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傳統詐騙在運用大數據技術后,具有了隱型、隔空、精準以及覆蓋面廣等特點,受騙對象更為精準。針對大數據帶來的這種負面效應,我國應盡快進行數據立法,并構建社會誠信體系,以應對大數據時代的精準詐騙問題。
【關鍵詞】精準詐騙 大數據 數據立法 【中圖分類號】D917 【文獻標識碼】A
在大數據時代,犯罪分子利用新技術手段實施更為精準的網絡詐騙或電信詐騙,并屢屢得手,這成為媒體的熱點話題,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大數據作為一種技術手段,其本身并沒有對錯之分,而當新技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進行詐騙犯罪時,這種弊端應及時重視,并通過立法、制度等手段將其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大數據時代詐騙新特點:精準詐騙
詐騙自古有之,并不是一種新型犯罪,但隨著時代發展,犯罪分子也利用新的技術發展了詐騙的形式和手段。
隔空詐騙的隱匿性。互聯網技術使得人們可以跨越地域界限進行交流,而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聯網、大數據技術可實施超距離的詐騙,犯罪分子不必和被騙者進行面對面或近距離的接觸。如傳統的掉包計詐騙手段,需要詐騙者在受騙者面前丟下包袱,引誘受騙者去撿,之后再勸說受騙者掏錢進行分贓,如果詐騙者與受騙者之間不進行近距離的接觸,掉包計這種詐騙策略則無法實施。因此以往防詐騙的一個重要策略是警惕身邊可疑的陌生人。但在互聯網時代,人與人之間的交流不必進行近距離接觸,人們已經習慣運用網絡進行溝通。犯罪分子也正利用這一點,將詐騙手段與網絡結合,這迅速擴大了行騙空間,甚至還有逃避抓捕的作用。
詐騙覆蓋面更廣。傳統詐騙的覆蓋面有限,因為時空的限制,詐騙者往往只能去詐騙他所接觸到的人群,因此只有騙子所到之處,才可能發生詐騙。但互聯網技術的出現改變了傳統詐騙受時空限制的特點,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聯網的跨時空特性而進行大面積詐騙。互聯網的普及讓世界真正成為地球村,可以說只要網絡所及之地,犯罪分子都可通過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對之實施詐騙,地球上任何人都可能遭遇詐騙。由此可見,借助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詐騙空間得到了無限的擴張和延伸。
詐騙更加精準。利用互聯網的數據挖掘技術,詐騙者能夠獲取詐騙對象的詳細身份信息,并據此針對詐騙對象設計特定騙局,大大提高詐騙的成功率。而傳統詐騙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隨機性,因為詐騙者很難事先就選擇詐騙對象,并對之進行詳細信息收集,犯罪分子的詐騙具有很大的隨機性,甚至是存在碰運氣的心理。而在網絡普及之后,個人信息或多或少都在網絡中留有痕跡,詐騙者可以自己利用網絡技術盜取大量個人信息或者通過一些違法渠道購買個人詳細信息,之后再對大量數據進行挖掘、篩選,選出目標詐騙群體,繼而根據獲取的個人姓名、年齡、工作、身份證號等信息設計騙局,進行詐騙。
大數據時代詐騙的新手段:數據挖掘
大數據時代詐騙者能夠進行精準詐騙布局的基礎是他們擁有海量數據。而詐騙者獲取這些數據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詐騙者挖掘網絡上的公開數據。在大數據時代,網絡智能系統自身會采集、記錄、傳輸、存儲各種數據,而我們在網絡上的一切活動也會被轉化為數據而被記錄,如網頁的瀏覽記錄、聊天記錄、上傳的視頻和照片等,這些數據匯聚于網絡,成為大數據。而且這種網絡痕跡并不會很快消除,有的甚至會永久留存于網絡。詐騙者往往就能夠在網絡中收集、抓取這些網絡公開數據,形成海量數據庫,進而從中篩選出詐騙對象。二是詐騙者會通過非法手段來購買大數據信息。毫無疑問,大數據時代產生大量的數據信息,但數據本身的生產者自身并不擁有這些與自己有關的數據,而是由一些壟斷部門掌控,如政府掌握了公民大量與身份有關的信息,醫院掌握大量個體的醫療信息,通信技術公司掌握用戶的電話信息,淘寶等購物網站記錄了用戶的交易信息,學校掌握了學生信息等等。這些信息蘊含巨大價值,在這些平臺部門供職的個體可能為了謀取私利而出賣個人信息。
