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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時代:技術發展、社會變革及風險挑戰

【摘要】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網絡空間的興起,基于社交媒體的網絡行為正成為個體及社會行動的重要方面,電子商務逐步演化成商品交換的重要方式。作為人類技術創新發展中的重要成果,區塊鏈技術有望在數據安全及個人隱私保護方面取得重要進步,但其距真正成熟及全面應用還待時日。作為新興技術,區塊鏈對現有社會秩序及格局有重要革新意義,其“去中心化” “去信任化”和“自治性”等特點可以提升經濟效率、重塑信任機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同時區塊鏈面臨系列挑戰:“去中心化”與傳統監管模式和“再中心化”之間存在二重悖論、“智能合約”與現行法律制度存在對接難題、“共識機制”下的技術與現實存在差距等。區塊鏈在現實中的應用只是對原有制度或模式的進化,面向未來的區塊鏈技術發展應當著力構建“技術”與“社會”的良性互構,注重開展“負責任的區塊鏈技術創新”。

【關鍵詞】區塊鏈 比特幣 社會治理

【中圖分類號】G202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12.005

第四次工業革命:區塊鏈技術發展的歷史方位

技術發展促進社會進步,人類正在進入一個技術發展的新時代。第一次工業革命開始于1775年瓦特改造蒸汽機,第二次工業革命始于19世紀末的電氣化革命,第三次工業革命始于上個世紀50年代的計算機革命。當下正在經歷的第四次工業革命將是包括計算機普及帶來的信息化、3D打印和機器人等新型技術帶來的制造領域革新以及生命科學技術帶來的人類健康和生活方式改變在內的一次綜合性革命。當前的中國正處于新全球化、第四次工業革命與社會轉型“三重疊加”的歷史交匯期。

區塊鏈被視為第三次工業革命以來重要的顛覆性技術之一。作為人類技術創新發展中的重要成果,區塊鏈技術在數據安全及個人隱私保護方面取得了重要進步。在“三重疊加”的歷史背景下,區塊鏈技術引發科技界、產業界與政策界的持續關注。投行高盛集團(Glodman Sachs)將區塊鏈與人工智能技術等一起并列為未來的七大新興技術;財經雜志《經濟學人》通過封面報道對其進行了詳細介紹,認為區塊鏈將會引發互聯網上信任機制的變革。各國政府也紛紛出臺政策,積極推進區塊鏈在金融和社會管理中的應用:2016年1月,英國政府發布《分布式賬本技術:超越區塊鏈》報告,將區塊鏈政府建設提升至國家戰略高度;2016年6月,美國國土安全部(DHS)對六家致力于政府區塊鏈技術應用開發的公司補貼60萬美元[1];2016年10月,我國工信部出臺《中國區塊鏈技術與應用發展白皮書》,將區塊鏈定位為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有效技術手段。

19世紀80年代,赫胥黎在接受《物種起源》時指出:“已知者”有限,“未知者”無限;從知識上說,我們站在一座小島上,周圍是茫茫不可解的大洋。我們每一代人的任務,是開拓出多一點土地,稍微增加我們領土的范圍及其牢固性。20世紀初期的愛因斯坦也曾言:世界上永遠不可思議的事,就是它的可理解性。[2]應當說,20世紀60年代開啟的信息與互聯網技術已經成為人類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一直和正在影響著全球的現代化進程,并不斷刷新著人類的整體想象力。近年出現的區塊鏈技術正在開啟一個顛覆中心化的“新信任時代”。區塊鏈技術不僅是一場技術創新運動,更使社會生活方式發生重大變革。相對于古典互聯網,有人甚至認為區塊鏈技術正在開啟一個現代互聯網的時代。然而,面對具有“可理解性”的區塊鏈,歷史依舊呈現出知識結構的相似性,當代人對區塊鏈的“未知”與“已知”明顯呈現出失衡狀態,對區塊鏈技術發展的機遇、風險及挑戰從多學科維度進行整體性反思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對區塊鏈技術的發展不能孤立地靜態審視,我們既要具備“歷史全景的高度”,又要關注“歷史深層的流向”;既要突出特定時期的“歷史面相”,又要進行系統的綜合分析。

區塊鏈技術:演變、特征及意義

區塊鏈技術:緣起及發展。區塊鏈是一串使用密碼學方法相關聯產生的數據塊,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區塊鏈技術的關鍵創新之處在于它允許其參與者通過互聯網傳輸資產,而不需要集中的第三方。區塊鏈的應用場景通常被區分為三個階段:區塊鏈1.0主要針對數字貨幣;區塊鏈2.0主要針對智能合約;區塊鏈3.0將適用更多場景,將會開創一個“區塊鏈時代”。

從區塊鏈技術本身發展的歷史來看,2008年,一位名為“中本聰”的學者發文設想了一種“點對點電子現金系統”,并將其命名為“比特幣”;2009年1月,這一現金系統的第一個區塊(創世區塊)誕生,標志著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機構控制的比特幣出世;之后,比特幣開始迅速蔓延,價值一路高漲。[3]與比特幣廣受追捧相伴隨的是各種亂象、騙局頻發,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以致各國央行不得不出臺相應舉措以對其制約。2014年10月,大英圖書館舉行了一場有關比特幣未來的研討會,期間,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Blockchain)首次從幕后走向臺前,進入了人們的視野。[4]

