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發展現代農業的過程中,需要高度重視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政府的作用,使之承擔起必要的責任,推動農業經濟向著良性、健康、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關健詞】農業科技轉化 農業科技創新 政府責任 構建路徑
【中圖分類號】D630.1 【文獻標識碼】A
在我國,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工作正在廣泛而深入的開展,具有周期長、風險大和影響廣的特點,而為了降低成果轉化和創新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需要發揮政府的保障作用、杠桿作用和橋梁作用。
政府在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中的作用
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農業經濟的發展,而為了達到更好的效果,離不開政府的積極組織、協助與推動。當前,為了適應農業經濟發展的新形勢和新任務,迎接全新的挑戰,需要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使之能夠在推動農業科技普及和現代農業建設,提升農民生活質量等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政府具有推動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可持續優勢。在我國,歷經了長達幾千年的農業生產之后,現代農業科技事業逐漸形成了一個龐大的社會活動體系。這一體系和經濟、社會間的彼此作用不斷加強,要求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工作要在整體上和經濟社會保持協調發展。在這一過程中,農戶或者農業中介組織在決定科學技術能夠被用在農業生產的問題上具有發言權。對政府而言,其行為較少會受到經濟因素的影響,能夠將更多精力放在科技轉化與創新在農業領域的應用前景方面,并對此擔負一般創新主體難以勝任的歷史使命。
政府在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中發揮宏觀調控作用。政府作用的正確定位,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效率、效果。從社會管理的角度講,政府對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宏觀管理與調控屬于全局性、綜合性的社會行為,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為了提升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成效,不斷明確農業科技發展目標和方向,提出能夠促進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路線、途徑與措施等;二是以信貸、稅收和價格的形式對國家專項投資計劃進行間接引導,或者借助直接投資的方式,對農業科技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進行協調;三是借助科技立法的行為,優化農村科技轉化與創新的相關制度,并對其中存在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整與改善。
政府主導和決定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方向。一段時間以來,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我國科研機構企業化的轉制改革。可是,因為從事農業科技創新的科研機構或者單位,市場化改革進行的并不充分,其中有大量農業科創機構與單位需要依靠政府財政收入才能維持生存。農業科技創新選題的市場針對性較弱,一些科研人員主持的科研課題,大多要經過政府部門的批準才能獲得立項,較少直接從市場需求與價值取向的層面獲得科研資金的支持。而這樣做的結果是,一些農業科研項目無論是論證還是成果鑒定都無法和市場充分結合。而之所以大部分農業科研成果在市場化方面缺位,與政府對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的主導存在較大關聯。
政府在農業轉型中發揮主要作用。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在組建與發展農業科技和創新農業發展體系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農業科技創新成果可以以較快的速度傳播到農業生產者的手中,這對農業生產的健康發展是大有裨益的。而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結果,與政府在農業轉型中發揮的作用是分不開的。在我國,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工作屬于政府的工作范圍。當然,這也使得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主管機構過于龐大,職能定位模糊、無法對人員進行有效的激勵已經成為既定事實。
我國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農業科技作為人們認識與改造自然的重要工具,在實現農業與食品行業高效生產與可持續發展中扮演著關鍵角色。而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是否實現了預期目標、是否對農業經濟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項目綜合效益是否得到提升,一直是政府管理者與業界學者和專家普遍關心的問題。但是,由于傳統行政推廣與市場自主決定間存在沖突、農業對科技的潛在訴求無法轉化成現實需要,以及農民對農業科技成果的適應性較差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滯后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正常的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秩序受到了干擾,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農業科技事業的健康發展。
傳統行政推廣與市場自主決定間存在沖突。當前乃至以后,農業必須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才能為農業生產力的提升提供更多保障。但是,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農業生產大多停留在追求數量而非質量階段,農產品的優質化程度較之于發達國家差距明顯。即便在國內,也難以完全適應目前城鄉居民對農產品品質的需求。而之所以出現這一狀況,與政府的傳統行政推廣和市場自主決定之間的沖突有著直接關聯。目前,我國農業科研管理體制采用自上而下的直線模式,以政府主導為主,以市場參與為輔,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工作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政府部門會按照行政目標對那些具有正外部性農業科技成果進行轉化和創新,可在微觀層面,農民或者農業企業會為了提升經濟效益,渴望采用經濟效益好的農業科學,這導致政府購買與提供的農業科技成果與農民需求之間產生了差距。
農業對科技的潛在訴求無法轉化成現實需要。近年來,隨著我國農業科技普及工作的廣泛開展,越來越多的農民認識到了科技轉化和創新的重要性,他們希望借助先進的科學技術改變傳統落后的農業生活方式、改善生活質量。也就是說,農民對農業科技的態度越來越積極,甚至產生了越來越強烈的科技需求。但是,此類需求還處于潛在層面,難以對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以及農產品的供給產生直接影響。與此同時,由于政府在引導能力方面的缺失,即便農民對農業科技有著強烈需求,將科技成果直接轉化成有效現實需求的難度也較大,短時間內難以實現。
