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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規制微信輿情傳播

核心提示: 微信信息傳播的便捷性和互動性改變了當前網絡輿情傳播格局,也帶來了輿情傳播法律規范方面的挑戰。要在把握輿情傳播特點的基礎上治理微信輿情傳播,通過強化網絡立法、嚴格網絡執法、推進全民守法進行網絡社會治安防控,使微信信息實現健康傳播。

【摘要】微信信息傳播的便捷性和互動性改變了當前網絡輿情傳播格局,也帶來了輿情傳播法律規范方面的挑戰。要在把握輿情傳播特點的基礎上治理微信輿情傳播,通過強化網絡立法、嚴格網絡執法、推進全民守法進行網絡社會治安防控,使微信信息實現健康傳播。

【關鍵詞】微信輿情 著作權 隱私權 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網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微信的便捷性和互動性使其成為網絡信息傳播的重要陣地,據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年底,微信月活躍用戶已達到8.89億人,通過微信公眾平臺傳播信息已然成為公眾重要的生活方式。不容忽視的是,借微信傳播謠言、詐騙,以及過度營銷等現象不但侵害了微信用戶的自身利益,也不利于網絡社會秩序的有序運轉。微信輿情傳播在網絡時代的地位舉足輕重,對其在法律、倫理層面加強規范和引導關系到國家的安全穩定,如何用法律有效規制微信輿情傳播是當下亟待破解的時代課題。

微信意見表達與社會責任的界限、與隱私權和著作權保護的沖突

微信意見表達與社會責任之間的界限。適當的意見表達可以加強公民對政府機關的監督,還可以讓公眾的思想和觀念得到有效表達,從而減少社會沖突。依托微信平臺,公眾可以利用數字化信息手段了解新聞事件,隨時發布自己的意見與評論。微信傳播的特點決定了它可以對社會事件造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并影響著事件的處理結果。然而,微信使用者的教育層次和自身素質存在差異,對于事件的看法往往有著很大的個人主觀性,可能會出現非理性、片面的意見,加上內容可以隨意編輯,其個人觀點被標簽化后很容易被肆意擴散。這種缺乏約束的發聲,一定程度干擾了社會的穩定和司法的公正性。公民通過微信平臺發聲,應當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前提下,對言論承擔責任,增強社會責任感,對于一些非法言論應予以堅決抵制。

微信意見表達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我國公民的隱私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微信等自媒體工具的出現,讓公民的傳統隱私權得到了延伸,這種延伸的隱私權也需要得到保護。公民在利用微信表達自己觀點的同時不能侵犯他人的隱私。傳統媒體的信息傳播都有嚴格的審批制度,目前微信等自媒體信息的傳播不需要嚴格審查,這就造成很多侵權信息被傳播,而當被侵權者發現并提交侵權證據后,事態往往已發展到無法彌補的階段。自媒體時代的個人信息和隱私資料,都非常容易被人搜集傳播,部分公眾缺乏一定的媒介素養,他們在對信息進行收集和傳播的過程當中,往往沒有考慮到隱私權的保護問題,這些方面都需要加強管理。

微信意見表達與著作權保護的沖突。著作權法規定公民個人作品著作權受到法律保護。傳統媒體的發行和出版都會在公民的著作權上嚴格把關,但是在微信等自媒體上傳播的內容往往沒有經過嚴格的把關。自媒體信息的傳播使得公民也能成為作品的發行人,有人將他人的作品不加標注隨意進行發布,侵害了作者的著作權益。另外,微信自媒體平臺的信息更新快、互動性強,著作權人對于侵權證據的收集非常困難,證據保全的成本也過高,這都易讓著作權人放棄維權。

