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活,則經濟活;金融穩,則經濟穩。在我國現有的金融格局下,中國的經濟安全取決于金融安全,而金融安全又取決于銀行安全。只要我國的銀行體系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國的金融就可保持相對穩定,我國的經濟安全也就有了基本的保障。
從20世紀30年代大危機開始,人類社會已經歷了多次較大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就20年前所發生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和2008年在美國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來看,所謂系統性金融風險,往往是指一個或若干個重要的金融機構風險暴露,繼而通過金融市場傳遞,或通過與其它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或資金聯系,導致其他金融機構相繼發生經營困難甚至倒閉,最終對一國宏觀經濟產生巨大負面影響的經濟與金融現象。系統性金融風險一旦發生,金融市場投資者將會出現恐慌性逃離,資產價格大幅度下跌,一連串金融機構倒閉,企業紛紛破產,失業大量增加,市場一片蕭條。因此,管控系統性金融風險已成為各國政府和金融管理當局極為重要的職責。
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類型
一是流動性枯竭型。所謂流動性,是指資產的變現能力,一種資產的變現能力取決于變現的成本和變現的速度,其變現成本越低,變現速度越快,意味著該資產的流動性越強。由于所有的金融機構都是通過高杠桿來經營的,而借入的資金絕大部分都投資于盈利資產,所以保障流動性,滿足債權人或存款人提現要求,就成了金融機構管理的核心任務。當一國宏觀政策失誤,就容易發生大面積流動性短缺,使很多金融機構面臨流動性不足的問題。如果金融機構不能及時化解流動性短缺問題,就會面臨擠兌風險。而一家金融機構尤其是一家大型金融機構因擠兌而破產倒閉,會出現多米諾效應,導致一連串金融機構倒閉,從而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二是財務結構失衡型。即資產負債期限結構嚴重失衡所引發的系統性金融風險。由于金融機構追求資金來源低成本和資金運用高收益,往往導致其資金來源多是短期的,而資金運用則多是長期的。當經濟形勢較好時,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借助于續短為長法則,以短期資金來源支持其長期資金運用。但是一旦市場出現波動或發生了不利于某家金融機構的情況時,該金融機構被掩蓋的結構失衡問題便暴露出來,若不能及時調整,就有可能面臨后續資金鏈中斷,并引發信用危機,由于市場傳遞或同業之間具有業務關聯性,會使多家金融機構陷入經營困難,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三是金融創新過度型。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的逐利本性所驅使的理性行為,為了規避金融管制或為了滿足利潤最大化目標需求,金融機構多熱衷于金融創新,以獲得更高的收益和更大的市場份額。但當金融機構在高額利潤誘惑下,進行過度創新(如次貸危機中暴露出來的重復證券化)或野蠻創新(如我國金融市場中出現的一些平臺和e租寶案件),這類創新實際上就是龐氏騙局的翻版。通過拆東墻補西墻的伎倆來維系的投融資火熱場面是無法持續的,一旦真相暴露,始作俑者便黔驢技窮,于是紛紛跑路,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若不能得到有效治理,便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四是金融監管缺失型。金融就是在不確定條件下進行跨期融資的經濟活動,其交易的客體是資金流,能滲透到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金融的特點決定了不僅其本身具有風險,而且還具有很強的外部性,一旦出現監管漏洞,金融機構會不負責任的進行投機活動。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使人們認識到,即使像美國這樣金融監管機制設計比較嚴密的國家也難免有疏漏。由于原先的監管制度沒能對投資銀行和私募基金等進行有效監管,從而給一些無良金融機構提供了過度創新的機會,最終釀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機。
五是心理恐慌型。人類歷史上發生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金融危機,不少都是在經濟金融狀況比較穩定的情況下突然爆發的。由于金融活動充滿不確定性,金融市場主體的心理大多比較脆弱和敏感,一有風吹草動,人們便會在“寧可信其有”“小心不為過”的心理支配下,急于收回資金逃離市場,以求自保。這種看似理性的個體行為往往會放大羊群效應,引起市場恐慌。面對這種狀況,不但金融機構無法應對,而且即使是金融管理當局面對市場恐慌也會顯得非常被動。1997年7月泰國金融管理當局因無法應對民眾恐慌性拋售泰銖搶購美元的群體行為,不得不放棄對泰銖匯率的干預,從而導致泰銖當天大幅貶值70%多,引發亞洲金融危機。金融機構具有的高杠桿性特點使其在人們恐慌性撤離市場的選擇面前,根本沒有招架之力,導致一些原本財務狀況正常的金融機構也一并陷入被擠兌風潮之中,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爆發。
