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是當代中國現代化的內在組成部分,是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人的全面進步的根本保證。不斷推進的政治體制改革進程,是當代中國民主政治持續完善的根本路徑。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偉大歷程,深刻揭示了“政治體制改革推進民主政治發展,民主政治發展又推進全面現代化”的中國發展邏輯。面對錯綜復雜的國際國內局勢,破解政治體制改革中的各種難題,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證人民權利、激發人民創新活力的根本之路,也是新時代推進全面現代化的根本需要。
保障人民權利實施,亟需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也是推進現代化的主體力量。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我國之所以能夠取得舉世矚目的現代化成就,其根本的動力之源,就在于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不斷得到落實,人民群眾的創造創新活力不斷得到激發。但相對于日益多元開放的社會結構變遷,相對于日益高漲的人民民主意識和權利訴求,人民及公民個體的各項憲法和法律權利亟待進一步落實到位。
從公民權利的構成體系來看,如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經濟權利方面的財產權和各種物權、公民社會文化權利方面的人格權和社會保障權利,都需要通過加強憲法和各種法律的監督和實施細則加以落實。從公民在基層單位和組織中的權利實施來看,公民在各級各類單位組織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同樣需要通過加強基層組織的民主進程和法治進程來加以落實。人民及公民個體的權利體系與具體權利落實,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制度性基礎,也是全面現代化的基礎性保證,只有通過不斷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保證公民的各項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有效落實和實施,才是保證人民發展自由和創新活力的基礎性工程。如進一步加強各級人大代表選舉的民主公開,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力,都是進一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協調人民利益實現,亟需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人民利益的有效實現,是人民群眾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政權執政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基礎。但隨著中國社會的急劇變革,社會結構的多樣化導致了人民群眾利益的多元化,也導致了協調人民利益的復雜化。雖然人民群眾在根本性、長遠性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但在切身的、具體的利益方面,也有著各種各樣的錯綜關系,如群體與群體之間利益的不同,有所謂的既得利益固化和利益藩籬問題,群體與個體利益的不同和糾紛,個體與個體利益的不同和糾紛等。所有這些發展中的利益矛盾和問題,都需要通過各個領域和各個層面的政治體制改革,加以有效協調和解決。
如在協商民主的推進中,在廣泛、多層次、制度化的原則下,切實加強各級各類協商民主的操作性和有效性,特別是在基層政府的民主發展方面,開拓和創新多樣化的協商民主形式,促進基層的公共決策和公共服務,能夠有效保障基層人民群眾的利益實現。
在基層治理中,切實改變“高壓強控”的靜態穩定觀念,建構切實有效的“利益協調體系”,以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為主體,吸收社會各界“新鄉賢”參與,完善村、鄉鎮、縣三級“人民調節體系”。保證用人民組織的力量,把各種利益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保障基層社會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可持續狀態。
加強人民監督力度,亟需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人民群眾不僅是現代化建設的主體力量,也是各種公共權力行使和公共工程建設的監督主體。人民監督有廣泛性、長期性、低成本、隱蔽性等強大優勢。正是依靠人民群眾及其社會輿論監督力量的不斷加強,各個領域和各個層次的反腐倡廉建設才能夠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但在以各級紀委和監察委為主體的體制內監督力量不斷加強的同時,廣大人民群眾作為監督主體的潛力,還遠遠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這在基層政府和基層社會的治理中表現較為明顯。如何發揮無處不在、廣泛強大的人民監督力量,就亟需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大力度并深入基層。
如應完善用憲法和法律的法治力量,保障人民監督的權利落到實處。依法有序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和批評權利,切實保障人民檢舉的權利和檢舉行為不被泄露和報復,推進基層單位和組織的民主法治建設,加大對基層干部的民主評議范圍和民主監督力度。
在推進依法治國的法治進程中,依法有序加強輿論監督的法律建設和制度保障,開拓各種媒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的渠道和機制,保障新聞媒體和記者的監督權利。進一步加強縣、鄉鎮兩級黨委政府的民主決策進程,開拓“兩代表、一委員”、社會組織、公民個體參與縣鄉公共決策的渠道和機制,有效提升基層政府決策的人民參與和人民監督。
通過制度性政治體制改革,保障人民主體地位的落實
面對新時代新征程,我國的全面現代化任務和挑戰十分艱巨,未來的政治體制改革,不但要進一步推進機構性、功能性的行政體制改革,如精簡機構和轉變職能、“放管服”改革等,更要進一步加大結構性、制度性的政治改革,如公民權利體系的落實完善、國家和基層治理體系的改革建構等。
如進一步完善人民權利的法律保障體系,落實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公民權利的實施細則,加快《民法典》體系的制定和實施進程;進一步理順各級人大、各級政協與各級黨委政府的法理關系,加強各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權力和代表職能,加強各級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主體地位,鼓勵基層協商民主形式的制度創新和全國推廣。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的各種關系,在事權、人權與財權方面,構建平衡、協調、高效的央地法律關系,充分調動各級地方政府的干事創新的積極性和自主性。
在我國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進程中,政治體制改革應該發揮更大的“改革紅利”,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宗旨,在保障落實人民權利、人民訴求、人民利益和人民監督等方面,加快制度性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進度。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研究員、博導,“政治發展與國家治理”創新組首席研究員)
責編/谷漩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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