盡管通過各種媒體報道以及普法宣傳等,人們了解到大數據時代存在精準詐騙,但個體在預防精準詐騙上卻往往無能為力。首先,大數據時代已經是社會發展的趨勢,個體幾乎很難不在網絡上留下屬于自己的數據。不論是在日常生活中還是網絡上,人們都會被要求填寫各種信息,這其中就有涉及個人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手機號碼等隱私信息,在進入大數據時代后,這些數據往往都會上傳到網絡,轉化為數據存儲于虛擬空間之中,這給犯罪分子利用技術手段盜取數據提供了可能。
其次,大數據時代的數據信息具有單向透明的特點,造成了信息的不對稱,即盡管個體是網絡大數據的實際生產者,但個體卻并不擁有和支配這些數據,而詐騙者則可通過技術手段盜取或通過黑客購買,因此對于普通大眾來說,這些數據庫像一個黑箱,具有單向透視性,即我們自身并不知道數據庫中那些屬于自己的信息,但詐騙者卻通過非法手段,全面掌握了我們的信息。因此,在詐騙進行過程中,個體很難察覺詐騙行為。
構筑數據安全機制,提高大眾的數據能力
進入大數據時代后,人們在享受到大數據所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已經發現大數據帶來的諸如精準詐騙等弊端。而相對科技的快速發展,法律往往具有滯后性,精準詐騙的頻發,更讓數據立法迫在眉睫。在具體立法上,應該順應時代發展潮流,不能以法律將大數據一禁了之,這種做法違背時代發展潮流,不具備立法的科學性。大數據立法應遵守誰挖掘誰負責的原則,法律應允許對網絡公共數據進行挖掘,但挖掘者同時也要擔負起相應責任,確保這些數據不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而對于一些掌握專有數據的少數部門,他們也要擔負起存儲保護的責任,防止這些數據被盜取或售賣。
大數據時代使得人們共享網絡公共數據,從理論上來說,這帶來了信息的共享。但實際上,很多大眾的大數據意識不強,也并不具備挖掘數據的能力,而此時詐騙者卻掌握了大量數據,這就形成了數據單向透明的狀況,公眾無法自己利用大數據進行反詐騙。為此,我國可以實施數據實名制策略來解決這一問題,一旦出現詐騙犯罪,公安機關便可以根據相關實名制信息進行追蹤,提高破案速率。
大數據作為一種技術,并無好壞之分,犯罪分子能夠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精準詐騙,那么有關部門也應積極利用大數據的優勢來預防和打擊該類犯罪,構建大數據安全防御機制。如大數據的身份識別技術、防火墻技術、延時支付技術、第三方支付技術等。目前淘寶等諸多網絡購物平臺,為了保障交易雙方的資金安全,都采取了第三方支付技術,防止其中出現交易詐騙行為。當前為了應對精準詐騙,銀行轉賬采用了延時支付功能,這樣給受騙者一些緩沖的空間,如果其發現是騙局而及時報案,便有可能追回被騙款項。面對大數據時代的新騙術,相關部門也要積極利用先進技術來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
在大數據時代,應對精準詐騙不能僅靠公安等相關機構去預防和打擊,大眾也應該緊跟時代發展潮流提高自己的數據能力,這并非是要求人人掌握大數據技術,而是要求個體應具備大數據意識,并形成保護自己數據的習慣。如在網絡上盡量少留下自己的私人信息,對陌生的郵件、網絡鏈接、微信信息、短信信息、陌生電話等提高警惕。為此,我國可在教育體系中加入數據能力教育,或在全社會進行數據知識普及,提高人們的數據意識和防范意識,降低人們的受騙率。
(作者為沈陽工業大學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黃欣榮:《網絡詐騙是大數據的“原罪”嗎?》,《大眾日報》,2016年9月7日。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