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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揮PPP模式在非遺保護與傳承中的積極作用

核心提示: 長期以來,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政府主導的保護與傳承模式。PPP模式是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新選擇,這種模式將社會資本引入非遺保護與傳承中,能夠實現包括政府在內的多主體對非遺的多元化、協同化保護,有利于非遺的可持續發展。

【摘要】長期以來,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用政府主導的保護與傳承模式。PPP模式是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新選擇,這種模式將社會資本引入非遺保護與傳承中,能夠實現包括政府在內的多主體對非遺的多元化、協同化保護,有利于非遺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與傳承 PPP模式 【中圖分類號】G1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擁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保護好、傳承好非遺對于繁榮興盛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乃至促進文化精準扶貧都具有重要意義。在非遺的保護與傳承中,保護與傳承的方式直接關系著非遺的保護與傳承效果。積極探索構建非遺保護與傳承的PPP模式,并分別從實現機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兩個方面對其予以完善,有利于提高非遺的保護與傳承效果。

政府主導型保護與傳承模式之下,政府力量有限,無法全面覆蓋

當前,我國對非遺的保護與傳承主要采用政府主導的模式,即主要依靠政府力量,通過政府職能的設定和履行實現對非遺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監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對非遺保護與傳承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其二,對非遺項目和非遺傳承人的認定、定級以及劃定需要特殊保護的非遺范圍;其三,對非遺保護與傳承的財政支持,其中包括建立非遺傳習所、保護所、民俗生態博物館等所需的開支,保障非遺的保護與傳承所需的專項經費,保障非遺傳承人基本生活條件、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所需的開支;其四,對非遺保護與傳承的監管,包括對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日常監管和對干擾、歪曲民俗文化傳承行為的制止等。然而,政府主導的保護與傳承模式實際上并未取得預期的效果,破壞非遺的行為仍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受制于政府的職能定位、財力狀況和主管機構的設置。

從實然的角度而言,在政府主導型保護與傳承模式之下,政府對非遺關注更多的是保護而非傳承,并且多是與現實生活相剝離的、博物館式的靜態保護。非遺的生命力在于傳承,政府主導型模式無法滿足非遺保護、傳承、發展的現實需要,無法與非遺自身特點相適應。從應然的角度來說,政府職能具有宏觀性,特別是隨著有限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理念的提出,政府不可能成為非遺的直接保護者或傳承人,只能為非遺保護與傳承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氛圍,為保護與傳承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同時,政府力量有限,非遺數量眾多,無論是政府有限的職能和財力都無法對我國蘊藏豐富的非遺做到全面覆蓋和全面保護。與此同時,除了國家文化和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統籌全國非遺的保護與傳承工作之外,在地方,我國文化和文化遺產管理機構主要設置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然而,事實上,我國很大一部分非遺分布在鄉村,監管機構“鞭長莫及”,以致位于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的非遺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和傳承。

PPP模式是非遺保護與傳承的新選擇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我國當前的文化政策為PPP模式與非遺保護傳承的聯姻提供了政策支持。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首次將PPP模式引入文化領域。2017年作為“十三五”期間文化領域發展改革工作指南的《文化部“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改革規劃》出臺,其中特別提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鼓勵社會資本進入文化資源保護開發等新興領域。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財政部聯合印發《關于在文化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指導意見》,明確鼓勵社會需求穩定、具有可經營性、能夠實現按效付費、公共屬性較強的文化項目采用PPP模式。由此觀之,在我國非遺領域推廣和運用PPP模式符合國家政策導向。

PPP模式有利于充實非遺的保護力量,實現對非遺的多主體、多元化、協作化保護。在政府之外,PPP模式將社會資本作為另一種對非遺保護與傳承的重要力量,通過將非遺資源轉化為文化生產力,打造文化品牌,用取得的經濟效益反哺非遺保護與傳承,以此激發非遺保護與傳承的內生動力,有助于改善政府主導型保護與傳承模式之下對于政府過度依賴的現狀,助推政府職能轉變、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促進非遺的可持續發展。不僅如此,PPP模式通過優化配置文化資源、激發文化市場活力,能夠促進非遺所在地的經濟發展,實現文化惠民、文化富民。

PPP模式有助于提升非遺傳承和保護的質量和效果。非遺的生命力在于傳承與發展。在PPP模式下,社會資本通過對非遺進行投資,參與到非遺的保護中,并將非遺從傳統博物館式的靜態保護方式中解放出來,放置在生動的現代社會背景之下,從而實現在保護的基礎上適度利用,在利用的同時予以傳承。隨著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不斷深入,非遺有機會不斷融入新的時代元素,得到新的發展。

建構非遺保護與傳承的PPP模式

首先,搭建PPP模式的基本框架。在遵循文化傳承發展規律和非遺具體特點的基礎上,堅持非遺保護傳承和市場機制相結合的原則,科學認識政府與社會資本的職責定位,實現社會資本營利與非遺保護傳承二者的互利共贏。具體來說,可以由政府與社會資本訂立合作協議,雙方共同出資對非遺進行項目化運作,可以采用支持文藝創作、建設生態博物館、建設非遺文化產業園、開發非遺文創產品、開發非遺民俗旅游等項目類型。在項目營利的情況下,雙方按照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政府將其所獲得的分紅和收取的稅金專門用于非遺的保護與傳承;在項目未營利的情況下,則由政府對社會資本給予一定的經濟補貼,以激發社會資本參與非遺項目合作的積極性。

其次,建構PPP模式的制度約束機制。PPP模式的實現依賴于政府與社會資本之間目標一致、責任明確、公開透明、風險交流的合作。政府需要借助社會資本的甄選機制,保證社會資本參與非遺保護與傳承的契合性。政府與合作伙伴需要構建契約約束機制,明確政府與合作伙伴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構建信息公開機制,搭建非遺保護與傳承的基礎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建共享;構建融資機制,保證資金的持續有效投入;構建利益分配機制,保證合作各方互惠互利,工作進展順利;構建監管機制,保證社會資本接受政府的監管,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共同接受社會的監督;構建糾紛多元解決機制,在傳統糾紛解決機制之外,設立專門監管機構解決糾紛,并賦予當事人選擇權,解決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最后,完善PPP模式的法治保障措施。政府與社會資本需要增強平等意識、契約意識。政府作為非遺保護與傳承的主體,需要加快專門立法,構建法律與政策相融合、保障非遺保護與傳承的PPP規則體系,以法律為支撐,保障非遺保護與傳承工作的持續推進。政府部門也需要建立非遺的統一管理體制,明確參與PPP模式的具體部門,將責任具體到部門。同時,政府需要加強問責機制建設,嚴格問責,實現行政、民事、刑事責任相銜接。

(作者為河北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律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天津市藝術科學規劃項目“天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PPP模式研究”(項目編號:D1800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宋俊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報告(2017)》,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7年。

②馮驥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與方法叢書:為文化保護立言》,北京:文化藝術出版社,2017年。

③戚永哲:《非遺生產性保護的必要性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報》,2013年7月15日。

④秦前紅:《法律能為文化發展繁榮做什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

⑤曹珊:《PPP運作重點難點與典型案例解讀》,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年。

責編/胡秀文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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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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