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朝士大夫以邸報刊登的章疏論奏、大政方針、人事任免等內容為依據,為百姓利益出謀劃策,糾正朝廷的失誤,規范皇帝的言行,這不僅是他們關心國事的最直接表現,更寫下了中國古代輿論監督史上異常精彩的一頁。
【關鍵詞】宋代 邸報 輿論監督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邸報是宋朝官方控制輿論和發布政令的重要工具
宋代的邸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前者大體上是指進奏院收發的各類上傳下達的政府文書,其內容涵蓋的范圍非常寬泛;后者則是進奏院官吏負責編輯發行的“定本”報狀,二者之間無疑是存在本質區別的。前者更多地體現了各級政府部門的行政職能,具有較強的時效性,是中央控制和干預地方政務的重要手段;后者為公開的信息,所涉及的內容遠不及前者,更接近政府的“機關報”。邸報的內容十分豐富,包括赦書等詔令、中央通過的相關方針政策、重要官員的任命、針對特定事件的處理意見、臣僚章奏的節錄、官員訃告等,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包羅萬象的。
宋初主要依靠各地駐京機構和官吏來完成中央和地方的信息交流和傳遞。宋太宗太平興國年間,“置都進奏院于大內側近”,就是在皇宮附近正式成立進奏院,同時也制定了嚴格的管理制度。大體說來,進奏院的職能是負責接收“章奏案牘”,即將朝廷對各種公文的處理意見和相關信息及時送達全國各地,是宋代專司文書收發的主要機構。從其職責來看,它與現代國家的郵政總局有相似之處,只不過收發的基本上都是官方文書而已。
進奏院會對收取的文書進行相應的分類處理。通常情況下,宋代的官方文書依緊急程度可分為“常程文字”和“急速文字”,衡量的標準主要是傳遞時間和速度,前者一般是尋常公務,后者則多是緊急事件。依機密程度可分為“實封文字”與“通封奏狀”,前者指單封的機要密件,這類文件必須由進奏院長官親自驗收,采用特殊的包裹方式;后者則往往是非機密材料,其中絕大多數是按照國家相關制度進行的例行匯報。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通封”文字都是“常程”材料,其中亦有不少事關重大的急件,不應該將二者簡單地畫等號。無論是“急速”“實封”文字,還是“常程”“通封”材料,宋朝官方對其適用范圍都有比較明確的限制和界定,不得混淆不清。各級地方政府原則上必須按相關規定行事,否則很容易引起混亂,甚至危及其統治。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防止進奏院官吏舞弊,宋朝政府建立了一套嚴密、規范的情報管理制度。
宋代邸報的發行和管理是伴隨著集權體制的逐漸健全而趨于完善的,而發達的印刷和造紙技術則是強有力的技術支撐。同時,社會文化的發展、國民總體文化素質的提高,以及趙宋王朝部分的開放輿論,這些因素是發揮邸報監督作用的重要前提。邸報無疑是宋朝官方控制輿論和發布政令最為重要的工具,同時于各級官員和地方政府而言,邸報更是了解外部世界最便捷而暢通的渠道。盡管邸報的發行存在諸多問題,但它在兩宋社會中的作用和影響卻是斷然不可低估的。
邸報既是官員了解朝政的合法渠道,也是他們“挑剔”政務得失的重要參考資料
邸報的監督功能總體上可分為“上對下”和“下對上”兩大系統。在中國古代,上下級政府的力量對比基本上是不對稱的,權力的天平往往向上層傾斜,絕大多數情況下上層擁有更大的發言權。上級政府對下級機構、官員的監督方式多種多樣,中央有御史臺等官員彈劾百官,地方各路的轉運使等路級長官有責任監察轄區內的州郡官員。而邸報作為宋代官方的重要喉舌,為了保證“上令下行”,自然也就成為最具主導地位的輿論工具,承擔起了傳達主流價值觀以糾正不良現象的政治任務。
