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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匠精神培育需要勞動法保障

核心提示: 現代意義上的工匠精神具有嚴謹性、專業性、勞資同構性的特征,工匠精神的培育過程也正是工匠精神特征與內涵不斷落實的過程?!秳趧臃ā吩谠撨^程中通過“以權促義”的形式充分發揮著制度保障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勞動法》中的很多制度與工匠精神培育有一些不相適應之處,應通過完善《勞動法》來推進工匠精神的培育工作。

【摘要】現代意義上的工匠精神具有嚴謹性、專業性、勞資同構性的特征,工匠精神的培育過程也正是工匠精神特征與內涵不斷落實的過程。《勞動法》在該過程中通過“以權促義”的形式充分發揮著制度保障的作用。然而,目前我國《勞動法》中的很多制度與工匠精神培育有一些不相適應之處,應通過完善《勞動法》來推進工匠精神的培育工作。

【關鍵詞】工匠精神  《勞動法》  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建設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勞動者大軍,弘揚勞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營造勞動光榮的社會風尚和精益求精的敬業風氣。”工匠精神培育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的保障,但是,《勞動法》對工匠精神的培育不能僅僅關注勞動者的義務,不能一味地增加他們在勞動技能與成果方面的負擔與責任,應在從業就業、勞動合同履行、職業發展等方面入手,為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提供充足的保障,鼓勵勞動者積極、主動地履行忠實、勤勉的義務,真正從根本上培育勞動者的工匠精神。

《勞動法》保障工匠精神培育的制度性反思

我國《勞動法》中有一些制度無法適應工匠精神培育的需求,不利于工匠精神的培育。

一是勞動合同制度在保障勞動者職業穩定性方面存在不足。目前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仍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不少企業利用勞動關系短期化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合同,使得勞動者不穩定感增加;而一些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過于安逸,這對工匠精神培育極為不利。

二是現有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度不利于勞動者專業化水平的提升。從我國《職業教育法》來看,現階段我國職業教育模式還不是很成熟,有關主體的法律地位、權力、職責等還不是很明確,職業教育管理體制也存在一定的疏漏,相關培訓資金渠道來源較少,職業教育的社會力量參與不足,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充沛資金保駕護航。

三是集體勞權制度對改善勞動者工作條件和提高其經濟地位的保障難以落實。工匠精神的培育需要《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和經濟地位予以保障,但是現實生活中仍然存在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的處于不利地位的情況。勞動者往往會因為求職困難而不得不接受相對不利的條件,從而降低追求工匠精神的積極性。

四是現有社會保障制度也還不足以全方位保障勞動者對工匠精神的追求。根據《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但是一些企業仍然逃避此法定義務,勞動者的醫療、養老、生育等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沒能為工匠精神培育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

培育工匠精神,應完善就業促進法律制度,并加強職業教育培訓

工匠精神培育的起點,應首要解決勞動者就業穩定性問題。因此,完善就業促進法律制度,促進勞動力資源科學配置與就業動態穩定,對工匠精神培育來說至關重要。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指出,辭職者應提前30天告知用人單位,便于單位安排新員工接替,但是對新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并沒有作充分考慮,對辭職者在30天預告期之外也沒有其它限制。顯然,此法條從勞動者角度考量,確保了勞動者權益最大化。然而,這在一定程度上卻會提高用人單位用人成本,從而導致用人單位會降低對勞動者人力資本的投入,更遑論工匠精神的培育?;诖?,應對此法條進行部分修正,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益,把握好勞動者“職業穩定”與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關系,激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匠精神進行長期培養的動力。

工匠精神的培育,其主要實施階段在于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因此,一要完善職業教育培訓模式。在我國勞動立法中應涉及相關的校企合作、校地合作等辦學模式,除此之外還應建立其它類型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將企業學徒合同制納入立法中,細化相關權利與義務,明確教育模式的時間比例、考核方式、學習內容等。二要健全職業教育培訓管理。企業的職業教育培訓如果能夠通過法律授權進行,那么隨著管理主體增加,所制定的各項制度、政策等也能夠更全面地考慮各個主體的利益與意見,更有益于工匠精神培育。當前職業教育培訓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已經在《勞動法》中得到充分肯定,此外,針對該機構辦學標準、組織結構、資格等級、運行模式等也應進行細化,同時還應進一步明確培訓教師的任職條件、職責和義務。三要拓展職業教育培訓資金渠道。職業教育培訓需要充足的資金作為保障,積極拓展培訓資金渠道來源,對促進職業教育培訓、培育工匠精神意義重大。從法律角度來看,應針對相關的職業教育培訓制定一些具體的資金保障政策,從而擴大資金渠道來源。

工匠精神的培育,要強化集體勞權法律制度建設

集體勞權法律制度能最大程度保障勞動者體面、有尊嚴地進行勞動,從而為勞動者敬業、樂業、專業夯實基礎,進而促進勞動者工匠精神的培育。首先,加強集體勞權法律制度的功能建設。集體勞權法律制度應同時具有內在的激勵功能和外在的協調功能,這兩項功能應通過法律條文充分體現。其中,內在的激勵功能建設要求制度上保護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通過精神及物質激勵夯實工匠精神的培育心理基礎與物質前提。外在協調功能建設要求構建和諧的勞資生態制度環境,做好勞資關系與報酬激勵之間的關系協調工作。其次,構建總體報酬制度。該制度能夠為勞動者提供職業發展機遇、報酬福利、績效與認可,并維護工作與生活平衡,為培育工匠精神提供有效動力。該制度建設一方面應從科學的人才評價體系建設入手,實現對勞動者職業道德、專業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考評,以此與總體報酬充分結合,合理制定激勵規劃;另一方面以“工匠化”為目標,基于民主性原則,構建現代企業制度,暢通企業內部的人才培養與晉升渠道。最后,構建并加強勞資關系協調制度。一方面要求《勞動法》加強執法監督,促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制度構建,確定勞資雙方責任、義務及權利;另一方面考慮對《工會法》進行修訂,改革完善企業制度平臺。

為培育工匠精神,還應為勞動者營造良好的生活與工作保障環境,免除勞動者的后顧之憂,讓勞動者安心追求“工匠精神”。首先,健全就業保障制度。雖然我國在《就業促進法》中要求針對勞動者構建失業保險制度,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促進就業,但是在實踐中并未得到徹底落實,公共就業服務缺乏資金保障,仍然需要占用失業保險基金。因此,應建立完善的資金來源渠道,實現就業服務體系與失業保險制度之間的互動協調,為勞動者緩解失業壓力,避免工匠精神流失。其次,健全醫療保障制度。勞動者追求工匠精神的過程中需要滿足最為基本的安全與健康需求,因此須健全醫療保障制度,為勞動者營造良好的基本醫療保障環境。一是加強對醫療保險供應方的法制約束,完善醫療保險機構談判制度;二是實施醫療服務監管與醫療服務市場化雙向并行,比如公立醫療“管辦分離”、醫療服務市場準入與退出機制制定、第三方醫療服務質量評價機構引入等。最后,健全養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應從法律角度規定養老服務體系的融資主體,明晰權責,構建政府、企業以及其它社會組織共同參與的多元化養老服務體系,增加養老服務產品種類;另一方面應明確養老服務體系與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性關系,以養老服務體系輔助養老保險制度實施。

(作者為天津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徐耀強:《論“工匠精神”》,《紅旗文稿》,2017年第10期。

②涂永前、邱本:《關于勞動及勞動法的思考》,《上海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

責編/周小梨    美編/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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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胡秀文]
標簽: 工匠   勞動法   保障   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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