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推行的網絡司法公開改革實踐,在內容、理念和對審判的影響等方面遠遠超越了傳統的司法公開,并展現了連接互聯網與司法的功能品質,成為我國司法信息化的重要引擎。網絡司法公開將引領中國的司法信息化實現對西方的換道超車,為建設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發揮重要作用。
【關鍵詞】網絡司法公開 “互聯網+司法” 司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在互聯網浪潮席卷各行各業的形勢下,如何實現“互聯網+司法”?從世界各國來看,目前還沒有形成一種成熟的模式。互聯網日新月異的變化性與司法墨守成規的穩定性對二者的結合似乎構成了一種難以解決的矛盾。在理論界對該問題還一籌莫展之時,我國的司法實踐似乎已經為“互聯網+司法”劃下了一道起跑線:網絡司法公開。近年來,網絡司法公開從我國司法改革中的一項管理性措施,逐漸演變成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甚至成為未來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司法公開本是一項古老的司法制度,以前為什么沒有引起我們如此關注?在當下為什么能夠承載如此重的改革期望?其能否作為起跑線將人類的司法方式推進“互聯網+”的快車道,確實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網絡司法公開與傳統司法公開的不同之處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公開,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先后建立起了審判流程公開網、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公開網、庭審公開網等四大司法公開平臺,并迅速發展為世界最大的司法公開網絡系統。與此同時,依托信息網絡技術,各級法院建立了政務網站、12368訴訟服務平臺、法院微博微信、移動新聞客戶端、手機APP等,促進司法全面公開透明。與傳統司法公開的手段相比,這一輪司法公開改革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網絡公開,故可以將這些司法公開的改革措施概括為網絡司法公開。
我國的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對司法公開均有規定,但對于公開的具體方式法律卻沒有明確要求。在實踐中,傳統的司法公開,主要是指庭審公開和宣判公開。公開的具體方式往往是庭審和宣判要進行公告,其場所在一定程度上對公眾開放。雖然曾有法院對庭審進行電視直播,但仍屬個別行為。網絡司法公開與傳統司法公開相比,其不同之處是顯而易見的。至少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公開的內容不同。傳統司法公開主要公開庭審、宣判和文書,主要面向當事人公開。網絡司法公開實現對依法公開內容的全覆蓋:從審判活動拓展到法院情況、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活動、司法政務等各個領域,貫徹這個審判流程,反映訴訟活動全貌。公開的對象由面向當事人擴大為面向訴訟參與人及社會公眾,搭建律師服務平臺和社會服務平臺,實現了個案公開與審判事務公開的有機結合。
其次,公開的理念不同。傳統的司法公開作為一項基本司法原則,主要在于落實法律的規定,體現司法活動的正當性。新一輪司法公開改革則發掘了司法規律的全方位功能: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增強公開的主動性,讓暗箱操作無空間、讓司法腐敗無處藏身;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實現司法公開從被動公開到主動公開、變內部公開為外部公開、變選擇性公開為全面公開,變形式公開為實質公開;摒棄司法神秘主義,通過司法公開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司法人員素質、司法公信權威。
最后,公開的效果不同。由于其公開范圍有限,傳統司法公開不可能將司法活動“公之天下”,其對于司法活動本身難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尤其是當社會公眾對司法不公、司法腐敗反響強烈的時候,也沒有充分起到對司法質疑澄清的作用。而網絡司法公開依托信息化手段,不僅推進司法公開,而且對于審判活動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這種影響在于使司法活動更加符合法律規定、更有利于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并倒逼法官不斷提高司法水平。同時,網絡司法公開還拓展了收集司法數據、促進對司法裁判的研究、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提升訴訟服務水平等延伸功能。網絡司法公開在法官審判與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之間建立了一種直接聯系,既提高了司法的規范化水平,又能消除公眾因信息不暢造成對司法的誤解。
網絡司法公開具備連接互聯網與司法的天然品質
我國以網絡司法公開作為突破口,實現了網絡與司法運行的有機結合,并引領“互聯網+司法”向縱深發展,成為舉世矚目的網絡司法中國模式,在近年來舉行的世界互聯網大會、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上海合作組織最高法院院長會議等重大國際會議上,得到了國際同行的高度認可。這種探索的成功并不是偶然的,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網絡司法公開具備連接互聯網與司法的天然品質。
第一,網絡司法公開是網絡社會中司法運行方式的必然要求。在對司法公開的傳統認識中,存在著對司法公開對象的爭議,即是對當事人公開還是對社會公開。但網絡公開本身就是一種不限制范圍的公開方式,如果使用技術手段對網絡公開的范圍進行限制,那就不稱其為網絡公開了。在信息社會中,網絡司法公開的正當性在于,司法活動的公開應當符合信息社會對信息的傳播要求。從發展的角度看,因網絡產生的糾紛應當在網絡上進行解決,如果用工業時代的司法方式來解決信息時代的糾紛是不能滿足社會關系調整的需要,而是一種落后于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筑表現形式。網絡司法活動的公開方式必然是網絡公開,網絡時代公眾對司法的知情權也應當以網絡的方式來實現。從根本上來說,網絡司法公開作為一種司法制度,是人類社會進入信息時代生產力的要求所決定的。
