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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經濟新經濟模式下的社會治理新思路

2018年下半年,“溫州滴滴強奸殺人案”引發了對共享經濟帶來的社會治理新問題的廣泛熱議,對此,監管部門對“滴滴順風車”平臺展開了最嚴格的監管,平臺公司也迅速執行自我整改工作,社會各界更是對共享經濟平臺公司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安全訴求。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這場涉及共享經濟平臺公司的案件處理過程有兩個方面的問題值得思考:一是公共管理部門如何與共享經濟平臺公司建立合作治理機制以滿足和適應市場需求、技術創新和安全保障之間的平衡;二是如何設定平臺公司滿足新技術條件下社會治理需要的權利義務。從一般意義上講,對共享經濟模式下的社會治理問題的研究已經超越其本身,對社會安全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共享經濟:互聯網時代供需新組合模式的產物

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是在不增加總資源消耗的前提下,通過技術革新的手段釋放出大量閑置資源,推動資源驅動型經濟轉為服務驅動型經濟,而這恰好順應了未來中國經濟與社會發展低碳化、高效化、服務化的重要趨勢。共享經濟自產生以來一路高歌猛進,艾媒咨詢發布《2017-2018中國共享經濟行業全景調查報告》顯示,2017年中國共享經濟市場規模已達到57220億元。共享經濟滿足市場優化資源配置需求,深入衣食住行各領域;隨著監管政策的落地,共享經濟市場逐漸步入有序增長期。目前我國共享經濟的運營模式主要分為三種:一是出租使用權,包含網約車、共享單車、共享汽車、共享車位、共享辦公、共享充電寶、共享雨傘等;二是置換所有權,如二手車、二手手機、二手服飾等;三是知識技能共享,包含知識付費、家政服務員、物流服務等。其中,共享出行產品更受消費者青睞。38.3%的受訪網民使用過共享單車,36.4%的受訪網民使用過網約車;其次是知識付費,有19.5%的受訪者使用過。共享經濟的發展壯大給傳統經濟帶來了巨大壓力。它與傳統經濟最不相同的地方是利用現代互聯網信息技術,建立一個平臺公司把那些具有暫時且分散的供需信息的人員連接起來,由此促成供需雙方建立不需要轉移所有權的共享機制。

共享經濟的優勢

相較于傳統經濟,共享經濟的優勢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一是促成具有短暫且分散供需意愿雙方的共享行為。共享公司通過互聯網技術為雙方提供信息,這樣既降低了雙方交易成本,也避免了通過購買去滿足暫時性分散需求的傳統經濟模式的浪費問題。這是對社會資源的優化組合,有利于物盡其用、人盡其才,節約了社會資源。

二是滿足了臨時性的分散雇傭與就業問題。例如“專車”司機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意愿決定自己是否接受用車邀約,乘客也不需要通過購置汽車滿足自己分散的用車需求。這種模式既降低了雙方的成本,增加了雙方的福利,也提升了就業靈活性。

三是為盤活閑置的社會資源提供了便利。我們身邊有大量的閑置設備,如April Rinne等人研究發現,美國平均一臺鉆井設備一年只使用了13分鐘,平均一輛汽車一天只使用一小時。通過共享平臺,這些閑置的設備投入生產和使用,將大為減少社會資源的重復配置,有利于減少浪費和更好的保護環境。

四是可以作為政府實現社會財富再分配的手段。共享經濟的暫時性和分散性供需特性決定了每個人都可能既是消費者又是供應者。這既為窮人提供了更多靈活就業機會,增加其收入,也可幫助窮人以此方式獲得所需,減少大量的支出。同時,共享經濟在富裕階層也有巨大的需求潛力,政府通過鼓勵措施為富裕階層提供中高端的商品和服務的短暫使用,可以實現財富的再分配。

五是政府可以利用共享經濟完善社會公共服務。隨著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有大量的公共服務都必須向社會開放。比如公車改革中將以貨幣補貼的方式代替傳統公車使用模式,大量的公職人員將不再享受公車服務,此時“專車”將成為非常現實的選擇,從而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務。而且,“專車”盤活了大量的閑置車輛和人員,政府不需要通過增加這部分公共交通,既增加了就業,又滿足了交通需求,還可紓緩城市的交通擁堵。

六是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專車”平臺公司是依托于移動互聯網、GPS和大數據為供需雙方提供平臺服務的,可以對服務全過程進行適時監管。這既增加了雙方的安全感,也分擔了政府向社會大眾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成本。因此,共享經濟不能禁止,只能保護和規范,各方都需要并有意愿將其置于政府監管下有序發展。

