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鄉村振興戰略不斷實施的過程中,探索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能夠有效推動社會發展、保障農戶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可以從落實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面入手。
【關鍵詞】鄉村振興 農村宅基地 “三權分置” 【中圖分類號】C912.82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啟動,對打開當前農村宅基地的改革死結與推進鄉村振興戰略都非常重要,關系農民的福祉,是防止鄉村衰敗、增進村莊活力的關鍵。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提出,可以有效激活農村閑置土地資源,讓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改革紅利,使宅基地能夠得到更好利用,充分發揮其融資功能,為鄉村振興注入活力。
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價值體現
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中的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別承載著較為重要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成為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重要推力,具有深刻的價值蘊含與實施作用。
基于宅基地制度改革實現城鄉融合發展。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相對于傳統的宅基地政策來說更為合理,也更具有適宜性,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階段宅基地的使用缺陷。只要農民自愿,就可以將限制的宅基地進行抵押融資,或者是與企業以及其他集體進行合作,實現城市人才、資源、資本、技術等與農村經濟的融合發展。由此可見,宅基地使用權得到有效流轉,一方面使農村閑置土地能夠得到充分利用,農村產業興旺帶動鄉村振興,土地增值效應提升,農民收入水平有所提升,在很大程度上緩解農村貧困問題;另一方面,可以在帶動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提高農村社會治理水平,反哺“三農”發展。
基于宅基地流轉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長期以來,國家對農民的居住權較為重視,但是對農民宅基地的土地財產權有所忽略,使得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受限,農民從宅基地上僅僅能獲得居住權,農民房屋價值體現不顯著。而農村土地征收以及增值等產生的經濟收益則劃歸政府及集體所有,農民權益受到影響,也缺乏一定的經濟補償。從宅基地退出監管的角度來看,目前監管較為薄弱,宅基地閑置情況較為普遍,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也加大了公共管理的成本,不利于農村社會穩定。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的提出,有效推動了土地流轉,解放剩余勞動力,促進農民的非農化轉移。
基于宅基地使用權放活,增加集體土地市場利用率。我國城鎮人口的快速增加,很大程度上來源于農村轉移城鎮的就業人員增加,而城市發展必然會使得土地資源更為緊張,宅基地的入市已經成為大勢所趨。現階段,放活宅基地使用權的試點工作正在逐步展開,村鎮集體可以對宅基地進行自行開發或者是聯合開發。國家“還權賦能”的實施,以及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對宅基地市場活力的激發有重要意義,需進一步加快城鄉土地要素市場的流動,促進城鄉土地全面、平等發展。
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權利性質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下所有權權能性質。農村宅基地的“三權分置”使得宅基地的各項權能實現屬性的回歸,從而真正凸顯“自物權”。存量占有權指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初始分配權和特定環境下使用權的收回權,增量占有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對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控制權;增量使用權和收益權,即集體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權、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開發使用權等及其所產生的收益權;增量處置權和收益權,是指通過國家相關政策的轉化,宅基地成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獲得使用權及其收益權。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下資格權權能性質。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后,農戶資格權不僅具有鮮明的身份屬性,還具有居住保障特征。就目前的情況而言,我國宅基地“一戶一宅”較為普遍,經濟發達地區主要通過集中統建的方式實現“一戶一宅”,經濟欠發達地區則直接實行“一戶一宅”,宅基地完全退出之后,則享受商品住宅或者是對價補償。簡而言之,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下,“一戶一宅”下的資格權則繼續有效,其權能依然可以發揮作用;農民在自愿不完全退出宅基地時仍然享有一定的資格權,即資格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一體化;農戶在自愿有償完全退出宅基地時則放棄現有的資格權以及使用權。
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下宅基地使用權權能性質。宅基地“三權分置”改革下,其土地使用權承擔財產屬性,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用,土地資源得到有效的資源配置,宅基地財產價值有效提升。由此,宅基地使用權權能得到全面體現,諸如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以及處置權等。出于提高宅基地財產價值、促進宅基地市場機制發展的考慮,加強宅基地要素配置。那么,宅基地使用權權能的本質在于:在宅基地原有的存量使用權基礎上,實施宅基地“三權分置”,由此產生的增量使用權及其所產生處置權、收益權。
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實現路徑
落實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權。鄉村振興背景下,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改革實施形成了增量所有權,由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為了進一步完善這一所有權,應通過以下三個方面貫徹落實:首先,促使規劃審批權以及監督收回權下移。由村集體實現宅基地實體考察,對其是否能夠進行獲批進行核實。加強村集體的監督權以及收回權,對集體內部不合規的現象予以整改,對違規宅基地予以收回,將其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以此促進集體經濟發展。其次,構建共有產權房市場交易制度。該制度下,由村集體與農戶、其他市場主體等共同擁有宅基地使用權以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以此來保障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以及農戶土地權益。最后,運用“網格化”宅基地管理模式,明確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責任主體的相關義務與權利,對宅基地審批、監管工作進行動態管理,以宅基地管理運行高效性落實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增量所有權。
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的保障,不僅需要從法律視角進行,還需要從實踐中進行。首先,明確宅基地農戶資格權的法律地位。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資格權保障提供法律依據。其次,深入貫徹落實農民宅基地退出自愿性原則、有償性原則。大力實施農村宅基地“三權分置”政策,鼓勵農民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宅基地退出方式。同時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勵機制和科學管理機制,不僅促進宅基地退出積極進行,還促進其有序進行,盡量減少“一戶多宅”的情況。最后,強化“還權賦能”,進一步明晰產權。對農戶本應具有的收益權歸還,農戶通過宅基地使用權應用獲得相應的收益權,讓農戶能夠通過宅基地抵押融資、出租等形式提高經濟收入。另外,還可以讓農戶通過宅基地入股的形式獲取集體產業分紅收益,從而更好地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提高其經濟收益。
逐步放活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宅基地如果通過宅基地的隱形流轉,很容易產生一定的產權糾紛,也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交易成本,對農村社會穩定性有所不利。根據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對宅基地使用權應適度放活,對宅基地市場也應進一步優化、配置、開放,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的路徑也應有所規定。首先,解決農村住房的歷史遺留問題,對宅基地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全清查,對不動產實施全面登記,對宅基地所有權、農戶資格權予以落實與保障,實現農戶的“一戶一宅”;其次,解決宅基地轉化為集體經營建設用地后的用途限制問題,允許宅基地使用權通過合法手段進行流轉,并對宅基地流轉過程進行有效監督;最后,吸引社會投資者進入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市場,同時鼓勵農民不斷探索新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方式,提高農戶收益。
(作者為吉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崔騰飛:《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的難點在哪》,《人民論壇》,2018年第36期。
責編/賈娜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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