2015年1月,在美國邁阿密舉行的比特幣大會上發布的《2015布雷頓森林體系比特幣白皮書》首次對比特幣和區塊鏈技術的歷史、流通狀態以及前景等作了綜合性報告。白皮書指出,區塊鏈發展要經歷三個階段,區塊鏈1.0為數字貨幣應用,主要是在區塊鏈中部署與現金有關的加密數字貨幣,典型代表即比特幣;區塊鏈2.0是智能合約應用,主要指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在金融或經濟領域構建可信的經濟活動,如股票、期貨、公證等;區塊鏈3.0是指超越貨幣和合約的泛區塊鏈應用,涉及政府、健康、物聯網等領域。[5]自此,對區塊鏈的研究文獻也開始爆發式增長,但絕大部分集中于經濟學領域和IT技術領域。然而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學界對區塊鏈的關注角度主要還是對其技術原理、本質特點的介紹以及未來應用的構想兩方面,而缺乏深入的理論體系研究,[6]這在很大程度上緣于其自身特點和發展現狀。區塊鏈方興未艾,相關實踐應用、理論研究以及監管體系都需要較長的時間來構建和檢驗,因此,就當下而言,區塊鏈的技術發展遠遠領先于其理論研究。

根據業界廣為認同的技術成熟度曲線(The Hype Cycle),截至2017年7月,區塊鏈仍處于“期望膨脹的峰值期”,下一階段將向“泡沫破碎后的低谷期”過渡,但距離成為真正成熟的主流技術仍需5~10年的時間。[7]這意味著目前市場對區塊鏈的發展寄予了過高的期待,相較于對技術本身的關注,資本和輿論更熱衷于對未來商業模式的暢想。而這種將新技術光環無限放大的現狀,對區塊鏈產業的健康發展并非特別有利,基于此,我們既需要充分認識到區塊鏈對現有社會秩序和格局的革新,也需要認真反思這些革新可能引發的新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讓理論研究和認識真正指導實踐。

一般來說,區塊鏈是一種本質為分布式賬本的互聯網數據庫技術,具體是指通過密碼算法將大量存儲在區塊內的信息按其發生時間的前后順序依次連接而形成的數據鏈,其中根據該數據鏈的訪問和管理權限又可將其分為公有鏈、聯盟鏈和私有鏈,人們經常提及的如“比特幣”和“以太坊”等應用屬于公有鏈,即任何人都可以發送交易請求并獲得區塊鏈的有效確認,都可以參與系統維護工作、讀取和寫入數據,因此,區塊鏈“去中心化” “去信任化” “可追溯性” “自治性”等特征也主要針對公有鏈而言。

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有助于提升經濟效率。人類社會自產生以來,大部分社會場景、大多歷史階段都是按照“中心化”模式運行,即將權力和職能集中于某一組織或個人,由其來統一安排生產和生活,大至國家政權制度,小至家庭事務管理,基本都采用這一模式,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由于其能夠滿足有效調配利用資源、組織人力物力從事大規模生產活動之需要。但是隨著社會形式的不斷發展進化,人們逐漸認識到“中心化”的組織模式存在諸多弊端。以政府機構為例,其按照職能范圍、官僚等級和權力分工劃分為上下節制的科層制組織體系,由上而下地推動行政決策,在體系內,各個節點只能從其上級也就是中心處被動地接收指令和信息,而毫無主動權;在體系外,各個中心又各自為政,互不交流,導致信息和價值的流動效率低下。“去中心化”成為變革舊有模式的一項有益嘗試,其呼聲和應用需求日益增強。

與“中心化”相對,所謂的“去中心化”是指在每個節點參與者都可以平等地參與系統決策管理,而不存在單一節點的排他控制權,典型代表如市場經濟和互聯網。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中,每個市場參與者都在亞當·斯密所謂的“看不見的手”的推動下決定各自的生產和交易,而不受外界因素干擾,其本質是交易的去中心化;以TCP/IP協議(傳輸控制協議/因特網互聯協議)為基石的互聯網也具有去中心化的特質,如果說Web1.0還僅是傳統媒體的網絡化,那么Web2.0[8]則真正實現了人人皆為中心、資源交互共享的理念,其本質是信息傳播的去中心化。而區塊鏈技術以互聯網為硬件依托,以分布式數據庫技術為軟件支撐,同時實現了交易的去中心化和信息傳播的去中心化,[9]極大地提高了達成共識和價值傳遞的效率。

