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互聯網+食品”新業態乘勢而上。相對于傳統的實體店交易,網絡食品交易的環節及參與主體類型均較多,導致網絡食品交易的法律關系相對復雜。要筑牢網絡食品安全“防火墻”,應完善網絡食品安全立法,加強網絡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構建網絡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強化第三方平臺的法律責任,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安全”。
【關鍵詞】網絡食品安全 法律規制 風險預防 【中圖分類號】DF419 【文獻標識碼】A
“守一而制萬物者,法也。”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是衡量一國法治水平的重要指標。近年來,我國推動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不斷提升,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同時也要看到,當前網絡食品領域潛在的風險因素較為復雜,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新時代網絡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全面防控風險、落實責任,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的問題,仍是重要課題。
網絡食品交易的特殊性給監管帶來了新挑戰
網絡食品交易是以食品為主要交易對象的網絡交易方式,為消費者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大幅度提升了經營者的銷售利潤,顛覆了傳統的食品交易模式。但任何一枚硬幣都有正反兩面,網絡食品交易的特殊性也給監管帶來了新挑戰。第一,網絡食品交易具有虛擬性。網絡環境中的店鋪是一種虛擬店鋪,對經營者來說,經營成本大幅度降低,而消費者獲得其食品安全信息的渠道源于商家提供的圖片與描述,并不能像在實體店里一樣直觀地感受食品安全的衛生狀態。第二,網絡食品交易具有跨區域性。與傳統實體經營相比,網絡食品經營數量龐大且分散,具有跨區域性特點,部分經營場所流動性大的商家無食品留樣,這給監管部門帶來一定的挑戰。此外,網絡食品廣告信息具有信息不對稱性。部分網絡餐飲企業心存僥幸,自律性低,為了利益最大化,經常想方設法夸大宣傳商品,存在實際商品和網絡描述不一致的情形。
與傳統食品交易相比,網絡食品經營具有虛擬性特點,涉及到信息發布、第三方交易、物流配送以及結算等環節,牽涉的主體更多、法律關系更復雜。其中,“食品信息發布涉及到廣告主(生產者與銷售者)、廣告經營者以及發布者(第三方交易平臺)之間的廣告法律關系”;第三方平臺支付涉及到消費者與經營者、第三方配送者、支付平臺之間的委托收付款法律關系;消費者網上選購食品,涉及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第三方配送者之間的買賣、運輸等法律關系。值得注意的是,網絡食品交易安全既需要第三方交易平臺管理,同時食品生產經營者、廣告經營者、物流配送者等都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并需要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
網絡食品存在準入門檻缺乏把控、監管較弱、信息公開不充分等問題
首先是準入門檻問題?!毒W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一條對于網店營業執照明確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但是目前仍存在部分經營者以他人已辦理的營業執照進行網絡食品安全交易,并未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真實信息,第三方交易平臺還是允許其入網經營,究其原因在于第三方交易平臺審核流于形式,沒有嚴格把控網絡食品經營準入關,部分經營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侵犯消費者的權益,無法保證網絡食品安全。此外,對于朋友圈、微博等網絡平臺上售賣自制食品者缺乏相應的法律約束力。
其次是監管較弱的問題。相對于傳統食品安全,法律關系復雜的網絡食品安全所涉及的部門更廣泛,容易導致監管的沖突。當前網絡食品安全監管涉及食藥監、衛生監督及市場管理等部門,這些部門在日常獨立運作,執法信息相對孤立,或存在職能重疊交叉等情況。在對“互聯網+食品”這個新業態實施規范治理時,各部門之間的多頭管理,容易造成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問題,加之各部門要直接面對成千上萬的小商戶,對于各類網絡食品安全違規行為,市場監督作用相對較弱。
再次是信息公開問題。網絡食品行業缺乏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公開機制,尤其是當下網絡外賣行業迅速發展,經營主體和經營環節增加,而尚未構建出數據化、信息化的食品安全動態監測和預警系統,導致難以有效評估食品安全風險,成功追溯問題食品。部分商家為追求送餐速度經常提前做好食物,待用餐高峰期進行簡單加熱就出餐;部分送餐車不符合食品安全運輸標準,加之送餐途中顛簸食品包裝極易發生交叉感染,給網絡食品的衛生安全帶來了種種隱患。
最后是消費維權問題。在網購食品交易中,由于交易模式具有虛擬性、跨區域性等特點,部分經營者為追求利益未主動向網購消費者說明商品的實際詳情,而多數消費者網購時都不會向商家索要發票,造成在維權時缺少必要的證據。再加上第三方快遞的參與,一旦出現消費糾紛,經營者與物流配送者容易發生互相推諉的情形,消費者維權比較困難。另外,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上售賣自制食品者通過網上聊天方式達成交易,多數消費者出于信任選擇購買,然而發生食品質量糾紛時,卻很難再聯系到商家向其主張權利。
網絡食品安全風險預防的法律規制
強化第三方平臺的法律責任。針對網售食品經營者準入門檻問題,應結合實質審查與形式審查的方式,建立相配套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強化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法律責任。現行法律雖明確規定外賣餐飲經營者必須開設實體店,但在實踐中經營者數量巨大。這就要求第三方平臺應加強與監管部門配合,設置專職網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通過實地核查每戶入網經營者的經營情況,最大限度地杜絕無資質的商家入駐平臺。并進一步完善第三方平臺相應的責任承擔范圍和方式等制度,明確違反該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補充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加強網絡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原有的監管模式,已無法解決網購食品交易帶來的新問題,必須改變監管理念、明晰監管部門責任,整合監管資源方式。首先,要適應時代發展轉換監管方式和監管理念,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并進一步細化分工,整合食品安全監管的各個機構,發揮食藥監、衛生監督及市場管理等部門的合力,加強網絡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其次,要暢通線上線下社會監督渠道,充分利用媒體、公眾的力量,把社會共治的所有主體聯系起來,監管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期達到保障網絡食品安全的目的。
構建網絡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網絡食品安全還得從源頭抓起,應構建網絡食品安全溯源體系,順向追蹤或者逆向回溯食品產供銷的各個環節中的相關安全信息,保障所有生產經營以及配送活動都處于有效監控之中。網絡食品安全溯源體系的建立應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來推動,實現網絡食品產業鏈上各方主體的綜合參與。其中,要導入生產、經營者信息,以及記錄網絡食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等環節的所有信息,對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及時向消費者公開所有信息,如若發現網絡食品安全質量問題,及時反饋并采取召回等辦法。
網絡食品安全立法要精細化。網售食品安全,關乎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進一步細化網絡食品安全立法。首先,要細化多元主體的法律責任體系,包括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配送者等主體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查處職權,可在監管部門抽檢過程中引入“神秘買家制度”,應對在線食品交易的虛擬性。其次,要優先保護網絡食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強化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保護。當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如若無法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找到食品經營者的真實聯系方式,那么應由平臺先賠償再找食品經營者進行追償。此外,還應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和虛假廣告宣傳,提高違法經營者的違法成本,運用法律手段筑牢網絡食品安全“防火墻”。
(作者為上海商學院文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尹紅強:《網絡食品交易安全法律問題》,《食品科學》,2018年第11期。
②劉鵬、李文韜:《網絡訂餐食品安全監管:基于智慧監管理論的視角》,《華中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
責編/潘麗莉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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