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扶貧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是黨中央深入農村扶貧扶志扶智的題中應有之義。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進一步強調,“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特別指出“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立足現實切合實際,要加強扶貧中立法、執法、司法以及監督環節,用法治思維助力精準扶貧,為其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關鍵詞】精準扶貧 法治思維 制度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2 【文獻標識碼】A
精準扶貧不僅關乎人民福祉,還決定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國家精準扶貧戰略要做到“讓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應主動適應精準扶貧政策要求和破解實踐難題的需要。有法可依是實現精準扶貧“精”與“準”的前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扶貧工作的開展,遇到問題要幫助基層群眾用法律知識分析解決,及時掌握農民真實需求,提高扶貧工作的實效性。要不斷強化扶貧工作者和扶貧對象的法治意識,嚴厲打擊部分干部知法犯法、以權謀私,加強對相關扶貧項目的審查力度,以法治保障精準扶貧政策惠及貧困群眾,進一步推動中國扶貧事業的發展。
法治思維對精準扶貧的意義
有利于幫助農民樹立正確的權利意識。法治扶貧,扶貧先扶愚。少數農民對于自身的合法權利意識模糊,不清楚哪些權利屬于自己,不明白哪些行為或觸碰了法律底線,從而在農村產生許多不合理的行為。這表明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并沒有在農村貫徹落實,法治扶貧,就是要為農民普及法律權利意識,先扶愚。
有利于幫助農民找到正確的維權方式。法治扶貧,扶貧再扶志。農民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也要懂得運用,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知道該通過什么方式來維權。和解、訴訟、仲裁等都是正確的維權方式,根據情況選取正確的途徑一方面可以快速的達到當事人的預期效果;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農民與干部發生爭執現象。法治扶貧再扶志,就要告訴農民維權的合理方式。
有利于幫助農民確立正確的和諧理念。法治扶貧,扶貧要扶智。訴訟等維權方式也極容易被濫用,有的農民有了權利意識,但為了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擇手段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此時,扶貧要扶智,為農民補上正確的和諧理念這一課,不僅使其擁有個人權利意識,還能夠心系社會,進一步推動個人與社會相融,實現共建和諧社會。
缺乏法治意識和保障給精準扶貧工作帶來的困擾
少數農民缺乏法治意識。個別貧困地區多深山、環境條件惡劣,教育事業不夠成熟導致少數農民思想保守、法律意識薄弱,不明白如何利用一些法律政策來謀出路。遇到生活中的困難也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從而在個別農村出現了許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少數農民思想上的盲點成為了精準扶貧工作開展的一項困擾。
個別貧困地區的精準扶貧資金缺乏法治監管。隨著國家對精準扶貧力度的加強,大量的項目和資金涌入貧困地區。扶貧資金款不能正確的落實和運用,甚至被挪用或者中飽私囊的現象并不鮮見。有些扶貧干部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非法獲取大量資金,甚至將優秀的投資項目交給自己的“親友團”控制。在黨和政府的大好政策下仍存在有貧困群眾苦不堪言,得不到政策的惠及。因此,打贏扶貧攻堅戰要注重加強扶貧資金法治監管力度,形成重要投資款透明化,建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堅決防止扶貧資金被私自占有。同時,增強農民的法治思維意識,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以此確保精準扶貧,扶真貧,真扶貧。
少數扶貧干部沒有很好地貫徹落實精準扶貧的政策。精準扶貧的政策無法精準實行,本質上是政策執行偏差問題。少數扶貧干部缺乏法治思維、行動效率不足、工作態度不正等嚴重影響了精準扶貧政策的推進。從目前來看,我國的扶貧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行政化的現象,且缺乏相關法律條例的約束,少數基層的工作人員在思想認識上沒有進行更新換代,依然將扶貧工作看作是一種行政性質的指令和目標,沒有將貧困地區人民的生活狀況作為衡量工作的重要標準,致使精準扶貧政策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落實,嚴重干擾扶貧戰略的實施。
運用法治方式不斷推動精準扶貧工作
在精準扶貧工作開展的過程中,政府應該采取措施進行法治扶貧的建設,積極理解群眾需求,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工作,并依法監督和管理。
一是加強法治政策宣講。首先,應加強對貧困地區的法治宣傳,增強扶貧對象的相關法律、法規意識,通過開設農家課堂等方式,普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知識,提高人民群眾相關法律知識知曉率。同時,還應深入走訪調查貧困群眾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并幫助貧困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利。其次,提高扶貧干部的法治意識,培養其法治思維。地方政府需要針對扶貧工作人員開設干部培訓會,讓廣大干部深刻認知法治思維對于精準扶貧的重要性,干部的依法守法更能帶動貧困群眾的工作情緒,提高扶貧工作效率。最后,地方政府要對國內相關法治扶貧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定期組織扶貧工作者學習,并把成功的經驗普及應用于實際工作。
二是剔除基層單位確定扶貧對象的“隨意性”和違法現象。精準扶貧落實的關鍵在于扶貧的“精”與“準”。所謂“精”,是指扶貧干部應擁有高度的法治思維。“準”是體現扶貧干部根據國家政策的條例,通過走訪調研、家庭談話等方式,準確識別哪些群眾是需要扶貧的對象,扶貧工作的開展要基于法律的約束并經受社會的監督,更要健全扶貧對象的建檔立卡審核機制。
三是優化依法維護扶貧對象權益的法律途徑。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切實依法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這就更加堅定了法治在精準扶貧政策中的權威地位。對于扶貧領域的信訪問題,應建立健全相關管理體制和管理規范,對基層干部的日常行為規范進行約束。同時,還需要使其樹立法治思維,不斷提高依法辦事的工作能力,為群眾作好表率。
四是確保產業扶貧項目的公平性與合法性。黨中央必須制定嚴格的法治保障機制為精準扶貧工作保駕護航。為確保產業項目的公平性實施,需要建立扶貧項目的法律與政策結合的審查機制,確保精準扶貧工作順利實施。對于扶貧項目的開展,要從法律的角度考量實施的可行性,更要從現實的角度確保其實施的可行性。比如,在扶貧產業項目的選擇上,可優先考慮能直接為農民帶來收益的水果、蔬菜種植基地項目,并用健全的法治保障貧困群眾人人均可參與、人人都能從中受益。
五是加強對扶貧項目的衍生項目審查。隨著精準扶貧工作的不斷開展,投入社會項目的逐漸壯大,從而產生了第三方承包的衍生項目。如對農村實施的飲水保護、生活垃圾集中處理等類型項目,其參與的主體大多是通過第三方投標。國家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這類項目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以便確保貧困群眾的切身利益。
六是加強對扶貧工作的監管考核。一方面,加強對貧困群眾的法律援助力度,增強貧困群眾的脫貧信心,用法治手段解決貧困群眾遇到的問題,讓廣大群眾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加大對扶貧工作的監管考核力度,制定相關制度機制,推進扶貧立法工作,確保扶貧干部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精準扶貧工作,使扶貧干部在實際工作中務必做到依法扶貧,執法必嚴,使精準扶貧的資金、項目等各項投入切實用在貧困群眾身上,助力我國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作者為中共安陽市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主任、講師)
【參考文獻】
①閆斌、牛嬙:《農村精準扶貧的法治化研究》,《中共山西省委黨校學報》,2018年第1期。
②何平:《我國精準扶貧戰略實施的法治保障研究》,《法學雜志》,2017年第1期。
責編/陳楠 肖晗題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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