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信公共領域失范行為紛繁蕪雜,既有虛假信息的傳播,也有不當觀點的表達,更有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微信公共領域的法治規范建設,在執法程序規范上已取得重大進步,未來還需進一步加強標準尺度的統一、執法內容的合理性,以及人民群眾表達權利的保障。
【關鍵詞】微信公共領域 失范行為 法治規范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現階段,以智能手機為終端的移動互聯網,已成為我國廣大人民群眾通訊、社交及獲取信息的一種重要手段,而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則成為人們社會交往、信息傳播的重要網絡空間之一。根據騰訊公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業績,微信的月活躍用戶數已達9.63億。從某種意義上講,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眾號已經具有了“公共領域”的特點。微信公共領域的失范行為不勝枚舉,對其進行合理規制是當下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
微信公共領域的信息傳播能形成極大的社會影響力
微信是一款功能強大的軟件,融合了即時通訊、社交、支付、購物等功能,同時其中微信公眾號兼具自媒體與新聞媒體屬性。因此,微信以其強大功能,完美融合、體現了移動互聯網空間的私人屬性與公共屬性。
微信具有公共領域特點的功能主要是微信群、朋友圈以及微信公眾號。微信群向所有群成員開放,成員可以在其中自由交流、討論,發表觀點。朋友圈有自媒體的性質,是一種門檻極低的自媒體。同時,朋友圈是一個相對開放的空間,具有公共信息傳播平臺的特點。微信公眾號,則具有更強烈的公共領域特點,關注微信公眾號,即可接收、查閱其推送的信息,其信息傳播方式與傳統互聯網新聞媒體相差不多。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信公眾號已不是單純的私人空間,逐漸發展成為虛擬的公共空間、公共領域。
朋友圈的特點是信息傳播在“熟人”之間,一條信息一旦在朋友圈發布,其好友通常可以查看,也可以評論、互動。微信群相對封閉,其信息的傳播和互動,只有其成員可以參與。然而,微信群里的成員之間,可能是完全不認識的陌生人,類似于現實中的一個擁有固定人數的公共場所。微信公眾號,幾乎是完全的公共平臺,個人通過運營公眾號,實現自媒體的功能。
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以及微信公眾平臺發布信息、交流觀點、傳遞資料,以及以“微信轉賬”“微信紅包”等形式進行的經濟往來,均屬于微信公共領域行為。微信公共領域行為主要包括:一是語言信息的傳播,二是支付等經濟行為。信息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的傳播,能形成極大的社會影響力。同時,微信公共領域的信息傳播、交互等功能,也給使用者的失范行為發生提供了可能性。
微信公共領域存在傳播謠言、誹謗他人、詐騙犯罪等失范行為
謠言的傳播。在微信里最容易出現的失范行為,是傳播謠言信息。謠言信息有很多種,謠言的種類復雜多樣。一些信息雖虛假,但是并不會造成直接的社會危害,比如一些并沒有科學依據,但也沒有什么危害的養生秘訣之類。但有些謠言,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使恐慌情緒蔓延,影響社會和諧,比如關于自然災害或涉警謠言等。微信平臺專門設立了辟謠中心,引進第三方權威辟謠機構利用“辟謠中間頁”進行辟謠。據騰訊公司公布的數據,2017年初至8月11日,“辟謠中間頁”共約攔截100余萬謠言文章,微信平臺官方刪除謠言文章數達11萬篇。除了謠言文章,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傳播的各種謠言信息,其數量也十分龐大。
情色、暴力信息的傳播。微信使用人群十分龐雜,幾乎到了全民用微信的地步,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用戶利用微信平臺傳播各種涉黃信息、暴力恐怖信息。據騰訊公司公布的數據,2017年初至8月11日,微信公眾平臺處理涉黃有害信息超過10萬條,永久封閉涉黃微信群2萬余個,封停個人賬號3萬余個,停封公眾號數量超過10萬個。
利用微信實施詐騙犯罪。微信作為一種通訊與社交功能兼具的軟件,而且同時具有在線支付、轉賬等功能,因此通過微信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近年來發生的頻率較高。詐騙分子通常通過發布虛假信息、虛構身份獲取受害人信任等方式,利用微信實施詐騙犯罪。除此之外,利用微信傳播詐騙信息,例如虛假招聘等,實際詐騙行為在線下發生的情況,也多有發生。
