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民商法為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創造了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也為經濟格局的優化提供了指導。因此,為了更好地發揮民商法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的積極作用,應該加強理念和內容的宣傳,強化執行力度,提升時效性,注重實施效果的論證。
【關鍵詞】現代化經濟體系 民商法 功能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這一階段在進一步釋放發展力量創造機遇的同時,也凸顯了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經濟結構和經濟增長動力方面的不足,迫使經濟發展模式和格局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以適應國家發展的要求。基于此,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已然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民商法作為協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參與主體之間關系的重要法律門類,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
民商法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的功能
民商法作為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經濟糾紛的重要法律體系,起到維護經濟發展秩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等作用。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過程中,準確把握民商法的功能是發揮民商法促進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所在。具體來說,民商法的功能集中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民商法為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經過改革開放四十年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逐步完善,市場的開放性和自由性明顯提升,經濟主體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來靈活開展相應的經濟實踐活動,資源流通變得更加順暢,市場發展秩序不斷優化。但同時也要看到,一些制約經濟秩序良性向好發展的深層次問題仍然存在,并且改革的阻力比較大,這就使得一些經濟主體利用自身所擁有的優勢肆意破壞經濟自由發展規則,擾亂經濟發展秩序,給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制造了一定的障礙。民商法作為調節經濟主體之間關系的重要法律,明確了各主體享有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義務以及開展經濟活動的原則,進而為經濟的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民商法細致的規定了破壞市場經濟發展秩序行為的處罰措施,強化了市場主體對法律的敬畏和遵守,從而確保經濟活動能夠在合法、合規、合理的范圍內開展。
民商法為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的中國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面臨著諸如經濟發展動力轉換、經濟發展結構優化、經濟發展格局調整等一系列的難題。在這樣的情況下,經濟發展除了需要各種優質的資源外,還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能夠為經濟發展主體提供更多自由發展的機會,使其安心從事各種經濟活動。而且,相較于其他法律內容及體系來說,民商法所獨有的經濟特征凸顯了其在營造經濟發展環境方面的積極作用。一方面,民商法的實施強化了經濟主體遵紀守法的經營管理理念,避免違法破壞性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民商法保護那些憑借自身所擁有的資源和辛勤付出而創造的經濟發展成果,捍衛經濟發展的公平、自由原則,使經濟主體能夠傾其所有投入到經濟發展之中。
民商法為經濟格局的優化提供了指導。經濟發展是一項動態化的過程,是在各種經濟條件及環境的綜合作用下運行的。因此,如何在復雜多變的情況下保持經濟的持續性發展是政府和市場主體高度關注的問題。十八大以來,我國逐步形成了以五大發展理念為指引的經濟發展新道路,國家更多地承擔的是服務經濟發展的角色,而市場主體應承擔推動經濟發展主力軍的角色,這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為激發經濟發展活力創造了優越的條件。但同時也看到,基于市場規律調節下的經濟發展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難以靠市場的自我調節來彌補,因此,需要借助民商法來監管,確保經濟發展格局的不斷優化。
發揮民商法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積極功能的方法
通過對民商法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維護經濟體系建設秩序、激發經濟體系建設活力的重要保障。而如何將民商法的內容和理念切實融入到每個經濟活動主體的思想與行為中,充分發揮其價值是需要在民商法研究和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實踐中認真探索的問題。
加強民商法理念和內容的宣傳。對于經濟主體來說,充分掌握民商法的理念和內容是其借助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只有每個經濟主體都深入掌握了民商法的經濟功能和意義,才能夠確保法律在經濟關系調整中積極價值的發揮。因此,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過程中,國家相關法律機關要加強對民商法內容及其相關原則、思想的宣傳教育,使更多的市場經濟主體了解民商法、懂民商法,會用民商法處理與其他經濟主體的關系。例如,執法機關可以通過3·15晚會或者其他大型法律宣介會來為經濟主體提供無償的法律內容講解,使其真正懂得借助民商法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強化民商法的執行力度。民商法作為規范經濟主體市場行為的重要法律門類,其深層次的法律價值和功能的實現是通過具體的執行活動來開展的。因此,要加強對民商法的執行力度,對于那些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各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主體。就目前來看,民商法執行力度的難點在于法院判決難以有效執行方面,即一些主體充當“老賴”,拒絕執行法院的判決書。針對這種問題,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的人力等資源投入,高度關注違法主體的相關信息;另一方面則要建立聯動機制,借助一些互聯網平臺發布關于“老賴”的各種信息,借助社會輿論來施壓。同時,對于那些情節比較嚴重的,要通過黑名單制度來對其行為和公民權利加以約束。
提升民商法的時效性。民商法最主要的功能在于調節經濟主體之間的各種關系,維護經濟發展的秩序。但是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高速增長,一些新的經濟發展形態和內容層出不窮,尤其是基于互聯網技術基礎上各種經濟發展形式更是多不勝數,這些新的經濟業態在為國家經濟發展提供動力支撐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諸如網絡詐騙、網絡不良信息傳播等現象頻頻發生。而造成這些不良現象產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嚴格的法律規定,使那些不法分子能夠有可乘之機,借助一些技術手段謀取私利。因此,在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過程中,要注意民商法時效性的提升,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和要求,及時對相關法律內容進行更新和完善,確保法律對各種行為約束功能的有效實現。
注重民商法實施效果的論證。民商法所調節的是處于一定條件和關系之中的經濟主體的行為,為了確保法律所承擔的調節功能的順利實現,相關法律機關就需要對民商法的具體落實情況進行調查和掌握,確保法律的基本功能得以準確實現。尤其是在當前經濟發展環境中不穩定性因素增加的情況下,加強對民商法實施效果的論證尤為重要。因此,在平時的法律運行過程中,相關機關要通過諸如問卷調查、專家訪談等效果反饋機制來掌握民商法的實施情況,對那些不利于經濟主體合法行為開展的內容及時進行修訂,確保經濟發展活力的釋放。
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是新時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戰略目標,而這一內容的有效實現除了需要借助經濟發展結構的優化、經濟發展動力的驅動和經濟發展模式的創新以外,還要依賴于穩定的市場經濟發展環境。民商法作為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活動開展過程中各參與主體之間關系的重要法律門類,其對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發揮著十分積極的功能。基于民商法的重要功能,要通過一系列的實施策略來引導和確保民商法經濟體系建設價值的充分發揮,以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持續性實現。
(作者為山西大同大學法學院講師)
【注:本文系山西省科學技術廳軟科學研究項目“知識產權法視域下山西省科技成果轉化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7041009-5)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簡新華:《新時代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幾個關鍵問題》,《人民論壇·學術前沿》,2018年第2期。
責編/高驪 謝帥(見習) 美編/史航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