農民對農業科技成果的適應性較差。在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的過程中,需要解決的一個關鍵問題便是如何提升農民與市場之間的融合,如何通過協調進一步明確彼此的角色定位和行為邊界。但是,在彌補市場不足和糾正市場失靈的過程中,農民對農業科技成果較差的適應性還是影響了政府職能的發揮:其一,我國農民群體的文化素質普遍較低,對農業科技成果的接受能力受限,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農民對農業科技成果的理解水平,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工作由于存在風險讓農民不敢嘗試,降低了農業科技成果的推廣與應用程度;其二,農民借助農業科技成果從事農業生產的動力不足。對農業科技成果來說,由于研究時間長、利用時間短,無形中提升了農民采用農業科技成果的機會成本,農民難以從農業生產中獲得更多利益。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模式滯后。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是科技成果融入農村經濟、加快成果應用、實現農業增產增收的重要手段。在這一過程中,需要強化政府對科技投入的引導和指導,提升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的力度,促進農業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農業生產率的提升。可是,一個基本的事實是,農業科技創新經常遭遇成果轉化模式滯后的困境。尤其是由于研發資金缺位,導致基礎性研究和應用研究難以順利進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成果的廣泛應用。按照我國科技部的統計,截止到2016年,我國農業科技基礎性研究、應用性研究與試驗發展的經費支出比重失調,農業基礎性研究經費明顯不足,與試驗發展經費占較大比重的事實存在明顯差距。
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中政府責任的構建路徑選擇
從國內外的農業生產經驗可以看出,科學技術在農業生產環節的地位和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而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由于我國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中存在大量亟待解決的問題,除了要以推廣的途徑將科研成果轉化成農業現實生產力外,還應借助政府的力量、充分發揮政府職能,使之承擔起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的責任,通過提升政府對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投資強度、充分發揮政府主體作用以激發農業科技潛力、通過政府與市場的結合搭建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基礎以及構建多元化和市場化的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體系等,構建多元化與市場化的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體系,促進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和進步。
提升政府對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投資強度。經驗表明,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的成效會制約到農業經濟的發展,同時也離不開政府的引導、組織、協助與推動,尤其要承擔起吸引投資和優化投資的責任。為此,要做到以下兩方面:一方面,提升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人員的待遇,通過有效措施引導人才合理流動,讓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工作得到全面提升,讓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工作取得更多、更好成效;另一方面,強化政府對農業科技的投入力度和強度,這不但是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的公共產品屬性決定的,也是吸引與引導社會投資的基礎性條件,一旦社會投資或者民間資本能夠在政府公共投資的前提下得到迅速發展,便能夠加大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投資強度。
充分發揮政府主體作用,激發農業科技潛力。農業作為我國傳統產業與基礎性產業,長期以來都依賴粗放型的投入提升產出,但其邊際貢獻卻因此而降到了最低水平。為此,需要充分發揮政府主體作用,激發農業科技潛力,借助科技創新來實現農業的增產增收。為了應對農業經濟發展的全新訴求,需要將農業科技和農業市場化進行融合,通過構建新型的農業科技人才管理制度,持續推進農業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讓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動農民增收;進一步完善以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主的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體系,確保農業科技推廣工作體現出公益性、系統性和聯系性,防止多元化的農業投資沖淡和弱化農業經濟體系;為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工作搭建平臺,為多渠道、多層面推廣農業科技創造條件。同時要借助市場化載體,讓農業科技成果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間形成合作模式,以提升農業科技的轉化與創新效率。
通過政府與市場的結合搭建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平臺。農業科技資源不但是國家綜合實力的基礎內容,還是國家未來經濟發展與保障國家安全的戰略性資源。而為了廣泛、高效的借助農業科技資源,實現農業科技轉化與創新,就需要充分發揮政府職能,通過政府與市場的結合搭建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的平臺。而為了實現這一點,就需要從戰略性的視角,有選擇、有目的地轉化特定的農業科技成果,借助高效率的措施推動大規模經濟性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普及。同時,應多渠道、靈活性、及時性地對農業科技訴求作出積極反應。尤其對部分關系社會民生與國家穩定的農業科技項目,政府要承擔起必要責任,在組織落實的過程中讓先進的農業科技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
構建多元化和市場化的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體系。從未來發展的角度講,會有越來越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我國農業科技事業當中,市場在我國農業科技轉化和創新中的資源配置效果會越來越顯著。為此,政府應構建規范化的政策體系,以吸引非政府公共投資更深入地介入其中。在這一過程中,要將主要力量集中于知識產權易受保護和市場潛力大的農業項目。同時,要在政府的指導和引導下,對更多優質的私人資本與涉農企業進行激勵,使之有意愿進入農業科技基礎性研究領域。此外,要充分發揮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指導作用,構建多元化的機制與鼓勵性政策措施,促進農業經濟發展和進步。
(作者為河南商丘行政學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2017年度河南省軟科學(省級)計劃項目“農業現代化背景下中西部地區農業科技成果創新與轉化中的政府責任研究”(項目編號:172400410489)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①鄧曉海:《論科技擴散在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應用——從政府與市場的視角分析》,《農村經濟》,2015年第10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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