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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解讀大學生志愿服務

核心提示: 大學生志愿服務的組織動員必須建立在大學生自主選擇的基礎之上,這既是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原則,也是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人所具有的基本權利。作為一種自主選擇,高校應當幫助大學生深刻了解志愿服務的內涵和意義,大學生只有在深入了解志愿服務的基礎上作出選擇才是真正的志愿服務。

【摘要】大學生志愿服務的組織動員必須建立在大學生自主選擇的基礎之上,這既是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原則,也是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人所具有的基本權利。作為一種自主選擇,高校應當幫助大學生深刻了解志愿服務的內涵和意義,大學生只有在深入了解志愿服務的基礎上作出選擇才是真正的志愿服務。

【關鍵詞】志愿服務  自愿性  公益性  無償性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隨著我國志愿服務事業的蓬勃發展,以大學生為主體的高校志愿服務由以往主要圍繞大型活動志愿服務、支教幫困、助老助殘等領域,逐漸拓展到扶貧開發、社區建設、文化倡導、國際合作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每逢寒暑假,鄉村學校、醫院、社區、養老院等地時常能見到大學生志愿者的身影。2017年12月1日,《志愿服務條例》開始施行,這是我國首個國家層面的志愿服務法,對我們正確認識志愿服務、合法使用志愿者都具有指導意義。

大學生志愿服務的自愿性與義務性并不矛盾

大學生志愿服務的組織動員必須建立在大學生自主選擇的基礎之上,這既是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原則,也是大學生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人所具有的基本權利。作為一種自主選擇,高校應當幫助大學生深刻了解志愿服務的內涵和意義,大學生只有在深入了解志愿服務基礎上的選擇才是真正“自愿”的選擇。

與自愿性相對應的,義務性也是志愿服務的重要特征。在人類生存發展的歷程中,任何個人都無法脫離他人、社會而孤立存在,在相互依賴中,個體得到支持和幫助是權利,那么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成為義務。因而,志愿服務的自愿性與義務性并不矛盾。一方面,自愿性體現了個體在充分認知志愿服務前提下的自我、自由的利己選擇;另一方面,義務性是社會生活中思考個人與他人、個體與社會關系前提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所作出的利他選擇。這里,自愿性和義務性統一、利己和利他共贏。

正因為如此,志愿服務作為提高青少年乃至所有社會人的社會責任感的途徑,在西方發達國家的青少年教育體系乃至立法中都有很多體現。1964年德國制定的《獎勵志愿社會年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志愿服務法律,鼓勵十六(十七)至二十七歲之青年暫時離開校園或工作崗位六至十二個月,投身社會或環保志愿服務行列,參加者可在租稅、交通、社會保險等方面享有優惠獎勵。2002年7月17日二法修正,除擴大服務范圍的內容外,明確提出,服“志愿役”的概念,新法規定青少年可在學校畢業后直接服“志愿役”。

美國的高中生在申請大學時,必須有在社區義務服務的經歷,申請常春藤盟校的研究生,志愿服務經歷也是必選的考察項目。法國法律更是明確規定,年滿18歲的法國男性,符合條件者都必須履行國民志愿役,違規者處2年有期徒刑。在日本,把志愿者活動作為學科課目的大學就達到了104所,占大學總數的近20%。在韓國,國立、公立大學必須以青少年學生參與志愿服務作為選拔依據,私立大學要參照執行。大學則將志愿服務活動作為教育科目,同時規定從1996年起青少年學生一年要參加志愿服務40小時以上。

要注重大學生志愿服務的公益性、組織性

公益與私益相對應,我們在判斷什么是真正的志愿服務時必須要審視其是否具有公益性特點。雖然《志愿服務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志愿服務的發展有了法律保障,但國家對志愿服務的監管涉及的具體舉措還有待于進一步明確。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聯合發文《關于規范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要“明確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出具主體”,以此來判定志愿服務證明的合法性,還明確將按照“誰證明誰負責”的原則逐步建立志愿服務虛假證明責任追究制度和監督檢查制度。隨著志愿服務制度化進一步發展,虛假志愿的亂象將被有力遏止。

志愿服務的組織性是指志愿服務是有組織進行的,不是單純的個人行為。甚至有觀點認為,單純的個人行為,如雷鋒做好人好事是志愿行為,而非志愿服務。因為現代社會任何任務的完成都需要合作、有組織地完成,而且只有有組織地完成才能實現效益最大化,才能避免資源浪費。這里的資源包含了志愿服務的志愿者資源、志愿服務對象資源等。比如,每年的學雷鋒日,如果高校沒有組織安排,養老院可能從早到晚有多批次的志愿者前去服務,這其實不僅浪費了志愿者資源,對服務對象也是一種傷害。

有組織的志愿服務還包含了對志愿服務組織方的規范性要求。從志愿服務的組織性特點來看,現今志愿服務的發起一定是組織行為,志愿服務組織方對志愿服務需求無調研、對接志愿者與志愿服務崗位不專業、對志愿者上崗服務無培訓等都會導致志愿服務出現問題。只要志愿服務的組織規范了,志愿服務才能真正規范。

系列政策法規保障大學生志愿服務健康發展

2017年7月,中共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教育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共同簽發《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文件指出:我國志愿服務組織在總體上還存在著數量不足、能力不強、發展環境有待優化等問題。文件重點闡釋了“加強志愿服務組織培育”“提升志愿服務組織能力”等內容的重要性和相關要求,對志愿服務組織的進一步壯大發展意義非凡。

2016年,共青團中央首次開展全國高校志愿服務發展研究,問卷調研覆蓋了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和新疆建設兵團的高校大學生和高校志愿服務組織,其中大學生志愿者問卷數量超過3萬份,高校志愿者組織問卷104份,該調查獲得了一系列寶貴數據。比如,在問卷中,認為做好大學生志愿服務工作的關鍵是“學校加強教育,讓更多的人了解和體驗到志愿服務的意義”,選擇該項的志愿者人數占比為77%,排名第二的選項為“設計更多的志愿服務項目吸引學生參與”,占比57.85%;同樣的問題,在高校志愿者組織問卷中,選擇“學校加強教育,讓更多的人了解和體驗到志愿服務的意義”的占比為87.62%,選擇“設計更多的志愿服務項目吸引學生參與”的占比為94.29%。這也說明在大學生中開展志愿服務教育,引導大學生有效參與是大家的共識,也是提升大學生志愿服務認知水平、根本改變“走過場”現象的關鍵。當然,國家相關部門繼續研究、出臺、落實系列政策法規,更是大學生志愿服務乃至我國志愿服務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

(作者為中國農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5號》,中國政府網,2017年8月22日。

責編/趙橙涔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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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橙涔]
標簽: 志愿服務   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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