共享經濟的不足與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責任分配上存在不足。首先,交易只需要通過點擊一下智能手機的屏幕一瞬間就完成了,消費者來不及對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很難防范意外事件發生。其次,進入和退出的門檻都很低,一大批在傳統市場中根本不可能承擔責任的非專業人士加入進來,如果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他們根本不可能為消費者提供其所需要的保護。如“專車”司機很可能不知道如何救助一名突發心臟病的乘客。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業余人員很可能根本不知道他們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在哪些法律規范之上,也不知道無論他們是否清楚這些規則和預料其服務可能產生的后果都將承擔法律責任。這需要共享公司從長遠的目標建立管理制度和對服務質量進行控制。

勞動監管和安全存在漏洞。一方面,共享公司提供的網絡市場模式增加了雇傭雙方討價還價和雇傭方式的靈活性,雙方的目的就是完成一次短暫的交易,不愿意受到勞動法的嚴格限制。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勞動法規都是純粹保護勞動者的。比如卡車司機持續駕車時間的限制,就含有對公共安全的保護,相關的法規就是為了防止其疲勞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對第三人的傷害。這需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對通過共享公司出賣服務的行為設定最基本的限制。

信息反饋和信任機制存在缺陷。共享公司平臺需要通過連續不斷的信息反饋去建立信任機制。網上信息反饋的主要方法是由消費者就其接受的服務給予“好評”或“差評”,這在傳統經濟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中是行之有效的。然而,在共享經濟中,當供需雙方需要進行互相評價時又會出現什么情況呢?買賣雙方都需要對方給予“好評”才能獲得平臺公司的優惠或其他支持,而一個“差評”將使其不能得到服務或最佳的交易條件。為了各自的利益和避免遭受報復等不利的結果,雙方可能達成弱化“差評”的交易,這將使其信任機制受到嚴重破壞,進而可能危及交易安全。

對市場競爭行為外部性認識不足。比如“專車”公司對其競爭行為產生的破壞性缺乏認識,尤其是對傳統出租車行業和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影響認識不足。實際上,很多國家都把出租車繳納的稅費作為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專車”的攪局將迫使原有的出租車公司加入競爭行業。但是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要求“專車”司機承擔和出租車相同的稅費和負擔,客觀上形成了不公平競爭。

任由共享公司野蠻生長,很可能危及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共享公司建立在以互聯網技術作支撐的平臺上,其供需雙方人數眾多。如果不對共享公司施加社會責任和確立法律底線,在缺乏自律和監管的情況下,共享公司為了實現自身不受約束的私欲很可能背離法律,甚至危及社會經濟與政治安全。目前,已出現了一些苗頭,國內個別地方出現“專車”與出租車發生沖突后,“專車”司機通過平臺聚集起來的現象,國內外也出現了類似現象。如何規范和治理共享經濟帶來的各種問題,保障其健康有序發展已刻不容緩。

創新社會治理技術和治理方式:實行混合監管模式

共享平臺公司應當與地方政府合作,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納稅義務和行業治理責任,建立合法的經營模式以獲得更為長期的收益;同時,應當建立起相應的監管制度,采取可行的監管措施。

地方政府行為對共享經濟的影響

首先,共享經濟的參與者深受地方政府行為的影響,地方政府能采取一些治理措施(稅收、補貼等),推動這類公司去提供政府所需的服務,以實現其社會政策目標。地方政府為了推動城市發展也會采取措施規范和促進共享經濟的發展。比如,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政策對“專車”進行規范,促進城市交通擁堵的緩解和當地競爭力的提升。其次,共享經濟是一種合作消費,它必須把業余的和專業的商品和服務提供者組合在一起,所以對其監管的范圍和方式的批評是沒有意義的(如“專車”司機、旅店或其他所有者是否有資格等)。從這個角度講,完全根據公眾利益和安全設計監管制度是不現實的。再次,共享經濟是市場的產物,自律監管是其建立信任機制的基礎,必然與政府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管存在瓜葛。

此外,“專車”這類共享公司目前主要是在爭奪經營權,從發展趨勢看,共享經濟公司將成長為與大城市的交通、酒店和餐廳等一樣重要的行業,地方政府不可能忽視他們。甚至,共享公司還有可能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和獲得資助。義烏的出租車改革中,各地出租車“電召平臺”對滴滴打車軟件的接入與合作等正在彰顯這種可能性。因此,地方政府對“專車”這類共享經濟的治理不應當僅限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或傳統行業保護,而應當著眼于實現其更加寬泛的政策追求,對不同類型共享公司采用更具針對性的混合監管策略。

