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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絡公益眾籌,監管不能“缺位”

核心提示: 近年來,輕松籌、水滴籌、愛心籌等網絡公益眾籌平臺的快速發展,一方面有效幫助了數以萬計的困難群眾,推動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諸如個別“求助者”虛構病情、制造虛假證明、將網絡公益眾籌平臺視為斂財工具。為了網絡公益的健康發展,政府必須加強網絡公益眾籌的準入管理、信用管理和追責問責等監管措施,以規范其日常運營。

【摘要】近年來,輕松籌、水滴籌、愛心籌等網絡公益眾籌平臺的快速發展,一方面有效幫助了數以萬計的困難群眾,推動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諸如個別“求助者”虛構病情、制造虛假證明、將網絡公益眾籌平臺視為斂財工具。為了網絡公益的健康發展,政府必須加強網絡公益眾籌的準入管理、信用管理和追責問責等監管措施,以規范其日常運營。

【關鍵詞】網絡公益 眾籌平臺 監管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互聯網+公益”憑借著籌資周期短、效率高、門檻低等優勢,既有效滿足了部分身處困境群眾的籌資需要,也極大地緩解了政府的財政壓力。在互聯網技術的支撐下,網絡公益眾籌目前已發展成為化解社會矛盾、完善社會保障的重要手段。根據水滴籌平臺的相關數據統計,截至2017年年底,成立僅僅一年多的水滴籌平臺累計共為十萬多人提供了免費籌款服務,籌款總金額已逾25億元,參與捐款的網友累計超過9000萬人次。然而,在眾多網友們積極獻愛心的同時,“斂財”“騙捐”等質疑之聲也相伴而行。因此,為規范網絡眾籌,解決網絡公益眾籌出現的問題,我國政府應該加強網絡公益眾籌的監管力度。

網絡公益眾籌存在的不足

網絡公益眾籌存在信用風險。網絡公益眾籌實際上是互聯網環境下產生的公益募捐新模式。公益眾籌的發起者與受益者身份信息顯示的不充分,核查身份信息的難度提高,為騙捐者提供了作案機會。同時,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使得眾籌平臺難以對發起者與受益者的信息進行有效的初步篩查,導致眾籌平臺在全面核實眾籌材料方面難免力有不逮,這也為騙捐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網絡公益眾籌平臺缺乏完善的標準體系。一方面,網絡公益眾籌平臺的準入標準亟待健全。由于網絡公益眾籌涉及慈善、醫療等諸多領域,而相關平臺又大多隸屬于互聯網科技企業,這類企業旗下的網絡公益眾籌平臺往往難以受到有效監管,這便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另一方面,網絡公益眾籌行業標準亟待建立。當前我國慈善事業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為指導依據。網絡公益眾籌雖然推動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但是目前我國還未制定完全適用于網絡公益眾籌的行業標準。因為網絡公益眾籌具備的互聯網特點使得其行業標準不同于其他眾籌,所以網絡公益眾籌不能用其他行業標準予以規范和指導。

網絡公益眾籌的法律法規亟待健全。在眾籌活動發起之前如何對發起者的資質進行審查、在眾籌活動進行過程中如何監督款項的保管、在眾籌活動結束后如何監管款項的流向,等等。針對上述問題,目前還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對各方進行規范。

個別網絡公益眾籌平臺涉嫌自我融資。個別平臺為了籌集資金,選擇以公益籌資為借口,以虛假公益眾籌活動非法籌集資金。這一行為無疑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不僅對捐助者的基本權益造成了侵害,同時也削弱了群眾對于網絡公益眾籌活動的信任感,制約了社會公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

部分網絡公益眾籌活動沾染商業化氣息。部分公益性平臺受客觀環境的限制,發展理念出現偏差,違背了自身建立的初衷。例如,個別平臺開始收取高昂的服務費用;個別平臺開始植入商業廣告,借助銷售業務為平臺創造營收;還有個別平臺則開始提供收費的醫療咨詢服務。雖然這部分平臺的商業化目的可能是保障平臺的健康運作,進而更好地為社會公益服務,但眾籌平臺的商業化無疑會增加相應的法律與道德風險。

