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數據時代,保護數據信息安全成為社會關注焦點。鑒于大數據在我國起步較晚,相應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造成數據信息收集和處理對個人隱私構成侵犯,危害社會公眾自身權益。基于此,有必要圍繞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收集法律規制開展研究,從主體資格、對象范疇、方式方法、法律基礎、法律條款、救濟途徑、監管責任等維度,為數據信息收集創設法律依據。
【關鍵詞】大數據 數據信息 信息安全 【中圖分類號】D82 【文獻標識碼】A
進入21世紀,數據信息主宰生活,全世界進入大數據時代。據相關數據顯示,全世界每天發送數據信息超過40億,全世界數據信息存儲超過1.8萬億吉比特,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長,對社會生活中各個領域產生巨大影響。①如此龐大的數據信息必須受到法律規制,以確保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以及隱私安全。因此,應該圍繞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收集法律規制開展研究,以期為數據信息收集創設法律依據。
明確數據信息收集主體資格,限定數據信息收集對象范疇
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收集的主體過多,諸如網絡運營商、網絡產品或服務提供者、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電信服務者、應用軟件提供商,甚至個人都有可能獲取到用戶的數據信息。現階段法律對數據信息收集的主體并未采取限制,任何主體利用技術都能夠實現對用戶信息的收集,這種現狀顯然無法保障用戶數據信息的安全。大數據時代下數據信息收集的法律規制應從明確收集主體資格做起,縮小數據信息收集主體的范疇,并強調數據信息收集主體的信息保護和管理責任。例如,現代社會高清攝像頭的安裝十分普遍,無論是商場,還是辦公區域都會安裝攝像頭,甚至個人也會選擇在室內進行安裝,導致攝像頭生產企業、安裝企業都能夠獲取到用戶的圖像和視頻信息,但相關主體并未盡到數據信息保護義務,造成智能家用攝像頭屢遭暴力破解,導致成千上萬個家庭隱私泄露。面對此種情況,大數據時代下數據信息收集要明確主體資格,將數據信息收集主體范疇縮小,更要對數據信息收集企業資質進行審核,確保企業擁有儲存、保護、管理用戶數據信息的能力。企業收集數據信息要經過申請、審核、定期檢查以及監督管理等一系列流程,確保企業在獲取數據信息階段始終具有對信息保護和管理的能力,從而避免對用戶數據信息的泄露,確保用戶數據信息絕對安全。
此外,隨著大數據技術不斷發展,主體收集數據信息變得更加容易,導致具有資質的主體越來越多的收集數據信息,并對這些數據信息加以利用。基于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我國并未對數據信息收集的對象范疇進行限制,這意味著主體可以收集用戶各類數據信息,可能會對用戶的個人隱私構成侵犯,應對主體收集數據信息的對象范疇進行限定。一方面,數據信息收集對象范疇應符合法律規定。主體對客戶數據信息收集必須在法律限定之內,一旦超過法律范疇就會侵犯用戶的隱私安全。試舉一例,APP服務商在用戶未同意的前提下讀取客戶數據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記錄、地理位置等,未經用戶允許私自讀取用戶數據信息已經構成違法,其行為必須予以制止,但遺憾的是,目前90%的APP服務商會讀取用戶數據信息,構成對用戶隱私權的侵犯。另一方面,數據信息收集應具有合理性。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企業開展服務必須借助用戶個人信息,比如互聯網服務商必須要獲取到用戶真實姓名、聯系方式、地址才能為客戶辦理業務,互聯網服務商獲取用戶這些數據信息符合法律要求,并得到用戶同意,具有相應的合理性,但如果互聯網服務商超過合理范疇獲取用戶的其他數據信息,就形成不合理的數據信息收集,比如收集用戶銀行卡信息、網絡瀏覽信息等。合法合理是主體收集用戶數據信息必要性的兩個條件,大數據時代下數據信息收集法律規制需注重合法合理性,對主體收集用戶數據信息的對象范疇予以限定。
規范數據信息收集方式方法
數據信息收集的方式方法是法律規制的重點,也是判定數據信息收集是否符合法律規制的關鍵。
首先,數據收集正當合法。基于《民法》相關規定,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獲取信息必須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數據信息。這意味著主體收集數據信息必須采取合法途徑,利用非法入侵、木馬、密碼破解等方式盜取數據信息屬非法行為。
