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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經濟應“剛柔并濟”

核心提示: 在包容性強的法治經濟制度影響下,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改革與法治三者關系體現出一定的特殊性。未來,我國法治經濟應在立法、司法、執法三個方面寬嚴結合,走出一條“剛柔并濟”的法治經濟路線。

【摘要】在包容性強的法治經濟制度影響下,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改革與法治三者關系體現出一定的特殊性。未來,我國法治經濟應在立法、司法、執法三個方面寬嚴結合,走出一條“剛柔并濟”的法治經濟路線。

【關鍵詞】法治經濟  依法治國  “剛柔并濟”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厲行法治”。然而,在我國法治經濟發展過程當中,基于本土特征形成的中國特色法治經濟,我們不可避免地要考慮在法治經濟實施過程中如何做到“剛柔并濟”,以此推動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

我國法治經濟的“剛性”特征

新時期我國向市場化、全球化以及國家治理現代化方向發展,由此形成符合我國市場規律、發展態勢的法治經濟體系,具體表現為政府與市場、中央與地方、改革與法治三類關系,且呈現出一定的“剛性”特征。

政府與市場“有張有弛”。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處理需考慮兩類資源配置情況以及權力分配、行使情況。政府資源配置的結果造就公共經濟,市場資源配置的結果形成私人經濟,兩者關系需利用經濟法律進行協調。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經濟發展的轉型時期,政府資源配置應得到充分的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的發展空間、經營、消費、要素流動等方面應更為自由,政府與市場關系的處理呈現出“有張有弛”的特征。

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我國幅員遼闊導致區域發展不均衡,地方差異性較為顯著,地方與中央之間的關系處理變得更為關鍵,具體來說主要是地方與中央相關法治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與實施。盡管我國實施的是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但在地方上仍然有自己的特色,需與當地的發展相適應。比如,在財政、稅務、貨幣發行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中央統一特性,地方上又有不同特色的制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的方式更符合目前我國的區域發展現狀。再以經濟特區、自貿區等特殊經濟區域為例,這些地區作為典型的經濟改革與立法試點,更適合當地的經濟發展。因此,中央與地方逐步實現“統分結合,激勵相容”,體現一定的“剛性”,成為我國未來法治經濟的發展方向。

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一直關注“改革”有關的事業,體制、制度、機制等方面的變化勢必會對現行的法律制度產生一定的影響,改革與法治關系的處理非常重要。當前,我國法治經濟的形成與改革有著極為緊密的聯系,改革應與法治精神一致,做到“有法有據”。在經濟領域,不管是立法、司法還是執法,都應基于法治框架進行,這也是法治經濟下改革發展的必備條件。

我國法治經濟的“柔性”特征

我國法治經濟的“柔性”特征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寬容性的法治環境,二是包容性制度。

寬容性的法治環境。法律法規雖然制定了約束條件,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不夠規范,導致法律遵從效果降低。寬容性的法治環境,導致立法規則、立法精神未能充分發揮,并產生一定的消極影響。以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為例,為保障公平競爭,我國建立了諸多相關立法體系,考慮到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即便是現階段出臺了關于公平競爭的審查制度,然而,實施力度不足,法治過于“寬容”,仍會導致司法與執法等方面問題重重。以互聯網金融P2P網貸為例,由于準入門檻較低、監管力度不足,導致一些問題平臺出現,這與法治經濟中的寬容性有著一定的關系。

包容性制度。考慮到立法方面的“剛性”不足,使得一些法律約束較為“寬容”。包容性制度對經濟領域發展而言具有促進作用,使經濟效率得到有效保證。縱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現實,歷經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不斷深化改革,連續多年的高經濟增長水平,它的來源是多方面、多層面的,不管是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人口與環境紅利,還是國際市場開放與外資引進,都與法律制度的寬容性有著直接聯系。以市場主體的創新保障為例,在創新型國家建設方面不斷深入,形成了很多新興領域和業態,國家和政府對此提出了很多激勵性的措施,從而更好地推動創新型社會建設。然而,由于部分法律制定的內容為市場主體創新發展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使得一些市場主體鉆空子、假借創新之名獲得非法利益。另外,再從市場主體的負擔角度來說,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之后實施的稅制改革及相關制度調整,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形成了“邊減邊增”的“持久戰”,這對經濟市場發展來說較為不利。

我國法治經濟的“剛柔并濟”路線

我國的法治經濟應從“剛性”和“柔性”兩方面同時入手,從立法、司法、執法等環節切實落實“剛柔并濟”路線。

政府“嚴緊”立法與市場“寬容”立法結合。立法應做到立“良法”,從立法本身入手解決包容性制度問題,而后再解決寬容性法治環境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應處理好中央與地方、整體與部分之間的關系,提高立法的完整性、統一性、協調性,保證“良法”出臺,提高法治經濟水平。從保障市場的角度來說,我國經濟市場資源有效配置需要“柔性”法治經濟,尤其在立法方面,對市場主體的“寬容”較為關鍵。然而,從政府職能的角度來說,我國經濟市場要想得到規范性、科學性的發展,嚴格的調控與監管非常重要,應對破壞市場秩序、損害市場主體利益的行為“嚴緊”處理。所以,我國法治經濟的“剛柔并濟”應從立法層面做到政府“嚴緊”立法、市場“寬容”立法。

法治系統協調性與法治精神一致性結合。我國法治經濟體系作為一個相對復雜的系統,要想做到“剛柔并濟”,勢必要做到法治系統協調性與法治精神一致性。法治系統協調性指的是在立法、司法、執法等過程中相互協調,達到各環節的相互彌補作用。比如,法律的實施一般設置有一定量的裁定空間,從而根據實際的經濟、法律問題予以解決。正因為如此,立法方面也會故意留有“空白”,以便于司法部門形成適應性較強的紛爭解決規則、執法部門擁有一定范圍內自由裁量的余地,將立法、司法、執法充分結合在一起,相互配合與協調。“寬容”立法在實際實施過程中可能變得“嚴緊”,相應的“嚴緊”立法在實施過程中可能變得“寬容”。所以,現實中實施的法治經濟是在一定范圍內適度變動的過程,但唯一不變的則是與法治精神高度一致。

市場嚴格執法與政府宏觀調控結合。法律制定后,理應被嚴格遵從,才能達到法治效果。假如“柔性”法治失去了“嚴緊”的執行與監管,法律的遵從度也會隨之降低。在法治經濟范疇內,對市場的嚴格執法,有效提高法律的遵從度,減少市場中的不正當或不公平競爭、非法集資、逃稅漏稅、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問題,保證我國經濟市場的良好秩序。面對經濟市場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政府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及時制定解決計劃與方案,著力解決經濟相關問題。從本質上而言,僅僅是進行了調整,但相應的法定程序卻沒有執行,政府樂于使用行政手段來達到目標,而不是法律手段。這種情況下,政府的宏觀調控要想達到最佳的經濟效果,必須在宏觀調控的同時,充分運用宏觀調控的“柔性”與市場規制領域的法治“剛性”,才能更好地進行法治經濟建設。

(作者為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侯學賓:《法治是提升中國經濟發展品質的關鍵》,《法制與社會發展》,2018年第1期。

②謝海定:《中國法治經濟建設的邏輯》,《法學研究》,2017年第6期。

③蔡寶剛:《求解當代中國法治經濟建設的路線圖》,《江海學刊》,2016年第1期。

責編/肖晗題    美編/楊玲玲  史航(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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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標簽: 法治   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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