以“數字貨幣”為例,它具有與法定貨幣類似的屬性,即馬克思所謂的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手段、世界貨幣等貨幣職能,不同的是,它是一種非政府發行的虛擬貨幣。貨幣是特殊商品,貨幣形態從實物貨幣發展到貴金屬貨幣、再發展到以紙幣為代表的信用貨幣,本身就是一個不斷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過程,而數字貨幣相比信用貨幣,其發行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大大降低。另外,現行信用貨幣由各國央行壟斷發行,這一方面會導致國際貿易中出現不可避免的匯率風險、增加商品交易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國際貨幣體系缺乏統一的協調機制,一國的通貨膨脹可傳遞至其他國;而數字貨幣“不依賴中央銀行”“可在全球范圍內流動”的特質能夠很好地避免貨幣超發和匯率操控的問題,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需要。近幾年,數據貨幣發展迅猛,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其已被納入官方監管體系,獲得了作為合法交易工具的地位[10],這意味著其政策性風險相對降低,而流動性則大大增強,因此,數字貨幣成為炙手可熱的新型投資品在全球范圍內被炒作,且以其為中心還形成了許多新產業,如交易平臺和挖礦[11]產業等。[12]

區塊鏈技術的“去信任化”將重塑信任機制。“信任”是一個古老話題,從古羅馬小商品社會中的“契約”到西歐中世紀基督教中的“人與上帝之約”,再到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誠”和“信”,均反映了人們對“信任”的認識。進入近現代社會,各個學科均開始嘗試對“信任”作出解讀,經濟學認為,在信息和計算能力有限的情況下,信任是規避風險、減少交易成本的一種理性計算,[13]是所有交易得以開展的核心,是整個市場經濟的基石。而在社會學家盧曼看來,世界是極度復雜的,其可能性遠超出系統對其反映能力所及的范圍,因此,人們需要通過信任來簡化復雜性、排除不確定性、忽略可能性。[14]傳統社會人與人之間關系單一,基本為熟人社會,主要通過血緣、宗教、傳統等來保障信任。即便如此,人們還是發展出了一套規則、慣例來為各種社會活動背書。以古羅馬法時代的契約為例。當商品從生產環節進入流通環節后,為了交換安全,人們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習慣和儀式,并最終演化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一般而言,契約主要依靠雙方的信任和忠誠來保障實施,但現實生活中總會有各種不確定的意外使得契約不能順利履行。因此,為了克服這一信任難題,人們提前約定好各種違約情形、相應責任以及在發生爭議后可求諸的獨立第三方,該獨立第三方往往是具有一定權威的中心化存在。換言之,契約法規則和第三方外力是解決信任問題的一種有效方式。這一制度經驗一直沿用到現代社會。

20世紀以來,伴隨著工業化推進和全球化發展,人類社會進入“風險社會”,由此導致的不確定性更加多樣,而以人際信任為主的傳統社會信任也逐漸發展成依靠規則和法律保障的對制度體系的系統信任。進入21世紀以來,信任研究繼續向縱深擴展,一個標志性成果就是“后信任社會”概念的提出及相關研究的開拓。如果說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Ulrich Beck, 1986)用“風險社會”(Risk Society)透視了發達工業社會的總體性狀況,英國風險研究學者朗納·盧夫斯迪特(Ragnar Lofstedt, 2005)的“后信任社會”(Post-trust Society)概念則從社會信任維度回應了貝克的“風險社會”[15]。人們比以往任何時候更依賴第三方和制度體系,政府、專家、媒體等具有話語權的主體都成為監督和防范風險的角色而被寄予厚望;人們對信任的需求也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迫切。然而越是如此,“信任危機”卻越是凸顯:金融欺詐、假冒偽劣產品、學術造假、虛假新聞等不誠信事件頻繁發生,透支著人們的信任底線。這些造假事件集中說明,即便是存在相關規則和第三方監管,傳統的信用機制仍然會嚴重失靈,新的社會形態需要創新信任機制。

區塊鏈技術無疑可以應對這一現實需求。如前所述,區塊鏈本質上是一種分布式記賬系統,這一技術結構特性將其與以往一切集中式系統根本性地區分開來:由于該系統是分布式的、無統一中心節點控制的,因此決策會由所有節點基于共識機制達成;又由于任意兩個節點間的信息交換遵循固定算法,相應規則會自行判斷該交換的有效性,故雙方無需通過公開身份以讓對方信任;當交換完成后,該信息會向所有節點廣播、并由后者記錄和存儲,這進一步決定了幾乎沒有人能夠對所有節點上保存的信息進行修改和破壞,相反,每一節點上的信息卻都可被追溯和查詢。以“智能合約”(Smart contract)為例,密碼學家尼克·薩博(Nick Szabo)于1994年提出該理論時,其所謂的“智能”與現在的“人工智能”并不相關,而是指“自動化”,即當某一預定條件被觸發后,由計算機自動執行預先設置好的包含有相應合同條款的程序,以實現締約雙方已達成的約定。智能合約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惡意違約和意外狀況的發生,降低欺詐帶來的損失和敦促合同履行發生的執行成本。簡言之,智能合約允許在無第三方保障的情況下進行可信交易,解決了履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信任危機。

區塊鏈技術的“自治性”將引發社會治理模式創新。隨著區塊鏈技術的逐步成熟和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該技術也逐漸擴展到社會治理領域,白皮書所主張的區塊鏈3.0“可編程社會”構想正在可視化。

