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網絡直播發展迅速,呈規模化發展趨勢。網絡直播監管機制不健全、網絡立法缺失與滯后,使得網絡直播亂象叢生,危害了網絡公共安全與網絡公共秩序。因此,要通過建立包括嚴格外部監管、立法懲治在內的立體監管制度,實現行政監督、平臺自律、立法管制三位一體的動態監管,促進網絡直播的規范、文明發展。
【關鍵詞】網絡直播 網絡公共安全 網絡犯罪 網絡監管 【中圖分類號】C916 【文獻標識碼】A
近年網絡直播成為網絡社交的新寵,發展勢頭強勁,市場規模已達百億級別,帶有大眾娛樂、草根文化特質的網紅主播經濟成為暴利產業。為博取點擊量牟取暴利,各種低俗題材的網絡直播頻現,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網絡直播亂象頻發是多重原因作用的結果
網絡直播追逐暴利,受特定的草根網絡文化和受眾群體的影響,呈現低俗化的趨勢,亂象頻發。一是部分直播受暴利驅動。網民的關注度是直播平臺獲取資金的關鍵。網絡主播的收入也取決于打賞和虛擬禮物。部分網絡主播為提升流量不擇手段,選擇各種博人眼球的內容進行直播。二是網絡行為失范。網絡活動具有虛擬性和無地域限制的特點,能打破現實生活的地理界限和社會身份束縛。較之現實生活,網絡社交的道德約束程度低,甚至呈現完全不同于現實生活的道德規則。網絡直播活動也因此缺乏有效的道德規范和社會規則約束。三是直播受眾具有獵奇心理。網絡直播活動具有即時交互、傳播迅捷的特點,直播受眾的體驗感、參與性較強,追捧“新奇特”是網絡文化特質之一。網民中青少年占很大比重,易于接受張揚叛逆的網絡文化和另類的價值觀以獲得存在感。
網絡直播的監管機制不健全。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網絡直播的監管制度主要有兩部分:直播平臺自我監管制度和廣電、工信、公安等行政機構監管。這種監管模式的不足在于:首先,直播平臺自我監管職能與其利益追求相沖突,不能進行有效監管。其次,從技術上講,對網絡直播難以實施同步監管。最后,傳統的行政審查模式無法有效監管網絡直播的視頻作品。
現行網絡法規無法避免其滯后性,對違規直播行為的定性不準,行政處罰過輕。我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強了對直播平臺的資質要求,強化了直播平臺監管的責任,對網絡直播活動起到了規范作用。但是對于井噴式發展的網絡直播態勢,以及大量游走于灰色地帶、打擦邊球的低俗網絡直播,這些法規的監管力度還不足。首先,我國的網絡立法整體來說滯后于網絡發展,未形成系統性的法規,立法過程具有被動性。當下的網絡法規多是被動應對網絡新態勢而制訂出的臨時性規范性文件,法規之間內容交叉,未形成體系;刑法、民法等法律也存在立法滯后和空白;尚未進行系統全面的網絡立法。其次,由公安、網信、文化、廣電、工信等多個部門對網絡直播進行監管,行政監管資源未整合。再次,處罰的偶發性。對于違規、違法的網絡直播進行約談整改、取締賬號、罰款等處罰措施,皆是針對熱點直播事件的事后懲治措施,行政處罰具有偶然性。對存有僥幸心理的直播平臺和主播,難以起到有效地約束作用。最后,處罰過輕。違規網絡直播違法成本低、效益高。目前網絡直播亂象頻發的原因之一,是直播盈利巨大,而查處力度相對較小,行政處罰后果相對較輕,法律后果與違規網絡直播的危害程度不符。因此,提高違法風險,嚴厲處罰,加大對違法直播現象的打擊力度非常必要。
不當網絡直播行為危害網絡公共安全,擾亂網絡公共秩序
網絡直播往往因其直播內容違法而引起法律關注,其中內容嚴重違規、違法的網絡直播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直播內容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內容;涉嫌傳播淫穢物品、賭博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內容;以暴力、隱私等為內容的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的直播行為。此外,直播及打賞行為還存在逃稅、侵犯知識產權、洗錢等隱患。對于網絡直播中觸犯刑法的各類犯罪行為,可以直接依據刑法定罪量刑,在適用法律上不存在障礙。但是對于僅從第三者視角拍攝傳播低俗、違法違規主題的網絡直播行為,即直播者本身未實施違法行為但直播內容卻游走于灰色地帶的網絡直播行為,如何進行準確的法律評價并進行有效規制,恰恰是困擾司法的問題所在。必須注意到,網絡直播是一種面向公眾的媒體信息傳播行為,網絡直播炒作的低俗內容,挑戰人們的道德底線,破壞社會倫理,對網絡秩序、網絡公共安全造成破壞,對社會秩序形成了不良的影響和危害。基于此,有必要對違規網絡直播活動的危害性進行審視,將其作為一個重要課題納入刑事法律視野予以考量。