宋朝政府發行統一邸報的重要目的之一正是教化、警示朝廷內外官員。宋仁宗時期,大臣楊孜談到,發行邸報的意圖在于“欲以遷授降黜示賞功罰罪,勉勵天下之為吏者”。朝廷的初衷是要樹立正反兩方面的典型來教育各級官員,勉勵他們為國家克盡職守,確保一方平安,為君主和朝廷分憂解難。此后宋朝歷代皇帝又一再重申邸報的這一重要職能,“懲”(懲戒)“勸”(勉勵)官吏名義上依然是發行邸報的重要出發點之一,也是進奏官們編輯邸報的重要原則。邸報披露的“下獄得罪”的官員不在少數,這些活生生的事實的確對很多在職官僚起到一定的警示甚至是震懾作用。大臣周彥質就說“閱邸報,見士大夫觸法抵罪,則喟然動容,為之嘆惜”??梢姽賳T還是能從邸報文字中吸取一些教訓的。然而,在專制社會,官吏腐敗無能乃是不可避免的,即便朝廷下大功夫,人為地塑造為官者的“榜樣”和“模范”,抑或是貪贓枉法者的“典型”和“教訓”,并在邸報上加以渲染,借以鞭策和督促各級官員,但實際效果是決然不宜估價過高的,宋朝極為腐敗的吏治恐怕就是最好的證明,這從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官員們受到官方“教化”之后的實際狀況。
相比較而言,“下情上達”更令人矚目,這是以邸報為陣地發起的下級對上級的輿論監督。由于政府的諸多政策和人事安排等大多是通過邸報公布的,因而就給了官員們一定的評判和議論的“民主”權力。盡管朝廷的目的只是讓各級政府了解并執行中央的各項政策,但士大夫們卻不全都是頭腦簡單、人云亦云之人,他們對某些問題或朝廷的措施等總會有自己的見解和思想,如果朝廷措置不合理或是有失公允,不少官僚便會向上反映,提出積極的意見。宋寧宗開禧三年(1207),華亭縣過于沉重的賦稅引起了朝中葉姓官員的注意,該官員的奏議刊于邸報。朝廷采納了葉某的建議,減少了當地稅額??芍賳T體察民間疾苦的意見也能見于邸報,使基層的一些社會問題得以解決。而且,對于邸報所披露的諸多問題,官員們可以獻計獻策,幫助朝廷妥善處理。南宋時期,王之望見到邸報記載浙東水患的災情,便根據了解的情況,結合國家的相關法規,出謀劃策,并為皇帝所采納。如果邸報沒有報道水災的消息,就很難集思廣益,這不能不說是邸報所發揮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見,官員們是可以對邸報發布的情報發表自己的意見和建議的,只是是否為朝廷采納則另當別論。
當政府措施不得人心時,便會招致譏諷,甚至是強烈的抵觸和不滿。南宋時期,由于當時薦舉官員不受名額限制,因而很多高官濫用手中的薦舉權,邸報公開發表了這些“薦章”。許應龍抓住了這些“把柄”,對高級官僚薦舉低級官吏的弊端進行了猛烈抨擊,直接上書皇帝,要求改變現狀,防止高官營私舞弊、私心泛濫。雖然朝廷未必能解決這樣的問題,但畢竟有人指出了薦舉政策存在的巨大漏洞,邸報刊出了許應龍的奏議,這無疑給某些手握大權的官僚敲響了警鐘,迫使他們不得不有所收斂和顧忌。更有甚者,有些官員還敢于向最高統治者“發難”,批評皇帝的種種過失言行。宋徽宗在位期間,不理朝政,蔡京在刊布于邸報的謝表中有“輕車小輦,七賜臨幸”的文句,不經意間將原本屬于絕對機密的皇帝行蹤暴露于天下,于是引起朝野嘩然。當時身為“小官”的曹輔上書宋徽宗,勸他以江山社稷為重,盡管并未起到應有的作用,反而受到了“編管郴州”的處罰,但這一事實證明,邸報刊登的文章是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的。南宋理宗時期,蒙古大兵壓境,面對內憂外患,太學等京城在校的學生慷慨陳詞,強烈要求改弦更張。由于言辭相當激烈,觸犯了當權者,于是朝廷下令禁錮學校師生針對時局的言論。在這種情況下,姚勉從邸報得到消息,便上書皇帝,勸他收回成命。邸報既是各級官員了解朝政的合法渠道,也是他們“挑剔”政務得失的重要參考資料。
邸報刊登的內容有諸多限制,難以真正代表民意
