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問題是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國際經貿規則包括貿易規則、投資規則和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它們共同構成各國經濟、科技、文化交往的法律秩序。進入新世紀以來,世界貿易組織各締約方對知識產權利益的協調和分享提出了新要求,圍繞《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進行的國際磋商以及繞過這一協定的雙邊機制,使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出現了新的變革態勢,需要我們積極研究和應對。
當前,知識產權的國際格局已經發生變化,以中國、印度、巴西等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的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迅速提高,紛紛把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作為創新發展的基本方略,改變了知識產權國際秩序的動力結構。同時,知識產權立法的國際機制正在發生變化,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知識產權立法中繼續發揮主導作用,而聯合國計劃開發署和教科文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也開始在知識產權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因而出現了多元立法機制。在這種國際機制下,不同國家的立場和利益訴求得以反映,但知識產權爭端的國際應對也在發生變化。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后,知識產權爭端絕大多數是通過雙邊、多邊自由貿易協定加以解決的,但近年來開始出現通過單邊制裁來處理雙邊知識產權爭端的現象。比如,美國依據其國內法,啟動針對作為貿易對手國家的“301調查”、針對進入美國市場企業的“377調查”、針對外國電商和實體市場的“惡名市場調查”。
面對國際形勢的深刻復雜變化,我們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觀,基于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發揮我國作為國際體系參與者、建設者、貢獻者的重要作用,推動知識產權全球治理體系和國際規則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堅持發展中國家的基本立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長足進步,在世界創新體系中占有重要位置,但人均收入和經濟社會發展綜合指標依然不高,仍處于發展中國家行列。我們必須繼續堅持發展中國家立場,代表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參與知識產權國際秩序構建。
承擔知識產權大國的國際責任。我國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我們應從國際規則的被動接受者轉變為有影響力的積極參與者。積極推動知識產權全球治理體系變革,擴大發展中國家在相關國際事務中的代表性和發言權;在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制定中提出更多中國方案、貢獻更多中國智慧;促進南北對話和南南合作,妥善解決知識產權國際爭端。承擔知識產權大國的國際責任,需要推動國際體制適當轉換。體制轉換在知識產權國際秩序建構中屢見不鮮。比如,美國曾長期游離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轄的《伯爾尼公約》之外,但在20世紀50年代,通過主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世界版權公約》,實現了體制轉換。現階段,可以利用國際組織、國際論壇來促進體制轉換。
助力“一帶一路”建設。在“一帶一路”建設中,我國產品和服務、技術和資本走出國門,必須注意國際規則問題。在知識產權方面,應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團結歐美發達國家,制定區域性國際經貿規則。一是建立區域性國際協商對話機制。以“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議”組織、歐亞專利組織、歐洲專利組織等為依托,協調區域性知識產權事務。二是建立區域性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堅持突出重點、協調差異,完善區域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三是建立區域知識產權事務合作機制。以知識產權為制度工具進行技術、能源、信息、資金、勞務等資源配置,推動區域經貿合作。
(作者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名譽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