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私了行為對我國法治權威性和公正性造成負面影響。為完善對刑事私了行為的法律規制,應對輕微刑事案件私了行為進行合法化,將刑事私了行為納入從重處罰情節,并承認刑事私了行為中民事賠償部分。
【關鍵詞】刑事私了行為 法律權威 從重處罰 【中圖分類號】D914 【文獻標識碼】A
刑事案件除法定自訴案件之外均是由偵查機關偵查,檢察機關起訴,司法機關最終審判。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具有公訴權,任何刑事案件都應由檢察機關負責,并由司法機關最終宣判。但是,刑事私了行為的出現則打破了公權力對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刑事私了行為主要由加害人和被害人秘密達成協議,不經過司法機關審判就了結刑事案件,通常情況下由加害人以經濟賠償來替代刑事處罰,被害人則節省訴訟時間和成本,并可能獲取到更大數目的經濟賠償。刑事私了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與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相悖,更會對法律權威和社會公正造成侵犯。
刑事私了行為是指在犯罪行為中,被害人未實施控告行為,導致某種刑事糾紛消失或擱置。刑事私了行為需具備兩個必要性條件:其一,被害人不愿、不敢或無法進行控告;第二,加害人未受到刑事處罰。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中涉及的自訴案件并不在討論的刑事私了行為范疇之內,筆者所指的刑事私了行為是指違背我國《刑法》及立法精神的行為,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刑事私了行為并不具備法律效力,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共同參與的違法行為,兩者之間簽訂的協議也只是以合法形式來掩飾非法目的。
刑事私了行為影響法律權威和公正
刑事私了行為促成雙方非法獲利。在刑事案件中,社會公眾在利益驅使下會選擇以“私了”的方式獲取更大的自身利益。對于加害人而言,加害人因害怕承擔刑事責任選擇“私了”,在“私了”方式下,通過經濟賠償來逃避刑事處罰,加害人不需要承受拘留、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人身處罰,其通過“私了”獲利十分明顯。對于被害人而言,以“私了”方式解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避免訴訟消耗的時間和精力,在短期內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同時,不經過訴訟的調查和對證,也可以減少對自身造成的二次傷害,比如精神傷害、隱私泄漏等。除此之外,通常情況下被害人以“私了”的方式處理刑事案件可以獲取到更多的經濟賠償,以經濟利益抵消自己的精神損失。可以看出,刑事私了行為對加害人、被害人都具有一定利益,雙方都會為了爭取利益最大化而選擇以“私了”的方式處理刑事案件。然而在刑事私了行為中雙方獲取的是非法利益,其獲利行為對法律權威性和公正性造成侵害。因此,禁止刑事私了行為的重要原因就是防止加害人、被害人非法獲利。
刑事私了行為逃避司法機關合法監督。司法機關對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具有監管義務。刑事私了行為中雙方當事人會達成保密協議,防止司法機關介入到刑事案件中,給司法機關的合法監管設置障礙。實踐中,多數刑事私了案件都能夠順利逃避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便是其他公眾對案件進行舉報,在雙方當事人合力阻撓下,司法機關也很難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受到此種環境的影響,社會公眾會形成錯誤的認識,認為即便對刑事私了行為進行舉報,最終也不會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處分,反而自己有可能遭受到當事人的打擊和報復,久而久之就會形成“告發無利可圖、沉默無責可負”的心理。這種社會心理一旦形成,社會公眾都不愿意舉報違法行為,顯然與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的公民舉報權利義務相悖。可以看出,刑事私了行為是一種逃避司法機關合法監督的行為,這與我國立法賦予司法機關的責任相抵觸,更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刑事私了行為影響法律權威和公正。在刑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在非法利益的驅動下,往往選擇采取刑事私了行為逃避訴訟制度,這種處理方式與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相悖,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和自訴的范疇,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權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刑事私了行為涉及的案件均屬于公訴范疇,而雙方當事人以“私了”的方式處理是對我國法律權威的一種蔑視,是不遵守我國相關法律的體現。同時,刑事私了行為經常出現會對社會公眾心理造成一定影響,一旦公眾遭遇刑事糾紛,受到處罰,內心會形成不平衡感,并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導致對我國法律制度的厭惡和排斥。因此,刑事私了行為是對法律權威和公正的一種踐踏,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主義法治的公平性,必須予以禁止。
刑事私了行為法律規制的完善建議
輕微刑事案件私了行為合法化。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輕微刑事案件部分情況下允許當事人“私了”處理,即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前公訴的前提下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立法解釋中允許當事人在公權力機構下達成和解協議,而并非允許非法刑事私了行為。我國立法允許輕微刑事案件以和解的方式處理,目的是節省司法資源,更不會出現和解行為超越法律范疇、加害人逃脫刑事法律處罰的情況發生。當前既然我國相關法律已經開始放寬“私了”行為的相關規定,未來應進一步將輕微刑事案件私了行為合法化,即由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調查,如案件屬于輕微刑事案件,應允許當事人“私了”;如調查過程中已經發現當事人存在刑事私了行為,也應肯定“私了”行為;如調查發現案件不屬于輕微刑事案件范疇,則應禁止當事人刑事私了行為,轉而進行立案調查。
將刑事私了行為納入從重處罰情節。刑事私了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的大量存在,對我國法律的權威和公正造成破壞,不少當事人抱著僥幸心理選擇刑事私了行為,即便被司法機關發現也只承擔原有的刑事責任,并不存在提高犯罪成本的問題。正是由于犯罪成本一致,造成越來越多的公眾選擇刑事私了行為,一旦刑事私了行為成功就能逃脫法律制裁,即便失敗也只需承擔原有的法律責任。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我國相關法律應將刑事私了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之一,一旦發現加害人存在刑事私了行為,應該在原有罪行的基礎上從重處罰,以此震懾加害人,提高其刑事私了行為的犯罪成本。將刑事私了作為從重處罰情節的做法有章可循,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規定,嚴懲嚴重刑事犯罪,在打擊犯罪時要考慮加害人的主觀惡性和危險性。刑事私了行為中的加害人無疑具有更多的主觀惡性,其實施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后,不僅沒有認罪表現,反而以刑事私了行為進一步侵犯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其應該受到嚴懲,將刑事私了行為納入從重處罰的情節就是嚴懲的一種手段。
承認刑事私了行為中民事賠償部分。面對刑事私了行為日益增多,防止加害人采取刑事私了行為是打擊該行為的突破口。在刑事私了行為中,加害人往往需要支付更大的經濟賠償以獲取被害人同意。我國現行立法對于刑事私了行為的態度是完全禁止的,否定刑事私了行為中的任何協議。今后我國法律應該承認刑事私了中的民事賠償部分,該部分民事賠償是加害人、被害人共同達成的協議,并且有益于被害人,符合我國法律保護受害一方的原則。
同時,民事賠償部分屬于私法范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應允許加害人和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并肯定該協議的合法性,但如果該民事賠償協議違背自愿原則或顯失公平,則另當別論。值得注意的是,承認刑事私了行為中民事賠償部分并不等于承認該行為的全部,加害人在支付民事賠償后仍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加害人采取刑事私了行為的意愿。同時,被害人在刑事私了中協議民事賠償后,仍有權向司法機關進行報案,而之前的刑事私了行為并不構成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
(作者單位:鐵道警察學院偵查系)
【參考文獻】
①宋高初:《論刑事私了行為的法律規制》,《法學評論》,2017年第7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