可能引發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原因
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監管的職責。當前我國宏觀經濟總體穩定,但是由于存在較多外部不確定性因素,也給我國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工作造成一定的難度。可能引起我國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原因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容易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經濟發展是在資本市場比較落后的情況下進行的,這使得我國無法利用資本市場獲得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資金,只能依靠擴張性的貨幣政策和銀行貸款來解決資金來源問題,長此以往便形成了對銀行貸款的路徑依賴,形成以銀行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結構,這也是我國出現杠桿率較高和房價高企的主要原因。這種高杠桿率和房價高企本身就包含著系統性金融風險。去杠桿是為了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但在資本市場沒有充分發展的情況下,去杠桿的同時又容易導致流動性短缺問題發生,處理不當便可能產生流動性短缺型金融風險。處置房價高企問題更復雜,房價高企有資產泡沫化風險,但房價下降帶來的問題可能更加麻煩。
二是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經驗不足容易導致出現監管缺位或監管過度。我國的金融監管在法規建設方面存在較大的差距,如何做到法規先行,使監管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有度,是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盡快解決的問題。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正處在學習借鑒和依樣畫葫蘆階段。2008年金融大危機爆發后,美國推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加強了對金融機構全面監管,要求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包括原來未列入監管范圍的私募基金、對沖基金和保險公司等。同時確定建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構及相關法規,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保護消費者不受金融系統中不公平和欺詐行為的損害,建立一個以目標監管為基礎、能對系統性金融風險保持高度警惕的綜合化、功能導向型監管體系。我國央行也成立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但是至今只頒布了人民銀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的工作條例,而沒有制定出一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法規。法規建設滯后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帶來不利的影響。我國許多地方發生了平臺跑路等違規事件,金融監管部門因沒有相關法規依據,無法及時處理,為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只能由公安部門以影響社會治安的名義介入。由于法規建設滯后,監管部門的人員在“免責文化”的影響下,往往容易滑向監管過度。2017年10月31日,世界銀行發布的《2018年營商環境報告:改革以創造就業機會》中顯示,中國的營商環境在全球190個經濟體中排名第78位。外資企業反映在我國面臨的監管障礙中居前三位的是:模棱兩可的條令和法規、行政問題和自由裁量式執法。監管缺位和監管過度都會影響經濟主體對監管本身的信任,容易引起人們的疑慮,不利于經濟和金融的穩定。
三是由于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和法制建設方面的工作存在差距,我國金融消費者的預期不確定性較大,容易導致心理恐慌型的金融事件發生。我國發生的P2P案件中,除了一部分平臺案件是違規違紀,搞龐氏騙局導致的,也有不少平臺的財務狀況其實尚能維持,但是,一旦有平臺發生跑路等案件,其他平臺的投資者就會產生恐慌情緒,擔心自己投資的平臺是否也存在財務清償力問題,紛紛要求退出平臺。這種個體理性而集體非理性行為使一些財務狀況尚屬正常的平臺也受到擠壓,引發多米諾效應,導致眾多平臺事件發生。在當前我國經濟面臨內外壓力增大的情況下,這種多米諾效應不僅容易發生,還容易被放大,從而可能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加強預期管理是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重要工作