兩宋時期,邸報刊登的內容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就所見資料來看,禁刊的文字大致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災異之事”。災難、祥瑞之事自古以來便是統治者的大事,尤其在西漢以后,儒術獨尊的地位得以確立。皇帝成為天子,唯有“天”才能對皇帝稍微有些約束力,倘若人間災害頻仍,就預示著皇帝在人間的統治出現了或大或小的問題,“天”以地震之類自然災害予以懲戒。此時皇帝必是惴惴不安,竭力“檢討”自己的過失,朝中一些官員亦會以此為借口向皇帝進言,要求皇帝順應天意,清明政治,其目的無非是要皇帝采納自己的某些政治主張而已。但災異的刊布,同時給“兇徒”們以更大的想象空間和活動余地,他們可以借機鼓動民眾順應“天意”,這勢必嚴重危及政權的穩固。統治者自然要防患于未然,因此,禁止邸報刊登“災異之事”亦在情理之中,其目的在于鞏固其統治。
二是禁止刊發臣僚的“章疏”。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臣僚章疏有些涉及軍機大事,或是討論時局,等等,這些材料自然不能讓外界知曉。二是臣僚告狀或相互攻擊,這種奏章一旦流傳出去,勢必激化矛盾,引起朝廷內外的混亂,導致難以收拾的局面。三是為了維護至高無上的皇權,專制統治的權術之一便是皇帝盡可能多地保有秘密處置權,進行暗箱操作,期望更有效地駕馭朝政和百官,從而確?;实鄣臋嗤匚弧.斎唬伦嗖⒉皇墙^對的,出于某些政治考量,專制君主也會有條件、有目的地開放一些臣僚的意見和某些事情的“本末”。
三是邊防、軍機文書不得刊布。按照宋初以來的規定,凡是“實封文字”和“事涉邊機”的文字都嚴禁進奏院向所轄地區傳布。至宋哲宗元祐五年(1090),翰林學士蘇轍出使遼朝發現“本朝民間印行文字多以流傳在北”,返回宋朝后便要求對這種現象加以嚴格控制,于是朝廷制定了相關法律,嚴令禁止民間傳寫有關軍事機密和邊防的文字。
要而言之,宋朝政府對邸報采取了較為特殊的限制措施,恐怕遠不止上述所列舉的三大類,也許是邸報的“禁區”過多過嚴,宋代社會逐漸出現了“小報”,類似于現代的私人報業,其編輯、消息來源等基本上不受官方控制。“其有所謂內探、省探、衙探之類,皆衷私小報,率有漏泄之禁,故隱而號之曰新聞”??芍纬饺酥鬓k的小報已經出現了現代意義的“記者”,其職業分工程度是令人驚嘆的,有人專門負責皇宮內部消息的,也有搜集以宰相為首的三省機關和朝廷各衙門的情報的。盡管宋朝政府禁止小報泄漏相關情報,但到后來,“小報”竟然大行其道,朝廷屢禁不止。小報的盛行恰好從反面映襯出官方邸報的諸多弊端和“新聞死角”,說明邸報只能是朝廷的喉舌,難以真正代表民意,反映公眾的心聲。
邸報的容量是有限的,朝廷對邸報,尤其是進奏院報的審查異常嚴厲,層層把關審查,重點監督邸報是否刊載有“不合適宜”或是“違反規定”的內容,竭盡全力剔除其中的“不利因素”,對刊載的內容設置了許多禁區,進奏官編輯時必須嚴格遵循相關的原則,不敢越雷池半步。在這種情況下,官員們僅僅根據邸報是根本不太可能了解朝廷的真實狀況的。正是因為邸報所傳遞的信息多數只是“大路貨”,幾乎不可能有真正的“內幕”情報。因此,邸報對濫用權力的監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盡管如此,宋朝士大夫仍然以邸報刊登的章疏論奏、大政方針、人事任免等內容為依據,為百姓利益出謀劃策,糾正朝廷的失誤,規范皇帝的言行,這不僅是他們關心國事的最直接表現,更寫下了中國古代輿論監督史上異常精彩的一頁。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教授)
【參考文獻】
①[宋]趙升:《朝野類要》,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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