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保障是新時代開展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基礎。當下要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提高農村居民的生態環保意識,加大對農村環保工作的資金與技術支持,改善落后的生產方式,確保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法治 環境保護 農村生態文明建設 【中圖分類號】D922.4 【文獻標識碼】A
習近平總書記在今年五月召開的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生態文明建設是關系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要“持續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打造美麗鄉村,為老百姓留住鳥語花香田園風光”。這為改善農村環境、建設美麗鄉村提出了新要求,為留住美景和鄉愁、建成美麗中國描繪了新愿景。新時代開展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應以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理論依據,著力強調發展農村經濟的同時更要注重生態保護,努力建成“美麗鄉村”。
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仍有待加強
農民環保與法律意識的覺醒是農村環境保護法實施的先決條件。農民希望在富裕、美麗的鄉村生活工作,希望能有全國性的農村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出臺,以促進新時代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正常開展。然而,當前所實施的農村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多為地方行政性法規,在不同地區法律效力有所局限,并且不同地區對農村環境污染等級的評定、處罰標準也不一致。
農村環境立法、執法與城市差距較大。我國開展的環境保護工作主要是針對城市環境污染,目的是解決地區鋼鐵行業、電力行業等高污染企業造成的空氣、水污染,進而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工作環境。農村地區由于工業、制造業等行業稀缺,國家尚未出臺針對農村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而是直接依據城市治理標準對農村環境污染進行治理。新時期我國雖然提高了對農村環境立法、執法的重視程度,但仍然只能夠依靠地方法規對農村地區的環境污染企業進行監管。另外,城市將高污染企業“遷”往農村地區的行為破壞了農村地區的生態環境,但國家尚未將對農村的補償方案納入環境保護法的監管范圍,使得農民享有同等生活環境的權力被剝奪。
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失位,資金投入不足。新時代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任務包括對農村已被污染環境的治理,恢復農村原有的生態環境等。我國近年來高度重視對公民生活環境的改善工作,逐年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但是,國家環保資金的設立多傾向于解決城市污染問題,缺乏與農村污染治理相關的專項資金,并且由于對農村污染企業的監管不到位,城市已被淘汰的高污染項目在農村“死灰復燃”,影響了農村地區的生態環境。農村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失位以及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缺失是導致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無法持續開展的根本原因。
部分農村居民環保意識淡薄,對污染行為“視而不見”。如毀林造田、焚燒秸稈、過度放牧等落后的生產方式,仍存在于經濟文化落后的鄉村地區。部分農村居民環保意識淡薄,忽視遷入農村的高污染企業對鄉村環境的破壞,只希望該類企業能夠帶來直接的經濟價值,而對亂排污水、廢氣等現象視而不見,只有個別環保意識強烈的居民反對高污染企業入駐鄉村,難以形成團結一致、抵制污染的力量。
新時代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首先要整治農村高污染企業、完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
構建鄉村環境友好型社會,整治農村高污染企業。新時代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開展必須發揮相關法律的引導與監督作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理念。完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的首要任務是打破城鄉二元結構的壁壘,提高對農村環境保護的重視力度。地方政府需要分清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主次關系,摒棄只注重經濟發展的傳統思維,而是應堅持以環境保護為主的發展理念,構建環境友好型的鄉村社會。同時,國家應整合有關農村環境保護的地方性行政法規,執行具備法律效力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引導鄉鎮政府設立環境保護機構,定期巡查農村的私有企業,整治污染地區環境的企業,加大對污染企業的處罰力度,營造美麗、無污染的鄉村環境。
完善農村環保法律體系,確保農村環境保護有法可依。制定統一的《農村環境保護法》應針對農村環境開展調研工作,掌握農村主要污染源與被污染區域的主要信息,根據農村的環境特點和造成環境問題的因素,增加生產污染、生活污染的法律條文規定,逐步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法》的內容,形成城鄉一體化的法律體系。同時,我國立法部門應針對農村環境污染源分布零散的特點制定農村環境保護條例,滿足地方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治理的法律需求,確保農村環境保護有法可依。當《農村環境保護法》中的環保措施與地區經濟發展理念產生沖突時,應以地區環境保護為核心,落實提高經濟實力更要保護生態的發展理念,讓每位農村居民住得舒心、過得安心。我國部分農村地區由于文化與經濟差異導致涉及農村環境保護的一些法律規定與地區執法理念不兼容,針對該類問題,地方政府應依據國家環境立法原則對《農村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正、擴充,滿足農村地區的環境保護需求,確保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正常開展。
新時代農村生態文明建設還應加強農民環保意識、加強資金與技術支持
提高農村居民的環保意識,引導其參與環境污染監督工作。新時代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的目的是為農村居民營造富裕、美麗的鄉村環境。因此,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調動居民參與環保工作的積極性,為農村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出謀劃策,參與農村環境污染的監督工作,響應國家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政策,確保美麗鄉村計劃的正常實施。地方政府應加大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每位農村居民認識到鄉村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居民的維權意識與法律意識,學會對農村污染行為說“不”,形成合力抵制高污染企業入駐鄉村,解決農村環境污染問題。另外,提高農村居民環保意識的方式是多樣化的,既可以組織環保工作者下鄉向農村居民宣傳環保的重要性,也可以在農村地區積極處理環境污染難題,引導居民對環境保護產生共鳴,以協同地方政府做好農村地區環境保護工作。
為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提供資金與技術支持,改善落后生產方式。國家財政部門應針對農村環境保護工作資金投入不足的問題設立農村污染治理的專項資金,改變農村傳統落后的生產方式,減少其對農村環境的污染。例如,鼓勵支持西部農村地區使用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對使用太陽能、風能的家庭進行補貼;引導農村居民將生活垃圾集中于垃圾站點,禁止向河流、湖泊傾倒生活垃圾,避免農村地表水受到污染;推進農村排污管道與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工作,對生產生活污水進行統一有效處理,防止農村地下水源被污染;推動農村畜禽產業工業化發展,淘汰家庭式畜禽養殖模式,集中處理畜禽糞便;宣傳推廣農村生態農業,改善傳統的生產方式,引導農村居民掌握新型生態農業生產技術;向農村居民倡導綠色出行的生活理念,降低使用家庭汽車的頻率,多采用自行車、公共汽車等低碳環保的出行方式,減少汽車尾氣對農村大氣的污染;地方政府采用補貼農作物的經濟損失的方式鼓勵農村居民種植農田防護林,減少水土流失;地方政府建立農村環境監測站,分析環境監測數據掌握農村生態環境的實時情況,及時對被污染的區域采取補救措施,降低農村生態環境污染的生態損失。此外,環保部門使用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開展上述工作時,應向農村居民公示專項資金的具體流向,確保政府開展環保工作公開透明,杜絕部分工作人員利用環保資金謀私利現象的發生,讓農村居民意識到國家開展農村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的決心。設立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不僅完善農村地區的環保基礎設施,也利于促進農村傳統生產生活方式轉型工作的開展,為構建環境友好型社會奠定基礎。
(作者為中共陜西省委黨校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杜熙:《農村綠色發展與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人口素質——基于困境與策略的探討》,《理論月刊》,2018年第2期。
責編/賈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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