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為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村民自治為農村社會的穩定與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利于農村治理法治化建設的問題,亟待我們破解。提升農村自治水平,需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村民自治制度建設,避免公權力的不當干預,提高民眾參與村民自治和村務管理的能力。
【關鍵詞】村民自治 農村治理 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638 【文獻標識碼】A
村民自治具有較強的民主化特點,是新中國成立后國家對鄉村社會建設進行的一次有益探索,有力地推動了農村社會的進步與發展。當前,我國正大力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積極倡導農村治理法治化是這一時代背景下的重要任務。
民主選舉形式化、民主決策表面化、民主管理不規范,是一些地區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問題
村民自治為農村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了重要保障,隨著時代的發展,村民自治在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導致其未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的法治化進程。對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探討,有利于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具體來說,村民自治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民主選舉形式化。民主選舉是產生村干部和相關負責人的重要渠道,關系到農村法治化建設的成效。目前來說,我國農村的民主選舉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化現象。首先,選舉不規范,有些地區在民主選舉的過程中偏離了民主選舉的初衷。在個別地區,為了加快選舉進程,一部分村民選擇性地將部分選舉程序省略,更有甚者隨意更改選舉程序和選舉結果,破壞了民主選舉的程序規范。其次,村民參與民主選舉的積極性較低。村民是民主選舉的重要主體,村民的意愿決定著民主選舉的結果,但在進行民主選舉的過程中,有些地區的村民參與民主選舉積極性較低,表現為村民不參與或者消極參與民主選舉,對選舉村委會成員漠不關心,持無所謂的態度,使得當前一些地區的民主選舉流于形式。最后,極個別地區存在賄選現象。一些農村地區的候選人賄賂選民和選舉工作人員,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
民主決策表面化。民主決策是開展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徑,只有確保決策的民主化才能夠保證決策合乎民心、順應民意。我國村民自治一定程度上存在民主決策表面化的問題,使得民主決策未發揮應有的作用。首先,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召開頻率較低。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是聽取民意、反映民情的重要渠道,通過了解廣大民眾的心理訴求,才能更好地服務村民。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次數較少甚至不召開的現象使得農村事物的決策很容易脫離群眾的需求。其次,村民參與民主決策的范圍有限。在當前的村民自治中,村民參與民主決策的權利和機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個別地區,村級事務的決策甚至跳過村民會議而直接由村委會決定,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有時也存在走過場、流于形式的現象,使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應有的效力未能充分發揮。
民主管理不規范。個別地區村務管理工作未能真正按照民主管理制度來開展。民主管理制度是開展村務工作應遵循的重要原則,民主管理制度能夠保證各項工作的落實有章可循。但我國的部分農村僅僅在重大事務的決策上按照民主管理辦法來開展,而對其他村務工作則存在消極應付、有失規范的現象。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村民自治制度建設,避免公權力的不當干預,提高民眾參與村民自治和村務管理的能力
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目前我國村民自治中所出現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與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有關。盡管現存的法律法規中對村民自治有相關的規定,但隨著村民自治的不斷發展,關于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也需要相應地完善。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堅持從農村社會治理實際出發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等村民自治實體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是我國農村現行的村民自治基本法,在維護農村社會治理法治化、規范化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對農村社會治理具有重要影響?,F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體系不完善。村民自治的內容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四個主要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所包含的內容必須對此四方面有具體而清晰的規定,保證此四項內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就目前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在民主選舉方面的規定較為清晰,法律制度較為完善,但其他三方面的規定卻相對不足,因此,我們有必要調整法律法規內容的比例。
加強村民自治制度建設。村民自治實體法律規范與村民自治程序法律規范共同構成了村民自治法律體系??茖W、完善的程序法律制度有助于推動村民自治和農村治理法治化,因此,各地需要采取措施,不斷完善村民自治程序法律制度。首先,完善村民自治的內部程序制度。村民自治的內部程序主要包括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必須保證此四項程序在法律上具備完善的、操作性強的法律依據,才能使村民自治實現程序化、法律化。其次,完善村民自治的救濟程序制度。村民自治的救濟程序也是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中所存在的原則性過強、可操作性較低的規定應予以一定程度的調整,進一步規范與明確調查方式、調查時間和調查結果,對其中存在的問題作出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為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支撐。
避免公權力的不當干預。就目前來說,我國村民自治中還存在著公權力過度干預村民自治的情況,不利于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因此,必須著力消除公權力的不當干預,確保村民自治有足夠的發展空間,從根本上做到放權給社會、還權于農村。在消除公權力不當干預的過程中,必須要理順村委會和鄉鎮政府之間的關系,使得各方力量能夠有效銜接,共同促進村民自治的法律化、推進農村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構建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是各級政府和基層組織反腐倡廉必須把握的一條工作主線。農村基層是反腐倡廉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強化村級監督,建立一個與村級自治組織和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相匹配的監督網絡,有利于進一步完善懲防體系。
提高民眾參與村民自治和村務管理的能力。村民是推動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主體,各地應大力宣傳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和基本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村民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開闊眼界,樹立市場意識、競爭意識和風險意識;加強對農民的法治教育,普及與農民、農村有關的法律、法規,增強農民的法治觀念,強化權利與義務關系意識,促進村民積極投身到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實踐中;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規范權力運行,要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要在完善以民主理財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民代表會議為主體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的基礎上,強化群眾監督,通過建立意見登記簿,設置舉報箱和舉報電話等形式,廣泛收集和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作者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仝志輝:《村委會選舉的村莊治理本位:從戶內委托辯難走向選舉權利祛魅》,《中國農村觀察》,2016年第1期。
②燕曉霞、王冬冬:《論農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制化構建》,《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7年第1期。
③趙秀玲:《協商民主與中國農村治理現代化》,《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1期。
責編/王妍卓 牛牧瑤(見習) 美編/楊玲玲 史航(見習)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