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轉變基層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是全面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一步,是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必然要求。基層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重心應從“管理”轉向“服務”,需加強宏觀調控、推進體制改革和加強法治保障,從而促進經濟社會穩步健康發展。
【關鍵詞】基層政府 經濟管理職能 轉變路徑 【中圖分類號】D625 【文獻標識碼】A
基層政府是國家行政管理系統中的基礎行政單元,和企業、社會機構、人民群眾等主體聯系緊密,并共同組成了基礎經濟運作體系。因此,加快轉變基層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是保障社會經濟穩步發展、促進產業結構順利轉型的重要選擇。
基層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轉變方向
基層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變,是指基層政府為了促進社會與區域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調整自身職責和功能,以滿足社會與群眾的需求。因而,在這一過程中,基層政府要基于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將自身角色由管理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將自身定位由“全能型”轉變為“有限型”,將市場管理模式由政府主導轉變為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相結合。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這是人民對政府的殷切期許,要求基層政府在經濟管理工作中由管理者轉變為服務提供者。首先,基層政府應當實現理念的轉變,從思想上將自身角色定位為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使得企業、群眾等社會主體成為接受服務的“顧客”。其次,基層政府應當將職能重心從管理市場、企業與群眾轉變為服務市場、企業與群眾,避免對市場的過度干預,把更多精力與資源投入到優化市場發展環境當中。再次,對于影響市場發展、涉及群眾利益的決策,基層政府不可“關起門”來制定,而是應當全面提升政務公開力度,使得企業與廣大群眾都能夠參與公共決策,維護自身合理權益。最后,基層政府應當持續提升服務水平,為企業與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服務,盡可能簡化辦事流程,為企業與群眾節約時間成本。
2001年,時任福建省省長的習近平在福建省非公有制經濟論壇上曾指出,“今后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是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使政府成為‘有限政府’”。“有限型”政府的職能自然是有限的,這要求政府把更多的權力下放給市場,凡是市場能夠發揮作用的,政府便盡量避免行政干預,如此能夠顯著提升市場運轉效率。其中,向“有限型”政府轉變的基層政府在經濟管理活動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基層政府與基層行政人員,應當從維護群眾利益視角出發,合法、合理地行使各項權力,在市場機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方面避免行政干預。二是基層政府的權力行使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作為支撐,從而保障各主體的合法權益。三是基層政府的權力行使,需要受到法律與社會的全面監督,使得超出法律界限的行政決策能夠被及時糾正。
實踐表明,在市場經濟管理工作中,政府的行政干預難免會出現失靈的情況,因此,完全依賴政府的做法是不可行的。此時,市場不可袖手旁觀,而是應當與政府共同發揮作用,保障市場主體的權益、營造和諧的市場氛圍。一方面,基層政府應當轉變傳統思維,在適當的時候暫退幕后,依靠市場高效配置各項資源,引導市場主體公平競爭,實現市場經濟環境的逐步優化。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預作用與市場的調節作用能夠實現功能互補。因此,為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合理協調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在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的基礎上,再由各基層政府實施必要且有效的干預。
基層政府需加強宏觀管理
基層政府應當合理協調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在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的基礎上,持續加強對于所轄地區內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與市場各司其職。同時,嚴格落實中央政府制定的宏觀調控政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對經濟活動加以引導。一方面,基層政府需要提高自身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積極性,既不拖延等待,也不消極對抗,主動化解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基于區域市場發展現狀,結合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制定針對性調節措施,形成對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補充。另一方面,基層政府需要提高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靈活性,對于政策進行深入解讀,不可機械地落實,而是應當基于區域經濟發展現狀,靈活地制定適應區域經濟發展的措施,確保中央宏觀調控政策能夠切實造福企業與廣大群眾。
基層政府應當加強自身的宏觀調控能力,盡可能避免對市場經濟的直接干預,而是在職權范圍內,積極利用財政、工資分配、價格分配、信貸分配等手段,對市場發展進行宏觀干預;加快健全經濟管理部門,提升行政管理人員職業素養;在重大經濟發展決策過程中,切實貫徹專家咨詢制度、社會公示制度以及社會聽證制度,提升基層政府決策的科學性。
基層政府應當借助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手段,實現對市場活動的科學分析與監管,為宏觀政策的制定提供指導依據;推進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健全企業誠信檔案,建立一體化公共平臺,消除信息孤島,實現各基層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全程監督。
基層政府需加強體制保障和法治保障
推進公共服務領域的投融資體制改革。一方面,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提高投資開放力度,在法律未明確禁止的公共服務領域,嘗試引入社會資本,以市場活力促進公共服務質量的提升。另一方面,明確劃分政企責任,從而避免基層政府對市場進行非必要的干預,提升公共服務供給的市場化運作效率。例如,對于經營性項目,可以以特許經營的方式,將公共服務項目的運營權交予投資主體;對于非營利項目,可由基層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然后以委托運營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作。加強基層政府的自主權。一方面,中央政府需要向基層政府下放更多事權。在我國當前的行政體制下,基層政府的經濟管理工作壓力較為繁重,與中央政府下放的職能權限并不完全匹配,因此,中央政府需要向基層政府下放更多事權,將基層政府能夠管理好的事務交由基層政府管理,激發基層政府的管理活力。另一方面,中央政府需要向基層政府下放更多財權,擴大向基層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升基層政府的財稅收入占比,使得基層政府擁有足夠的財力開展經濟管理活動,進而提高公共服務支出。
推進經濟管理職能法治化。國家立法部門應當通過立法明確基層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以及基層政府和市場之間的職能界限,要求基層政府既不可越位,亦不可缺位。推進經濟管理行為法治化。國家立法部門應當通過立法對基層政府經濟管理部門行政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并引導基層政府自行根據區域實際情況,制定區域行政程序規范,進一步對經濟管理行為作出可操作性較強的規定,確保經濟管理工作既有法可依,同時又受法律制約。推進經濟管理監督法治化。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基層政府經濟管理工作內部監督機制,成立相應的監督部門,監督基層政府的經濟決策與落實情況。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基層政府經濟管理工作外部監督機制,通過立法保障社會主體的監督權利,促進基層政府全面推進政務公開,確保干部群眾對基層政府的經濟決策進行有效監督。另外,還需要建立健全基層政府經濟管理工作績效評估制度,評估基層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執行情況,促進基層政府提高管理效率、節約管理成本。
(作者為中共衡水市委黨校市情戰略研究室講師)
【參考文獻】
①劉鳳義、張朝鵬:《論國家二重屬性與政府的經濟職能——兼論政府和市場的關系》,《社會科學戰線》,2017年第10期。
②田國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建立有效市場和維護服務型有限政府是關鍵》,《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6年第14期。
責編/陳楠 肖晗題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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