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社會為人民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也給人民提供了服務功能和引導功能,讓社會能夠在自然的狀態下進行良好的運作和發展,這就是現代社會運作的最佳狀態。對于法治社會的追求,不僅是法治政府的追求,更是全人類發展的需要,這需要政府與公眾共同努力奮斗。
【關鍵詞】和諧共建 法治政府 法治社會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法治社會的內涵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演變和延伸
“法治政府”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中國特色,是我國在發展探索過程中和法治國家構建過程中的產物。具體來說,對于西方國家,“法治”與“法治政府”的內涵存在一定的重疊性,其核心內涵釋義為“約束和規范政府的權力,進一步尊重和保證人權的實現”。自從我國2003年第一次將“法治政府”概念正式提出以來,學術界也展開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目前對于“法治政府”的內涵解釋主要包括以下三點:首先,法治政府的核心內容是能夠做到依法行政,也就是需要確保行政主體、內容以及具體的程序合法;其次,法治政府運作的根本是能夠做到“權從法出”,也就是確保政府行政權力的合法性;最后,法治政府的具體表現形式為“透明廉潔、誠信負責以及便民高效”。總的來說,所謂的“法治政府”,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內進一步規范政府的行為,將公權力“關在籠子里”。
相對于法治國家、法治政府來說,“法治社會”是一個新的概念,隨著社會的發展,其內涵內容也在不斷進行演變和延伸。近年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一體建設”的發展理念,加深了對法治社會內涵探索,就內涵角度來說,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方面:首先,法治社會的概念是相對人治社會而言的,是一種能夠達到民主化、自治化以及法治化的社會運行狀態,并且法治社會的主體更加側重于社會共同體;其次,法治社會的覆蓋范圍廣,包括全社會范圍內的所有主體,都應該將法律作為行為方式的指引;再次,應當重點關注現階段法治社會的建設進程,從精神和制度兩個方面來講,包括法治精神的塑造與認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構建以及法治社會環境的營造等諸多要素;最后,法治社會也可以稱為“法治地方”,也就是指某一個地方的運作達到了人們預期的法治狀態。總而言之,從目前發展情況來看,關于法治社會的內涵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法治社會的核心內容、方向是統一的。
法治政府能夠有效保障法治社會的建立和發展
法治政府的協調功能。從國家的政治權力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行政權力角度來說,均具有明顯的兩面性,從一方面來說,國家政治權力以及政府的行政權力能夠為社會的正常運作、社會公益的實現、廣大公民群眾自身利益的保證等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但從另外一方面來說,其具有不可忽略的侵略屬性,也可能會對社會秩序造成破壞,甚至可能侵害到公民的正當權利。因此,法治社會的建設需要相應的行政力量進行配合,使資源得到合理分配,并且保證社會能夠按照既定的規范進行運作,保證公民權利能夠完全實現,自由與秩序之間需要達到一種動態的、科學的平衡,使政府、社會與公民之間形成良性關聯。再者來說,法治政府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調節以及裁決等方式來進一步解決社會中的糾紛,例如社會中的公民個體之間、不同組織之間存在的矛盾或不公現象。總而言之,法治社會的建立,需要法治政府充分發揮自身的協調功能。
法治政府的社會服務功能。從政府的屬性和服務輸出角度來說,政府的存在是為了給社會提供公共服務,也就是說,政府本身是一個服務機構,而服務型的法治政府在具體發揮作用時,需要向社會提供一系列的法治公共產品,例如社會的法治組織系統、社會運轉的安全體系、社會的公共福利體制以及關于民生保障的多樣化體制等。政府所輸出的一系列公共產品,有利于構建文明社會,既能夠使各種公共產品的作用發揮出來,又能夠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為全面建成法治社會奠定良好的基礎。
法治政府的社會保障功能。法治政府能夠有效保障法治社會的建立和發展,其保障功能具體表現為:社會運作中的風險控制和安全維護。具體來說,在社會的正常運作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諸多問題和風險,比如,不同群體之間收入的差距明顯、部分職能官員存在貪污腐敗現象、自然界帶來的災害、社會就業困難等,這些風險和問題本身都具有極強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來進行控制和化解,最終實現社會的穩定運行。因此,法治社會的建立需要具有規范的運作標準,而法治政府就是社會秩序的重要維護方,通過維護社會的公共安全,依法對各種危害社會運作的事件進行處理,最終才能夠讓法治理念真正得到踐行,為法治社會的建設提供保障。
法治政府的社會治理功能。在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之間,以共同治理作為連接點,且從職能角度來說,對于社會進行法治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屬性,也是政府參與到社會運作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能夠全面建成法治社會,需要不斷創新治理方式,構建多維度和多領域的治理格局,這都需要依托于政府本身的治理職能,使其發揮良好的示范作用,才能夠有效促進法治社會的全面建設。
法治政府建設的最終追求為法治社會的建設
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之間是目的與手段的關系。具體來說,法治政府的建立是法治社會全面建設的重要手段,而法治社會的全面建設是法治政府運作、發揮作用的最終目的。法治政府存在的作用就是為社會提供社會公共服務和一系列的法治產品,并且在具體的運作和功能執行過程中能夠充分考慮到社會的導向以及人們的滿意情況等。在法治社會全面建成的過程中,需要明確法治政府的職能屬性,為社會的運作提供協調功能、保障功能、服務功能和推動功能,而不是讓政府依托其自身的權力使其成為社會運作的統治者、指揮者。總而言之,基于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之間的目的與手段關系,需要充分發揮法治政府的職能屬性,堅決摒棄“工具、控制、指揮”等負面思想,堅決發揮政府的服務功能,為全面法治社會的建設提供力量和支持。
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存在相同的價值目標,即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具體來說,“依法行政,促進社會的穩定運行,保障廣大公民的基本權利得到實現”是法治政府存在和運作的根本目標,而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最終目標為“能夠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幸福生活,促進社會的有序和諧運作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從內容屬性和本質角度來說,法治社會與法治政府在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均以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保障為導向。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內容與建設法治社會的內容也存在著重疊部分,比如說“堅持貫徹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放管結合等,理順政府與社會以及政府與市場之間的基本關系,使其清晰化”。
從社會的長久發展角度來說,法治是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人類集體的理性選擇,是歷史演變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結果。從“人治社會”到“法治社會”,是社會發展進步的表現,法治社會為人們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也給人民提供了服務功能和引導功能,讓社會能夠在自然的狀態下進行良好的運作和發展,這就是現代社會運作的最佳狀態。對于法治社會的追求,不僅是法治政府的追求,更是全人類發展的需要,需要政府與公眾共同努力奮斗。
(作者為中共重慶市萬州區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主任、講師)
【參考文獻】
①鄭方輝、邱佛梅:《和諧共建視角下的法治政府與法治社會關系》,《法治社會》,2017年第3期。
②張茂誠:《基于社會治理創新視域下的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研究》,《法治現代化研究》,2017年第6期。
③周融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視域下法治建設研究》,《渤海大學》,2017年第9期。
責編/高驪 謝帥(見習) 美編/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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