網絡公益眾籌監管要加強準入管理和信用管理

網絡公益眾籌監管要加強準入管理。首先,明確規定平臺準入資格。盡管近年來我國網絡公益事業發展迅猛,但截至2018年5月,民政部指定的募捐信息平臺數量卻僅為20家,對此,我國亟需出臺相關條例以明確網絡公益眾籌平臺的準入資格。具體而言,對于建立初期的平臺,主要以備案的形式進行規范,避免對平臺的發展造成阻礙;對于發展趨于成熟的平臺,主要以核準的形式進行規范,嚴格監督平臺的發展,適當淘汰發展偏離軌道、信用不足的平臺。其次,明確規定項目發起者準入資格。網絡公益眾籌的發起目的是匯聚社會各界人士的愛心籌集資金,幫助亟需救助的困難人群。目前來看,網絡公益眾籌活動的發起者已然從慈善機構延伸至普通群眾、企業及其他社會組織,這為審查發起者資格帶來了挑戰。因此,公安或民政部門需要連同網絡公益眾籌平臺一起核查眾籌發起者的身份,在確認眾籌活動發起者與受益者等各方身份無誤后,再給予眾籌發起者相應的準入資格。民政部門可以基于發起者的個人、家庭、病歷、銀行等信息,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征信登記體系,便于核查。

網絡公益眾籌監管要加強信用管理。首先,完善信息披露機制。為避免網絡公益眾籌平臺成為違法活動的溫床,眾籌平臺有必要建立一套健全的信息披露機制,保障捐贈者的知情權。在網絡公益眾籌活動開始前,眾籌平臺需要對眾籌活動發起者的相關信息予以公示,在確保捐贈者知曉相關信息的情況下由捐贈者自行決定是否奉獻自身力量。在網絡公益眾籌活動開始后,活動便始終處在進行過程中,但捐贈者在完成捐助行為后便在形式上退出了募捐活動,難以充分監督整個募捐過程,無法了解到款項是否被擅自挪用。為保障捐贈者的知情權,網絡公益眾籌平臺需要為募捐者提供渠道,以監督整個募集過程,包括募得款項的保存狀態、最終流向等。其次,完善信用體系。一方面,眾籌平臺需要全面介紹眾籌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在捐贈者實施捐助行為前,眾籌平臺需要通過微信公眾號、風險告知協議、短信等渠道向捐贈者明確陳述眾籌活動可能存在的風險,強化捐贈者對于眾籌活動的法律認知,從而降低捐贈者的捐助風險,有效維護捐贈者的基本權益。另一方面,在我國出臺了關于網絡公益眾籌的法律法規后,眾籌平臺應當借助法律手段促進網絡公益眾籌活動的有序開展,確保所有眾籌活動都滿足法律的要求,同時輔以各平臺自身的專屬協議,在宏觀與微觀兩個方面共同降低眾籌風險,從而加快完善信用體系。另外,我國政府應當針對所有網絡公益眾籌平臺、發起者以及受益者構建完善的信用評價制度,基于評價信息對三者進行分類分級。這不僅能夠保障捐贈者的權益,提升捐贈者的信任感,同時也能夠規范網絡公益眾籌平臺的運作與發起者的行為。

網絡公益眾籌監督需要加強追責問責

加強追責問責,首先要追究眾籌發起者的責任。在追究網絡公益眾籌活動各方責任的過程中,不應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對于觸犯其他法律的行為,亦可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若網絡公益眾籌活動的發起者利用虛假信息騙取捐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捐助者可以提請人民法院,責令發起者返還捐助資金,亦可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若網絡公益眾籌活動的發起者或受益者利用虛假信息騙取捐款數額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可以追究發起者或受益者的刑事責任,在要求其返還違法所得的同時按詐騙罪進行處罰。

其次,追究平臺的責任。在募集活動進行過程中,如若眾籌平臺擅自挪用募集款項,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對于眾籌平臺法人按侵占罪進行處罰。最后,追究眾籌受益者的責任。倘若受益者在眾籌活動發起前便存在濫用捐贈的主觀意識,便可以按詐騙罪對受益者濫用捐贈的行為進行處罰;倘若受益者濫用款項的想法產生在眾籌活動發起后,便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要求受益者返還違法所得。

(作者為東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浙江省2016年度高等教育課堂教學改革項目“基于Moodle網絡平臺項目教學法學習評價研究”(項目編號:kg2016054)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柯湘:《互聯網公益眾籌:現狀、挑戰及應對——基于<慈善法>背景下的分析》,《貴州財經大學學報》,2017年第6期。

②許小玲:《契機抑或挑戰:公益眾籌介入下社會組織發展問題析論》,《理論導刊》,2016年第4期。

③袁毅:《中國公益眾籌發展現狀及趨勢研究》,《河北學刊》,2017年第6期。

責編/陳楠 胡秀文(見習) 美編/李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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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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