人類社會自“國家”出現以來,組織形式大多時候都是集權化的,以科層制為組織架構的政府機構基本按照“管理——規制”的模式對社會和公共事務實行管理。這一模式除了效率低下的問題之外,還會出現由于權力集中而滋生的權力尋租以及因信息不透明而導致的公平危機等問題。

治理(Governance)源自古拉丁文或古希臘語“引領導航”(Steering)一詞,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指的是在特定范圍內行使權威。隨著全球化進程加速,世界范圍的交流與互動日趨密切和頻繁,國家所處環境與國際關系變得空前復雜。為了適應不同世界性因素涌入催生的經濟社會生活的日益多元化,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興起了尋求新政府治理模式的政府改革運動,建構與后工業社會、信息社會相適應的新型公共治理模式成為各國政府的追求。20世紀80年代以來,“治理”被全球治理委員會、聯合國、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輸入到一些發展中國家。新的治理模式開啟了為多個行動者形成合力構建平臺的努力和嘗試,行動者包含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非政府組織、私人機構以及公民個體等都可以成為行動者。

區塊鏈“自治性”的特點有助于政府摒棄傳統的“管理——規制”模式而遵循“治理——服務”理念。所謂“自治性”是指所有參與到區塊鏈系統中的節點均遵循同一共識機制,不受任何人干預,自由地交換、記載、更新數據,自發地共同維護整個區塊鏈系統的信息可靠和安全,因此,“自治性”也可稱為“共治性”,即每個參與者并非是完全分散的原子型存在,而是共識機制中的有機組成部分。

英國學者梅蘭妮·斯萬(Melanie Swan)認為區塊鏈技術可將多方利益相關者納入公共治理的對話平臺,使他們通過共識機制公開民主地達成決策、解決問題,分布式的群體智慧終將替代結構繁雜的中心化層級管理模式。[16]我國也有學者主張區塊鏈技術可以為政府部門打造一個高效的行政系統,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該系統中將實現對等,政府角色將由管理者向協調者轉變,政府部門的組織結構將扁平化,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也將透明化和智能化。[17]另外,還有學者以“電子政務”為出發點,強調可將技術創新與治理模式相結合,共同改善政府在以往治理中存在的問題,[18]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區塊鏈技術是“互聯網+政務”的合理延伸,未來可發展成為大數據社會的基礎設施。

將區塊鏈應用于電子政務的舉措與區塊鏈的“自治性”特性恰好契合。雖然平臺系統由政府委托開發,但政府在各項功能設定好后就退居幕后,期間僅提供些許必要的協調和指引,剩下的將主要由公眾利用系統自助完成,如之前公共服務流程中涉及的大量人工驗證、審批等操作都將實現自動化提供,公眾可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以區塊鏈為基礎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平臺一方面促使政務公開、透明、高效,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降低了系統運營成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眾與市場、政府之間形成良好的合作秩序,在互信互助的基礎上有效溝通、深度對話,形成共治狀態,提高社會治理的有效性。[19]

區塊鏈技術發展中的風險挑戰

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去信任化”以及“自治性”等特性本質上是同源一體的,它們相互解釋又彼此關聯,本質上都是對傳統“中心化”模式的革新。區塊鏈作為一項新型技術,具有非常廣闊的應用前景,會對原有的社會秩序和格局產生重大影響;但同時也需注意到,這種革新也會產生新的問題,對原有社會秩序和區塊鏈本身都提出新的要求。

“去中心化”與傳統監管模式的本質矛盾。目前對區塊鏈的監管主要體現在貨幣系統和金融領域,因其關系到一國的經濟秩序和金融體系穩定。實際上,數字貨幣的發展現狀很大程度上具有資本和輿論炒作之效果,尚未被國際主流社會普遍認可,在普通民眾中接受度也不高。因此,除了在小范圍的投資領域流轉外,比特幣當下最為主要的應用場景是洗錢、勒索和黑市交易等犯罪活動,如在2017年5月全球爆發的WannaCry勒索病毒事件中,黑客即要求受害者支付比特幣以獲取贖金,[20]這自然得益于區塊鏈可匿名交易的數據加密技術和全球一體化的實時清算體系。

雖然少數承認數字貨幣的國家和地區已基本出臺了相應的監管政策和舉措,如歐盟剛通過的反洗錢指令要求交易平臺和托管錢包提供商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以消除其匿名性[21],即履行金融機構應承擔的“KYC”規則[22],但具體監管效果還不確定。就前述勒索病毒事件來看,現有技術還很難鎖定真實的收款人,更不要提按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其違法行為。[23]另外,除了對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管之外,還需要對技術規則本身進行規制。區塊鏈的“去信任化”功能并不能克服技術設置本身的“不誠信”問題,以技術為包裝的規則失衡因具有隱秘性而使得監管更加困難。此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拒絕加密貨幣交易基金的上市申請,即是出于尚無法對該類交易實行有效監管、無法預防欺詐和操縱行為故難以保護投資者和公眾的合法利益的原因。[24]可以預見,只要一國政府無法對數字貨幣進行有效監管,無法控制和防范因數字貨幣廣泛應用而可能對現有貨幣體系造成的風險,那么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地位和發展前景就會一直懸疑,而關于其在更大范圍的推廣和應用乃至替代法定信用貨幣的暢想就只能是天方夜譚。目前比特幣價格波動頻繁就是由于監管缺位或監管不能而導致其使用范圍和實際影響不夠大,容易被個別投機者操作。[25]