其次,數據收集需用戶明示。用戶對于自身的數據信息具有控制權,主體針對用戶數據信息收集必須經過用戶同意,在未經用戶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對相關數據信息進行收集。值得注意的是,用戶同意主體收集數據信息必須采取明示方式,需要用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同意。
再次,確定使用用途。主體收集用戶數據信息必須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比如網絡服務商收集用戶數據信息,必須僅限于開通網絡服務、維修網絡等相關業務范疇內,如超出業務使用范疇,即便合法收集數據信息也將受到法律規制,以此避免數據信息收集主體濫用用戶數據信息。
最后,確保安全保密。主體收集用戶數據信息后,必須對相關數據信息的安全負責,嚴禁泄露、丟失、販售相關數據信息,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篡改相關數據信息。但是,據《中國網民權益保護調查報告》顯示,全國超過55%的網民信息遭受泄露,并有20%的網民因信息泄露導致生活不便。數據信息安全是法律規制的重點內容,尤其是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數據信息更應重點關注,應對違法泄露用戶信息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夯實數據信息收集法律基礎
隨著大數據不斷發展,我國陸續出臺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形成對大數據環境下個人數據信息的有效保護。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信息安全技術公共及商用服務信息系統個人信息保護指南》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有效地保護了個人數據信息安全,協調大數據信息技術和數據信息安全之間的平衡,確保社會公眾既享受到源自大數據的快速便捷,又能守住個人信息安全的底線。但是,在相關法律的實施過程中仍存在多種問題,比如立法層級較低、缺乏頂層設計、保護體系不完善等,隨著大數據的迅速發展,這些立法尚不能全面保護個人數據信息安全。
著眼于現實需要,我國大數據相關立法必須要夯實法律基礎,綜合全面地對個人數據信息進行法律保護,在全國統一法律尚未出臺之時,各個區域政府應探索性地制定地方性法規,以彌補立法不足現象,對大數據環境下的個人數據信息進行先行保護。②基于實踐,江蘇、浙江、廣東等省市均出臺地方性法規,用于保障個人數據信息安全,但相關地方性法規明顯具有傾向性,仍從經濟利益視角進行考量,對用戶個人安全角度的考量并不充足。基于地方性法規存在的問題,在國家立法中應予以注意,要將視角移至用戶群體利益之上,明確個體數據信息屬性,理清用戶、收集者、使用者的法律關系,解決如何控制個人信息流向等關鍵性問題。此外,國家立法還應探索科學的數據信息標準體系,并建立相應的數據使用約束機制,做好個人數據信息識別和風險控制工作,確保個人數據信息被科學、合理、合法、真實的使用,堅持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增設數據信息收集法律條款
我國對于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條款眾多,但分散于各個法律規制之內,其中并未包括數據信息收集完畢后消除的義務。歐盟等發達國家在個人數據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較為完善,并確定了“被遺忘權”,規定主體獲取數據信息并使用完畢后應及時予以刪除,避免給用戶生活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我國應效仿歐盟國家,在個人數據信息保護中增設“被遺忘權”的相關法律條款,更好地對個人數據信息實施保護。以谷歌為例,谷歌在歐洲等國開展網絡搜索業務,已經將“被遺忘權”納入到條款之中,隨時對涉及用戶個人數據信息的內容進行刪除,僅2014年,谷歌收集個人數據信息25萬人/次,涉及100萬URL請求,經過谷歌系統評審后刪除40%,對個人數據信息安全起到了良好的保護作用,相比之下我國搜索引擎企業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該更加關注。③