利用微信誹謗他人。一些微信使用者把微信公共領域作為自己傾倒負面情緒的“垃圾場”,或者攻擊、誹謗他人的“戰場”,在微信群、朋友圈誹謗他人、攻擊他人,泄露他人隱私,或者編造、歪曲事實詆毀他人形象。利用微信誹謗他人,在性質上和其他網絡空間誹謗行為相近。不過因為微信更具有熟人社交的特點,一個人朋友圈中的關注者,大多是彼此有聯系或者認識的,因此在微信公共領域的誹謗行為可能對被誹謗人造成更加明顯的危害,也更有可能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發生。
利用微信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隨著微信的興起,出現了一個專門在微信公共領域經商的群體,即“微商”。微商利用朋友圈及微信群推銷產品,利用微信支付功能收取貨款,利用快遞物流企業發送貨物。微商大多是個體人員,且大多在微信朋友圈推銷,監管力度相對薄弱,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三無”產品的現象較為普遍。
微信公共領域的法治規范建設
執法程序的規范化。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包括微信公共領域在內的互聯網管理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重大進步。在此之前,我國并無專門的互聯網內容管理執法程序規定,各地在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執法中,管轄權限、證據采集、執法程序等內容,均無明確具體的規定。《規定》的出臺,對微信公共領域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既可以有效提高執法監管的力度,同時又通過程序的規范,防止執法人員濫用權力,從而提高執法的公平性和公信力。
保證執法標準的統一性。當前微信公共領域對于違反法律規定的失范行為的法治處置中,仍然存在執法標準不統一,公權力邊界不清晰的問題。微信公共領域因為信息雜亂,而具體針對微信公共領域的執法,各地在監控力度上、在處置力度上千差萬別,對同樣的情形,處置結果有很大的差異。微信公共領域失范行為很多,而執法標準的不統一,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因而必須制定統一的標準。
提升執法內容的合理性。當前微信公共領域執法中,對于微信言論、觀點的管理內容,有執法過嚴的傾向,而對于利用微信從事詐騙、販賣假冒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活動,卻有失之于寬的問題。事實上,言論觀點內容的社會危害程度,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直接侵害程度,在很多情況下是遠遜于上述違法行為的。微信公共領域失范行為的法治規范化建設,應致力于改變這一現狀,加大對利用微信從事詐騙、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
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利。由于執法標準的統一化尚未實現,一些地方在微信公共領域的管理中,存在執法過嚴的問題。微信公共領域的個體化、情緒化、無明顯社會危害的言論,應屬于公民言論自由的范疇,應當予以尊重和保障。在一些地方執法中,將一些并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網絡言論,以尋釁滋事或擾亂公共秩序等罪名,處以行政拘留等處罰。這樣的處置,事實上是對公民合法表達權利的一種侵害。微信公共領域的法治規范建設中,一定要充分保障民眾的表達權利,防止打擊過寬、執法過嚴,損害人民的基本權利。
微信是互聯網繁榮發展中產生的一個重要軟件,因其使用人員覆蓋面極其廣泛,管理的難度也非常大,如果不能實現規范有效法治化管理,則可能造成負面的社會效應,進而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微信公共領域的法治建設,保障微信公共領域的規范化發展,進而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①丁寒:《當前微信犯罪的特點及偵查應對》,《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7年第3期。
②陽倩倩:《微信傳播的失范現象研究》,《新聞研究導刊》,2016年第18期。
責編/溫祖俊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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