然而,吊詭的是,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和數字貨幣應用本身就是一對矛盾的存在,傳統的監管模式是集中化的、反匿名的,這無疑與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的本質特點相悖;更深層次的悖論則在于數字貨幣背后的科學技術與監管體系之間的價值追求并不相同,前者奉行“去監管”哲學,崇尚自由開源,而后者則強調風險防控與化解,追求效率、安全與公平的動態平衡。[26]顯然,要調和這兩者的矛盾,并非僅僅通過發展技術和加強監管,若事實上確實可以對數字貨幣實現有效監管,那這樣的數字貨幣還是其本來意義上的“無政府貨幣”嗎?它的革命性和創新性如何體現?若不對其監管,則數字貨幣未獲得國家主權承認,意味著相關公眾不敢對其報以信心,缺乏公眾認可的數字貨幣正如缺乏國家強制力擔保的信用貨幣一樣,談何發展?

“去中心化”與“再中心化”的循環悖論。“去中心化”是區塊鏈區別于其他傳統系統的主要特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其所有的革新意義也都源自于此,“去信任化”“自治性”不過是“去中心化”在技術規則賦權下的意義延伸。然而,正如世間沒有絕對真理,區塊鏈的“去中心化”也沒有那么絕對。雖然在技術和理論上的確可以實現絕對的“去中心化”,但現實中資源和信息的流動會促使新的中心形成,從而對“去中心化”的意義和功能造成消減。

數字貨幣的礦池和交易平臺即為此方面的典型代表,二者雖解決了人人皆可參與挖礦和交易數字貨幣的現實需求,卻成為新的中心化平臺,引發因中心化而導致的危機和風險。關于區塊鏈的安全性有一條“51%定律”,即若欲對區塊鏈系統中的某一筆交易記錄進行刪改,則需要控制整個系統50%以上的節點或賬戶,這在事實上幾乎不可能完成,但對接入量大的礦池來說,卻很容易實現;一旦礦池控制的算力超過50%,其就可以輕易地對其他礦池進行攻擊,從而壟斷整個系統中的數字貨幣開采權、記賬權和分配權,去中心化與去信任化也就無從談起。事實上,這樣的危機已經發生過不止一次,雖然最終都因礦池主動采取分流措施而得以化解,且該礦池也承諾不會發動51%攻擊,[27]但這樣的危機就像常懸于數字貨幣投資者頭上的達摩克里斯之劍一樣,時刻可能造成市場恐慌。另外,交易平臺的弊端更是很早就出現了,其或遭黑客攻擊、安全保障有限[28],或因運營者卷錢跑路、信任機制堪憂[29],以算法安全為信用背書的數字貨幣并非絕對安全。

另外,區塊鏈在社會治理中的應用也有可能出現同樣問題。因具有可擴展性,區塊鏈平臺可能會促使新的虛擬權力產生,并進而導致“現實政治的重新集權”[30],少部分技術精英壟斷或主導公共事務卻無需獲得任何合法授權或不受任何監督。正如前文所述,對技術規則本身的監管要比對利用技術從事不法行為的監管更難,因為與傳統模式相比,由信息集中化主導的技術決策透明性更差、欺騙性更隱秘。

“智能合約”與現行法律制度的對接難題。區塊鏈應用除了面對監管系統缺位、監管規則空白挑戰外,還需要克服與現有法律系統的對接和協調問題,才能獲得正式的合法性地位,這主要體現在智能合約的應用方面。嚴格來說,智能合約并非區塊鏈的一種具體應用,也非具體技術,而是一種在區塊鏈底層技術的基礎上建構的應用支持功能[31],它可以在多個場景下使用,以實現現實生活中“去信任化”的需求。目前,關于智能合約的論述大多集中于強調其如何實現可編程金融以及如何取代中介機構等方面,而忽略了智能合約與現有法律系統尤其與合同法的協調和兼容。

首先,是關于語義解釋和表達效力問題。現實生活中,受限于語義表達多意性和客觀情況多變性,往往會出現法律未規定或雙方未約定情形,需要對法律規定或合同條款進行解釋,且這種解釋往往涉及復雜的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應依靠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從中裁決;但智能合約卻完全依靠計算機語言寫就的程序在締約方之間實現驗證和執行,這必然會引發一個根本性問題,即程序代碼是否能夠精確地表達合同條款的語義以及合同條款是否又能準確表達當事人的意思,若不能表達,那么對于代碼的語義應如何解釋、由誰來解釋,以及最為關鍵的一點——其是否屬于被合同法所認可的有效合同形式?