在未來發展過程中,我國相關法律條款中也應增設“被遺忘權”內容,規定主體收集數據信息,在使用完畢后應予以刪除,否則應基于法律規定按照非法收集用戶個人數據信息處理,但涉及公眾人物信息、言論自由信息以及影響社會公眾安全等相關法定允許信息除外。同時,社會公眾也有權向數據信息獲取主體進行申請,要求主體對個人數據信息進行刪除,并允許當事人予以監督和檢驗,一旦發現主體未盡刪除義務,有權向相關數據信息收集主體進行索賠。當“被遺忘權”相關內容被納入到法律規制中,我國的個人數據信息將受到更好的保護,用戶也能在原有法律救濟途徑下增加新的路徑,形成個人數據信息個人做主的發展趨勢,更好地制約數據信息收集主體的收集和使用行為,對個人信息起到良好的保護作用。
賦予數據信息收集用戶救濟途徑
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收集已成為趨勢,越來越多的用戶信息安全遭受威脅,數據信息法律規制中應賦予用戶多元救濟途徑,允許用戶對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和使用現象進行救濟,以此保證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用戶在公權力部門或企業開展相關業務時,認為公權力部門或企業存在對個人信息的非法收集與使用,應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申請,要求相關數據信息主體刪除個人數據信息,停止非法收集和使用數據信息行為,并給予相應賠償。基于目前法律規范來看,我國《身份證法》《侵權責任法》均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明確數據信息收集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刑法》中更是強調國家機關或公共事業部門違反國家規定,在履行服務的過程中獲取數據信息,以出售或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④
當然,用戶面對個人信息的泄露,不應僅利用訴訟途徑予以解決,而應賦予用戶更多的救濟途徑,比如向數據信息監管部門申訴,利用非訴訟形式完成救濟,減少用戶的時間和經濟成本,政府應成立數據信息監管部門,由該部門承擔用戶投訴和申訴,確保用戶救濟途徑能夠進一步擴大。
完善數據信息收集監管責任
大數據時代對數據信息收集越來越頻繁,收集數據信息產生的弊端和問題逐漸增多。面對數據信息收集主體的強勢地位,個人難以維護自身的數據信息安全,必須由公權力對個人權益予以保障。因此,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對數據信息收集主體進行監管,確保主體能夠按照法律允許的方式收集和使用個人數據信息,并且對數據信息收集主體資格、數據信息收集對象范疇、數據信息收集方式予以監管,防止出現損害用戶個人隱私的現象。⑤
在完善法律規制的過程中要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對違法收集數據信息的主體進行懲罰。在數據信息收集主體中,多數主體具有公權力的背景,這些主體在收集數據信息時要起到模范作用,一旦存在違法收集數據信息的現象,應對管理者進行處罰。其余主體主要為企事業單位,部分企業為獲取更大的商業利益采取非法收集數據信息,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嚴厲打擊,具體的處罰標準可參照國際經驗,針對一般性非法收集數據信息行為采取企業年收入2%的處罰標準,對于重大性非法收集數據信息行為采取企業年收入4%的處罰標準。一旦政府或監管部門失職,未能發現主體存在非法收集數據信息的行為,應針對監管主體負責人予以處罰,在健全的監管和處罰機制下,個人數據信息將得到更好的保護。
(作者單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注釋】
①龍衛球:《數據新型財產權構建及其體系研究》,《政法論壇》,2017年第7期。
②呂耀懷、羅雅婷:《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收集與處理的隱私問題及其倫理維度》,《哲學動態》,2017年第2期。
③吳曉靈:《個人數據保護的制度安排》,《中國金融》,2017年第11期。
④武長海、常錚:《論我國數據權法律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河北法學》,2018年第1期。
⑤侯水平:《大數據時代數據信息收集的法律規制》,《黨政研究》,2018年第1期。
責編/孫娜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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