第二,網絡司法公開為“互聯網+司法”提供了信息化軟硬件基礎。從實現網絡司法公開的物質手段來看,網絡司法公開對于信息技術設施的要求遠遠高于辦公自動化的要求,辦公自動化對信息化設施的要求主要是基本輸入設備、儲存設備和傳輸設備,在局域網的運行環境中即可以實現,對軟件的要求也主要是計算機基本運行的軟件。而網絡司法公開的軟硬件要求則高得多,一般的輸入設備難以滿足信息錄入的需要,比如,電子卷宗對于電子材料的要求,庭審直播對于錄音錄像設備的要求和高速記錄的要求;在網絡司法公開下,需要儲存的信息量遠遠大于辦公自動化的儲存信息,使用云儲存,甚至建立專門的數據儲存中心成為必要;大信息量對傳輸設備的要求也必然更高,一定的網絡寬帶容量就成為必然要求;無論是信息的錄入、儲存和傳輸,都必須在互聯網上運行。所以,在實現網絡司法公開的過程中,“互聯網+司法”對信息化軟硬件的要求也一并實現了。如果缺乏網絡司法公開的帶動,實現“互聯網+司法”在軟件硬件建設上的要求,未必能夠輕易得到滿足。
第三,網絡司法公開為“互聯網+司法”提供了數據收集機制。“互聯網+司法”不是二者的簡單相加,而是二者的深度融合。如果僅僅在司法活動中使用一些互聯網技術和手段,譬如,在互聯網上查閱法規和資料,那并不改變司法的基本形態,不能算作信息化意義上的“互聯網+司法”?;ヂ摼W與司法深度融合的應有之義就包括司法活動的數據化,司法活動的數據化是指司法活動能夠以數據的形式在互聯網上被記錄并展示出來。實現司法活動數據化,公開是前提,對不公開的司法活動進行數據化,不但存在現實困難,也往往面臨正當性的質疑。而對數據化的司法活動如果不進行公開,則失去了數據化的意義。所以,網絡司法公開為實現“互聯網+司法”提供了數據收集的可能。
第四,網絡司法公開是“互聯網+司法”的共享價值實現方式。“互聯網+司法”意味著司法的互聯網化,而互聯網的本質之一就是共享,“互聯網+司法”的共享價值在于,提高司法能力并促進法律統一適用、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滿足群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實現對司法信息資源的廣泛利用,等等。這些價值,只有在網絡司法公開的條件下才可能得以實現,否則就會大打折扣。近年來,正是在網絡司法公開的背景下,全國法院開展了司法大數據資源深度應用,形成訴訟智能評估、相似案例推薦、量刑規范支持等數據服務,有效服務了審判執行和司法管理,甚至正在成為促進司法公信躍升、經濟社會發展、國家治理變革的基礎性力量。
網絡司法公開或將引領中國司法信息化實現對西方的換道超車
在信息時代,世界各國法院的審判方式必然要發生變化,這是信息技術發展引領社會變革的一種必然趨勢,是互聯網技術作用于司法的必然結果。在可預見的未來,不僅網絡司法公開將更加普遍,網絡法庭也必然成為現實。2017年8月,經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批準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探索涉網案件訴訟規則,完善審理機制,提升審判效能,促進互聯網和經濟社會深度融合,這是我國司法主動適應互聯網發展大趨勢的又一項重大制度創新??梢哉f,包括網絡司法公開在內的我國司法信息化的迅速發展,得益于我國更加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社會主義國家治理方式,既能夠及時認清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能夠迅速決策并集中社會資源推進其發展,這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治理體系所難以實現的。
因此,網絡司法公開其實是一場信息技術的革命在司法領域中的反應而已,各國如何去適應它,取決于各國的國情及治理方式,歐美在當下所采取的被動方式,有其合理性,或許不久也將采取更加激進的態度;而我們采取更積極主動的方式,符合我國的社會治理方式和當前人民群眾對司法的需求。從這個角度來講,在向信息社會轉型的換道上,網絡司法公開引領中國司法信息化實現對西方的超車,是一種有現實基礎的判斷,絕非出于空想的夜郎自大。
當然,我國的網絡司法公開在引領了互聯網和司法融合的同時,自身也不斷面臨新的挑戰。在互聯網傳播規律和司法活動的內在要求之間,網絡司法公開還需要不斷調整自己的定位和運行方式。在當前,以下問題尤其需要關注。
一是如何平衡網絡司法公開和當事人隱私權、信息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司法公開的根本理由在于司法權是一種國家公權力,對公權力的行使,應當以公開的方式進行,廣大社會公眾對其具有知情權。但與其他國家公權力不同,司法權往往處理私人事務或者涉及私人事務,其中必然涉及到私人信息,那么所涉及到的私人信息是否因為司法權是國家公權力也應隨之對社會公開?從傳統的司法公開方式來看,庭審公開并不能為聽眾留下能夠得以再次傳播的原始信息素材,可網絡傳播,無論是庭審直播,還是裁判文書上網,都為再次傳播,甚至無限傳播提供了信息源。這些信息是否因為司法公開而不再受法律保護了呢?從網絡司法公開的實踐看,還沒有出現普遍性的問題,但如何從法律層面上進行規范和完善,顯然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二是如何提升網絡司法公開的統一性和規范化水平。網絡司法公開在當前還是一項司法改革措施,實踐已經證明了其妥當性。從司法制度的完善來講,應當將網絡司法公開上升到法律層面,適時修改完善法院組織法、三大訴訟法等關于司法公開的相關立法,讓司法公開的法律規定更加明確,更具可操作性,這應當成為一個現實的立法議題。
三是如何讓司法公開更好服務于法官、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網絡司法公開還處于改革過程之中,積極探索移動互聯網環境下司法公開新途徑,不斷拓展司法公開的廣度和深度,依托信息化實現審判執行工作全程留痕,將審判權和執行權的運行更好地置于社會的廣泛監督之下,促進公正高效廉潔司法,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快建設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的形勢下,實現審判執行工作全業務網絡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面向法官、當事人及社會各界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務,應當成為網絡司法公開新的歷史使命。
(作者為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參考文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編:《中國的司法公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
責編/肖晗題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