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民作為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主體,必須為社會進步和發展承擔責任。政府和社會應凝聚公民對社會責任的價值認同、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注重公民的協作實踐、確定社會責任分配原則,通過培養公民責任擔當,讓每位公民都能夠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關鍵詞】公民 社會責任 公共精神 【中圖分類號】G416 【文獻標識碼】A
公民社會責任是指公民對社會應負的責任,公民在參與社會活動時,享受社會供給的各項資源,也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公民社會責任是一種道德標準,在特殊條件下也歸屬法律管轄。探討公民社會責任擔當的實現路徑,旨在引導公民認清自身社會角色,自覺擔當社會責任。在未來發展過程中,凝聚價值認同、培育公共精神、注重團隊協作實踐、確定社會責任分配原則等都有助于增強公民責任擔當意識。
凝聚公民對社會責任的價值認同
公民社會責任擔當實現的根本路徑就是凝聚公民社會責任價值認同,在充分了解社會責任道德價值和社會價值后,公民應意識到承擔社會責任是分內之事,從而自覺遵守社會公共秩序,學習社會公共文化,肯定社會責任價值,產生社會責任擔當。一方面,鼓勵公民肯定社會責任價值,構建利益補償機制。公民對社會責任價值產生認同,就會時刻尊重社會責任,敢于承擔社會責任,這對社會進步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诖?,政府應對敢于擔當社會責任的公民給予肯定,并構建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如果公民在承擔社會責任過程中產生損失,政府和社會為鼓勵公民繼續承擔社會責任,應對公民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另一方面,健全社會責任規則,完善利益侵害及懲戒制度。政府和社會應制定責任承擔規則,將社會責任制度化、規則化、法治化,通過明確的制度規范,賦予公民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一旦公民沒有承擔責任,或行為對社會責任造成侵犯,應遵循制度規范進行處罰。此外,如果公民行為對社會責任造成嚴重侵犯,政府不僅要譴責、告誡公民,更要利用法律武器對公民進行刑事處罰,通過國家強制力讓公民承擔社會責任,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培育公民的公共精神
在社會生活中,公民不能將自身作為孤立個體,而是要與其他公民、政府、國家建立起聯系。作為社會成員,公民在享受社會公共福利待遇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既要保護個人利益,也要尊重社會公共利益。公民需要擁有公共精神,基于公共精神更好地適應社會、奉獻社會,承擔社會責任,這就要求積極培育公民社會公共精神。
首先,營造和諧社會氛圍,以環境育人。為讓公民更具有責任擔當意識,要營造出良好的社會氛圍,讓公民在良好的氛圍中養成擔當精神。政府應注重法治化、道德化建設,鼓勵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形成和諧、友愛、團結、信任、寬容的氛圍,培養公民形成關愛、尊重、友善的公共精神。
其次,強調公共精神超越個體精神,實現公共與個體互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面臨矛盾時,每個公民都應暫時放棄個人利益,選擇公共利益;當公共精神和個人精神相悖時,公民也應顧全大局,選擇讓公共精神超越個體精神。培育公民社會公共精神,讓公民將個體利益置于更大的公共利益之中,如果能夠確保個體精神和公共精神一致固然更好,如果兩者之間存在矛盾,應優先選擇公共精神。
最后,參與公共事務,塑造良好形象。培育公民社會公共精神,要鼓勵公民更多地參與到公共事務中,注重強化政府與公民的合作,積極推進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不僅要為公共事務獻計獻策,更要履行公共事務監督職能。參與公共事務對公民而言是一種社會責任擔當,公民在公共事務中需承擔管理責任、監督責任,這些都是公民承擔社會責任的一種體現。公民在參與公共事務管理時,可以采取組建協會、公益團體方式,通過維護特定人群的合法權益,更多地投身到公共服務中,在承擔社會責任時樹立良好形象,影響并帶動更多公民參與公共事務,承擔社會責任。
注重公民的團隊協作實踐