其次,在智能合約執行過程中,一切均需聽命于事先設定好的代碼,而不考慮締約方當下的真實意愿,若一方當事人某一操作失誤或希望有其他選擇,代碼程序并未提供可修改的替代方案,則所謂“智能”并不智能,以致合同法上的合同變更、撤銷和解除等制度根本無從適用,而這與近代私權社會所確立的基本民法理念“意思自治”是完全相悖的,讓人不免擔心智能合約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可能也犧牲了一定的公平和自由。

智能合約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技術與法律的協同,但還需要現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確認,摩根士丹利2016年4月發布的一份關于區塊鏈的報告顯示,金融銀行業采用區塊鏈技術會面臨十個潛在障礙,其中有半數需要政府或現有法律制度的支持才能有效克服。[32]但法律制度對社會生活的反饋往往是滯后的,而技術發展又多是超前的。因此,當技術對法律形式進行了變革之后卻仍需通過法律來對這一變革進行確認,不得不說,這也是區塊鏈發展中的一重悖論。

“共識機制”下的技術與現實差距。“共識機制”是區塊鏈技術的重要組件,處于區塊鏈技術架構的較底層。區塊鏈系統中的各節點能夠在沒有第三方信用機構存在的情況下對某一行為記錄認可,原因即在于各節點自發地遵守一套事前設定好的規則,該規則可以直接判斷行為記錄的真實性并將判斷結果為真的記錄記入區塊鏈之中,這種判斷規則就是“共識機制”,其是區塊鏈應用得以實現的技術保障。正是基于這一技術特征,區塊鏈技術天然地承載了人們對安全、公平、誠信等普世價值的追求和對平等、民主的理想社會的向往。

如區塊鏈在應用于社會治理時,有激進觀點認為傳統的集權政治和等級制度都將被新的治理模式和認知方式取代,信息技術作為一種新“權力”將會“解放”傳統“權力”。[33]這一主張明顯帶有技術烏托邦色彩,忽略了技術功能與實際現實之間存在的明顯差距,正如技術能夠實現去中心化不代表可消除現實中的再中心化一樣,系統中的各節點能夠對某一交易記錄達成唯一共識不代表用戶對整個系統的發展也可以達成唯一共識。現實中,個人行為往往具有很強的波動性和盲目性,上述觀點所主張的泛化民主會打破治理主體與公眾間原有的平衡,導致決策共識更難實現,以太坊的幾次分叉充分說明了這一問題,因利益和價值觀差異,社區內用戶的主張不可能完全一致,若再將其應用于整個社會,共識的難度可想而知。雖然比特幣網絡目前來看還未發生分叉,但這僅是多次妥協后的暫時結果,并不代表未來不會出現。而根據經驗和規律判斷,只要資源有限、利益不同,就必然會有分歧產生。

走向區塊鏈技術與社會的“良性互構”

雖然比特幣早在十年前就已經誕生,但區塊鏈真正走入大眾視野的時間并不長,作為一項新技術,其對現有社會發展的影響,對社會秩序的可能改變以及未來應用的多種愿景受到科技界、金融界、政策界以及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和討論。從其引發話題熱度和可能帶來的創新觀念來看,區塊鏈無疑具有重要意義,其為重新定義交易和分配規則提供了技術基礎,成為信息價值傳遞的重要載體,并引發了社會治理結構和模式的轉型。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區塊鏈技術本身還存在不少問題,需要更多時間來探索和完善,目前一些人明顯寄予了過高的期望,除了有炒作之嫌外,還容易導致公眾或部分從業者對其產生不切實際的幻想,這并不利于區塊鏈的正常發展。區塊鏈發展三階段并非人們一般認為的那樣屬于前后演進式,而是同時并行式的。其中數字貨幣應用最先起步,但遠未成熟,而金融領域的各類合約型應用和社會治理、物聯網方面的泛區塊鏈應用也在逐步展開。區塊鏈技術發展應當堅持技術與社會的“良性互構”,相關領域技術研發應當走向“負責任的創新”。

數字貨幣并不能替代現有貨幣系統。數字貨幣是經濟全球化和信息技術合力催生的產物,通過算法控制貨幣供給具有非常大的革新性;但在未來可預期的很長一段時間內,主權國家并不會消亡,數字貨幣作為一種非政府貨幣,與中央銀行的關系以及對現有貨幣系統的影響都需要進一步探索。在短時間內,對數字貨幣而言,其最為理想的情況更有可能是成為信用貨幣的補充,與之相互配合發揮作用,以使貨幣系統更好地滿足社會對流動性的需要,從而進入貨幣形態發展的新階段。

適合智能合約全面應用和嵌入的社會裝置系統有待進一步完善。因社會的極度復雜性和廣泛存在的不確定性,智能合約的應用場景也較為有限,它也只是豐富了傳統契約制度而非其替代品[34]。因此,完善智能合約的規則和機制設計,積極推動智能合約由“自動化”向“智能化”演變,以促使現行法律制度對其接納和認可,是智能合約未來發展的主要任務。