我國刑法將網絡犯罪分為以網絡為工具實施的傳統犯罪和以數據信息安全作為侵害目標的犯罪兩種類型。網絡直播受眾的廣泛性和網絡社交的及時迅捷,決定了惡俗、違法、違規的網絡直播行為危害的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數據信息安全,而是網絡公共安全和網絡秩序的安寧。網絡安全包括網絡公共安全、公共信息安全、網絡公共秩序三個方面。因此,要規制網絡直播,必須將維護網絡公共秩序和網絡公共安全作為一個重要目標,尋找刑法保護的路徑,對危害網絡秩序的直播行為進行有效規制以遏制其危害性。
健全立體監管模式,根治網絡直播亂象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建立了強化直播平臺自身監管職能的制度:直播平臺及直播發布者的資質準入、直播用戶身份認證、直播內容分級審核管理、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安全監管和應急處置、阻斷直播的技術等。為有效遏制直播亂象,網絡直播的監管不應局限于直播平臺自身監管職能,還應建立包括嚴格外部監管、立法懲治在內的立體監管制度,實現行政監督、平臺自律、立法管制三位一體的動態監管。
一是優化行政部門的上位監管。整合公安、網信、文化、廣電、工信等多部門資源,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多部門聯合協同監管模式,統一監管執法標準,避免政出多門、執法標準不統一、責任主體不明確的情況;建立統一、專業的技術執法隊伍,并加強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監管手段的運用;建立預警制度和應急處置程序,變事后被動執法為主動有效地動態執法。
二是完善直播平臺的自身監管。建立行業指導標準和安全評估體系,細化關于行業準入、資質審查、直播內容分級等制度標準的具體規定;提升審查技術水平,改變傳統的“人工審查”“關鍵詞屏蔽”的審查方式,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的智能監控模式對直播內容進行識別;根據流量的波動和異常峰值對直播內容進行智能預警和應急處置;加強行業自律,改進直播平臺競爭模式,優化行業生態環境,規范直播行業自律發展;將用戶評價和第三方監督制度引入直播利潤分配體系,改變以人氣關注度為主的薪酬模式,實現直播薪酬制度的合理化、科學化;強化對平臺支付系統的監管責任,建立可撤銷的打賞支付制度。
三是強化立法監管。規范網絡空間的當務之舉是頒布統一的網絡法規,對網絡空間進行立法規范,建立有效的互聯網行為規則。立法應以網絡行為規范化作為主旨,改變以網絡數據安全為視角的立法方式。同時,整合網絡直播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等法律資源,規范執法標準,嚴格執法程序,明確主體責任和責任追究方式,使網絡直播的監管標準化、程序化。
此外,要不斷完善刑事立法規定,對網絡公共秩序的含義及其新型網絡犯罪危害性進行界定,對危害網絡公共秩序的新型網絡犯罪行為予以嚴懲,等等。
(作者均為山西大同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大同市軟科學研究項目(項目編號:2016128)和山西大同大學青年科研基金項目(項目編號:2014Q25)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王肅之:《網絡犯罪法益的公共化與刑法回應路徑探析》,《北京郵電大學學報》,2017年第2期。
責編/姜成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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