微信輿情傳播需要法律規制

提高立法層次,完善微信傳播的法律體系。微信的信息發布是公民意見表達在網絡虛擬世界的延伸。針對微信等網絡空間的信息傳播,之前一般都是通過《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對自媒體的意見表達加以規范。2017年6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網絡領域的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該法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為將來可能的制度創新做出原則性規定。從現有法律規范可以看到,在微信輿情領域的立法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空白,亟需對微信輿情傳播領域進行立法規范。第一,制定合理有效的網絡基本法。應該考慮現有互聯網傳播的法律特點和法律關系,結合我國網絡發展情況,尤其是微信傳播的網絡輿情特點,制定合理有效的網絡基本法。對于網絡傳播的知情權與隱私權、網絡輿情和造謠誹謗、言論自由與人身攻擊進行明確的界定,合理界定非法信息的范圍,將其與正常的網絡輿情傳播區分開來,另外還要鼓勵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第二,制定完善互聯網監管的工作程序。首先,要堅決杜絕對網絡輿情的壓制、打擊、報復等行為,對互聯網監管工作的方方面面進行規制。其次,賦予公民合理的救濟途徑。法治社會的救濟手段以法律手段為主,應當明確輿論暴力事件的可訴性,以立法或司法實踐的方式確立輿論暴力的司法救濟手段,確立相應的法律責任。

立法必須結合微信傳播的特點。當前,微信信息傳播中侵害公民隱私權和著作權的現象越來越多,亟須針對侵權行為專門立法。要結合微信傳播特點,制定實踐操作性強的法律。第一,針對在微信平臺上侵犯著作權的特殊性,改變以往對著作權人損害的判斷標準模糊狀況,制定新的標準加以明確。一般可以通過微信的評論數、轉發量、閱讀量來評估損害事實的大小,進而確定不同等級的懲罰標準。第二,對微信輿情進行專業化規制。政府部門應當成立網絡輿情的規制部門,并建立合理有效的聯動機制。聯動機制是指政府各部門圍繞事件的分析所進行的一系列預防、協調、規制機制。它的建立有助于控制負面、偏激的網絡輿論,防止網絡輿情引起群體性事件、惡性事件。

健全網絡監督機構和行業自律體系

基于微信等自媒體的傳播特點來分析,需要建立和健全行業自律的保護體系,要對相應的法律規制加以補充,才能有效促進網民知法守法。第一,完善微信運營商的服務機制。微信運營商應該積極配合信息產業部制定有關微信信息服務的相關規定,起到把關信息傳播的作用。微信運營商可以利用其技術優勢檢測和引導微信信息輿情傳播,另外還可以對信息進行分級和過濾,屏蔽敏感詞。對于一些群體性事件信息還需要同政府相關部門密切聯系,做好輿情傳播的引導作用。第二,提升微信用戶素養,重塑網絡道德體系。微信用戶數量眾多,對其實行全面的監管從技術上很難實現,這就需要微信用戶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規范自身的行為。第三,完善用戶舉報制度。網絡時代的特征使得輿論引導功能分散到各個不同主體,各大網絡媒體可以向網民提供各種類型的信息。對于公民發布的信息,運營商需要進行引導和監督,特別需要強化管理員的審查責任,更要設立相應的舉報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公民在瀏覽信息時發現重大侵權行為可以隨時向微信平臺進行舉報,平臺在發現侵權行為時,要保全證據向司法機關舉報。

微信信息的傳播,讓一些事件變得復雜,可能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微信網絡空間不是法律的真空世界,我們深信,隨著實踐層面的發展,相應法律法規將在微信輿情世界發揮切實有效的作用,確保微信網絡空間健康發展。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博士后)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2015年度重大招標項目“法治教育融入國民教育體系的路徑和機制研究”(項目編號:VEA150004)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史曉原、張瑋華:《微博、微信的輿情監督與引導研究》,《文化與傳播》,2016年第2期。

②吳玉霞:《自媒體法律規制的現狀、問題與完善對策》,《傳媒》,2016年第4期。

③張艷梅、安平:《移動互聯網時代微信輿情妥處機制研究》,《當代傳播(漢文版)》,2015年第2期。

責編/陳楠 趙橙涔(見習)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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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祖俊]
標簽: 輿情   傳播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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