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帶一路”倡議是一項造福沿線各國人民的宏偉工程,我國在推進“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因此,需要健全國內稅法,促進國際稅制合作;不斷完善雙、多邊投資協定,提升資金融通法律服務;增強品牌建設,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司法協助和配合,加快制定國際司法合作協議,從而促進沿線各國的交流合作,推動世界經濟發展。
【關鍵詞】“一帶一路” 法律風險 防范策略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一帶一路”倡議旨在適應國際經濟格局新變化,借助有效的區域合作平臺謀求發展,其依靠中國與相關國家既有的雙多邊機制,主動與沿線各國結成戰略伙伴關系,借助古絲綢之路的歷史符號,共同打造各方面利益、命運和責任共同體,是一種開放合作的理念和倡議。“一帶一路”倡議是一項長期、復雜而龐大的系統工程,在建設的過程中,沿“帶”、沿“路”國家存在一些法律風險,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
“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法律風險
稅收疊加法律風險。這主要包括:稅收抵免、重復征稅等。目前“一帶一路”沿線許多國家人才短缺,稅收環境不好,國際稅收執法經驗缺乏,稅收制度不健全,發展相對落后。這兩年來,在“一帶一路”沿線,我國企業大幅增加了投資的規模和速度,然而,一些“走出去”的企業屢屢受挫,這是由于缺乏對外國政府稅收法規、國際稅收協定條款等方面的了解所造成的。鑒于以上情況,我國企業在境外遭遇的各類稅收風險不容忽視。
對外投資法律風險。根據國務院國資委新聞中心發布的《“一帶一路”中國企業路線圖》顯示,目前,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我國有90多家央企設立了分支機構。但受政治傾向的影響,有些國家對外國投資特別是外國國有企業投資設立專門的審查制度。如澳大利亞利用所謂的“競爭中性原則”,來加強對外國投資審查,阻斷或妨礙外國企業包括中國企業和產品的進入。同時,一些國家通過頒布法律設置特別條件和程序,嚴格限制境外投資者的跨國并購,對內對外雙重標準,增加了我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風險。
涉外法律適用風險。我國《涉外法律關系適用法》規定,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負責查明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但目前,國內外一些法律適用的沖突和矛盾,不利于保障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并且,許多“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還不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在仲裁裁決結果的適用上,不是所有國家都在同一層面上相互開放,即使裁決中方獲勝,也極有可能得不到東道國法院的承認,更不用說監督執行了。因此為了維護自身正當利益,我們要適時、有效地解決國際貿易爭端。
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首先,中國企業應避免在商標、專利以及版權等方面的侵權行為。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一旦侵權,侵權者要進行巨額懲罰性賠償,并承擔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其次,我國也會成為知識產權侵權的受害者,企業的知識產權也可能會遭受沿線國家的侵犯。如近些年來,每年會發生數以百計的商標問題,在海外投資的中國企業因遭受國外企業搶注而喪失經營權,造成每年至少10億元的無形資產流失,真正的權利人被攔截在對方國門之外,不能在當地使用商標、銷售產品,這增加了我國企業的成本,損失慘重。
“一帶一路”建設中法律風險的防范策略
健全國內稅法,促進國際稅制合作。為了推動沿線國家建立與完善區域稅收法治環境,要注重頂層規劃設計,在多領域中形成專項性區域協定,借鑒歐盟做法,避免雙重征稅等,長遠統籌“一帶一路”建設,并逐漸發展為綜合性的稅收區域協定。同時,我國應該構建稅收扶持體系,精心制定分國別的稅收指南,提供恰當的稅收管理與服務,加強對各國稅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究。其次,在“走出去”的過程中,要加大國際稅收協定簽署和實施力度,增加稅收饒讓條款,幫助企業降低在東道國的稅收風險,提高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解決境外涉稅糾紛,使企業從東道國享受的所得稅優惠,視同已納稅款準許進行稅收抵免。目前,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八成與我國已簽署經紀合約。為了加大稅收優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整合出臺統一的實施細則,完善間接抵免法,準確劃分境外銀行取得利息性質,對確屬于境外銀行及境內總行的,免予扣繳。
不斷完善雙、多邊投資協定,提升資金融通法律服務。為了加強與沿線國家的溝通磋商和務實合作,通過高層引領、簽署合作框架等方式,不斷完善雙、多邊投資協定。“一帶一路”建設過程中,應該利用現有規則對各方面事項進行規定,明晰各方權利義務,改善投資環境。同時,應該推動落實直接投資政策,促進雙、多邊FTA或BIT協定談判,加快構建面向亞歐的自貿區網絡,建立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的多邊貿易體系,重構全球經濟新格局。另外,政府應該加強引導,為資金融通提供法律服務,鼓勵律師積極為“一帶一路”各個方面提供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切實防范融資風險;拓展律師代理涉外保險理賠、索賠,從事保險機構出口信用保險等新型保險業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沿線國家在中國境內發行債券等出具法律意見書;倡議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共同參與風險分擔和收益共享,盡快建立全球政治風險保險等平臺。同時,做好國別風險和地緣政治風險戰略性評估,確保將風險降至最低。
加強品牌建設,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政府應該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職能,強化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和儲備,激勵企業不斷進步;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協會自我服務、管理和教育功能,實行馳名商標特殊保護;倡導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國際知識產權合作公約,彼此協助遭搶注的企業方便快捷地維權;相互承認成員國企業的知識產權,對于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企業嚴懲不貸。對于企業來說,要注重創新保護模式,打造屬于自己的民族品牌和專利技術。
加強司法協助和配合,加快制定國際司法合作協議。目前,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中,貿易、投資、科技等領域的互動性逐步加強,基礎設施、能源、通信之間的合作邁向深入。在法律適用方式方法上,面對更多新型法律爭議,司法機關必須要與時俱進,大力加強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國際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審查和涉自貿區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積極回應相關國家司法關注和協助請求;加大打擊跨國犯罪、毒品和恐怖主義,對中外當事人要一視同仁,全面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創造安全穩定的法治環境。同時要遵守法律和締結條約規定,堅定維護我國司法主權,全面提升涉外審判工作水平,主動、恰當地行使管轄權,使參與者尋求司法救濟途徑暢通。另外,要主動開展與沿線各國司法交流,與各國法律實現良性對接,加快制定雙邊和區域性的司法合作協議,加快制定國際司法合作協議。建立一個統一的、各方公認的爭端解決機構,充分發揮各國司法機關的能動作用,形成成員國司法部長會議機制,保障審判、裁決結果的真正執行,增進了解、凝聚共識,夯實“一帶一路”建設的法治基礎。
(作者均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①曹平、李冬青:《中國與東盟在“一帶一路”建設合作中的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以廣西與東盟共建海上絲綢之路為視角》,《改革與戰略》,2015年第12期。
②馬昀:《“一帶一路”建設中的風險管控問題》,《政治經濟學評論》,2015年第7期。
③李玉璧、王蘭:《“一帶一路”建設中的法律風險識別及應對策略》,《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5期。
責編/ 周素麗 姜成(見習) 美編/于珊 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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