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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律為生態文明建設保駕護航

核心提示: 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主要方向,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推動法律體系的建設,以期利用法律的強制性和正義性來推動生態文明的發展。保障環境法的順利實施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如何利用生態環境與法律體系的協調來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則成為我國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

【摘要】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我國社會發展的主要方向,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推動法律體系的建設,以期利用法律的強制性和正義性來推動生態文明的發展。保障環境法的順利實施是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環節,如何利用生態環境與法律體系的協調來實現人類與自然的和諧共處,則成為我國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的重點。

【關鍵詞】生態文明  環境法  價值體現  制定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當前,自然資源的短缺、生態環境的惡化不僅使得人類在現代經濟發展中的掣肘越來越多,同時也對人類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反噬作用,使得人類逐漸意識到了生態文明與物質文明和諧發展的重要性。對此,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不僅闡明了我國在實現物質文明與生態文明和諧發展的決心,也從法制建設的角度推動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進程。

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建設的重點內容

生態文明簡單來講就是生態層面的文明形態,從廣義上講生態文明可以看做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個新階段,在這一階段工業文明時代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終將被彌補,人類在不斷探索中會逐漸形成一種新的發展形式,從而實現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不斷優化;從狹義上來講,生態文明是人類社會在與生態相處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發展模式,其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屬于同一層面,主要包括在實踐中形成的思想觀念、法律制度、政策機制、環保技術、環保組織等要素。

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社會發展的重點集中在了物質文明的建設上,由于環境保護理念的缺失,以及經濟落后的現實使得政府不得不將發展的天平向經濟傾斜。最大限度地攫取自然資源則成為粗放型生產模式的主要手段。但是,這種掠奪式的經濟發展對整個社會文明的建設后患無窮,生態文明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也逐漸尖銳,因此,政府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也開始將目光投放到生態環境的變化上,如2005年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提出“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2009 年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將生態文明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一并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有機組成部分;2011年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進一步推動文化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協調發展;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科學發展觀。從上述會議報告中,我們也可以看出,生態文明建設已經成為我國當前社會主義建設的重點內容,提倡生態文明不僅是為了實現當前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更是為了避免“寅吃卯糧”,以保證子孫后代的持續發展。

法制文明是現代社會進步的主要標志,而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單純依靠人類的道德約束實現對環境的保護是不現實的,只有從權利和義務的分配上,劃分自然資源開發的權利,以及生態保護的義務,才能夠確保生態文明的不斷進步。在建設生態文明的過程中推進環境法的制定,首先,有利于推動生態文明走上規范化軌道,并通過滲透法制理念,提高民眾保護環境的意識;其次,體現了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通過制定環境法,國家從長遠利益出發,將生態保護以一種強制性的方式確定下來,進而形成了社會主流價值理念,以指導、規范社會主體經濟發展中的行為;最后,有利于推動我國社會文明的進步,國家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推進環境法制定,不僅利于環境保護,更從深層次體現了民主、秩序、自由、平等等現代社會發展的核心價值。而這種價值理念的提升對于整個社會文明的進步與發展無疑是有益的。

生態文明建設中環境法的價值體現

在法律體系構建中,法律的價值體現一直是法學家們論證法律內容與社會發展之間關系的核心。生態文明的建設需要環境法保駕護航,而環境法中蘊含了哪些價值,這些價值對于自然生態、社會文化、經濟發展有哪些影響則需要我們深入探討。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角度看,環境法的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正義價值。伸張正義是法律的基本作用,環境法也是如此。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環境法將生態環境作為一個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并通過權益與義務的劃分,來構建環境建設的秩序,以保證社會發展中不同主體的正義;另外,通過保護環境,我們也能夠實現代際之間的正義,保證子孫后代從環境中獲取利益的權利。二是秩序價值。法律是構建秩序的基本保障,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環境法能夠從人與自然的關系、人類利益與環境利益、自然資源在不同主體之間的分配等角度確定生態秩序。三是利益價值。即根據環境法的規定不斷協調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從而為正義價值和秩序價值提供基本保障。

從生態文明的核心目標出發不斷完善環境法體系

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環境法的制定是一個系統的過程,它不僅包括具體法律條文的制定,還包括執法量刑的力度,更包括對執法效果的監督。我國生態文明理念提出的時間較晚,環境法體系的構建還不盡完善,因此,如何從生態文明的核心目標出發不斷完善環境法體系,成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中亟待深入研究的問題。

首先,堅持生態文明建設方向,推動環境立法。立法是法律體系建設的前提,也是執法部門保護生態環境的依據。雖然我國在保護生態環境方面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內容,但是這些法律更多地是從治理的角度出發,來建設生態文明,而忽視了在生態建設中的防治措施。基于此,立法部門一方面應該堅持與時俱進,深入調查我國現代社會發展中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要求,并對相關的法律條文做出調整;另一方面還應該加強環境法與憲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等法律體系協調,以保證生態文明能夠全面滲透到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來。

其次,加強執法,保護環境法的權威性。雖然我國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就已經制定了《環境保護法》,但是在實際執行中,一些地區對于環境法視而不見,長期以來環境法的法律效力得不到有效的發揮,使得整個社會對環境法陷入了一種理解誤區,即環境保護只是一種宣傳口號,并不能產生實際的執行效力。針對此,我們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應該從法律執行的角度入手,優化司法環境,確保環境法在執行過程中能夠與其他的法律體系一樣發揮效力,只有這樣才能夠糾正全社會的價值偏見,進而提高其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感和主動性。

最后,提高民眾的守法意識,加強對環境法的監督。法律在制定的過程中,應該與基本的社會道德標準相一致,只有這樣民眾才能夠在法律宣傳中,將法律條文、規范道德化,并提高自主執行的責任感。生態文明的建設需要全民參與,而只有確保民眾的道德標準與環境法的基本內容相一致,才能提高其對法律的認可,并增強其節約意識、環保意識、生態意識,進而提高公眾監督法律執行的積極性。相關部門在環境法執行的過程中,不僅要發動民眾的力量,還應該加強司法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和輿論監督的構建,以不斷完善環境法的執行體系,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步伐。

總之,生態文明建設的核心目標就是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從環境法的角度看,生態文明建設強調的是人與自然之間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強調人類在處理與自然的關系時應該達到的文明程度,而只有當人類向自然的索取,與人類向自然的回饋之間實現了整體的平衡,生態文明才能夠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全新的文明形態。

(作者為貴州師范大學講師,貴州省廉政文化理論研究基地兼職研究員)

【參考文獻】

①吳賢靜:《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法制度創新》,《江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第31期。

②王燦發:《論生態文明建設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中國法學》,2014年第3期。

責編/宋睿宸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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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妍卓]
標簽: 文明建設   生態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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