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開放是我國對外開放格局的重要組成部分。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是我國的自主選擇,這既是金融業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開放不斷加快,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仍有很大的提升潛力。針對當前金融開放水平仍有待提高的局面,要做以下五點考慮。
第一,堅持金融服務業開放、金融市場開放與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相互配合,協調推進。金融服務業開放要在持股比例、設立形式、股東資質、業務范圍、牌照數量等方面對中外資機構適用同等監管要求和標準,以更加透明、更符合國際慣例的方式同等對待內外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開放要進一步聯通境內外資本市場,進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完善“滬港通”“深港通”。繼續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更好地發揮匯率在宏觀經濟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中的“自動穩定器”作用。
第二,全面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落實“非禁即入”,中資機構和外資機構皆可依法平等進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和業務。
第三,完善金融業開放的制度規則,實現制度性、系統性開放。加快相關制度規則與國際接軌,不斷完善會計、稅收等配套制度。加強頂層設計,統一規則,同類金融業務規則盡可能“合并同類項”。
第四,改善營商環境。進一步推動簡政放權,優化行政審批,提高審批過程的透明度和審批效率。加強政策制定的溝通協調,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做到規則簡約透明。
第五,完善金融監管。中外資機構開展金融業務都必須持牌經營、接受監管。擴大市場準入的同時不斷完善金融監管,使監管能力與開放程度相匹配。
金融業開放本身并不是金融風險產生的根源,但開放過程可能提高金融風險防范的復雜性。未來,要適應不斷提升的金融業開放水平,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風險防控體系。
(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本報記者韓春瑤根據其在中國發展高層論壇的講話摘要整理)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01日 0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