何更好地將這一理念運用于實踐之中,不僅是各地區努力探索的方向,也是備受學界關注的領域。近年來,各界對于“三治”結合實踐方向的探索,主要集中于四個方面:不同地區基于各自實際應采取的模式;以自治為本體的治理實踐;自治、法治、德治相互組合產生的效果;“三治”結合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
基于對“三治”不同側重點的實踐
在探討鄉村治理的具體路徑、方式和成效等問題時,首先要對鄉村治理主體進行充分的考量。高其才對治理主體進行了闡釋,認為鄉村治理主體在我國鄉村治理實踐中具有內生性、多樣性、地域性等特征,涉及公權主體、私權主體、自治主體等眾多主體。主體來源廣泛,涵攝多個層級,各個主體具有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治理方式的側重點也不同。此后,根據自治、德治、法治的不同側重點進一步對治理主體進行了劃分:自治型主體,強調民主基礎上的村民自治,如村民委員會、鄉村其他社會組織(如紅白理事會、互助會)、村民等;德治型主體,強調治理過程中的道德權威,如傳統老人(如村老、寨老)、新鄉賢、鄉賢理事會等;法治型主體,強調運用法律政策手段進行治理,如鄉鎮黨政機關等。
同樣是在對鄉村治理自治、法治、德治側重方向的研究中,侯宏偉和馬培衢則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宗族力量強弱,對鄉村進行不同類型的劃分,以探索不同地區如何選擇適合自身的“三治”結合實踐路徑。其主要將中國鄉村劃分為:發達的團結型村莊,此類村莊自治化水平一般較高,但高度的自治化和強大的宗族力量可能使村民自治組織異化為宗族村霸集團,為此,需要強化法治和德治以保障自治不越界;欠發達的團結型村莊,此類村莊首先要解決經濟發展問題,因此要讓新型農民經濟合作組織參與到鄉村治理中來,同時要做好法治規范,避免合作組織與傳統的宗族力量產生沖突;發達的分裂型村莊,此類村莊由于宗族力量弱,村民內部利益關聯度不高,參與鄉村治理的意愿低,集體行動能力不強,導致鄉村治理結構分散化,需要提高村民自治化水平;欠發達的分裂型村莊,此類村莊既要解決經濟發展問題,也要解決自治化水平不高的問題,這兩類問題不必分開考慮,即可以將村民經濟合作組織納入治理主體范疇來強化自治,核心措施是在自然村級別的自治單元和黨建單元的基礎上構建集體行動能力強的“村兩委+經濟合作組織”,形成多元治理主體的構建。
鄧大才也按照不同村莊實際情況進行劃分,歸類出自治、法治、德治不同強度的實踐組合類型,其中最為典型的有三種:如果道德約束條件弱,法律意識強、法律機構也比較完善,則可以通過加強法治來彌補道德的不足;如果具有較強的道德意識,遵循道德規范,則可以通過加大德治力度,減少和降低法治規范、調整范圍、內容和強度;如果法治意識不強且道德水平不高,則可以通過強化自治來實現善治。
以自治為本的治理實踐
通過對現有材料的廣泛收集、歸納整理,可以看出,各界普遍認為自治為“三治”之中的主體。如徐勇認為,治理應強調人的主體性和參與性,人民既是治理客體,更是治理主體。在自治、法治和德治中,當以自治為本體。而對于如何更好地實現自治,學界也給出了廣泛的建議。景躍進認為,村民自治的關鍵在于通過村民的四個自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提高)和五個民主(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來實現鄉村社會的良治。
李端指出,自治首先要保證鄉村治理規范化和日常化,要處理好治理中基層政府與村級自治組織的基本關系。一方面要明確基層政府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對此,王曉毅建議,基層政府向村莊派駐穩定的行政性村級主要領導以承接村莊的各項行政工作,行政性村莊干部在充分了解村莊情況的基礎上保障國家的惠農政策在基層得到實施;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的實行又使基層政府不能采取越俎代庖的方式來干預鄉村治理。賀雪峰在相關研究中表明,已有地方正借助基層治理現代化來推進村級治理的規范化,試圖通過為農民提供日常化、規范化的服務以達到農村善治,表現出來的就是村干部的脫產化、正規化、職業化。但這也尚處在探索過程中,還需要鄉村治理制度的改革做支撐。張天佐和李迎賓認為,“三治”結合的治理體系應是在各級黨委、政府領導下,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村民自治和村務監督組織為基礎,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作組織為紐帶,各種社會服務組織為補充的農村組織體系。幾位學者認為在這一體系下,若要提升自治能力,應完善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制度,加強對村委會選舉工作的指導監督,研究村民代表會議常設化問題,探索建立村民代表會議負責決策和監督、村委會負責執行的運行機制;同時,結合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準確界定村民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各自范圍、村委會(村民小組)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自職能,實現政經分開。
對于在鄉村治理中進一步實踐村民自治,吳理財、楊剛和徐琴指出,當前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為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村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提供了制度保障,為鄉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空間,但在具體的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難點,如由于村兩委的緊張關系、村委會行政負擔過重、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不高等諸多因素,村民自治的理論與實踐存在較大落差。
鄉村治理“三治”的有效結合
對于鄉村治理體系的構建,不同學者均認可多元主體合作共治這一治理路徑。其中,高其才指出,多元主體合作共治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主體路徑,其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自治型主體主導、法治型主體指導、德治型主體輔導,基本要求是分工明確、權責分明、有機融合。應當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大力培育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農村社會組織。各類主體之間相互配合,構建出合作共治的治理格局。此外,也有部分學者表示各地應結合自身實際,將傳統的道德文化資源與現代化的法治觀念、法治方式引入鄉村治理,助推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
