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網絡直播行業規模急劇擴張,促進了網絡文化市場的快速發展。但與此同時,為追逐暴利,一些包含低俗內容的網絡直播頻頻出現,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亂象橫生的網絡直播行業引入行政權力進行規制已是勢在必行。為此,我國亟需健全行政規制的法律體系,明確行政規制主體的職能,優化行政規制方式,從而促進行政權力規制作用的有效發揮。
【關鍵詞】行政權力 網絡直播 行政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2.11 【文獻標識碼】A
2018年8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大力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監管力度。根據該文件要求,為加強網絡直播服務管理,需要實行用戶實名制,加強網絡主播管理,建立主播黑名單制度,完善直播內容監控、審查制度和違法有害內容處置措施。與2016年公布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相比,該文件對網絡直播監管工作的部署顯然更為明確與細致,這無疑唱響了網絡直播行政規制的最強音。引入行政權力規制網絡直播,不僅有助于規范網絡直播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也有助于真正釋放網絡直播行業的發展潛力。
以行政權力規制網絡直播的必要性
“欲知平直,則必準繩;欲知方圓,則必規矩。”毫無疑問,網絡直播監管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引入行政權力進行規制十分必要。給行政相對人立規矩、劃紅線是加強網絡直播監管、保障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彌補刑法規制存在的不足。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其一,網絡直播內容低俗,涉及傳播淫穢物品罪、聚眾淫亂罪等;其二,觀眾打賞金額過高,涉及逃稅罪、漏稅罪等;其三,網絡直播內容存在侵權行為,涉及侵犯著作權罪等;其四,網絡直播內容暴露公民隱私,涉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其五,網絡直播內容傳播反動思想,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刑法對于網絡直播內容、主播行為標準的認定還不夠清晰。因而,網絡主播存在打“擦邊球”以逃避刑法的規制。此外,在網絡直播過程中出現的語言暴力由于存在匿名情況,在實踐中也很少受到刑法規制。因此,需要依靠行政規制,彌補刑法規制存在的不足。
彌補民法規制存在的不足。網絡直播可能觸犯民法的行為主要包括了侵犯著作權、知識產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但由于網絡直播規模的擴張速度過快,網絡直播是否觸犯了民法、觸犯了民法中的哪一條哪一款還難以進行有效界定。例如,在侵犯著作權的判定過程中,由于網絡直播平臺數量、主播人數以及直播內容眾多,對直播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進行判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面臨著一定的技術問題與舉證難度。即使能夠判定直播內容侵犯了著作權,也難以實現對著作權的有效保護。因此,在現階段民法還難以對網絡直播進行有效規制的背景下,有必要引入行政權力進行規制,以便及時、有效地處理網絡直播中出現的諸多問題。
彌補市場調節存在的不足。網絡直播行業處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勢必會受到市場調節作用的影響。然而,市場的調節作用還難以全面引導網絡直播平臺的規范運營、網絡直播服務的健康發展,更難以應對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網絡直播行業中存在的直播內容低俗化、同質化、數據造假等各種亂象來看,市場不是萬能的,理應通過行政規制進行干預。行政規制的介入,能夠有效遏制違法行為,引導網絡直播行業朝著健康積極的方向發展。
以行政權力規制網絡直播,需健全行政規制的法律體系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發布的《網絡表演(直播)社會價值報告》顯示,2017年我國網絡直播行業的營業收入規模達到304.5億元,平臺數量達到200余家。網絡直播平臺的用戶數量則高達4.22億,超過了我國網民總數的一半。然而,網絡直播行業在實現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令人不安的問題。網絡空間并非藏污納垢之地,更非法外之地。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強行政規制,構建和諧的網絡生態,引導網絡直播行業健康發展,還網絡空間以天朗氣清。
隨著大部制改革的推進,網絡直播立法主體過多的問題將逐步得到有效解決,網絡直播行政規制也將得到有效落實。首先,為避免立法重復與立法沖突,提升立法的完整性與執法效率,需針對網絡直播進行集中立法;其次,建立健全網絡直播相關的各項制度與標準,避免不同主體執行不同規范時出現沖突。最后,為促進網絡直播的健康發展,還需針對網絡設施、直播內容、直播主體以及直播受眾等推進分層立法,針對直播基礎、內容、應用、安全、犯罪等推進分類立法,從而明確劃分各網絡直播行政規制主體的責任,避免留下行政規制的“空白地”。
以行政權力規制網絡直播,需明確行政規制主體的職能,優化行政規制手段
網絡直播的行政規制主體不單單是規范的制定者,同時也是監管者與服務者。由于網絡直播行業具有很大的商業潛力,能夠帶來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對于網絡直播行業,不僅要利用行政權力對違法行為進行規制,也要利用行政權力引導其向精品化、健康化方向發展。
首先,行政規制主體應當做到弱化強制、強化引導。對網絡直播進行行政規制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網絡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故而行政規制主體既需要適度進行強制監管,也需要加強網絡直播宣傳工作,使得社會對網絡直播形成科學的認知。同時,隨著網絡直播熱潮的持續升溫,直播內容違法、同質化等問題勢必會隨之加劇。這便需要行政規制主體出臺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發展進行合理規劃。
其次,行政規制主體應當做到弱化管控、強化服務。過度的管控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網絡直播行業的發展,行政規制主體需要合理控制自身的管控力度,強化服務職能。實現服務與管控二者的有效結合,以管控促服務,以服務協調管控,為網絡直播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社會條件。
再次,行政規制主體應當做到弱化微觀規制、強化宏觀規制。微觀規制主要是針對具體問題進行的規制,在網絡直播行業的跨行業發展趨勢下,微觀規制的效率會被削弱。所以,還需強化宏觀規制,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發展方向進一步引導。
最后,行政規制主體應當實現事前預防、過程監管與事后懲罰的有效結合。在事前,需要對網絡直播平臺與主播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要求網絡直播平臺用戶實名注冊;在過程中,需要加強日常監管,對可能存在的隱患進行及時排除;在事后,需要對存在違法行為的網絡直播平臺進行關停,或要求其限期整改,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主播進行及時清退,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平臺用戶進行追責。
對于網絡直播的規制,不應過度依賴強制性手段,還應適當引入柔性手段。例如,行政指導或獎勵等。一是網絡直播已然橫跨多個行業,而剛性的行政規制手段則愈發難以有效應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政府應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的行政指導,以柔性手段引導網絡直播朝著健康的方向發展。二是利用獎勵手段能夠在網絡直播行業中樹立起行業標桿,引導從業人員優化直播內容,加強自我約束。因此,政府應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的行政獎勵,確保獎勵標準與程序的公開透明,促進行業內部的良性競爭。
(作者為武漢大學中國邊界與海洋研究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肖順武:《網絡游戲直播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競爭法規制》,《法商研究》,2017年第5期。
②張軍兵:《凈化網絡直播環境打造正能量主播秀——以揚州廣播電視總臺揚帆APP揚馬主播秀為例》,《當代電視》,2017年第11期。
責編/肖晗題 周小梨(見習) 美編/李祥峰 李月敏(見習)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