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澤淵的《法治國家論》(法律出版社)是一本系統論述法治國家問題的理論著作,該書以宏大敘事和整體性視角,對法治國家建設的內在理論邏輯包括基本特征、理論基礎、社會條件和現實發展等進行了探討,對于建構法治中國理論體系具有積極意義。
法治國家既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是一個政治概念
法治國家理論是法治研究的主題。什么是法治國家、如何建設法治國家是中國法學界必須認真思考和回答的重大課題。法治規律需要總體把握,法治研究需要宏大敘事,法治實踐需要戰略思考,因為法治直接關系到一個國家的政治運作方式、社會組織形式、社會秩序狀態,這都需要從宏觀上審視和把握,進行深入的理論探索。《法治國家論》指出,如果不去尋求法治的理論基礎,也就等于自動放棄了人類歷史上積淀下來的有關法治的理論成果,就難免要多犯一些錯誤,付出完全沒有必要的代價。法治國家本身既是一個法律概念,也是一個政治概念。國家在這里既是法治的主體,也是法治的對象。國家不僅以法來統治和控制社會,更重要的、首位的是國家本身要受法的統治和支配。
有些法學學者把“具體法治”作為時髦主張,故意回避宏大的法治話題,人為淡化對法治重大問題的理論思考。殊不知,如果不從宏大的視野去整體把握現實的法治發展狀況,就只能陷入“話語碎片”當中,不能夠及時將經驗和實證上升為法政哲學,難以形成推動法治變革的知識力量。研究法治國家理論問題,需要整合政治學、法理學、倫理學、社會學、哲學等學術資源,以更高的境界和更廣闊的視野深刻把握法治的整體性,將具體法治與整體法治有機結合起來,對中國的法治道路進行深入探索。《法治國家論》強調,法治的每一個要素和方面都是重要的,但它們的每一個部分或者它們各個部分的簡單相加都不是法治的整體,都構不成整體法治。實現國家權力的科學配置和社會權利的科學分配,需要厘清個人與國家、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從國家層面考量法治的價值目標和運行原則。
法治既是國家追求的價值目標,又是國家運行的基本方式。所以說,法治化是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尺度。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本身就是國家權力法治化的過程。法治的問題不僅是國家的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卓澤淵認為,法治國家與法治社會是法治并行的兩個層次,一個在上層運行以追求權力制約,一個在底層運行以強調普遍守法。法治最深刻的基礎在社會。作為善治的法治,更看重社會活力、社會秩序。治理的有效性更多的是來自對民意的回應、對民生的關注。法治變革的動力來自社會,社會需求是法治變革的深層根源,社會變革是法治變革的有力支撐。法治社會是中國共產黨治理國家、改造社會的歷史性成就。
法治是治國之道,國家的法治化狀態對于實現黨的執政目標至關重要
法治是人類理性發展的產物。法治國家是人類法治文明發展的必然結果。中國古代思想家十分重視法治對于國家的重要性,強調“以法治國”“緣法而治”。孔子說:“棄法是無以為國家也。”商鞅說:“法任而國治矣。”王符說:“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在中國古代,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理念具有實質性的影響力。中國古代社會的統治者從來沒有將法治擱置一邊。武樹臣認為:“在中國古代政治歷史上,法家思想與歷代王朝攜手同行。”但由于中國經歷了漫長的專制集權統治,推進現代意義上的民主法治,需要在法治觀念和法治文化上下很大功夫。《法治國家論》指出,“我們的傳統文化與社會意識之中一直存在著權力崇拜。”這顯然與以權力制約為核心的現代法治是格格不入的,法治的進步正是在于依法規范和約束權力,促進和保障社會有序、繁榮和人的全面發展。
國家是人的群體,國家是人民的創造物,憲法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一基本方略形成和發展的歷史過程也是中國共產黨對法治道路探索的歷史進程。毛澤東與民主人士黃炎培談話時指出,要跳出歷代王朝由興而亡、人亡政息周期率的出路就在于民主。1957年,董必武指出:“國家沒有法制,就不能成為一個國家。”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中把法律和制度問題作為治國的根本,強調要把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納入民主化、法制化的軌道。1997年,黨的十五大報告首次用“法治國家”的概念替換了“法制國家”,明確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什么時候重視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時候就國泰民安;什么時候忽視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時候就國亂民怨。”法治是治國之道,國家的法治化狀態對于實現黨的執政目標至關重要。法治是現代國家生活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責任就是法治責任,國家理性就是法治理性。全面建設法治國家不僅僅是觀念層面、文化層面的轉變,更重要的是國家治理方式的轉變和國家治理體系的重塑。
(作者為西南政法大學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