具體而言,地方政府除了強調保護消費者和保護原來的傳統行業外,還應采取一些組合的規制策略:建立合作規制模式,比如通過補貼,鼓勵共享公司擴大其提供公共產品和增加消費者剩余的服務范圍,盡量減少政府對市場的過度監管,鼓勵其中的標志性共享公司(或行業協會)建立自律監管機制;利用共享公司作為再分配的工具;通過合同,讓共享公司為政府提供一些傳統服務;建立以地方政府屬地監管為管轄原則的合作監管制度,政府將重點監管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安全、人權保障、外國在華經營等重大事項。這四個方面結合起來構成了合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的混合監管模式。它與傳統的監管模式有很大區別,與共享經濟的法律結構具有耦合性,能夠為共享經濟提供合法性規范,為從業者和監管者找到契合點和制度支撐,將對城市的法律、政治和道德問題產生深遠的影響。

混合規制模式要點

混合規制模式既可以節約監管成本,又可以提高監管效率,還可以確保政府能夠集中精力對一些極端問題做出及時有效的反應。共享經濟獨特的三方結構和運行模式既為混合規制模式提供了實施的條件,也對這種模式提出了要求。而共享公司的法律結構既滿足了合作監管和自律監管不同的實施方式和條件,也對混合規制路徑確立了方向。當然在具體的混合規制實施過程中,我們還應把握幾個要點。

共享經濟對傳統經濟和企業的沖擊不能忽視。為了減少地方政府和傳統企業的抵制,共享平臺公司應當采取合作的態度,尤其應當按照合作監管的精神接受社會監管,同時還應當考慮地方政府和傳統企業的結構,主動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建立合法的運營環境。處理好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系。

地方政府的作用不可忽略。共享經濟是市場發展的產物,極具生命力。可是,在該經濟模式沒有被總結出共性并足以上升為法律規制之前,國家層面不可能先行立法予以規制和保護。在此情形下,地方政府便站在與共享公司面對面的地方。

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堅持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作用。地方政府要對新興的共享經濟正常的經營和創新給予支持和保護。但共享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為了市場和利益,有可能給市場和其他經營者帶來負面影響,地方政府也應高度重視并解決。在處理方式上,簡單地禁止和限制都不是最佳的,地方政府應該積極參與并充分發揮共享經濟的優勢,運用地方政策揚長避短:可以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誘導共享公司朝著其預設的目標發展;也可以采用約談等方式促使共享公司合規合法經營;建立適當的“專車”公司專項或綜合準入與合規制度,由于“專車”公司具有特殊的法律結構和強大平臺控制能力,地方政府可以積極推動成立行業協會和制度建設,并通過行業協會建立最低安全保障的專項或綜合性自律機制。

另一方面,共享公司也不能以創新為名規避法律和監管。在處理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上,不宜采用規避或不合作的方式,而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平臺優勢主動與地方政府合作進行行業監管,并積極參與相關政策制定或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也是共享公司和共享經濟獲得與政府“談判”的機會所在。具體而言,共享公司應當:接受地方政府的約談,建立行業自律制度;承擔社會責任,以錯位和補充服務為目標;積極履行法律義務,包括納稅義務、守法義務的等;遵守國家關于信息安全、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確保對各種信息的合法利用。

注意發揮共享公司再分配和替地方政府執行公共職能的作用。特別要強調共享公司方便低收入者就業、支持低收入者消費、緩解交通擁堵、增加財政收入、實現閑置資源有效利用等目標。無論地方政府制定針對共享公司的政策,還是共享公司確立自己的發展方向都應當重視這兩方面的作用,并在彼此間尋找交集,從而為合作監管找到連接點。

處理好網絡無界與安全保護的關系。首先,共享經濟以網絡為載體,為此需要保護好交易雙方的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這是共享公司最基本的責任。其次,共享經濟可以借助網絡實施跨國界經營,這里涉及了國家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安全多重因素。世界上多數國家對此都持謹慎態度。特別是涉及到外國公司到國內開展經營的,有必要建立一套專門的安全審查機制,只有通過了審查的公司才有運營資格,同時國家和各地政府還可以根據需要采取緊急的政策措施對其可能危及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管。并且,對國外的共享公司應該在混合監管之外建立專門的安全監管審查制度。從這個層面講,國家層面應該立法專門針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等方面的共享平臺公司設立行為建立專門的審查制度和準入制度,同時應當對其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信息安全、壟斷和三大安全事項進行動態監管,并將合作監管與自律監管相結合。

總之,面對共享經濟我們必須創新監管思維和改變社會治理思路,才能實現創新與規制的有機結合;才能避免共享公司像野馬一樣橫沖直闖地攪亂市場經濟,甚至危及社會經濟安全和國家穩定;才能確保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的效用最大化;才能留給共享經濟一片晴朗的天空。

【本文作者為西南財經大學中國金融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雙千計劃人才】

責編:李 懿 / 趙鑫洋

責任編輯:賀勝蘭
標簽: 經濟   思路   模式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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