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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核心提示: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我們黨遵循共產黨執政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偉大制度創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而黨的全面領導則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

【摘要】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我們黨遵循共產黨執政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偉大制度創新。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而黨的全面領導則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

【關鍵詞】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黨的領導  反腐敗    【中圖分類號】D602    【文獻標識碼】A

為了建立執政黨領導下的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不斷提高黨的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黨中央作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大政治決斷。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那么我們應當如何認識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與黨的領導之間的關系?

黨的全面領導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

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就是黨的領導,黨的全面領導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證。國家監察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因素。要充分發揮國家監察制度的優勢,就必須在改革過程中既堅持問題意識,又突出重點,最為關鍵的還是要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是解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遇到問題的重要政治保證。在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必然要打破既有的利益格局。從《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中可以看到,新成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監察機關,而是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平行的國家機關,它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各級人大負責,接受人大的監督,并與紀委合署辦公,這就必然要涉及到機構整合問題,將政府系統的監察、預防和檢察院系統的反貪、反瀆、預防機構整合為監委會一個機構。機構的整合會導致各個機構權力資源的重新分配,各個機構工作人員的調整,以及機構職責的重新定位,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各方的利益,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必須由一個權威力量來領導監察體制的改革,以保證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前進,黨就是這個有力的權威。

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和實踐表明,只有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改革才能穩步推進,順利進行;只有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改革才能在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重大突破;只有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黨和國家的事業才能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利于整合國家反腐敗力量,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我國的監察力量有黨的紀檢監察機關,有隸屬于政府的行政監察機關、腐敗預防機關、審計機關,有隸屬于檢察院的反貪偵查機關、瀆職侵權偵查機關、職務犯罪預防機關,這些機關監察力量分散,職責重疊,容易形成“九龍治水”的局面,監察委員會針對這種情況應運而生,它整合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同時各級監察委員會與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對中央和地方黨委負責,有利于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機構的統一領導。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擴大國家監察對象,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國家公職人員的全覆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規定,新的國家監察體制的監察范圍(對象),包括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這就真正實現了對我國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有利于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新設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將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能,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這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由于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直接對黨中央負責,接受黨中央的監督,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又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這將更有利于整個國家監察體系接受黨中央的領導,貫徹黨中央的思想路線和政治路線,更好地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部署,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志,把黨的領導貫穿于紀檢、監察的全過程,完善了黨對監察部門的思想引領。在改革以前,《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但更多的是,紀委的工作還是以同級黨委的領導為主,這就造成了紀委的權力受到同級黨委的制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從而監察委員會和紀委都實行以垂直領導為主的雙重領導體制,更好地維護黨中央對全國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了黨的政治和組織領導,表明了我們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體現了我們黨在社會主義建設中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通過國家機構實現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我們黨遵循共產黨執政規律、人類社會發展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的偉大制度創新,在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必須與時俱進地制定國家監察法。2017年11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賦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和談話、訊問、搜查、留置等12項調查手段,同時監察委員會和紀委合署辦公,用留置取代黨內“雙規”“雙指”措施,將黨內紀律檢查手段納入法治化軌道。同時在國家監察法草案中對監察權的行使也作出明確的規定和嚴格的限制,使國家監察權力的運作更加民主、公開、透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通過紀委與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的方式將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將依規治黨和依法執政有機統一,進一步完善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中共黨史黨建研究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首屆青年學者;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研究生宋洋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本文系北京市社科規劃重點項目“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精神實質研究”(項目編號:17KDA042)、中國人民大學首屆青年學者支持計劃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新華網,2018年2月28日。

責編/孫娜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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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渴]
標簽: 堅持黨   體制改革   監察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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