隨著社會高速發展,社會分工日益明確,團隊協作已成為開展社會活動的必要形式。在現代社會發展進程中,依靠公民個體完成行動已不太現實,只有借助團體協作力量才能達成目標。在團體協作過程中,公民需與其他團員形成默契,承擔自身責任和義務。團隊協作實踐是一種新型的責任體系,注重團隊責任分工,要求團隊成員不斷養成責任意識、責任能力以及責任擔當習慣。公民團隊協作實踐有助于強化公民社會責任擔當,在團隊協作實踐活動中,將教育、職場、公共生活領域事務轉化為團隊合作項目,通過強化團隊合作項目中公民責任擔當,鍛煉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擔當。有效開展團隊協作實踐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一方面,分配角色,明確責任。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承擔的責任具有差異,其原因在于不同公民扮演著不同角色,不同角色承擔的社會責任存在差異。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公民角色處于不斷變化狀態,當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角色越多、權力越高,意味著其承擔的社會責任越大。有效開展團隊協作實踐最主要的就是分配角色,讓不同角色承擔不同的社會責任,并對承擔的社會責任給予公平的評價,具有較大權力的社會角色就必須擁有更強的社會責任擔當精神。
另一方面,課以義務,賞罰分明。任何團隊協作實踐都需制定規章制度、道德義務,要求團隊成員依據規章制度開展活動,針對團隊成員的義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公民社會責任擔當也需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明確公民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并對公民承擔的情況進行評價,值得注意的是,社會責任擔當中的權力管理者、黨員干部、榮譽享有者要額外增加道德義務,要執行更加嚴苛的評價考核,確保社會責任整體公平。
確立公民的社會責任分配原則
一般而言,承擔社會責任的主體主要是政府、企業、社會團體,單純要求公民個體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并不多見,但如果需要公民承擔社會責任,主要是由公民的自覺個體行動和自發群體行動構成。自覺個體行動意味著公民對政府、社會具有極高的信任度,愿意積極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而自發群體行動則是將公民置于群體范疇之內,被迫分擔群眾中共同責任。無論在哪種情況下,都應注重平衡公民社會責任擔當,在公民社會責任分配時應注重以下原則。
第一,受益者責任原則。在社會實踐中,受益者應承擔社會責任,如果某個公民在某個事件中獲得利益,就應該承受與事件相關的社會責任,“誰受益誰付費”就是典型的受益者責任原則;第二,過錯責任原則。與受益者責任原則類似,在社會實踐中,如果公民在某個事件中存在錯誤或失誤,其應該承擔該事件的責任,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道德責任,更可能是一種法律責任,應由過錯者予以承擔,“誰損壞誰賠償”就是典型的過錯責任原則;第三,角色責任原則。公民在社會實踐中需扮演不同角色,每個角色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不同角色承擔的社會責任也存在差異,應基于角色定位承擔社會責任;第四,影響力責任原則。對社會公民而言,如果公民在某個領域具有較高的影響力、發言權,其往往需要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比如專家學者、政要名人都要比普通公民承擔更多責任;第五,近距離責任原則。社會責任承擔與空間和時間具有密切聯系,在空間上,誰距離救援對象最近,誰就具有更多的社會責任。在時間上,誰能更快速完成救援,誰就需要承擔更大的社會責任;第六,能力責任原則。能力責任原則與近距離責任原則具有密切關系,即便公民在時間和空間上距離較近,但也要考慮到其個人能力問題,如果公民個人能力不足,往往不需要承擔過高的責任。確定這些社會責任分配原則,有益于在社會實踐中對公民進行責任分配,并保證公民社會責任處于平衡狀態,從而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踐行社會責任。
(作者為河北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林瑞青:《共生共存:公民社會責任的價值內核》,《學校黨建與思想教育》,2018年第3 期。
責編/孫娜 美編/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