區塊鏈技術僅僅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工具而不能成為社會發展的根本目標。區塊鏈所表征的新興技術或產業其實都是順應和實現某種未來目標的手段和工具,而不是未來社會的發展趨勢。識別是技術工具還是社會目標與趨勢意義重大,因為如果把技術等同趨勢本身,那么它們就是“唯一的”,具有“收斂效應”,我們就有可能陷入“技術自主論”與“技術決定論”的窠臼,就只能沿著這些路徑向前走,思考“如何把這些技術實現并演進到極致”。在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務方面,區塊鏈應結合當下現實作為一種技術手段而非政治理論來應用,警惕陷入技術決定論的陷阱。

總之,區塊鏈技術雖然對現有社會秩序和格局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對很多方面進行了革新和重塑,但只是對原有制度或模式的改進而非革命,仍需依靠現有體系的確認和配合才能真正發揮其潛在價值,釋放應有能量。不考慮現實而空談構想,會導致區塊鏈發展進入誤區,關于這一點,實務界和理論界都應有所警惕。

(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李海敏對此文亦有貢獻)

注釋

[1]Stan Higgins, "US Government Awards $600k in Grants for Blockchain Projects", https://www.coindesk.com/us-government-grants-blockchain-projects/, access at 24th April, 2018.

[2][美]丹尼爾·J·布爾斯廷:《發現者:人類探索世界和自我的歷史》,呂佩英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6年,第554頁。

[3]袁勇、王飛躍:《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與展望》,《自動化學報》,2016年第4期。

[4]楊望、曲雙石:《區塊鏈,讓價值交易更方便快捷》,《人民日報》,2016年11月16日,第22版。

[5]Gautham, "Bretton Woods 2015 White Paper on Bitcoin", https://www.newsbtc.com/2016/01/24/bretton-woods-2015-white-paper-bitcoin/, access at 14th May, 2018. 英國學者梅蘭妮·斯萬(Melanie Swan )在其2015年2月出版的著作《區塊鏈:新經濟藍圖》一書中也將區塊鏈的發展分為這三個階段,參見Melanie Swan, 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 O' Reilly Media, Inc. , 2015, pp. 1-67.

[6]曹淑艷、王小鈺、盧艷橋、曹亞南:《中外金融區塊鏈研究綜述》,《理論學習與探索》,2017年第3期。

[7]"2017 Hype Cycles Highlight Enterprise and Ecosystem Digital Disruptions", A Gartner Trend Insight Report, https://www.gartner.com/doc/3783465?ref=SiteSearch&sthkw=2017%20Hype%20Cycle&fnl=search&srcId=1-3478922254, available at 24/4/2018.

[8]Web1.0、Web2.0是互聯網從業人員對互聯網發展的不同階段的區分,其不僅涉及商業模式的變化,如人與人、人與機器的關系,還包括信息技術的更新迭代,簡單來說,Web1.0是指網絡像傳統媒體一樣作為信息發布渠道,網絡與人的關系是單線型的,代表模式為門戶網站;而Web2.0是指網絡充當了信息媒介的角色,為人們提供溝通和資源共享的平臺,人們通過網絡實現雙向交互,代表模式即各類UGC平臺(用戶自產生內容)和自媒體。

[9]孫國茂:《區塊鏈技術的本質特征及其金融領域應用研究》,《理論學刊》,2017年第2期。

[10]2013年6月,全球最早也是當時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臺Mt.Gox獲得了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系統FinCEN頒發的貨幣服務事務(MSB)許可,詳見簡單:《“無政府主義”比特幣為何能逆天?》,《讀天下》,2013年第15期。2013年8月,德國財政部認定比特幣為一種記賬單位,可以用來多邊結算,詳見許諾:《德國認可比特幣合法》,《北京晨報》,2013年8月21日,http://money.163.com/13/0821/02/96P2NGCF00254TI5.html,上網時間:2018年4月25日。但我國政府對比特幣持謹慎禁止態度:2013年12月,央行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禁止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相關業務,隨后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關閉了對交易平臺的充值通道;2014年1月,淘寶網宣布禁售比特幣;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公告將首次代幣發行(ICO)業務定性為非法集資,并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起的融資活動,隨后各大代幣交易平臺均逐漸停止在中國的業務。

[11]“挖礦”是比特幣以及類似共識機制下代幣產生過程的形象說法,即通過計算機硬件為比特幣網絡開展數學運算,其中提供服務的計算機(礦工)可根據其對任務的貢獻度得到相應獎勵,即比特幣。

[12][25]賈麗平:《比特幣的理論、實踐與影響》,《國際金融研究》,2013年第12期。

[13][美]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第231頁。

[14][德]盧曼:《信任:一個社會復雜性的簡化機制》,瞿鐵鵬、李強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10、30~32頁。

[15]張成崗,黃曉偉:《“后信任社會”視域下的風險治理研究嬗變及趨向》,《自然辯證法通訊》,2016第6期。

[16]Melanie Swan, 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 O' Reilly Media, Inc. , 2015, pp.23-26.

