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階層的現狀,可以從兩個視角來進行解讀。第一個視角是階層分化視角。從階層分化狀態看,改革開放以前的中國社會是一個普遍貧窮的社會,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的貧富差距有所擴大。收入和財富的分配差距,并不是市場化改革的終極狀態,而只是市場化改革的途中狀態。改革開放之初,為了改變普遍貧窮的社會狀態,鄧小平同志提出,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然后通過先富帶后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鄧小平同志這一理論的起點是“普遍貧窮”,途中是“先富帶后富”,終點是“共同富裕”。因此,當下中國社會出現的貧富差距,甚至先富不愿帶后富的現象,并不是因為先前的理論有什么不對,而是因為我們的改革還在途中。只有將改革進行到底,并最終到達勝利的彼岸,共同富裕才能實現。
第二個視角是階層結構視角。從階層結構形式看,在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社會的階層結構形式表現為農民、工人、干部“三級式”結構,或農民、工人、知識分子“三分式”結構。但無論是“三級式”結構,還是“三分式”結構,在形狀上均是一個底層農民占比80%的金字塔結構。改革開放以來,原有的金字塔階層結構已經被打破,新的階層結構尚在形成之中。盡管本世紀以來,特別是隨著近年來第三產業比重和城鎮人口比重雙雙超過50%,農民階層和工人階層因此逐漸萎縮,似乎出現了一個較具規模的中產階層,但其遠未進入定型階段。
我國中產階層的收入水平、文化程度、健康狀況以及生活質量等方面,與發達國家或地區還有較大差距,他們還不是一個相對穩定的階層。從貧富分化的調控到社會中產階層的培植,是一項基于經濟增長的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
培植社會中產階層,應該在繼續減少并最終消滅絕對貧困的基礎上,通過促進向上流動來擴大中產階層規模。基于中國社會現狀,筆者認為,在努力實現全體人民共享發展成果并普遍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礎上,可以優先考慮為兩類人群的向上流動提供幫助:一類是每年畢業于國內外高校且總數達數十萬人的碩士和博士學位獲得者;另一類是近3億農民工中的能工巧匠群體。之所以要為這兩類人群提供幫助,是因為他們具備向上流動的本錢或條件。前一群人為知識型群體,他們不僅年輕,而且具備現代產業和現代治理所需要的專業知識;后一群人為技能型群體,盡管他們的技能是低端技能,但卻是城市生產性和生活性服務行業所需要的專項技能。為這兩類人群提供向上流動的幫助,既包括為他們提供就業或創業方面的幫助,也包括為他們提供生活方面的幫助,而當下最為重要的是為他們在城市購買住房提供幫助。
安居才能樂業。對于剛剛畢業參加工作的研究生群體來說,如果沒有家庭提供購房支持,那么在城市購買住房將可能會堵塞他們向上流動的通道。同樣,對于身懷一技之長的農民工群體來說,如果只是接納他們在城市工作,而不接納他們在城市生活,城市可能會因此最終失去他們,他們也可能會因此失去向上流動的機會。因此,應通過制定有關政策為這兩類人群獲得城市住房提供幫助。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中大國,住房政策既要幫助解決生存性問題,也要幫助解決發展性問題。同時,還要特別指出的是,我們應該改變自住房市場化改革以來的某些片面認知和偏執做法。在認知上,應充分認識住房的社會屬性和福利效應,而不只是看到住房的經濟屬性和財富效應。
培植社會中產階層,還要防止中產階層的回小,即中產階層下降到貧困階層。眾所周知,中產階層擴大和回小的前提性和基礎性因素是經濟的上行還是下行。也就是說,經濟建設是人們向上還是向下流動的前提和基礎,社會建設只是人們在向上還是向下流動過程中發揮“推一把”或“拉一把”的作用。“拉一把”的作用,既表現在為人們提供幫助,也表現在為人們減少負擔。富人之所以富裕,以及窮人之所以貧窮,除個人主客觀原因外,還有社會原因。在經濟承擔方面,富裕階層應有較多承擔,中產階層只能適度承擔,貧困階層不應承擔。我國的稅收制度,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制定大體上遵從了這一原則,但在稅收制度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一定走樣和變形。雖然近些年來,我國富裕階層的偷稅漏稅現象明顯得到遏制,但在工薪階層和整個中產階層減輕負擔方面,我們仍有許多值得研究并慎重應對的問題。
(作者為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教授、博導)
責編/賈娜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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