但吳理財通過對經典案例的分析發現,當前我國鄉村治理仍是以單一模式為主,即或是在利用鄉村內在傳統資源方面表現突出,或是以現代法律為基石,在打造法治鄉村上成效顯著,或是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效用。對此,吳理財等人指出,鄉村治理是一個整體性、系統性工程,只有將鄉村內部的傳統文化資源與現代法制巧妙融合,才能達到村民自治的理想效果,過度偏向于其中某一方面而忽略了另外兩個要素容易導致鄉村治理的缺位現象。重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既是新時代鄉村振興戰略的迫切要求,也是發展與完善鄉村治理理論的必要之舉。
為進一步探索“三治”有機結合在鄉村治理中的高效性,郁建興與任杰對自治、法治、德治進行了不同的組合分析,認為不能將“三治”在不同社會中割裂開來,分別建設“自治村”“法治村”和“德治村”。通過進一步分析,他們指出,“三治”結合模式是實現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必然選擇,要堅持“整體論”。具體到實踐中,他們建議地方政府可以仿照黨和國家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組建生態環境部和自然資源部的做法,將原本分散在民政部門“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社區服務管理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等工作”,司法部門“社區矯正、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基層法治宣傳等工作”,宣傳部門“基層文明建設”,組織部門“基層黨建等工作”,以及政法、教育、發改、財政等部門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職責全部劃入基層社會治理部(或辦公室),讓一個部門統籌“三治”工作的決策、執行、監督和評估。
郁建興和任杰還指出,創新“三治”結合的有效載體,也是確保其順利實踐的重要舉措。其中,探索自治中有法治、德治的載體,除了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自治載體還應包括各種議事會、監事會,各種調解委員會,產業發展協會,等等。其不僅是自治載體,同時承載了“法治精神”(規則意識)和道德宣揚的作用;探索法治中有自治、德治的載體,如普法宣傳、普法組織,村規民約、社區公約等;探索德治中有自治、法治的載體,鼓勵民眾參與各種道德問題的討論,讓民眾在討論中形成道德共識和輿論壓力。
此外,吳理財等人也對如何更好地推進德治、法治、自治三個方面給出了建議。一是以德治為基礎,挖掘鄉村傳統文化資源:立足傳統鄉土社會,建立新時代鄉賢文化,以鄉賢組織為載體,培育鄉村協商文化,以優秀傳統文化為基,推動鄉風文明建設;二是以法治為保障,筑牢現代鄉村治理基石: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升主體法治意識,強化基層組織建設,規范自治組織權力運行,構建糾紛化解機制,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三是以自治為目標,實現廣大村民當家做主:明確村兩委職責,創新村務管理模式,培育鄉村群眾組織,構建多元治理機制,規范村務公開,推進民主監督制度化。
盡管多地已經在“三治”結合方面做出了探索,為其他地區提供了參考借鑒,但在具體實踐中,各地還應注意結合自身實際,調整“三治”結合的具體形式,正如鄧大才指出的,善治類型多樣,實現途徑多種。各地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時,應根據本地自治條件、德治基礎及法治保障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不同的治理組合,因地制宜地選擇不同的治理強度,形成 “最適宜的善治”、最適宜的組合方式、最適宜的治理體系,沒有必要追求 “最佳的治理組合”,也沒有必要追求 “最優的善治體系”。
有關“三治”結合的其他建議
除了對“三治”給出進行不同的分配和側重的建議,不同專家學者也對如何更好地實現德治提供了相關的實踐方向建議。其中,徐勇認為,德治需要培育,需要“潤物細無聲”的教化,需要“群起而攻之”的輿論導向,需要社會精英的率先垂范,需要政府的表彰宣揚,由此營造具有濃濃道德感的社會風氣,讓鄉村生活的空氣中彌漫著道德的負離子。在這種情況下,以自主、自覺和自律為特點的自治將自然天成。張天佐和李迎賓表示應塑造新型農村倫理道德,將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繼承中華民族優良傳統結合起來,通過村規民約、家規家訓等方式細化實化具體化,發揮道德規范明導向、正民心、樹新風的積極作用。
人才的引進同樣是進一步探索“三治”結合的重要內容,也是建立現代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方向。吳理財等人指出,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政權建設的作用使傳統社會中的“鄉紳權威”日漸式微,漸漸淡出農村社會治理的場域。同時,城市化與市場化飛快發展,加速了勞動力自由流動,大部分村莊的青壯年外出謀生,造成鄉村治理主體缺失。破解鄉村治理主體缺失的困局,重構鄉村精英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議題之一。如何保證鄉村治理的人才來源,也是更好實現“三治”結合的主要內容。近年來,“新鄉賢”的培養與形成逐漸受到更廣泛的重視。張新文和張國磊認為,在鄉村治理中,新鄉賢可以發揮傳統鄉紳所具有的社會教化職能,同時其知識和能力也可以在化解鄉村社會矛盾,帶動村民應對市場風險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于新鄉賢的引入,以及其參與鄉村治理的途徑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作為議事會等自治組織中意見建議的提供者,二是作為兼業的鄉村治理的參與者,可以在村民自治組織中擔任一定的職位,三是自愿通過選拔成為職業化的鄉村工作人員。
關于“三治”結合的其他建議,還有諸如建立新型現代化鄉村社區載體,為其積極培育鄉村共同體;通過鄉村治理,使村落成為現代農民生活的共同體,擴大、提升農民對鄉村治理的參與度與意愿,從而增強鄉村社區的凝聚力;建立起能為百姓提供服務、辦好實事的高效鄉村治理機制,保證由政府提供行政類公共服務、由鄉村自治組織為農民提供公共服務,以及建立合理的溝通交流機制、督察糾錯機制。
【整理:李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