在經濟快速增長時,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可以被暫時掩蓋或隱蔽掉,但是金融風險仍然客觀存在,不會消失。在經濟轉型期,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速度減緩,原先被掩蓋的引發金融風險的因素就會暴露,若處置不當,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就會增大。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會使金融消費者的預期發生變化,預期變化又會導致人們的經濟行為變化。如果經濟主體的預期穩定,就能給我國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整提供有利的時間和空間。因此,做好金融消費者和其他經濟主體的預期管理工作,有助于我們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首先,要提高貨幣政策操作效果。貨幣政策具有“繩子效應”,即在緊縮時效果比較明顯,而在推動經濟擴張時的效果具有不確定性,當貨幣政策不能改變人們預期時,也難以改變人們的消費和投資意愿。但是頻繁使用貨幣政策有時會強化人們已有的預期,尤其是在經濟增長乏力時期,往往使貨幣政策呈現負效應,容易強化人們的悲觀預期。近期集中爆發的金融案件,以及隨著人民幣匯率向下波動出現了外匯資金向外轉移的現象等,都值得高度關注。由于前幾年貨幣政策寬松,導致流動性過多,當經濟增長放緩,經濟主體找不到合適的投資標的而對未來預期不穩定時,有的會在虛高的投資收益率引誘下,陷入龐氏騙局,有的則選擇向外轉移資金。因此,近期特別要把握好貨幣政策的取向和力度,注重提高貨幣政策操作的效果,以利于穩定人們的預期。
其次,要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部門應盡快制定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專門立法。金融監管部門要負責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市場誠信和市場競爭,探索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和行業發展的長遠解決方案。關注前瞻性風險,制定預案,在消費者利益受損前及時進行主動干預。
金融消費者是指使用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經濟主體,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金融消費者包括金融活動中的政府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狹義的金融消費者指金融活動中的相對弱勢者,主要指企業和個人。根據我國和國外的相關法規,金融消費者通常取狹義概念。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要求金融機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確保其宣傳和銷售資料及其流程沒有誤導消費者。金融機構在銷售金融產品或服務時,要充分考慮金融消費者的償還能力。對于長期金融產品或服務,在金融機構與消費者簽約后,金融機構應設置一定時期的“冷靜期”,允許金融消費者在“冷靜期”內無成本或以非常低的成本撤銷合約。
同時要提高金融消費者教育的有效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可以幫助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能力,通過有效的金融消費者教育,消費者可以避免成為金融欺詐的受害者,也可以降低由于金融知識匱乏而不當消費的概率。金融監管部門還要努力完善金融消費者調查機制,不斷提高調查覆蓋面,以使更多金融消費者群體的需求和期望得以體現,特別是要了解金融服務中弱勢群體的需求,開展更有針對性的金融消費者教育活動。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能增強金融消費者對我國的金融管理當局和金融機構的信任度,也有利于穩定金融消費者的心理預期。
最后,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推動金融市場包括多層次資本市場良性發展。一個良好的金融市場必須具備良好的深度、廣度和彈性。良好的深度指市場的信息披露比較充分,有利于交易雙方作出合理的決策,有利于穩定金融市場的價格波動;良好的廣度指市場參與者構成復雜多樣,有利于買方和賣方力量均衡,避免市場出現一邊倒的局面,保持市場的連續性;良好的彈性則指市場制度設計比較完善,風險防控能力較強,即使出現短時間的大幅波動,也能在較短的時間內使市場價格水平恢復。不難發現,市場的深度、廣度和彈性三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良好的金融市場有助于增強人們的信心,穩定人們的預期,留住更多資金,減少系統性金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我國管理當局應當拓寬信息渠道,把握好信息管理的邊界,加大開放力度,鼓勵更多的經濟主體進入市場,不斷加強相關立法工作,從而完善市場的制度設計。
【本文作者為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金融學教授、上海財經大學青島財富管理研究院院長】
責編:趙博藝 / 蔡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