[17][19]張毅、肖聰利、寧曉靜:《區塊鏈技術對政府治理創新的影響》,《電子政務》,2016年第12期。

[18]畢瑞祥:《基于區塊鏈的電子政務》,《中國管理信息化》,2016年,第19卷第23期。

[20]殷怡:《勒索病毒“綁架”比特幣:黑客也是看上了它的支付優勢》,《第一財經》,2017年5月14日,http://tech.163.com/17/0514/10/CKD04EJC00097U7R.html#,上網時間:2018年4月24日。

[21]Andrew Quentson:《歐洲議會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實施客戶盡職調查》,https://cn.bitcoin.com/archives/9319,上網時間:2018年4月24日。

[22]“KYC”(Know Your Costomer)規則,即“了解你的客戶”規則,最早由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關于防止利用銀行系統進行洗錢的聲明》(1988年)提出,現已成為反洗錢領域的基礎制度。

[23]范拓源:《區塊鏈技術對全球反洗錢的挑戰》,《科技與法律》,2017年第3期。

[24]2017年3月11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否決了首例比特幣交易基金的上市申請,此后相關當事人又提起申請,但還是被否決了。SEC在2018年1月19日發表的正式聲明中稱已要求發起加密貨幣基金請求的公司撤回相關申請,原因主要有:(1)目前加密貨幣市場波動性過大,難以對其準確估值;(2)加密貨幣缺乏流動性;(3)加密貨幣保管權難以確定;(4)基金套利機制難以預估;(5)存在潛在市場操縱風險。SEC表示,直到上述問題圓滿解決,否則將不會通過任何加密貨幣的相關產品,詳見https://www.sec.gov/divisions/investment/noaction/2018/cryptocurrency-011818.htm,上網時間:2018年4月27日。

[26]楊利華:《銀行監管的法價值追求》,《區域金融研究》,2010年第1期。

[27]長鋏:《最大比特幣礦池Ghash承諾不會發動51%攻擊》,http://www.8btc.com/ghashio_press_release,上網時間:2019年5月14日。

[28]各大代幣交易平臺被黑客攻擊已是家常便飯,前有直接致Mt.Gox破產倒閉事件,近有Coincheck交易所NEM代幣被盜事件,且每次的損失均非常巨大,詳見《全球最大比特幣交易平臺Mt.Gox破產》,http://finance.sina.com.cn/focus/qqzdbtbjywzpc/,以及《日本加密貨幣交易所NEM代幣被盜:將賠償27億》,http://xinwen.eastday.com/a/180129145011753.html?xx=1&recommendtype=e,上網時間:2018年4月26日。

[29]嚴湘君:《比特幣交易網GBL卷款跑路 500人受損或超2000萬》,《第一財經日報》,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4/11079096_0.shtml,上網時間:2018年4月26日。

[30][33]聞駿、梁彬:《基于區塊鏈技術的國家治理創新研究》,《昆明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6期。

[31]IT技術界一般將區塊鏈技術架構分為P2P網絡層、分發層、數據和維護層、應用支持層、應用層等五層,其中共識機制處于分發層,智能合約處于應用支持層,數據貨幣和物聯網等處于應用層。

[32]"Banking on the Blockchain", http://www.morganstanley.com/ideas/big-banks-try-to-harness-blockchain, access at 24th April, 2018. 十個障礙分別是成本收益(Cost/benefit)、成本互助化(Cost mutualization)、激勵機制(Aligning incentives)、標準建立(Evolving Standards)、可擴展性(Scalability)、政府監管(Governance)、調節機制(Regulation)、法律風險(Legal risks)、安全性(Security)、簡單易操作性(Simplicity)。

[34]呂雯:《區塊鏈技術讓法律的約束與執行逐漸走向智能化》,零壹財經,http://www.01caijing.com/article/3812.htm,上網時間:2018年4月28日。

責 編/周于琬

The Era of Blockchain: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Social Progress and Risks and Challenges

Zhang Chenggang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he rise of cyberspace, the social media-based online behaviors are becoming an important part of individual and social actions, and e-commerce has gradually evolved into an important way of commodity exchange. As one important result of the huma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is expected to make substantial progress in data security and personal privacy protection, but it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to become truly mature and be fully applied. As an emerging technology, blockchain has important innovation significance to the existing social order and structure. Its "decentralization", "de-trust" and "autonomy" features can improve economic efficiency, rebuild the trust mechanism, and innovate the social governance mode. At the same time, blockchain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there is a paradox between its “decentralization” feature and the traditional regulation mode of "re-centralization"; the "smart contract" finds it difficult connecting with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and the technology under the "consensus mechanism" lags behind the reality. The realistic application of blockchain is only the evolution of the original system or model. The future blockchain practitioners should focus on constructing a mutually virtuous structure for "technology" and "society" and engaging in "responsible blockchain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Keywords: Block Chain, Bitcoin, Social Governance

張成崗,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教授、博導,社會治理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研究方向為技術社會學、風險與社會治理、新興科技倫理規約。主要著作有《現代技術問題研究》《技術與現代性研究》等。

[責任編輯:周于琬]
標簽: 區塊   變革   風險   社會   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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