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實現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大政方針的關鍵在于法律細節。涉及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法律細節問題是大量的,下面我舉三例:關于行政訴訟期間是否停止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除非有法定例外情形,被訴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它也可能導致對相應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重大損害,甚至是不可彌補的損害。關于行政機關可否單方解除與民營企業簽訂的行政協議。根據行政法的一般理論,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單方解除或變更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的行政協議。但是何為“公共利益”,行政機關有自行解釋的廣泛空間。有些行政機關往往利用這種“公共利益”解釋權,任性恣意單方解除與其關系不好或外地企業的行政協議,另與本地或關系戶企業簽約,嚴重侵犯相應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權益。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被行政事實行為侵犯如何獲得救濟。根據行政法一般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只能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請求法律救濟。單純的事實行為一般不能作為行政訴訟的客體。一些行政機關為了規避法律監督和逃避法律責任,其實施行政侵權行為就故意不作出正式行政決定,如拆除相應企業的建筑物,扣押相應企業的設備財產,其不作任何書面決定就悄悄干了。
不解決這些細節問題,中央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權益的大政方針就難以真正落地落實。
責編/李一丹 美編/于珊 孔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